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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2019-09-10

小城镇建设 2019年5期
关键词:资产生态建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的决定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出修改

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来源:根据中国人大网资料编辑整理)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是加强生态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逐步建立,在促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有效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自然资源资产底数不清、所有者不到位、权责不明晰、权益不落实、监管保护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导致产权纠纷多发、资源保护乏力、开发利用粗放、生态退化严重。为加快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进一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为重点,以落实产权主体为关键,以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为基础,着力促进自然资源集约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修复,加强监督管理,注重改革创新,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中国特色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体系,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设美丽中国提供基础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护优先、集约利用。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既要发挥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在严格保护资源、提升生态功能中的基础作用,又要发挥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促进高质量发展中的关键作用。

坚持市场配置、政府监管。以扩权赋能、激发活力为重心,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探索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努力提升自然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水平;加强政府监督管理,促进自然资源权利人合理利用资源。

坚持物权法定、平等保护。依法明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权利行使主体,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和权能,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法律体系,平等保护各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合法权益,更好发挥产权制度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激励约束作用。

坚持依法改革、试点先行。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既要发挥改革顶层设计的指导作用,又要鼓励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大胆探索,为制度创新提供鲜活经验。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基本建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保护力度明显提升,为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四)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适应自然资源多种属性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与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相衔接,推动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加快构建分类科学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着力解决权利交叉、缺位等问题。处理好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关系,创新自然资源资产全民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落实承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开展经营权入股、抵押。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加快推进建设用地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别设立使用权,促进空间合理开发利用。探索研究油气探采合一权利制度,加强探矿权、采矿权授予与相关规划的衔接。依据不同矿种、不同勘查阶段地质工作规律,合理延长探矿权有效期及延续、保留期限。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分类设定采矿权有效期及延续期限。依法明确采矿权抵押权能,完善探矿权、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衔接机制。探索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加快完善海域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权能。构建无居民海岛产权体系,试点探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转让、出租等权能。完善水域滩涂养殖权利体系,依法明确权能,允许流转和抵押。理顺水域滩涂养殖的权利与海域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取水权与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采矿权的关系。

(五)明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推进相关法律修改,明确国务院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代表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研究建立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管理体制。探索建立委托省级和市(地)级政府代理行使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监督管理制度,法律授权省级、市(地)级或县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自然资源除外。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合理调整中央和地方收益分配比例和支出结构,并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支持力度。推进农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确权,依法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明确农村集体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增强对农村集体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和经营能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自然资源资产享有合法权益。保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自然资源资产、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六)开展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加快研究制定统一的自然资源分类标准,建立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充分利用现有相关自然资源调查成果,统一组织实施全国自然资源调查,掌握重要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权属、保护和开发利用状况。研究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评价制度,开展实物量统计,探索价值量核算,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建立自然资源动态监测制度,及时跟踪掌握各类自然资源变化情况。建立统一权威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

(七)加快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结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经验,完善确权登记办法和规则,推动确权登记法治化,重点推进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重点国有林区、湿地、大江大河重要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工作,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登记为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逐步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边界。建立健全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八)强化自然资源整体保护。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国土空间实施统一管控,强化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加强陆海统筹,以海岸线为基础,统筹编制海岸带开发保护规划,强化用途管制,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对生态功能重要的公益性自然资源资产,加快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国家公园范围内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或委托相关部门、省级政府代理行使。条件成熟时,逐步过渡到国家公园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行使。已批准的国家公园试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具体行使主体在试点期间可暂不调整。积极预防、及时制止破坏自然资源资产行为,强化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责任。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履行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义务的权利主体给予合理补偿。健全自然保护地内自然资源资产特许经营权等制度,构建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鼓励政府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主体,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扩大自然生态空间,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依法依规解决自然保护地内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水域滩涂养殖捕捞的权利、特许经营权等合理退出问题。

