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毒品犯罪的论述
2019-09-10陈阗林昭辰
陈阗 林昭辰
摘 要:我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不断增加,吸毒群体逐渐低龄化,毒品辐射的范围正在不断扩大,新型毒品层出不穷。国内外的严峻形势,对我国的社会安全构成了极大的的挑战与威胁,禁毒工作刻不容缓。
关键词:贩卖;毒品犯罪;代购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正面临着改革开放的强大冲击,与此同时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家实施严厉的禁毒政策,加之我国西南地区毗邻毒品历史悠久的金三角地区,西北部毗邻世界上最大的毒品生产地区金新月,我国成为了毒品过境的天堂。此后,毒品犯罪数量不断增加,犯罪形式和手段层出不穷。国内经济水平的提高带来了人均居民收入的增长,为毒品的传播提供了广阔市场,也为种植毒品的原材料和制毒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从近几年的中国禁毒报告来看,我国国内的毒品犯罪形势十分的严峻。我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不断增加,吸毒群体逐渐低龄化,毒品辐射的范围正在不断扩大,新型毒品层出不穷。从国际形势来看,东南亚等国近几年来对毒品犯罪实施了高压政策,我国成为了毒品国际市场交易的一个重大中转地,涉及跨国大型武装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不断增加。国内外的严峻形势,对我国的社会安全构成了极大的的挑战与威胁,禁毒工作刻不容缓。
面对不断变化的毒品种类和运输毒品方式,以及在互联网时代下的高速信息发展,对毒品的传播和运输都提供的新的条件和方式,毒品犯罪的形式也在不断的变化翻新。面对毒品犯罪的新形势,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于南宁、2008年于武汉以及2014年于武汉召开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三大纪要从当时的毒品犯罪形势出发,形成一系列具体的法律适用规范,以指导各级法院审判工作。2001年《南宁会议纪要》从当时的严峻形势出发,针对实务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在罪名认定、共同犯罪、特情引诱以及量刑情节方面作出了规范性规定。2008年的《大连会议纪要》是对《南宁会议纪要》所进行的系统整理,并在此基础上针对新形势新问题作出了规定。2014年的《武汉会议纪要》是在《大连会议纪要》的基础上,对审判工作中较为突出而《大连会议纪要》没有规定或是规定不完善的问题予以规定,是对《大连会议纪要》的补充与完善。三个会议从内容上是一种继承与发展的关系,对于当前仍然具有指导性意义的规定将会继续适用。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毒品犯罪手段不断更新,为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带来了极高的难度。在实务中,侦查机关所掌握的证据大多是言词证据和鉴定意见,主要包括嫌疑人的供述、毒品购买人、吸毒者、证人的供述、嫌疑人的尿检鉴定报告等。对于同一案件不同的嫌疑人和吸毒者会出现相互冲突和矛盾的供述,同一犯罪嫌疑人也可能出现前后供述不一致的情况,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一旦在庭审过程中出现嫌疑人翻供、证人言词前后不一致的情形,就很可能会导致公诉机关所起诉的罪名不成立,犯罪嫌疑人归于无罪的情形。这对制裁毒品犯罪来说是十分不利的,当犯罪嫌疑人有意识的作出前后不一致的供述以混淆视听、降低口供的真实性时,可能会导致证据链的缺失从而起诉不能。因此,《纪要》中规定的行为人提供具体的线索和材料证明在代购毒品过程中未从中牟利具有合理性。一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在诉讼中提出被告人无罪或最轻的证据,以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公诉机关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推动加快诉讼进程。但是,公诉机关应警惕“幽灵辩护”的出现,即辩方针对控方提出的有罪指控,为推翻其指控,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而提出的难以查证或明显违背社会常识的辩解。“幽灵辩护将会导致控方举证困难,诉讼进程难以为继,从而使得犯罪人逃避法律的制裁。
我国当前的禁毒形势依旧面临着很大的挑战,从《2017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来看,查获吸毒人员的数量较2016年来说有所增加;因吸毒引起的犯罪案件数量处于上升趋势;重大贩毒案件数量也处于上升的趋势。因此,如何从立法上、实务中行之有效的打击毒品犯罪,是当前所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但是,刑法不仅具有保护法益不受犯罪侵害与威胁的机能,同时还有保障公民个人的人权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机能。对贩卖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认定标准的严格化实际上对毒品犯罪行为人的人权保护,放开认定标准、扩大打击面虽然能够在一段时间内打击毒品犯罪,但是在施行过程中往往会导致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是我们应当在接下来的立法和实务中应当避免的。
参考文献
[1]高哲远,毒品犯罪证据问题研究(A)
[2]罗恒,论毒品案件“幽灵辩护”之排解(A)
[3]張明楷,刑法学《第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