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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批权限优化设置浅见

2019-09-10周灿蔡蕾

国企管理 2019年6期
关键词:财权事权

周灿 蔡蕾

摘要:加强内部控制是贯彻《会计法》及提高管理水平的客观要求,而审批控制是内部控制的基本方法之一。本文作者通过多家单位内控咨询项目实践,发现财务审批权限设置的共性问题,提出了优化建议。

关键词:财务审批权限设置;事权;财权;财务授权审批制度

每个单位都有自己的财务审批体系,但就实际运行情况来看,审批权限的设置存在六个方面的共性问题。第一,有些单位费用报销与资金支付不加区分,通用一个审批权限标准;第二,财务审批(财权)与业务审批(事权)断裂或割裂开来;第三,权限设置尚未实现有效制衡,表现为缺乏授权(一支笔审批)和财权事权融合(业务分管领导事与财双签);第四,资金使用方案与资金支付审批混淆;第五,权限设置过于简单化或过于复杂化;第六,金额标准设置的随意性较大,缺乏客观依据。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优化。

财务与业务是一枚神奇硬币的两面,原本就不能割裂开来。从控制角度看,人们常说控制点前移,表现在财务审批权限设置上,就是要联系事权或业务审批,并把业务审批权限上移至较高的职级,而把财务审批权限授予相对低一些的职级,以会议费为例,参加会议(业务)的审批置于费用报销之前,且审批人的职务层级可以更高。

财权与事权既关联又不相容,设置权限时最好不要在一个岗位上重合。很多“一把手”既有事权又分管财务,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也有些单位“一把手”实施了“四不直管”或“五不直管”制度或通过充分授权,把财务审批权限全部转移给分管财务的领导。至于分管业务(比如工程)的领导,通常在业务和付款环节上都签字,实际上就是既拥有事权又拥有财权。但也有企业的业务领导在付业务款时授权部门经理签字,以此实现“两权分离”。

有些财务事项,特别是重要的预算、授信、融资、担保、资产处置、损失核销、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等,均应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集体决定;属于个人审批的财务事项,应当建立财务授权制度,在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四个层级间配置财权,根据单位规模大小实施“四级或三级”财务授权审批制度。

建立财务授权制度时,对于授权的财务事项,最好做一定的分类。费用报销,可以划分三大类:一是严控支出的费用,包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违约金、滞纳金、罚款支出等;二是无弹性费用,包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金融機构利息和手续费,解缴税费、缴纳五险一金、水电费等;三是常规费用,包括办公费用、差旅费、车辆费用、设备维修费、房屋修缮费、物业管理费、绿化费用、中介机构费、宣传费、党团活动费、培训费、会议费用、咨询费、各类业务费、劳保费用、董事会费等。这三类费用的审批权是有差别的:严控费用应当“高位”控制,由主要领导审批;无弹性费用可以“低位”控制,主要由分管领导设和部门负责人审批;常规费用属于“中位”控制,可以主要由四个层级配置审批权。

人们习惯性地把设定金额作为判断审批权大小的指标,而审批金额标准的合理设置需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设置审批的金额标准时,至少要考虑四项因素:一是预算情况。预算内项目授权审批,超预算或预算外严格审批;二是合同情况。属于合同内付款,授权程度大些,提前付款原则上禁止发生,如有发生,提交主要领导审批;三是金额大小,金额小的授权程度大些,而所谓金额大小,可以依据“二八”股则或“黄金分割法”确定主要领导人的审批权限。总的原则是,主要领导人控制的应当是“关键的少数”,授权的应当是“次要的多数”;四是审批人的行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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