(九)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开发利用。既要通过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扩大竞争性出让,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又要通过总量和强度控制,更好发挥政府管控作用。深入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快出台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和草原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方案。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调整与竞争性出让相关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方式。有序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市场,完善竞争出让方式和程序,制定实施更为严格的区块退出管理办法和更为便捷合理的区块流转管理办法。健全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根据流域生态環境特征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定合理的开发利用管控目标,着力改变分割管理、全面开发的状况,实施对流域水资源、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管。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制度和资产审核制度。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标准体系和产业准入政策,将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水平和生态保护要求作为选择使用权人的重要因素并纳入出让合同。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市场规则,规范市场建设,明确受让人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资产的要求。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市场监测监管和调控机制,建立自然资源资产市场信用体系,促进自然资源资产流转顺畅、交易安全、利用高效。

(十)推动自然生态空间系统修复和合理补偿。坚持政府管控与产权激励并举,增强生态修复合力。编制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建立健全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机制。坚持谁破坏、谁补偿原则,建立健全依法建设占用各类自然生态空间和压覆矿产的占用补偿制度,严格占用条件,提高补偿标准。落实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责任人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对责任人灭失的,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事权由各级政府组织开展修复工作。按照谁修复、谁受益原则,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产权安排,激励社会投资主体从事生态保护修复。

(十一)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监管体系。发挥人大、行政、司法、审计和社会监督作用,创新管理方式方法,形成监管合力,实现对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全程动态有效监管,加强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对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监督,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定期向国务院报告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各级政府按要求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情况,接受权力机关监督。建立科学合理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落实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数据库,提升监督管理效能。建立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通过检察法律监督,推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督察执法体制,加强督察执法队伍建设,严肃查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领域重大违法案件。

(十二)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法律体系。全面清理涉及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法律法规,对不利于生态文明建设和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保护的规定提出具体废止、修改意见,按照立法程序推进修改。系统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加快土地管理法修订步伐。根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进程,推进修订矿产资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登记制度。研究制定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加快完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协商、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多元化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全面落实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法律制度,构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协同审判机制。适时公布严重侵害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的典型案例。

三、实施保障

(十三)加强党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统一领导。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推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确保改革有序推进、落地生效。建立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强跟踪督办,推动落实改革任务。强化中央地方联动,及时研究解决改革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十四)深入开展重大问题研究。重点开展自然资源资产价值、国家所有权、委托代理、收益分配、宅基地“三权分置”、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空间开发权利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系统总结我国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实践经验,开展国内外比较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加强相关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构建我国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理论体系。

(十五)统筹推进试点。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涉及的具体内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开展探索,充分积累实践经验;改革涉及具体内容需要突破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性规定的,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在依法取得授权后部署实施。在福建、江西、贵州、海南等地探索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明确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管理制度和收益分配机制;在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地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区、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地区等区域,探索开展促进生态保护修复的产权激励机制试点,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试点地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等其他区域,部署一批健全产权体系、促进资源集约开发利用和加强产权保护救济的试点。强化试点工作统筹协调,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

(十六)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政策解读,系统阐述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基本思路和重点任务。利用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海洋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世界湿地日、全国土地日等重要纪念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来源:新华网)

《国土调查数据库标准(试行修订稿)》发布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发布《国土调查数据库标准(试行修订稿)》,对现行国土调查数据库标准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据悉,根据路面单独调查和海岛调查的要求,修订后的新标准增加了“路面范围”和“无居民海岛”两个单独图层,增加了“无居民海岛利用现状分类代码表”。耕地的种植属性增加了种植粮食作物、种植非粮食作物及粮与非粮轮作。

根据数据库建设实践,新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概念,将原数据库标准中的“土地权属区”调整为“村级调查区”,将“土地权属区界线”调整为“村级调查区界线”。“村级调查区”中不再设置“权属单位名称”“权属单位代码”“权利類型”“权利性质”字段。权属信息可由地类图斑中的相关属性提取获得。

国务院三调办相关负责人指出,标准和分类是划定调查单元的重要依据,也是决定调查精度和成果质量的核心因素。此次修订数据库标准,是按照《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有关内容与要求的补充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调查数据库标准进一步科学分类、细化归类,并对有关标准名称予以调整,确保更加体现客观实际、调查质量更精准,以利于国土调查成果更好支撑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各行各业管理需要。(来源:自然资源部网站)

