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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特劳斯对习俗主义的批判及其当代价值

2019-09-10陶红茹蔡志军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19年5期
关键词:自然法施特劳斯自然

陶红茹 蔡志军

摘要:自然与习俗的关系自古希腊社会开始就一直影响着西方政治哲学的基本架构。施特劳斯回归柏拉图式的政治哲学的一个核心要素是“自然”。通过发现自然,批判习俗主义,追寻永恒的自然法观念,施特劳斯开辟了新的致思方向,展现出其独特的思想脉络。施特劳斯通过对习俗主义的批判,重现事实与价值统一的古典自然法观念,重塑政治共同体价值规范,恢复古典政治哲学的地位和声誉,拯救现代政治哲学危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施特劳斯;自然;习俗主义;自然法

中图分类号:B5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626X( 2019) 05-0123-06

美籍德裔犹太人施特劳斯是20世纪政治哲学研究领域的杰出代表,他终生从事政治哲学研究,晚年用近二十年的时间疏解古希腊经典著作,成果卓著。我国学者对施特劳斯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最初只有一些零散的关于施特劳斯的生平和思想的简单介绍。自2003年开始,研究施特劳斯的文章才逐渐增多,也预示着国内学界对施特劳斯的研究开始升温。目前来看,我国学界对施特劳斯的关注越来越多,并围绕着施特劳斯的研究形成了种种争论。不管是对施特劳斯思想的极力推崇,还是对其全面批判,都为人们认识施特劳斯的真相遮上了一层面纱。客观认识围绕着施特劳斯的争论,需要分析其思想源头。在对施特劳斯的研究中,学者们对现代性的批判、政治与哲学的关系、犹太人的问题、自然权利的问题、隐微写作的问题、自然法思想等关注较多。田光远(2007)认为,施特劳斯向古典政治哲学立场的回归并不能真正解决现代性问题,反而产生新的弊病[1]。陈建洪(2008)主张,施特劳斯回归古典政治哲学坚持的是一种古典完美城邦理念,与现代自由主义的文明理想有区别[2]。刘小枫(2009)认为,施特劳斯启发国人重塑古典心性,超越西方现代启蒙理性[3]。高山奎( 2010)分析了施特劳斯针对犹太人问题的各种解决方案[4]。張敏(2013)分析了施特劳斯关于现代性的三次浪潮的论述中出现的两次危机[5]。杨子飞(2013)认为,施特劳斯坚持现代启蒙运动“从人们实际上如何生活出发”,实现了政治和哲学的联盟,但是导致了两者的相互扭曲[6]。牛子宏(2015)认为,施特劳斯的古典自然正当观念最终难免陷入价值一元论[7]。陈亚丽(2016)指出,施特劳斯提出显白教诲和隐微教诲相结合的写作艺术来解决政治哲学的难题[8]。徐航(2017)指出,施特劳斯坚持在自然法虚无化的现当代回归古典政治哲学是非常必要的,但又是尝试性的[9]。

学界对施特劳斯的研究中有的涉及古典自然正当观念,但对其关于古典自然法思想的研究还比较少,特别是关于施特劳斯对习俗主义的批判还没有专门的研究。施特劳斯回到前哲学世界,重新发现自然,分析自然与习俗的分化,批判习俗主义,为现代社会寻求永恒的自然法观念,这是贯穿施特劳斯思想的一条主线。施特劳斯通过批判现代政治哲学,致力于回归柏拉图式的政治哲学。促使施特劳斯走向回归之路的是对现代政治哲学表现的种种不满。施特劳斯认为历史主义盛行,最终产生虚无主义,导致终极价值失落,进而危机到人类的生存,只有回到古典政治哲学的根基处,才能找到解决应对人类生存危机问题的答案。

一、施特劳斯重新发现“自然”

