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普惠金融与精准扶贫问题的研究综述
2019-09-10赵彦嘉
赵彦嘉
摘要:本文通过收集近年来关于普惠金融与精准扶贫的相关文献,深入探讨了普惠金融相关概念、普惠金融与精准扶贫的关系,并就普惠金融在推进精准扶贫面临的困难及政策建议等方面进行了研究综述,并对普惠金融与精准扶贫问题的进一步研究给予了展望,旨在为相关理论与实践研究提供帮助与启发。
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的战略规划,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国民的信心与决心,其意义深远而重大。
普惠金融是指金融机构以较低、可承受的成本向有金融需求的群体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尤其是针对小微企业、低收入人群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本文以普惠金融的界定、普惠金融与精准扶贫的关系、普惠金融推进精准扶贫面临的困难及政策建议等方面为切入点对学术界各个学者的观点进行了阐述和说明,现将研究动态归纳如下。
1 普惠金融的界定
早在2003年,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安南最早提出了“普惠金融”的概念,认为“大多数穷人在获得储蓄、信贷、保险等金融服务方面存在着诸多困难,金融机构有必要消除不良因素,通过普惠金融改善人们的生活”。潘功胜(2015)指出普惠金融是建立系统、全方位的覆盖所有阶层的金融服务体系,通过政策扶持和完善市场机制等举措,不断扩大弱势群体享受基本金融服务的机会,降低其获得金融服务的成本,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娄飞鹏(2014)认为普惠金融具有覆盖范围广、收益低、成本高、潜在风险高等特点,与传统的金融服务模式有着较大的差异,普惠金融模式难以很好地兼顾商业的可持续。吴国华(2013)认为普惠金融是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弱势群体、弱势产业与弱势地区使用基础金融服务的重要举措。就金融体系整体而言,普惠金融应包括四个核心维度:一是服务主要面向弱势群体;二是服务产品主要为支付结算、储蓄、合理贷款、风险管理工具以及农产品期货与期权等;三是供求特征上力求于方便快捷、价格合理、优质公平等;四是保障机制的持续性,国家应指导、规范、约束金融机构,建立长效机制,促使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王颖等(2016)提出普惠金融是为实现让弱势群体获得金融服务的一种功能。王茜(2016)指出普惠金融是一种理念创新.不同于传统金融“爱富弃贫”,与传统的金融服务模式强调效益相比,普惠金融更加强调弱势群体享受平台金融服务的权利,无论什么阶层、群体等应当获得公平参与经济发展的机会。普惠金融是金融制度创新举措,从国家顶层设计高度推动立法、实施、监管等一系列的金融体系建设,促进金融机构提供非差异性的金融服务,帮助以往被排斥于金融体系外的客户群体有机会融入金融体系中;相较于传统的金融服务而言,普惠金融是对金融服务的一种实践创新,其目的在于帮助每一个人都能够获得无差别的金融服务,尤其是针对以往无法获得金融服务或获得金融服务成本较高的弱势群体,通过构建相对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创新金融服务方法与渠道,增加金融服务机构,使普惠金融服务覆盖偏远地区,创新金融服务产品,促进金融机构提供更加有效的金融服务。
2 普惠金融与精准扶贫的关系
精准扶贫是对粗放式扶贫的反思与改进,是结合贫困区域、群体实际状况,通过科学的方法对贫困幫扶对象的精准识别、精确帮扶与精确管理的一种新型扶贫模式。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了“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的重要指示。2014年3月,在两会代表团审议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精准扶贫应瞄准扶贫对象,因地制宜,重点施测”,全面阐释了精准扶贫的理念,为精准扶贫战略实施明确了方向。为了顺利达成2020年农村贫困人口脱贫目标,必须转变扶贫工作方法,扭转“大水漫灌”式扶贫为“精准滴灌”扶贫方式。新时代背景下,实施普惠金融,是打赢扶贫攻坚战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金融机构立足金融服务现状发展普惠金融的创新路径。关于普惠金融与精准扶贫的关系,我国研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和层次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服务对象的一致性。中国人民银行衡阳市中支课题组(2018)认为,普惠金融是围绕提升小微企业、创业人员、老弱病残及城市低收入群体而开展的金融服务,金融精准扶贫的目的在于使金融服务惠及更多的地区和群体,尤其是贫困地区,提高贫困地区人口获得金融服务的便捷性、有效性,从这个角度来看普惠金融与金融扶贫二者的服务对象存在重合。
(2)发展方式的一致性。尤圣光(2016)认为,与传统扶贫无偿性、政策性属性不同,普惠金融并非政策性扶贫,也非无偿性扶贫,而是以有偿的金融服务方式,通过市场化运作手段,使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获得利润。在获得金融机构贷款资金后,服务对象通过与劳动历、土地等生产要素相结合,将贷款资金投入到农业、工业生产中,从而创造效益,实现服务对象经济状况的良性发展。从这个角度来看,金融扶贫“造血”与财政扶贫“输血”形式存在较大的区别,充分体现了现代扶贫理念的转变,确保了金融扶贫的效用。
(3)创新要求的一致性。王君(2017)提出农村金融信贷产品和服务不足,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等受惠人群实际覆盖面较小。因此,金融精准扶贫需要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扩大有效信贷需求。同样,普惠金融服务的对象也是获得金融服务的弱势群体,同样需要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提升金融服务的可得性。
