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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及对策研究

2019-09-10刘小艺

福建农业科技 2019年4期
关键词:泉州市经营权农村土地

刘小艺

Abstract: The status and problems of land contract management right in Quanzhou City were analyzed through investigation. Some problems in the transferring of rural land contract management right were found, such as inappropriate positioning of local government, nonstandard transferring procedures, irregular intermediary institutions, and the use of contracted land for nonagricultural construction. Based on the actual situation in Quanzhou City, the countermeasures to promote the transfer of 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right were put forward.

Key words: Contract management right; Land transfer; Countermeasure; Quanzhou City

近年來,泉州市的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农业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随着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农村劳动力日趋减少,农业规模化经营需求日益增强,迫切需要对零散的农村土地进行流转、整合[1]。为推进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制订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确保了全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顺利开展[2]。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相关文件精神,泉州市及各县(市、区)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出台了《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有效推进了泉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截至2017年底,泉州市各县(市、区)共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

29160 hm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效地助推了泉州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也成为实施振兴乡村工程的重要手段。但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过程中存在政府定位不准、流转程序不规范、中介组织不健全、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等问题[3-4]。因此,本研究采用调查研究的方法,分析了泉州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状和问题,并结合泉州市实际情况,提出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对策措施,以期对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提供借鉴。

1 泉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

1.1 土地流转方式不断创新

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过程中,泉州市以上级政策为指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不断创新土地流转方式,探索总结出农户自主流转、中介服务机构流转等一系列土地流转方式。截至2017年,全市完成29160 hm2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中农户自主协商完成流转的有11373 hm2,占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总面积的39.1%;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或村委会流转的面积有

11787 hm2,占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总面积的60.09%。从流转的方式,以转包方式流转的面积达17273 hm2,占全市流转总面积的59.23%,是泉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方式;以租赁方式流转的面积达9460 hm2,占全市流转面积的32.45%;以互换或转让方式流转的面积为1640 hm2,占全市流转面积的5.62%;以土地作价入股的方式达成流转的面积为780 hm2,占全市流转面积的2.7%。

1.2 土地流转主体日趋多样

从土地流转主体分析,泉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以本村集体的农户或农业合作社等机构组织为主,但随着泉州市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以及新的农业经营的出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也发生了主体变化,在原有的种粮大户、农业公司和农业合作组织等主体的基础上,涌现出家庭农场、休闲农庄和农业科技人员等新的主体。

1.3 土地流转价格差异较大

从流转的用途分析,流转的土地主要用于粮食、蔬菜、水果、花卉、中药材、林业种植等农业用途,但也有部分流转土地用于休闲农业、农家乐、工业仓储、石材堆场等非农业用途。从流转价格分析,流转价格在

4500~7500元·hm-2的占11.3%,流转价格在7500~15000元·hm-2的占52.5%,流转价格在15000~22500元·hm-2的占24.3%,流转价格在22500元·hm-2以上的占11.9%。流转价格在7500元·hm-2以下的大多用于粮食、果蔬和林木种植效益一般的农业生产用途;流转价格在15000元·hm-2以上的大多用于果蔬、花卉等经营效益较好农业生产用途;休闲农业、农庄及工业仓储等非农业用途的土地流转价格都高于22500元·hm-2。

1.4 土地流转期限以长期为主

分析泉州市范围内已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流转期限为1~20年,土地流转期限存在较大的差异。56.8%的土地流转期限大于10年,这部分土地流转后主要用于发展特色农业、设施农业等经营回收周期较长的产业;43.2%的土地流转期限不超过10年,这部分土地主要用于种植粮食、蔬菜、水果等短期内可以回收的作物。

2 泉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成效

2.1 加快了农业结构调整,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发展

近年来,通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农业规模化经营效率日益凸现,大大地推动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了泉州市特色农业快速发展,形成了安溪铁观音、永春芦柑、永春佛手茶、南安龙眼、德化茶油、晋江胡萝卜“六大农业品牌”,农业区域特色逐渐形成。2017年,泉州茶叶和水果生产实有面积分别增长6.8%、9.4%。通过将土地流转与休闲农业相结合,近年来泉州市逐渐形成了以休闲农庄、亲子农场、家庭农场、果蔬采摘园、农业观光园、古村聚落、休闲渔村、农家乐休闲村、度假山庄等模式[5]。

2.2 促进了农业规模化经营,提高了农村土地利用效率

由于泉州市城市化進程加快,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转移,加上老年化日益加重,农村劳动力人口严重下降,农村大量耕地处于抛荒状态。近年来,通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原来因种植效益较差而抛荒的土地重新得到利用,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得到较大地提高。同时,种植大户、农业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为了采用机械化耕作,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对流转的土地进行平整,并修建农田水利和道路等基础设施,甚至配套喷、滴灌和大棚等现代农业设施。这些资金、设施和技术的投入大大改善了农村土地的生产条件,促进了农业机械化和规模化经营,大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