古希腊的哲人们对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有着非同寻常的洞察力。古希腊哲学研究的第一个对象就是“自然”。自然是摆脱了偶然因素和习俗干扰的理性的思考,是永恒不变的依本性的存在,是真和善未分的一种状态。自然的观念建立在追问初始物存在的本体论哲学和形而上学之上,这是一种整体性的思维,在这种思维范式下事实与价值是合一的。随着启蒙运动的发展和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自然成为科学的对象和产物,成为人们孤立看待的外在世界,自然的观念逐渐丧失了最初的含义。现代的“自然”指自然物或自然界,即事物或事物的集合,仅仅成为一种现实的事物,丧失了价值的维度。施特劳斯回到人类社会的起始阶段,重新寻找失落的事实与价值合一的自然观念。

在早期希腊社会,某种一成不变的古老的习俗引导着人们的生活。但是随着城邦的衰落,社会状况恶化,诸神争斗、价值多元,政治生活中缺乏具有影响力的权威,人们不再相信关于世界和政治生活的神话,也不再相信祖传的习俗。人们对什么是正义和高贵的问题争论不休。在哲学产生之前,关于这些问题的回答来自于祖先或神,当诸神不但不能提供关于正义和高贵问题的令人信服的答案,诸神表现出的任意性进一步使问题更加复杂和混乱时,疑惑重重的人们不再从诸神中寻找政治生活的答案,而是转向“自然”,人们寻找政治生活中依自然就是正义的标准,这种标准就是最早的自然法的观念。施特劳斯指出:“自然法意指这样一种法(a law),它可以判定何为正确、何为错误,判定何者具有权能(power),或依据自然固有地(从而时时处处都)有效”[10]183。在施特劳斯看来,最早的自然法观念起源于人们对自然的发现。对施特劳斯来说,发现自然和哲学的产生是合一的,“第一位哲学家就是第一个发现自然的人”。

什么是自然呢?施特劳斯考察了古希腊诗人荷马的著作,认为荷马最早且唯一一次提到“自然”是在《奥德赛》卷十中。“自然指的是某物或某类物的特征、外观和活动方式,同时也指某物或某类物不是由神或人创造的”[11]。施特劳斯认为荷马关于自然的认识对于理解古希腊哲学家的“自然”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在施特劳斯看来,自然不是“现象之全体”,否则的话发现自然就是不可能的,自然的发现意味着把全体分成了自然的现象和不属于自然的现象。在发现自然之前,自然长期处于隐蔽的状态,而使自然被隐蔽起来的就是各种祖传的习俗。由于它是关于人类自身的习俗而拥有“至上的”权威,成为人类共同体之间互相区别的规范。这种祖传的习俗是人类长期流传下来的古老的规范。在前哲学世界,人类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要受这种祖传习俗的约束,这种祖传习俗的权威不是来自理性论证,而是来自其古老性。为了巩固祖传习俗的权威,人们把祖先的习俗“神化”,认为祖传的习俗来自于某种神灵,或者直接把祖先看作是神或神的儿子。这样,人类共同体遵守习俗就被看做是“神的法则”,这种“神的法则”就成为人们判定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如果这种习俗的权威不受质疑,自然不会被发现,哲学也不会出现。在施特劳斯看来,这种祖传的习俗并不必然与“自然”相冲突,它们本身也反映自然。但是在自然被发现之前,人们不能认识它们的自然性,即人们还不能区分祖传的习俗中哪些是永恒的,哪些是属于某个共同体的。

发现自然需要清除阻碍自然被发现的障碍。施特劳斯指出,在一个由祖传神法支配的共同体中,这种祖传权威阻碍了自然的发现。为了追寻自然,需要打破对祖传神法的迷信。这种对祖传权威的质疑来自于现实政治生活中存在的困境。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任何特定共同体的权威都仅仅对特定的成员来说才具有正当性,进一步来看,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共同体,也就可能存在形形色色的祖传神法,不同法典之间关于行为方式或初始事物的记述存在着无法调和的矛盾。这种矛盾使人们对关于何为正确的方式产生了怀疑,人们开始质疑祖传的权威,这种质疑启发人们认识到形形色色的祖传权威背后的自然就是好的事物。

