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审执衔接制度探析
2019-09-10廖炜梁媛媛
廖炜 梁媛媛
摘 要: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刑罚执行方式的现代化、人文化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既是我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也是转变完善我国刑罚执行方式的重要举措。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推进,人民法院在做出社区矫正决定后与司法行政机关在刑罚交付执行中出现了衔接配合工作不到位,彼此沟通不及时,衔接不畅通等问题,造成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本文以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案件交付执行为视角,立足于剖析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对缓刑社区服刑人员接收进行社区矫正不顺畅的衔接问题,以促进防范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问题,提高刑法执行和社区矫正的有效性。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区服刑人员;审执衔接
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的刑罚交付执行与司法行政机关衔接配合的顺畅与否直接影响到刑罚有效执行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当前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审执衔接不顺畅现象
(一)法律文书的交付接收问题
1.法律文书样式不规范
对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刑罚,进行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文书,立法中原则性的规定为在期限内送达“相关法律文书”,①对于法律文书的具体样式没有做出统一规定,因此,由于各个省、市都有自己的“社区矫正工作程序”,各地对于送达何种法律文书也自行出台了规定,这就造成各地区在进行社区矫正交付执行时交付的法律文书“五花八门”,不统一、不规范,不齐全,因此就造成了法律文书因错误,如记载事项填写错误,需要退回更改、补充。或者是法律文书不齐全,如接收地要求的法律文书而该人民法院未能按照要求的标准提供而被拒收、退回,以材料不齐全为由不接收社区服刑人员,需要经过多次补充材料才予以接收,这就给交接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有时甚至会出现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送不出去”矫正的情况,社区服刑人员被拒绝办理入矫手续。补充材料一定程度上耽误了社区服刑人员入矫的时间,拒收材料这就造成了社区服刑人员无法入矫。
2.法律文书送达方式不统一
文书立法中还存在的一个缺陷就是,对社区矫正接收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律文书的交接方式也是形式多样。目前,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的一般做法就是,同城的采用直接送达,非同城的采用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法律文书,这种效果是最好,但很多法院考虑到工作量的问题、成本问题,很少选择直接送达的,又考虑到邮寄送达存在的时间及各种不确定因素(如地址错误),因此也有一部分法院选择了让社区服刑人员自己带上法律文书到接收机关去送达文书的同时办理入矫。
3.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
在实践中发现,一些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存在不及时送法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文书到司法行政机关的现象,这些法院认为,将相关法律文书攒够一批之后,批量送达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因此出现了一些社区服刑人员已经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了,但相关裁判法律文书还未送达矫正机构,存在司法行政机关接收判决生效执行文书的时间间隔差,造成服刑人员无法入矫,只能“流浪在外”。
(二)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接收问题
1.自行报到存在漏管风险
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执行时,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执行,人民法院一般的做法就是将执行材料送达司法行政机关,然后让社区服刑人员直接自行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自行办理入矫手续,人民法院直接交付的情况比较少。如果将居住地非本地人员直接送回原居住地或者户籍地进行社区矫正,审判资源成本消耗相当高,所以司法实践中,法院都是通过邮寄相关法律文书至社区服刑人员原居住地或其户籍地司法部门后,由服刑人员自己去报到。
众所周知,让社区服刑人员自行去报到,最容易出现的现象就是脱管、漏管。一些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不去报到。这些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在审判期间已经被采取的是取保候审,认为判刑后自己不用到监狱服刑说明自己的行为不严重,对社区矫正存在抗拒心理,不积极主动、拖延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因此认为迟延去矫正机构报到也不会有什么问题,因此常常不按规定时间去矫正机关报到,这就往往出现了社区服刑人员不按时报到的现象,很多服刑人员是经过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多次催促之后才去司法所报到,这就出现了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执行材料后在一段时间内,有时甚至是很长一段时间内无法得知社区服刑人员的去向,这让缓刑执行的衔接就出现了空白阶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罚执行和社区矫正的开展。很多学者也呼吁人民法院应当是带着判决执行材料携带社区服刑人员一同前去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接收入矫手续,但人民法院考虑的日常审判工作量的问题,这种呼吁在司法实践中实行的可能性不大。
