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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姓名变更权的法律保护

2019-09-10刘若羽

锦绣·下旬刊 2019年6期
关键词:姓名权户口姓名

刘若羽

摘 要:作为我国公民的重要民事权利之一,姓名变更权已经获得了法律的承认与社会的认可,但目前仍有部分地区对于公民的姓名变更权设置了较多不合理法的限制,导致公民的姓名变更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因此,为保证公民能有效实施自身姓名变更权,必须积极提出相应的措施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本文通过了解姓名变更权的含义与意义,结合实际问题着重研究对姓名变更权实施法律保护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姓名变更权;法律保护

一、姓名变更权的含义及意义

(一)含义

姓名变更权本身来自于姓名权,姓名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决定、使用与变更自身姓名的民事权利,其中包括姓名变更权、姓名决定权与姓名使用权。作为现代社会环境中人们普遍拥有的一项人格权力,世界各个国家均对本国人民的姓名权进行立法承认与保护。姓名权的载体便是公民的姓名,使公民自身特定的标识之一,使公民能更好地在社会活动中与其他公民区别开来,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履行自己的义务并获得社会、法律、政府等赋予的权利。在我国,姓名权从狭义的角度进行说明,是指公民在户口登记部门登记额的姓名,从广义的角度,其中还包括作家的笔名、艺人的艺名以及特殊情况下公民使用的化名。

(二)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科学技术的进步,姓名的功能已经不仅局限于标识公民的自然人身份,部分公众人士的名望会导致其名字、艺名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一旦出现在某个产品中,便能为该产品带来较大的利润收益。就像是我们平时在网络上接触到的明星、网红的名字,一旦和一些商品挂钩,他们的粉丝便会购买该产品,这便是现代人姓名的商业价值。因此,法律法规对于姓名权的保护,不仅仅是对于公民自身人身权利的保护,还是对于其财产利益的保护,其中包括商标权、企业名称权、著作权等权利。而法律保护的姓名权,也已经确定延伸到笔名、艺名等内容上。保护公民的姓名变更权,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中具有较为深刻的现实意义,这不仅是尊重公民自身人身权利的表现,也是依法治国的标志之一,在其他国家、地区,姓名变更权本身便受到了法律法规的保护。因此,这些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于我国姓名变更权的法律保护均具有非常明显的借鉴意义。

二、对姓名变更权实施法律保护的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不断提升,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再加上科学技术的进步,能够接触到的外界信息也不断增多,公民自身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各个地区公民姓名变更权的不正当限制开始成为大家关注的内容。例如我所在的小区的某个家长为孩子登记姓名的时候负责的工作人员输入错了汉字,导致一个女孩子的名字极具阳刚之气,他们家的家长跑了很多天,才把孩子的名字给改了过来。这件事情引起了重视之后,大家都开始疑惑,明明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为什么在实施的时候却三番四次的受到阻挠。在我看来,想要解决这件事情可能引起的争端与矛盾,究其根本,还是需要充分尊重公民自身的姓名变更权。首先,法律本身赋予了公民姓名权,其中便有姓名变更权这一内容,各个地区的政府部门必须重视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不能让这一权利变成一纸空文。国家可以明确公民行使姓名变更权的相关法律限制,使公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能清楚地知道,姓名变更权这项权利在行使过程中,有什么情况是可以为公民提供服务的,有什么情况是需要拒绝公民的要求的。例如名字中包含贬义、恶意或牵涉到“死亡”、“疾病”等不符合公序良俗的汉字时,政府相关部门必须立刻着手替公民解决问题;若公民想要行使姓名变更权的原因是因为嫌弃自己的名字不好听,或是使用“和自己的八字不合”这种迷信的理由时,政府部门便可以拒绝公民的要求。户口登记部门本身也应当公开公民行使姓名变更权的具体条件与流程,使公民能够更好地了解自己如果想要更改名字的话,需要有什么样的准备。在提交材料时,公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因为收养关系、离婚等原因更换姓名,需要向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对于未成年人想要更换名字的申请,必须有监护人提出申请,成年人可以自行提出申请。户口登记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时,应当保证自身工作的质量与效率,避免对国家、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户口登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正确认识自身工作的内容义务,避免对公民造成伤害,同時正确认识姓名变更权的应用,避免侵害公民合法人身权利。

三、结语

根据文中内容可知,姓名权往小了说使一个人登记在户口本上,陪伴其一生的标志之一,往大了说,还包括一个人之后就业过程中可能使用的笔名、艺名、临时的化名等内容,因此,法律对姓名权的保护,本身就是对公民自身权益权利的保护,姓名变更权正属于这类权利之中。部分地区政府方面在姓名变更权方面的意识不足,导致公民在变更姓名时往往需要花费较大力气,这严重影响了公民自身的权益,因此,只有积极改善这一情况,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战略。

参考文献

[1]张念强,林兴乐.行政法学意义下的姓名变更权[J].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33(02):43-48.

[2]张建文,贾佳.论我国姓名变更权的法律限制问题[J].河北法学,2011,29(03):100-106.

本文指导老师:武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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