自然的发现意义重大,它使人们能够区分自然(pyhsis)和习俗(nomos),同时,自然的发现也代表着哲学的产生。施特劳斯认为如果不是自然被隐匿起来,自然就不用被发现。共同体中各种各样的习俗规范、生活方式是可以被人们直接认识的,但是在各种权威之下的自然却不能被直接认识。在共同体中,为了保障稳定的秩序,需要人们对初始物有一致的认识,并且需要各种法律规范来保障这种认识的权威性,保障人们服从。法律的权威来自共同体成员的共同的约定或习俗,共同体的法律或习俗把自己认定的初始物作为“自然”,自然就是共同体的习惯。要发现真正的自然,就要突破共同体的自以为是的对“自然”限定,追寻始终如一的“初始物”。哲学的出现就是要追寻这样的初始物,追寻“自然”。由于自然的发现,哲学彻底改变了人们对于政治事务特别是对法律的态度,使这些事物的权威从来自祖传的转变为来自“自然(本性)”,即本性就是善的。哲学认识到“自然”就是最高的权威,它不依靠任何权威,它比任何权威都要古老,比人为的事物要高贵。通过对哲学产生之初的状况进行分析,通过哲学家的反思活动,隐匿在习俗中的自然终于得以展现。“通过根除祖传的权威,哲學认识到自然就是权威”[12]92。

施特劳斯认为发现自然和习俗之间的区别,还不能必然产生自然正义的观念,因为有可能所有的正义都来自习俗。政治哲学的根本主题是追问自然正义是否存在。习俗主义认为不存在自然正义,正义因不同的社会而不同,所有正义都是习俗的,也就是它们没有自然的依据,是由共同体决定的,它们除了某种同意之外没有别的根据,而同意不能产生真理。

二、施特劳斯对习俗主义的批判

在古希腊社会人们围绕着正义问题争论不休,习俗主义是当时具有重要影响的思想,也对自然法观念构成最大的威胁。施特劳斯重新审视了习俗主义的论证。习俗主义把自然与习俗之间的分别作为最根本性的,认为任何社会关于正义的观念都是属于一定的城邦的,而城邦都是习俗的,因此正义的观念也是习俗的。习俗主义仅仅推崇约定俗成的观念,否定自然正义的观念。

习俗主义把正义作为隶属于特定生活状况的城邦的习惯或方式,这些方式的形成是由城邦任意决定的,任何城邦都是一个封闭的世界,城邦为了维护秩序把属于城邦的意见上升为权威的意见,这些意见只能是习俗性的。为了证明这个论点,习俗主义举证说不同的城邦具有不同的正义观念。“政治哲学似乎就是从这一争论开始的,关于正义观念的多样化证明不存在自然正义,或者证明所有正义都有习俗的特征。”[12]10施特劳斯认为这个论争不能证明习俗主义的观点,习俗主义变化不定的正义观并不能证明不存在自然正义观念或者自然正义观念是不可知的,人们对于何为自然正义观念的争论不休,恰恰证明了人们在争论相同的对象,证明了存在自然正义观念。施特劳斯指出,虽然人们在何为正义上存在诸多争论,在所有的地方,人们总把正义等同于合法,这证明了人们关于正义存在着普遍的原则。即便存在“不义”的法律,把正义和合法等同的普遍信仰根据不足,也能表明“合法”或多或少反映着自然正义观念。施特劳斯指出,自然正义观念就在所有法律根基处,并且从这种根基产生。施特劳斯看到了法律本身存在的自相矛盾,一方面法律宣称其本质是善的,另一方面,法律又是城邦的共同意见,其本质不可能是善的,有可能是卑下的。法律宣称是善的因为它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维护公共利益是正义的。但习俗主义把公共利益看作是城邦的利益,公共利益是习俗的,是假称代表了城邦利益的部分人的利益。习俗主义否认存在自然正义,正义让人们去维护公共利益,但人的本性是追求个人私利的。