(4)持续性要求的一致性。赵贺(2018)提出普惠金融的“可持续性”强化了扶贫效果。传统的财政扶贫属于粗放型、一次性的无偿扶贫模式,只具有短期效果,而普惠金融则立足商业可持续原则,普惠金融扶贫的可持续性决定其具有长期效应,能够实现政府脱贫、保障金融机构微利、帮助农户增收这三大目标有效结合,这与精准扶贫的持续性要求高度一致。
(5)精准化要求的一致性。赵贺(2018)认为金融机构能够针对不同地区和人群的不同致贫情况,因地制宜、因人制宜的提供差异化、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从而提高贫困地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精准性、可获得性和实用性。普惠金融理论认为,农村地区拥有众多的客户群体,可根据农户自身特点设计出匹配性更好、精准性更高的金融产品,从而有利于农村扶贫工作的进行,这与精准扶贫的精准化要求高度一致。
3 普惠金融推进精准扶贫面临的困难
综上所述,通过对普惠金融和精准扶贫的关系进行研究,不难发现普惠金融在推进精准扶贫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效用,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造成普惠金融推进精准扶贫的进程中仍有一定的阻碍。
3.1 金融产品单一,缺乏创新能力
王小艳(2018)指出由于弱势群体的贫困状况、程度存在较大的差异,而且贫困群体脱贫致富的渠道及方式千差万别,对于金融产品的需求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仅以提供小额贷款方式向贫困群体提供金融服务难以真正满足其需求。同时,金融机构出于贷款资金安全性、盈利性、风险性等方面的综合考虑,提供扶贫小额贷款的积极性不高,扶贫金融服务产品创新驱动力不足,因此,现阶段金融机构提供的扶贫金融产品难以满足贫困群体的现实需求。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课题组(2017)认为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种类、服务缺乏创新,提供的金融产品单一,无法满足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当前,农村地区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产品主要包括小额信贷、小额存单质押贷款、联保贷款及担保抵押贷款等形式,但由于农村农业产品相对分散、价值较低,抵押难度大,导致农民贷款难度大,给金融机构金融管理带来诸多困难。
3.2信贷资金不足,缺乏激励机制
赵贺(2018)认为普惠金融推进精准扶贫的关键在于信贷资金的支持,由于我国扶贫工作所需的资金集中来自于财政资金拨款,而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资金支持较少。尤圣光(2016)指出由于金融机构趋于利润最大化的内在需求,农村、偏远地区对金融机构的吸引力不足,而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缺乏较强的吸引力,导致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服务的内在动力不足,在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上积极性不高。同时,由于部分地区财政紧张,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信贷政策得不到地方财政政策的支持,进而损害了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服务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3.3 金融体系不健全,缺乏风险补偿机制
陈建伟等(2017)认为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中,农村银行逐步退出了农村市场,由农村信用社取代了农村银行的地位,占据了农村市场信贷服务的主导地位,因此,农村信用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农村信用社在农村贫困群体扶贫过程中未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曾之明等(2017)认为农村金融服务补偿机制尚不健全,虽然党和国家出台了一些惠农利民政策,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服务发展不足的问题,究其原因是由于国家对农村金融机构扶持力度不足,优惠政策所提供的资金与利益无法弥补金融信贷服务所产生的成本与经营性损失,进而影响了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3.4 政策制度缺失,缺乏财政投入
夏诗园(2018)认为我国普惠金融服务提供机构生存与发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首先,普惠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亟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其次,信用中介体系和信用担保机制不健全;最后,缺乏明确的法律约束和信用惩罚机制。孟凡训(2016)认为地方政府财政紧张,尤其是2014年扶贫资金管理改革后,扶贫目标、任务、资金、权责“四到县”政策的落实,在扶贫资金贴息、风险补偿与担保功能等方面,地方政府能够协调的空间逐步压缩,难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4 普惠金融推进精准扶贫的政策建议