2.书面告知未能落实,造成对社区矫正认识不足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规定,决定社区矫正机关应当书面告知服刑人员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的时间及不按时报到的法律后果,但在现行的司法实践中,存在有一些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后,对社区服刑人员未能书面告知不按时报到接收矫正的后果,也未让社区服刑人员签署保证书,造成社区服刑人员未能对社区矫正未能形成正确的认识,导致社区服刑人员不能按期及時地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入矫手续接收社区矫正。
3.“人户分离”造成接收难
社区矫正实施居住地矫正原则,但实践中,很多服刑人员是处于“人户分离”的状态,这就出现了司法行政机关对服刑人员的接收存在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
二、审执衔接不顺畅产生的原因剖析
(一)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详细
2012年“两高、两部”联合下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该《办法》共40条,确立了社区矫正的工作体制机制。2016年“两高、两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对公、检、法、司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衔接配合问题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以上这些规定、细则的出台,提高了各职能部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但由于对于公检法院、司法机关在社区矫正衔接环节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够细致,法院生效判决后刑罚交付执行与社区矫正衔接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欠缺,一些细节方面找不到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交付程序的不完善,导致衔接工作实际操作方面还存在漏洞,造成衔接的不顺畅,造成脱管、漏管问题突出,致使社区矫正工作不能顺利进行。
(二)对社区矫正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因而大部分法官认为做好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的唯一职责,社区矫正是司法部门的义务与职责,如果人民法院过于积极主动参与,会出现“劳而无功”的尴尬局面,一些法官更是认为这样会造成“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由于传统、保守的司法理念根深蒂固,所以,一些法官在审判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性不高。在参与社区矫正过程中有消极懈怠情绪,都尽量避免参与,时常“一判了之”。基于某种原因不得已参与的情况下也只是当成是某种任务,并没有真正投入其中。这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案多人少”“白加黑”“五加二”是人民法院的工作常态。人民法院自身司法资源的不足,制约了一些法官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性。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的迅猛发展,中国法制的发展脚步也不断向前迈进,人们的法制观念及维权意识逐步提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也逐年增长。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在目前法院的一个现实状况下,法院完成自身的审判本职工作就已经深感捉襟见肘,又要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不得不让大部分法官“力不从心”,对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性大打折扣。
三、完善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中审执衔问题的探讨
(一)积极创新,结合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审改革,多渠道多途径破解审执衔接难题
为规范实现对轻微刑事案件在侦查、批捕、起诉、社会调查、审判各个环节的依法快速审理,近年来,各地法院都推行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审工作,在遵循法律基本原则、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诉讼程序、缩短办案期限、提高诉讼效率的工作机制。
简案快审适用条件的条件是,案情简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已所犯的罪行,且与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适用法律无争议,可能判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对适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审程序没有异议。
笔者调研了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所管辖的一个基层法院,适用简案快审程序审理案件,采用“集中审理、集中宣判”的审理模式,通过集中受理、送达、开庭、宣判、执行等方式,将案件打包处理,将案件集中在同一天连续审理,集中开庭、宣判、执行。具体做法是,检察院公诉案件时将简易程序和同类案件统一时间向法院移送立案,一般为每周一、周四,简案快审组审查符合后集中立案,集中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一般在每周二、周五安排简案快审案件的集中开庭审理,当庭集中宣判,在押人员宣判后三日内送达判决书,取保候审的案件开庭完毕后一个小时内发放判决书,集中宣判、集中执行。
试点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审以来,该法院上诉率均有所下降,2018年1月至12月共计受理刑事简案快审案件178件,结案178件,结案率100%。审结的案件中仅有七件案件上诉,有效的节省办案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服判息诉率也大大挺高。
