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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雪”无痕追“车”有迹

2019-09-10刘丽娟王安军王玉竹

中国内部审计 2019年5期
关键词:车辆管理用车租车

刘丽娟 王安军 王玉竹

案例背景

2018年5月,在对A供电公司原总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该单位2017年利用车辆租赁业务套取资金226万元;租赁车辆的使用率低,变相向其所属集体企业输送利益423.5万元,存在重大资金风险、廉政风险。

审计过程及方法

(一)审计过程

在审查A供电公司2017年车辆租赁费时,发现车辆租赁费为1009万元,全部是其所属集体企业B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租赁211辆生产用车时发生的费用。面对如此大额车辆租赁费,一连串疑问萦绕在审计人员心头:上级单位批复的生产用车数量计划是多少?自有车辆+外租车辆是否超批复计划?租赁车辆是否属于B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营业范围?B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是否具备承接业务能力?

带着问题,审计人员查看了A供电公司上级单位批复的生产用车计划和统一车辆管理系统,发现批复计划为675台生产用车,该公司自有生产用车398台,外租生产用车与自有生产用车之和,小于批复计划,不存在超计划问题。调取经济法律系统车辆租赁合同,发现相关租赁业务履行招标程序,采购程序合规,合同内容未见异常。走访B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发现租赁车辆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至此,所有的疑虑似乎都打消了,未发现明显异常。难道车辆租赁完全合规吗?审计人员凭着多年的工作经验,觉得事情可能没那么简单。

翻阅B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车辆台账,发现其自有车辆仅143台,自用5台,剩余138台车租赁给A供电公司,又在社会第三方租车公司租赁了73台车,转租给A供电公司,外租社会车辆程序未见异常。

B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自有车辆不足,外租车辆转租,在当下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A供电公司为什么一定要利用中间商呢?

审计人员重点查看了B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6家社会第三方租车公司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发现有3份合同签订日期为2017年12月,合同履约期限为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租赁费226万元也在12月份支付,涉及3家租车公司、40台车。先用车后付款,没有任何资本纽带关系,租车公司要压近一年的资金,承担车辆保险、维修等风险,租车公司为什么要替B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承担风险呢?对此,B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解释称,与3家租车公司有多年业务往来,从未出现过重大车辆事故,所以租车公司愿意先租车后收费,为其承担风险。当审计人员进一步提出到现场看看这40辆车时,B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称,外租车辆是一年一租,年初交车,年底还车,租车数量根据A供电公司需求的变化而变化,由于2018年A供电公司未履行完招标审批程序,尚未确定租车数量,还未开展外租车辆业务,现场没有车。

由于B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没有车辆使用过程资料,审计人员带着疑问,准备在A供电公司寻找突破口。审计人员要求提供单车核算台账、车辆GPS系统记录,A供电公司车辆管理人员称,2018年才开始实行单车核算,统一车辆管理系统也未登记外租车辆,外租车辆未安装GPS系统,加油统一办的母子卡,未办理ETC卡过路过桥费现金支付,车辆保险维修由出租方缴纳。

与这40台车相关资料的“ID”都不存在,审计调查一下陷入僵局。

既然A供电公司车辆管理人员防备心理这么强,就换一个突破口,车辆过程发生的费用等资料还有哪个部门关心呢?既然业务流无法突破,就在资金流上下功夫。审计人员找来了A供电公司财务资产部成本管理人员,借着学习成本管理经验的名义,慢慢缩小聊天内容范围,在成本管理人员放下戒心时,无意间提到车辆成本分析做得好,成本管理人员脱口而出“这是前端业务部门的功劳,2017年开始记录单车费用台账,某某认真负责,管理精细……”。A供电公司车辆管理人员将“有”说成“没有”,审计人员更加确信之前的疑惑。

既然“有”,就一定能找到痕迹,审计人员准备突击检查。来到A供电公司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了解到该部门有周例会工作机制,会议记录显示:2018年1月26日,车辆管理人员向该部门领导汇报了2017年外租车辆费用、单车使用情况等事项,当审计人员提出要查看汇报资料时,A供电公司车辆管理人员面露难色,在审计人员的一再坚持下,A供电公司车辆管理人员经请示部门领导,提供了汇报材料及单车台账,单车台账详细记录了“车牌号、车型、车龄、年租金、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其他”等8个维度信息,完全满足了审计信息要求。

通过查看资料发现,审计人员追踪的40台车并未出现在台账中,在证据面前,A供电公司车辆管理人员承认了虚列车辆租赁交易、套取资金226万元的事实。

同时,通过查看台账,审计人员发现,有57台车年租赁费为423.5万元,平均租车费为7.43万元/年,发生燃油费15万元,单车燃油费最多为4945元/年,单车燃油费最少为786.89元/年,平均单车燃油费2638.86元/年。按照油耗20升/100公里、93号油5.9元/升、时速40公里/小时测算出单车年均行驶2236.32公里、年使用8个工作日。车辆使用率低下,成本效益严重不匹配。经过追问,A供电公司车辆管理人员承认,车辆租赁管理不经济,有意向其所属集体企业输送利益。

(二)审计方法

1.资料核查法。查看财务车辆租赁明细账、中标通知书、车辆租赁合同、生产用车批复计划、工作笔记等资料,对车辆租赁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复核。

2.闲谈攻心法。在线索消失的情况下,通过与间接管理人员以看似无关闲谈的方式,使其放下戒心,无意中获取重大线索,确定目标信息。

3.现场突击法。现场突击检查,攻其不备,在琐碎、不起眼的信息中细致查找,获得目标资料。

4.分析复核法。通过合理的数据分析,倒推车辆有效使用天数,发现车辆租赁业务存在成本效益严重不匹配问题。

(三)審计取证

主要采取查询信息系统、调阅现场资料的取证方式,获取财务车辆租赁费用明细账、中标通知书、车辆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工作笔记、工作汇报材料等,贯穿分析、发现疑点。同时与“直接”“间接”管理人员沟通询问,获得确凿的审计证据。

审计结果

(一)审计结论

A供电公司2017年存在利用车辆租赁业务套取资金,向其所属集体企业输送利益问题。一是通过虚列车辆租赁交易,套取资金226万元;二是通过车辆租赁业务,向其所属集体企业输送利益423.5万元。

(二)审计建议

一是责令被审计单位追缴资金,对违规套取资金的责任人严肃追责。二是完善车辆租赁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三是加强成本管控,减少无(低)价值的租车业务,整合自有资源,实现成本价值最大化。

思考与启示

个别人员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在没有GPS系统、没有强制单车核算管控等情况下,内外部审计对以往年度发生的事项无法追踪,进而大胆套现。同时,受小集体利益驱使,本着“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想法,向集体企业利益倾斜,使内控制度形同虚设,造成国有资金的严重损失。该事项性质恶劣,主观恶意套取资金、向集体企业输送利益,产生了资金安全风险、廉政风险及国有资金流失风险。

审计人员要时刻保持职业敏感性,从细微处入手,勤于思考,跟踪业务流和资金流,在审计链条断裂、陷入死角、无突破口时,根据事物的关联性,暂时放弃直接线索,另辟蹊径,寻找新的突破口,实施有效的数据比对与分析,还原事实真相。

(作者单位: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010010,电子邮箱:hope21072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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