针对上述普惠金融推进精准扶贫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专家学者对此进行了分析讨论,并针对上述困难提出了各自的解决政策建议,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l)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产品。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课题组(2017)认为针对农村金融市场需求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服务的现实情况,地方政府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扶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在贫困地区加大贫困地区贷款投入量,加快贷款准入标准、审批环节、利率定价及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的创新,积极寻求农产品抵押物、担保品价值低的难题;积极推动产业扶贫,增加信贷资金承载主体。
(2)增加信贷资金,完善激励机制。夏诗园(2018)指出充足的资金来源是发展普惠金融的基础和保障,通过积极的货币政策,借助各种政策性金融性债券,通过各种形式的债务、股权与资产形式,是拓展扶贫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尤圣光(2016)指出金融扶贫政策应建立在有效引导和激励机制基础上。金融扶贫政策的出台和实施离不开政府的引导与主导作用,因此,政府应积极发挥自身优势,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引导、激勵、监督各项扶贫工作的落实。针对在扶贫工作中做出卓越贡献的公益金融机构,政府应了解其经济效益情况,并免除相应的所得税的政策。同时,针对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国有大型银行,政府应要求其按一定的比例向贫困地区投放普惠金融贷款额度,针对超过要求比例的金融机构,政府应给予一定的激励政策,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金融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细化考核指标,注重考核体系的可行性与有效性,切实提高
绩效考核体系的实效性。
(3)健全金融体系,增强风险补偿机制。陈建伟等(2017)认为有效推进精准扶贫需要进一步优化普惠金融组织体系与市场体系,主要是发展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小型金融服务机构,建立多层次、覆盖广、持续性高的金融服务体系,促使金融服务体系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的转变,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典当行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扩充到金融服务机构中,金融服务内容由简单的资金支持逐步扩展到非金融性服务,不断提升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深度与广度。陈华等(2017)认为在发展普惠金融的同时,应建立健全风险分散补偿机制,积极发挥商业保险在风险分散管理中的作用,降低金融机构经营性风险,提高金融机构防控风险的能力,有效化解金融机构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风险。通过建立国家财政补贴机制,加强地方政府在金融机构风险分担中的作用,不断提高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水平,提升金融机构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化解金融风险发生几率。
(4)完善政策制度,增加财政投入。陈华等(2017)提出完善相关政策体系,推进金融监管变革对于合法有效促进精准扶贫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加大普惠金融政策扶持力度,发挥各项政策合力作用,提高贫困地区民生保障水平。赵贺(2018)提出将普惠金融扶贫应与财政扶贫相结合,从而促进精准扶贫更好的发展。我国传统的扶贫模式为财政扶贫,财政扶贫在我国的扶贫工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财政扶贫的政府主观性太强,层层下放后资金使用效率大打折扣,且财政扶贫是一种“输血式”扶贫,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而精准扶贫的关键所在就是要让贫困人口自身具备脱离贫困的能力,普惠金融扶贫恰恰是一种“输血式”扶贫,能够为贫困群体以自身能力脱离贫困提供更多的机会。因此,在精准扶贫的号召下,不仅需要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还需要普惠金融扶贫的大力加持,增加贫困群体自我发展的机会。
5 结语
综上所述,关于我国普惠金融与精准扶贫的问题研究学术界展开了深入的探讨,本文主要从普惠金融的界定、普惠金融与精准扶贫的关系、普惠金融推进精准扶贫面临的困难及政策建议等方面进行了研究综述。从对普惠金融的界定梳理,大部分学者认为普惠金融是较为适合解决精准扶贫的一种手段。
普惠金融与精准扶贫的关系主要包括:服务对象的一致性、发展方式的一致性、创新要求的一致性、持续性要求的一致性、精准化要求的一致性。通过对其关系问题的分析,发现实践操作中普惠金融在推进精准扶贫的过程中仍有不少阻碍,主要为金融产品单一,缺乏创新能力;信贷资金不足,缺乏激励机制;金融体系不健全,缺乏风险补偿机制;政策制度缺失,缺乏财政投入。为了解决如上问题,学者们纷纷提出自己的不同观点,主要是通过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产品;增加信贷资金,完善激励机制;健全金融体系,增强风险补偿机制以及完善政策制度,增加财政投入四个方面进行。
通过对各个学者文献的综述,发现普惠金融模式是有效解决精准扶贫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政府应当完善激励机制,鼓励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创新,丰富信贷产品,更加适应贫困地区的金融模式,同时增加财政资金的投入,促使信贷资金和财政资金扭成一股合力,从而弥补信贷资金不足的现状。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完善金融体系,从多角度对贫困地区进行资金的输入,提高贫困地区脱贫的精准性,同时增强风险补偿机制,如丰富贫困地区保险制度等,降低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