在这个过程中,笔者不得不提及的审执衔接问题是,这些案件一般情况下也都是判处缓刑的案件,法院会将部分程序前移,如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法院集中批量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使得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能够集中、及时进行,大大提高了调查的效率。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加贴注明日期的“启动快速办理”绿色标识的委托调查评估函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调查评估報告。
这类案件多数都会进行当庭宣判,判决书也会在宣判之后的一个小时内送达,这类案件也是被告人自愿认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这类案件在判决前送达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书时,被告人对自己犯罪行为应当处以怎样的刑罚也有一定的了解和接收,也表示自愿认罪接受刑罚,因此大部分案件是宣判后被告人不上诉,前文也论述到178件案件只有7件上诉。法院考虑到被告人多数情况下都表示不上诉,因此,法院会邀请司法行政机关到庭,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表示不上诉后,立即开生效执行材料给被告人并交给司法行政机关,实现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无缝隙交接,减掉了法律文书流转送达的中间环节,缩短了送达时间,也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执行交接,实现当场宣判,当场执行,当场办理入矫手续,审判执行一站式进行,使得审判、执行移交程序紧密、规范,避免了法律文书执行材料交接不顺畅带来的执行难,同时也避免了服刑人员自行前往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入矫手续的拖延,“当场交接”,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可同时对服刑人员其进行法制教育,强调脱管、漏管的法律后果,一定程度上也对服刑人员形成一定的威慑力,使服刑人员更加积极向上、遵守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取得更好的矫正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站式”入矫模式,也让出庭的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起到当庭监督的作用,对办理入矫程序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从源头抓起,最大限度的避免了脱管、漏管的现象,让之后的矫正工作能更加顺利的进行。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建设智慧社区矫正,实现社区矫正工作无缝对接
社区矫正各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畅、不及时,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了衔接不顺畅的问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出现疏漏,制约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各部门之间不能有效沟通,彼此之间掌握的数据、信息缺少一个互通共享的平台和机制。法律文书的交接,服刑人员的接收等问题的解决,处在大数据时代的今天,建设智慧社区矫正是我们不二的选择,通过智慧社区矫正建设,助推我们的衔接工作。因此,当务之急,应建立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信息联网平台,通过搭建社区矫正信息共享与交换的平台的对接,实现动态资源共享,让社区矫正信息实现无缝衔接,高质、高效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管,避免出现脱管、漏管现象,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建立社区矫正信息互联网平台,让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将相关法律文书在系统交接传送,社区矫正监工作管一目了然,如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委托材料的送达,案件生效判决后执行材料、服刑人员的交付接收等业务通过互联网共享平台,实现电子法律文书的无缝衔接,畅通了信息渠道,大大避免了传统衔接工作不顺畅带来的工作滞后及缺陷,在提高审执衔接工作的同时,避免了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
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多个主体,需要各部门的协调合作,各司其责又相互配合,才能把社区矫正工作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汇中各部门的衔接问题有很多,判决生效与交付执行环节的衔接问题、监督管理环节的衔接问题、变更强制措施环节的衔接问题等。本文仅对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与司法行政机关交付执行之间的衔接问题进行初探,梳洗了审判与执行之间衔接的一些问题,试图为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一些实践了的可行性建议,以期避免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需要建立统一的协调机制,使各部门联动起来,让工作更加高效、便捷。社区矫正工作中各部门的工作衔接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和探讨,笔者将继续探索和研究,为社区矫正衔接机制的建立献计献言。
作者简介:
[1].廖炜(1982.8),男,汉族,广西南宁,研究生,讲师,广西警察学院,社区矫正、司法鉴定。
[2].梁媛媛(1989.8),女,壮族,广西扶绥,法律硕士,法官助理,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刑法。
★ 项目基金:2016年度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基础能力提升项目《广西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研究》(项目编号:KY2016YB742) (不可删)
注释:
①《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