2.3 加快了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村农民增收

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使原来的农户从“亦工亦农”“亦商亦农”兼业化状况摆脱出来,全职从事非农产业,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承包户和农业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基本会优先聘用原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因此,村民除了土地租金收入,还有到基地务工的工资,解决了村里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同时也给村财带来收益,实现了基地、农户、村财的三方共赢。

3 泉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问题

3.1 土地流转主体定位不当,农民利益受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地方政府从加快推进工作的角度出发,往往没有充分尊重当地农民的意愿,大搞土地流转,甚至有部分村集体组织直接充当土地流转主体,搞强制性的土地流转。部分村集体为了突出政绩或增加村财政收入,违背党中央、国务院的相关政策,变相搞土地流转,将村集体土地强行流转给村集体外的农户和组织,从中赚取差价,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3.2 风险保障体系不完善,流转程序不规范

土地流转涉及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利益,由于缺乏有效的风险保障体系,出让方担心土地流转后受让方如果没有合理经营、利用会造成流转土地的破坏,经营项目中断则无法获得相应的租金;而受让方担心出让方如果未能按合同要求保障其流转年限,则经营项目将遭受严重损失。同时,由于农户经常采用口头协议而不是签订正式的土地流转合同,造成流转土地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纠纷隐患较多。土地流转风险保障体系不完善、程序不规范使得双方流转意愿大打折扣,严重地阻碍了流转工作的顺利开展。

3.3 土地流转市场不完善,中介机构不健全

虽然泉州市各县(市、区)均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但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总体发育不完善,尚缺乏土地流转中介组织机构为土地流转市场提供有效的信息,造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信息不对称,农户有出租土地的意愿却找不到受让方,而种植大户和农业公司有流转意愿却找不到地的情况普遍存在[6]。

3.4 土地流转非农化,粮食安全受影响

由于种植粮食作物的经济效益普遍较差,泉州市流转的土地主要用于种植果蔬、花卉和发展休闲农业及农庄经济效益较好的非农产业,甚至部分交通位置较好的土地流转后擅自改变用途,用于工业、仓储用地。流转土地未用于粮食生产,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耕地的现象,势必对国家粮食安全造成影响。

4 推进泉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策建议

4.1 提高农民的积极主动性,保护好农民的权益

首先,要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法规,改变农民对土地流转政策和效益的认识,逐步消除农民传统思想观念,提高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主动性,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扫清思想上的障碍[7]。其次,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只有农民充分认识到土地流转带来的好处,并从土地流转中获得确实的利益,才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土地流转中来[8]。

4.2 积极创新土地流转模式,完善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建设

各县(市、区)应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建立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服务机构,由交易服务机构为农民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交易及信息发布等一系列的便民服务。同时,充分利用晋江市作为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试点的机遇,积极探索“土地信托”“村民入股”等新型土地流转模式,通过招、拍、挂等公开竞价和土地租金作价入股的方式,引导中介公司参与土地流转,最终实现农户、公司、承包方三方共赢。

4.3 完善土地流转政策支持,规范土地流转程序

各县(市、区)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法规,市、县财政应制订鼓励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的补助力度,积极引导社会工商资金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风险保障体系和融资渠道。各县(市、区)应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第47号令)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土地流转合同规范,流转合同应明确流转土地的面积、价格及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同时,要加强对土地流转合同的审查、监督,并做好土地流转相关服务工作,土地流转双方达成一致时,应协助流转双方及时办理合同变更、解除和签证,并做好土地流转合同的档案管理。

4.4 强化土地流转监管,防止土地流转非农化

一是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的监管,严格禁止违背农民的意愿大搞土地流转、强制性的土地流转,以及村集体变相搞土地流转赚取差价的行为[9];二是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履约的监管,督促土地流转双方严格按合同要求履约;三是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土地利用的监管,通过加大种粮补贴的办法引导流转土地种植粮食作物,土地流转后发展林业、果业及休闲农业等产业,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流转土地用于工业、仓储及农庄建设等破坏耕地的行为应予以严肃查处。

参考文献:

[1]黄佩红.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与问题[J].广西农学报,2016(5):73-75.

[2]王业松.多元视域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解构及路径解析[J].农业经济,2016(4):93-95.

[3]陈灵,王美虹.土地流转瓶颈 政策引导破解——泉州土地流转调查[N].(2015-1-28).http://news.hexun.com/2015-01-28/172830143.html.

[4]黄建东.福建省泉州市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探索[J].北京农业,2015(30):188-190.

[5]陈孝文.泉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研究[J].中国林业经济,2014(4):24-27.

[6]王海洋.农村土地流转快速增长及相关问题的思考[J].吉林蔬菜,2011(5):114-116.

[7]耿卫新.河北省土地流转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统计与管理,2011(2):69-71.

[8]王守智.欠发达地区农村土地流转的成效、困境及出路——以广东省廉江市为例[J].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1):20-26.

[9]赵国玲.内蒙古农地流转现状及存在的问题[J].经济论坛,2012(3):41-43.

(责任编辑:柯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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