自然资源部就推进建设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多审合一”改革公开征求意见

4月17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推进建设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多审合一”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围绕改革目标和要求,按照“一类事项一个部门统筹、一个阶段同类事项整合”的原则,合并审批、优化流程、简化材料,加快推进建设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多审合一”改革工作,《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五方面改革举措:一是整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二是统筹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三是优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支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机制,将可以用征求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四是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结合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同步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五是推进多验合一、多测合一,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将建设用地审批、城乡规划许可和不动产登记等环节的多项测绘业务合并。(来源:自然资源部网站)

自然资源部制定实施2019年住宅用地“五类”调控目标

为落实中央关于房地产调控相关要求,实现因城施策、分类调控目标,保持住宅用地供应稳定,引导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用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做好2019年住宅用地“五类”调控目标制定实施工作。

通知要求,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地级以上城市、地州盟所在地和百万人口以上县(县级市),根据2018年通报的“五类”调控目标,结合2018年和2017年住宅用地供应数据,总结评估2018年“五类”调控目标落实情况。

通知要求,制定实施本年度住宅用地分类调控目标。地级以上城市、地州盟所在地和百万人口以上县(县级市),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截至2019年3月),结合本地土地市场实际,切实优化住宅用地供应,实施差别化调控政策,在上年住宅用地供应分类调控目标基础上,调整确定2019年住宅用地供应“五类”(显著增加、增加、持平、适当减少、减少直至暂停)调控目标。其中,消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应停止供地;36~18个月的,要适当减少供地;18~12个月的,维持供地持平水平;12~6个月的,要增加供地;6个月以下的要显著增加并加快供地。

通知强调,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重大民生问题、政治问题。落实住宅用地“五类”调控目标,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坚决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关系全局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履行好监管指导责任。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相关数据认真核对、严格把关,确保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保障调控措施的针对性和准确性。要严格落实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做好土地供应管理工作。(来源:自然资源部网站)

自然资源部力推“天地图”公众版一体化建设

为加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近日,自然资源部下发《关于做好2019年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以加强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扩大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为导向,推动“天地图”集约共享、转型升级。

《通知》强调,从今年起,自然资源部将大力推动“天地图”公众版一体化建设。建立以数据融合为基础的统一数据资源体系,以统一标准基础服务、统一应用程序接口、统一域名、统一用户管理、统一界面样式为基本特征的统一在线服务功能体系,以融合更新为主要技术手段的国家、省级、市(县)级节点数据联动更新体系。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实现“天地图”国家级节点功能进一步强化,一半以上省级节点实现统一标准基础服务、统一应用程序接口、统一域名、统一界面样式,持续深化众包在线更新,推进数据动态更新等;并在2020年,使以“天地图”国家级节点为总枢纽的全国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更加完善。

《通知》指出,要素全、覆盖广、时相多的地理信息数据是“天地图”提供服务的核心资源。各地要加强“天地图”数据资源建设,着重建设市场无法提供或提供成本较大的数据资源。针对国土空间信息基础平台、自然资源“一张图”、应急信息资源“一张图”建设等需求,既要加强国家、省级、市(县)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融合,又要统筹整合自然资源系统内的基础测绘、应急测绘、遥感测绘、海洋地理信息、地理国情监测、自然资源调查与监测、智慧城市建设等各类地理信息资源,进一步丰富和优化数据资源体系。

《通知》要求,加大“天地图”应用推广力度,通过专项资金扶持、典型应用示范、技术交流培训等方式,支持用户深层次应用“天地图”。要紧密围绕自然资源领域应用需求及重大项目、重要活动,着力做好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电子政务、防灾减灾、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保障服务。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天地图”长效运行机制。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保障“天地图”作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本地区的唯一性和权威性。要规范“天地图”节点名称,并提升日常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自然资源部将统一组织对“天地圖”各级节点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来源:自然资源部网站)

《2019全国县域数字农业农村发展水平评价报告》发布

4月20日,《2019全国县域数字农业农村发展水平评价报告》在2019中国农业展望大会上发布。报告显示,2018年全国县域数字农业农村发展总体水平达到33%。

报告从发展环境、基础支撑、信息消费、生产信息化、经营信息化、乡村治理信息化、服务信息化7个维度对全国2094个有效样本县(市、区)的县域数字农业农村发展水平进行了评价。