施特劳斯重新回归柏拉图对各种习俗主义的批判。柏拉图把习俗主义以追求个人私利为目的的基本观点简化为“善即快乐”,这个观念取代了最初的把善等于祖传的观念。在施特劳斯看来,当人们在自然与习俗的区别中去拒绝祖传的权威时,祖传的权威所禁止的东西就成为人们所想往的东西,这些东西不是基于习俗被人们所想往,因为它们是被习俗禁止的,是因为自然的原因被人们所想往的。对于快乐的渴望和对于痛苦的厌恶诱使人们偏离了将习俗视为权威的路径,这样追求快乐的自然取向第一个替代了遵循祖制的习俗取向。施特劳斯区分了哲学的习俗主义和庸常的习俗主义,哲学习俗主义最大的代表是伊壁鸠鲁主义,追求善即快乐,主张过一种退隐的哲学生活,远离政治,追求内心的宁静。哲学习俗主义认为合于自然的生活乃是哲学家的生活,“好的生活,符合自然的生活,是生活在公民社会边缘的哲学家的退隐生活。献身于公民社会和服务他人的生活,不是合于自然的生活”[12]113。哲学习俗主义的世俗化导致了庸常习俗主义的出现,庸常习俗主义以色拉叙马库斯、格劳孔等为代表。他们认为善和快乐就是比别人拥有更多或者统治别人,他们用财富、权力等低级的大众能体验到的快乐代替了更高级的哲学快乐。正义必然限制人们的这种欲望,所以正义与自然相反。庸常习俗主义的典型代表是智者学派。在柏拉图看来,智者教给人们的是虚假的智慧,而不关心真理。智者比大多数人更清楚智慧是人类的卓越之物,但是他们不热爱智慧,仅仅看中智慧能带来的荣誉。施特劳斯认为坚持“人是万物的尺度”的智者们以培养能言善辩的公民作为自己的目的,放弃对自然正义的追求。由于人人都是价值判断的标准,这种价值判断的主观性导致超越于个体价值之上的自然法观念的丧失,这必然走向价值相对主义和历史主义。

三、施特劳斯回归柏拉图式的政治哲学

施特劳斯批判习俗主义的目的是要重新找回自然正义。习俗主义和古典自然法观念对于自然(本性)的理解不同,习俗主义把自然等同于快乐,古典自然法观念认为善的事物不同于使人快乐的事物,自然就是追寻人的本性的完善,追求美德。施特劳斯认为,对于古典哲人来说,“善的生活是和人的存在的自然秩序相一致的生活,是从秩序良好的或健康的灵魂流溢出来的生活”[12]127。这种善的生活不是为了追求快乐,而是为了实现人性的完美化。习俗主义把人作为追求快乐欲望的主体,认为高尚之物是善的,因为它有助于快乐的实现。但古典自然法观念把人看作追求人性完满的道德主体,人性完满是与私利无关的,本性上就是高贵的东西。人类高贵性的整体就是由这些本性上就高贵的东西构成的,它指的是秩序良好的灵魂。施特劳斯把自然法观念看作是和习俗相对的恒常,是政治社会的终极价值标准。在施特劳斯看来,自然法观念是“超历史、超社会、超道德、超宗教的”,人生活在自然法观念之下,自然法观念引导人实现本性的完满,过有德性的生活,达到人的优异性。

施特劳斯指出,人类秩序良好的灵魂的实现和人的优异性的实现更离不开最佳政制。施特劳斯回归柏拉图式政治哲学,探讨最佳政制的问题,为永恒的自然法观念提供基础。对于古典哲人来说,人天生就是社会的存在,社会也是一种自然的存在,所以人的优异性的实现离不开共同体提供的条件。共同体采用什么样的政制才能保障这种优异性呢?这是政治哲学需要解决的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才能最终为自然法观念的存在提供可能性。施特劳斯认为柏拉图的《理想国》事实上没有展现最佳政制的特征,而是揭示了各种政制的本性以及局限,柏拉图的《法律篇》精心阐释了最佳政制的构想。在施特劳斯看来“政治哲人通过批判性地诘问历史上公认最受敬重的各种政制的有才干的代言人,通过引发与他们的辩论,尝试揭示最佳政体;政治哲人沿着这些代言人的自相矛盾和缺陷表面上所指示的方向,寻找超越他们的途径”[10]12。

