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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与惩戒之我见

2019-09-10王美华

锦绣·中旬刊 2019年5期
关键词:体罚惩戒老师

王美华

摘 要:在学校教育中,教育的方式多种多样,目的却只有一个,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是否要对学生处罚,争论较多。现在舆论偏向以表扬为主的教育方式。笔者认为人是多样的,教育也应该是多样,尝试用多种方式教育学生。教育者应该正确认识体罚和惩戒,明确两者之间的界限,笔者主张在必要的时候,老师可以采取合理合法的惩戒措施,帮助学生改正一些不良行为习惯,以利学生健康成长。

关键词:体罚;惩戒

一、体罚之弊

什么是体罚呢,我认为就是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如用罚站、罚跪、打手心等方式来处罚未成年人的一种教育方法。对于未成年人,受到体罚,不仅在身体上,更重要的是在心理上会遭受严重摧残。对孩子实施体罚,有时候甚至会影响孩子一生的健康成长。所以,尊重孩子的人格,废除体罚,是我们每个教师应尽的义务。

教师体罚学生,带来的恶果令人震惊,暴力行为的直接后果就是给承受者造成身心伤害。许多孩子仅仅因为一点轻微的过失,就遭受到成人社会的恶劣又残暴的懲罚。教师体罚学生有这样一些特征。第一,教师是成年人,体力上占绝对优势,学生绝大多数是未成年人,身体尚未发育成熟,所以,教师哪怕是随手一巴掌或者一拳头,对学生来说都是巨大的打击。第二,教师作为教育者通常拥有绝对的权威,他对学生的惩罚常常带着公正、正义的意味,面对教师的暴力,学生一般不会以同样的方式进行暴力对抗,而只是恐惧而又绝望地承受。消极地承受暴力比积极抵抗暴力显然更容易受到伤害。所以,教师对学生的暴力袭击比社会上的打架斗殴更容易导致严重而又恶劣的后果。第三,教师在知识上和教育体制上的权威地位使得他们在施暴于学生时常常具有巨大的心理优势,学生对教师的地位优势和心理优势具有清楚的体会和认可。他们受到侮辱和伤害以后,基本上没有可能通过平等对话、协商、行政调解、诉讼等途径得到处理和释放,而是全部转化成内在的精神压力。这精神压力一般具有两种走向,一种是演变为由内向外的复仇冲动(包括对施暴者个人和对整个社会的复仇),另一种是对自我心理和身体的巨大摧残,造成各种各样的精神病和心理障碍。

教育界充分认识到了体罚的危害性,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明确了未成年人具有的权利项,使社会保护有了明确的指向,对成年人的相关行为也有了具体的约束。其中规定教师不得有辱骂、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对于违犯者,将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解聘、追究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从法律上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规定了教师的权利。

二、惩戒之必要性

但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教师对作为未成年人的学生拥有管理引导的责任和权力。作为权力,就一定具有某种程度的强制性。当学生上课不遵守课堂纪律的时候,当学生顽劣,甚至品行恶劣影响到其他学生的时候,理所当然要引入惩戒机制。如果惩戒机制缺乏,老师就缺乏威信,教学秩序难以维持。

同样你只要留心观察,无论是南方还是北方,也不管你看到的孩子家庭是否富裕还是贫困,大多数的孩子都是脆弱乏力的。他们跑步还不到百米就气喘吁吁,稍一批评就心理异常,一有风吹草动就病态百出,更不用说接受自然的严酷锻炼。多少的少年沉迷网络,厌学逃课,游手好闲,挥金如土。这样的孩子将来能干什么?他们能接过我们手中的枪,捍卫我们国家的尊严与主权吗?这不能不令人担忧啊!

学校是社会的“缩影”,其主体——学生来自不同的家庭,由于家庭生活、成长轨迹的不同,决定了不同的个体具有不同的生活习惯,不同的道德准则,有不同的思维方式,不同的评判标准。这样一群性格各异、千差万别的个体共同在学校这个“小社会”里生活、成长,如果没有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去约束他,没有一套相应的措施去惩戒他,任其自由发展,正如社会的发展失去了法律的保障一样,后果不堪设想。正如踢足球需要遵守规则,违反了就要黄牌警告、红牌罚下,过马路需要遵守规则,违反了就会车毁人亡一样,学校作为一个小团体,要想形成和谐的整体,就必须为整个团体制定一些规则,团体内所有的人都要遵守,违反了就要受到惩罚。学校的规章制度就是一种在学校团体内部生成的规则,学生必须遵守,违反了就要受到惩戒。损坏公物不能不了了之,迟到早退不能随随便便,上课捣乱必须离开教室,考试作弊理应受到处分,目无尊长自然要接受批评……旷课逃学听之任之岂能培养成才,打架斗殴不管不问岂非培养地痞流氓?以事实为根据,以制度为准绳,对学生违反规则的行为进行惩戒,不用太多的大道理进行说教,时间短,见效快,既能惩戒犯错者,也警示了其他团体成员,让学生从小就明白,人要生存就必须遵守规则,遵守规则是一个人在社会上生存必需的品质,不遵守规则的人将毫无立锥之地。>n4

“完整的教育离不开惩戒”,“教育的核心不是传授知识,而是培养健康人格,或者说教会学生做人”,健康的教育应该对学生的一生负责。由于未成年学生正处在成长过程中,人生观、世界观有待于形成,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违规行为,老师的态度和处理方式将直接影响他们对是与非、善与恶的判断标准。

三、体罚与惩戒之界线

为了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也为了未成年人的成长,必需在体罚与惩戒之间画条线,在两者之间作出明确的界定,既保障作为未成年人的学生免受体罚的权利,也保障教育机构实施正当的惩戒性教育的权力。如果老师管教的权力不明确,就可能动辄得咎,如履薄冰,以致不敢管学生,导致学风受到损害,最终不能达到保障学生权益的目的。

四、惩戒方式之探讨|LS.W

科学明确的惩戒方式应由教育部门进行规范,让学生明确,家长了解,体现在学校章程里,老师有法可依,学生有据可查。目前,我国的惩戒制度不完备,教师在具体操作时一定要把握好度,可供选择的惩戒方式如下:

1、言语责备。适合于轻微的违纪行为,对于那些初犯或性格内向的学生,往往老师一句话、一个眼神就能制止学生,但不可说侮辱性的话语。

2、罚站。仅限于上课打磕睡、走神、回答问题不认真的同学,由上课的老师行使,不能赶出教室外罚站,时间不能超过10分钟。

3、书面检查。根据情节轻重分三种:只写检查交给老师、在班级当众作检查、在全校大会作检查。

4、点名批评。分在班级点名批评、全校点名批评。SIFvN8

5、剥夺特权。只限于正常教学活动以外的与受教育权无关的权利,如课外活动小组、公益活动等。

采取何种惩戒方式由教师在具体的教学中合理为之,从心里是为了学生好,再设身处地去说服学生,学生改正后应撤消处分,绝对禁止把体罚当成惩戒。苏霍姆林斯基在《和青年校长的谈话》中指出:“教育者的任务是既要激发儿童的信心和自尊心,也要对学生心灵里滋长的一切错误的东西采取毫不妥协的态度”。教育惩戒是无法回避的,也是不能取消的,教师应该利用不同的惩戒方式规范学生的行为,“要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反映时代和社会进步的要求,体现对学生的尊重和信任,引导学生自觉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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