报告显示,全国已有77.7%的县(市、区)设立了农业农村信息化管理服务机构;2018年,县域财政总计投入数字农业农村建设资金129亿元;县域城乡居民人均电信消费突破500元;农业生产数字化改造快速起步,2018年农业生产数字化水平达18.6%;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行政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覆盖率达64%,县域农产品网络零售额为5542亿元,占农产品交易总额的9.8%;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建成益农信息社覆盖行政村49.7%。

报告特别提出,数字创业创新的火种已在农业农村点燃。本次评价从358个自愿申报的项目中向社会推介了96个创新项目,涉及智慧种养业、数字化管理、电子商务和信息服务等方面,以县域为单元的农产品全产业链大数据建设开始起步。

报告还分析了当前推进县域数字农业农村发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是认识还不够到位、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生产信息化应用广度和深度有待拓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等。同时,报告在加强组织领导、大力发展数字农业、加快建设数字乡村、加强农村信息服务、夯实基础设施等方面提出了政策措施建议。

据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负责人介绍,本次评价运用绩效管理理念和方法,首次对全国县域数字农业农村发展水平进行测度,解决了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状况没有衡量指标的问题,关键的作用还在于为各县(市、区)找到位置和差距、明确努力方向提供了有效工具,有助于推动县域数字农业农村快速健康发展。(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北京市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管理办法》发布

《北京市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近日印发。其中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最严格的管控,原则上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的各类开发活动。优先推动位于规划绿地和生态廊道上现状低效建设用地、集体产业用地腾退,鼓励向集中建设区内布局。

(一)实现两线三区全域空间管制

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硬约束,《管理办法》划定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将市域空间划分为生态控制区、集中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实现两线三区的全域空间管制。

根据此前公布的《北京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本市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为4290平方公里,占市域总面积的26.1%,包含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和重要河流湿地4种类型。

此次《管理办法》明确,生态控制区以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范围为基础。生态控制区内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的产业,严格执行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严控新占用非建设用地。此外,还将加强生态控制区各类生态资源要素的整体保护和监管,开展整体生态保育和生态修复。

对于生态控制区内的现状村庄,将逐步引导影响生态保护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搬迁;对于保留村庄,将编制村庄规划,制定生态保护策略,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加强环境整治,改善人居环境。

(二)分散低效建设用地将腾退减量

限制建设区主要包含部分平原地区村庄、分散性城镇建设用地、特交水用地、农用地等。在限制建设区内,将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有序推动农村城市化、城乡结合部改造、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减量腾退还绿,加强生态修复和生态建设,实现开发强度和建筑规模双降、绿色空间比例提升。

《管理办法》提出,对限制建设区内的现状建设,将在进行评估后制定分类处置方案。引导现状分散、低效的建设用地实施腾退减量,特别是优先推动位于规划绿地和生态廊道上现状低效建设用地、集体产业用地腾退,鼓励向集中建设区内布局。

第一道、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在三环到六环之间,是城乡结合部主要分布区。截至去年9月,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已建成公园81个,总面积7.68万亩。随着朝阳區黑庄户、朝阳区崔各庄等五处郊野森林公园启动建设,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的“绿色项链”也在不断扩大。按照《管理办法》,在第一道和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内,将继续鼓励城市公园、郊野公园、湿地公园等的建设,充分发挥绿色空间的生态和休闲服务功能。

(三)结合城市体检进行动态维护

《管理办法》明确,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一经划定,在规划周期内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同时,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可结合城市体检评估,根据建设实施情况,由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进行动态维护。

具体来看,结合五年期评估,对于按照规划实施的城市集中连片建设地区,将增补到集中建设区。结合年度城市体检和五年期评估,相关部门将及时对生态资源进行更新,并动态增补到生态控制区。

已实施的林地、绿地等经市园林绿化部门核查验收、达到一定规模和质量要求后,动态增补到生态控制区;新批准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动态增补到生态控制区。

在生态控制区和限制建设区范围内,尤其是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法定保护空间进行违法建设的;造成山体、水体、林地、农田、绿地等生态要素破坏的;擅自调整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擅自批准建设的行为,将被依法依规处理。(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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