施特劳斯所理解的政制是一种特定的生活方式,是一种“整全”。政制是一种向着特定目标的社会生活,这个目标隶属于一个全面的目标,为了实现特定目标需要用一种与目标相一致的方式来组织、安排社会生活。现实生活中政制是多种多样的,不同政制之间必然存在冲突,这迫使人们思考哪种政制是最佳政制。施特劳斯通过对柏拉图式政治哲学的考察,指出最佳政制的实现需要“机运”,最佳政制虽然优于现实的政制但缺乏现实性,根本原因是“人介于兽与神之间”。正义把人们团结在一个共同体,但共同体中不同等级的人对于如何安排各种善,如何安排各种生活方式,如何实现正义具有各自的看法,形成不同“政制”。“不同‘政制’之间的冲突,是在所有政治生活根基处的决定性冲突,而在狭隘或者严格的意义上说,柏拉图式政治哲学的目标就是裁断这些冲突”[10]12。施特劳斯指出,依据自然的最佳政制(best regime by nature)是解决不同类型政制冲突的有效方法。在施特劳斯看来,这种最佳政制虽然是合于自然的,但是可能永远不能实现,而仅仅存在于人们的言辞中,是一个言辞中的“乌托邦”。因为纯粹的自然正义要求哲学家的绝对统治,要求依据自然分配给每个人应当的东西,处于不同自然等级秩序上的人会分配到不同的东西,这是难以实现的,所以现实可行的政制需要对纯粹的自然法观念进行稀释。对纯粹自然正义观念稀释的原则是同意,依据平等的原则,每个公民拥有平等的地位,平等地参与到政治统治中,拥有私有财产。

四、施特劳斯批判习俗主义的当代价值

施特劳斯考察自然的发现,批判习俗主义,回归柏拉图式的政治哲学动力源于现代政治哲学的危机,现代政治哲学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最终结果是“政治哲学概念自身的解体”[13]。在历史主义和实证主义的双重打击下,作为终极价值标准的自然法观念被抛弃,政治哲学丧失了合法性。“历史和科学,现代世界的两大力量,最终成功地毁灭了政治哲学存在的可能性本身”[14]。现代西方人不再相信自己能够知道“什么是好的,什么是坏的,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不再相信能知道什么是正义的,什么是最佳政制。施特劳斯生活在20世纪,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特别是纳粹对犹太人的种族灭绝政策,迫使作为犹太人的施特劳斯流亡美国。这些经历使施特劳斯不断进行哲学反思,寻找拯救犹太人悲惨命运的出路,克服極权主义的魔咒,为现代社会找到可以凭靠的自然根基,重现古典自然法的观念,重塑政治共同体价值规范。

