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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法律意义

2019-09-10张羽馨童娜

学业 2019年7期
关键词:保障法社会保险残疾

张羽馨 童娜

摘要:残疾人作为社会生活中成员,有权利去追求生活的美好。他们是社会中非常特殊的弱势群体,他们需要社会给予特别的关心和照顾,残疾人生活的发展水平,是反映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生活水平的重要标志。本文对残疾人的社会生活进行保障进行探析,分析增加残疾人保障的法律法规的重要意义。

一、残疾人社会保障概述

残疾人,是指在身体、心理、生理等各个器官、组织存在某种缺陷丧失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进行某种活动的能力人。残疾人种类较为广泛,主要包括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等。在中国有近九千万的残疾人,占总人口的7%,其中城镇残疾人口为2100余万人,占全国残疾人口的25%;农村残疾人口为6300余万人,占75%。可见,农村残疾人是残疾人中的主要群体,也是最困难和最弱势的群体。在社会保障的对象中,他们是特殊的保障对象,需要采取特定的保障措施。我们应完善我国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力求构建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二、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现状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从内容到形式上都在发生着变化。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对象也由城市扩展到农村;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内容也从单一的经济保障拓展到了就业保障、生活保障、教育保障、医疗康复等方面;残疾人的就业渠道不断拓展,就业岗位逐渐增多,就业率逐渐提高。

此外,我国于2008年4月1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该法在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出生缺陷早预防早发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创设无障碍环境等方面对残疾人的权益进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已是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三、残疾人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虽已取得一些成就,但从整体上看,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再加上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残疾人社会保障未形成完备的体系,保障力度有限

我国目前仍是世界上残疾人口最多的国家,但由于经济水平的限制,再加上政府投入资金有限、投资项目领域较少,导致目前保障水平较低,未能形成像西方国家那样独立的完整的保障体系,现有的保障体系不能够支撑我国的庞大的残疾人群的需求。由于生理上的弱势和身体上的残缺,残疾人大多没有参加劳动技能培训,残疾人素质普遍较低,就业门路窄,就业方式单一,无法真正实现稳定就业。并且残疾人在就业、医疗等方面寻求救助时往往救助无门,受到阻碍较多。由于生理上的弱势和身体上的残缺,残疾人大多没有参加劳动技能培训,残疾人素质普遍较低,就业门路窄,就业方式单一,无法真正实现稳定就业。

(二)残疾人保障制度地区差异大,社会援助不到位

据抽样调查显示,我国农村残疾人比重远高于城镇地区,且生活条件较为落后,甚至连基本的温饱都得不到满足。但大部分农村地区的残疾却缺少基本的法律保障。这种现象在中西部地区更为明显,越是落后的地区,相关的保障制度越缺乏,越是落实不到位。而我国相关慈善机构的捐款也很少真正被利用到救助残疾人生活中去,大多数慈善机构过度消耗群众的善心,也造成了社会对残疾人的部分偏见。

(三)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法律机制不健全

虽然我国目前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在残疾人的劳动、就业等方面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是成效不明显。大部分的法律都只是停留在道德和社会监督的领域,并没有具体而有效的法律条文来真正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因此,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就显得格外重要。

(四)残疾人社会保险覆盖率低且差距大

残疾人保险是保障残疾人权益的重要途径,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对残疾人的关爱。根据全国残疾人口最新统计数据分析,在我国普遍存在着残疾人社会保险覆盖率偏低、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险拥有率远低于城镇残疾人的现象。所以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险覆盖率是我国现阶段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首要工作。

四、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拓宽保障范围

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定要和当下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坚持把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落实到实处。在生活方面,可以针对残疾人的身体情况对其相关的医疗费用实行减免政策,为其配备基本的辅助出行工具,设立专项救助基金。对于重度残疾人,要在公共场所及居住小区内完善无障碍生活辅助设施,最大限度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质量。

(二)统筹城乡规划,减小社会保障的地区差异

针对目前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落实的地区差异,政府等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关监管措施的落实政策。政府可以联合有关企业设立相关公益基金,加大对残疾人基本设施的投入。同时国家也需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确保可以多方融资,发挥社会的力量,缩小残疾人保障制度的地区差异。

(三)完善《残疾人保障法》,切实维护其权利

残疾人作为我国社会的公民之一,享有基本的享受美好生活的權利,享有基本的人格权保护,享有在工作、教育等权利享受过程中不受歧视的权利。且根据“十三五”规划的指示,完善《残疾人保障法》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需要,要确保切实维护好每个残疾公民的利益。

(四)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险制度的确立

社会保险作为一种对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稳定。而残疾人的社会保险则是可以充分保证弱势群体能够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减小其所承担的社会风险,保障基本的生活质量。因此,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险制度的确立有着重要的意义。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中取得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完善我国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有益于缓解我国弱势群体与社会的矛盾,还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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