在施特劳斯看来,历史主义不仅是众多哲学流派中的一种,而且是几乎影响了所有当代思想的最强大的力量。习俗主义与当代盛行的历史主义有着相似性,历史主义把自然法的观念消解在特定的历史阶段,而习俗主义把自然法的观念消解在特定的城邦。当代人深陷历史主义的困境,一步步走向了相对主义、虚无主义。软弱的自由民主制的魏玛共和国无力对抗纳粹极权主义,最终的结果是走向法西斯主义。施特劳斯把现代政治哲学危机的根源归为拒斥自然法观念,抛弃了进行价值评价的终极标准。施特劳斯批判习俗主义的目的和批判历史主义的目的是一致的。在施特劳斯看来,习俗主义是古典哲学诸多形式中的一种,虽然习俗主义与柏拉图的立场之间具有深刻的差异,但是他们都承认自然和习俗之间的分别是根本性的,这就意味着自然具有比习俗更高的尊严,习俗主义的根本前提是把哲学视为把握永恒的努力,承认哲学,仅否认自然正义的存在。与习俗主义不同,历史主义否认哲学,认为人类思想在本质上是历史的,对于把握永恒的东西是无能为力的,不存在唯一的自然法观念,自然法观念是属于某一个“历史世界”、“文化”、“文明”或“世界观”。历史主义和习俗主义运用了相同的论证手段,即都从人们关于自然法观念存在形形色色的观点,得出了相同的结论——不存在不变的自然法观念。施特劳斯认为这仅仅是表面现象,习俗主义和历史主义都要诉求不变的特性来证明自己的观点,习俗主义假定人天性就是追求善的,善即快乐,历史主义也要诉求一个非历史的前提,显然历史主义自身并没有意识到这个前提。历史主义断定所有人类思想都是历史的,它承认了人类思想有能力获得某种普遍有效的洞见,这一论点具有超历史的性质,使得历史主义面临难以解决的困难。施特劳斯把历史主义作为现代政治哲学发展的结果,在其中,通过“自然”的视域来认识事物的古典政治哲学被抛弃,从“历史”的视域认识事物的历史哲学居于主导地位。历史主义最终走向了激进历史主义,激进历史主义认为历史不是理性活动的结果,而是偶然的,是人类主观的、无根基的“决断”。施特劳斯将激进历史主义看做是虚无主义的别称。

施特劳斯对习俗主义的批判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它使人们深入理解当代历史主义的困境,并且借助古典智慧为克服历史主义问题开辟新的致思方向。面对历史主义对永恒自然法观念的拒斥导致的虚无主义命运,施特劳斯力图重新找回事实与价值统一的自然法观念。他回到自然与习俗尚未分化的人类社会的起始阶段,重新发现自然的原初含义,根除现代人对自然的物化理解,回到哲学初露面之前,重新建构“自然世界”的本质特征。不同于习俗主义者,古典自然法观念不再把人的自然看成是已经实现的东西,而是人所追求的东西。人的自然所追求的德性是一个未完成之物,在人性和德性之间,存在着不同等级的人与人之间的自然差异。正是在这种差异中,古典自然法观念找到了自然正义的基础。施特劳斯分析柏拉图对习俗主义的批判,分析古典自然法观念的确立,对于现代政治哲学应对历史主义的挑战,克服虚无主义具有启示意义。施特劳斯并不是单纯为了回到古典,而是为了解决西方文明的危机而追溯传统,从西方文明的根基处寻找一条不同于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思想路径,其根本目的是拯救陷入危机的现代西方政治哲学。施特劳斯的理论对于我们在事实与价值统一的基础上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当代政治哲学具有借鉴价值。

施特劳斯虽然发现了政治哲学中存在的根本问题,但是他开出的药方却难以有效。施特劳斯把现代政治哲学危机的解决看成是思想本身的问题,这场危机的起源和结束都是在思想中进行的,拯救危机的出路仅仅在于观念中,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面对学界的施特劳斯热,我们应该冷静对待、客观分析,看到施特劳斯思想具有的形而上学的抽象思辨性。对施特劳斯的思想,我们应该持审慎态度。施特劳斯通过理论手段来应对现代性的危机,企图重构普世的自然法观念作为终极价值的评价标准,这种形而上学的回归具有绝对主义的色彩,在多元主义的当代社会是行不通的。施特劳斯为了批判历史主义否定普遍永恒价值规范的弊端重新寻找超越习俗主义的自然法观念,但是他对自然法观念的考察脱离了特定的社会背景,并忽视了社会结构的转型及其历史必然性,而现代社会转型必然会产生对自然权利观念的重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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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列奥·施特劳斯.什么是政治哲学[M].李世祥,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1:9.

(责任编辑:彭晶晶)

收稿日期:2019-05-08

基金项目: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201802030501)

作者简介:陶红茹(1974-),女,河北新乐人,河北地质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政治哲学;蔡志军(1975-),男,河北石家庄人,贵州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哲学博士,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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