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跨境投资犯罪制度研究
2019-09-10丁鼎
摘 要:随着一带一路的推进和发展,与中国密切相关的全球跨境投资规模越来越大。在充分开展跨境投资竞争中,企业难免会急功近利,个人为了获取更大利益也可能采取极端的竞争手段。为了更好的确保经济秩序稳定,国家有必要就跨境投资中涉及的不正当竞争问题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惩治。
关键词:跨境投资;犯罪;制度
党的十八大已明确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体制。市场经济必然存在竞争,公平条件下的正当竞争,的确可以促进生产力的迅速发展。但是,竞争一旦失去公平条件,其结果必然导致贫富悬殊、两极分化。随着一带一路的发展,我国开始了深化改革推进更加深入的全球化,这就必然导致跨境投资的增加。在跨境投资中如何保证经济秩序的良好发展,确保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就成了需要面对的问题。
根据国外搞市场经济的经验教训和我国当前的发展形势,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存在跨境投资中少数企业、个人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投资活动聚敛财富,损害其他经营者或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扰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这种行为将会成为一种重要的跨境投资犯罪形式。这类犯罪比起明抢暗盗、贪污受贿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为了切实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平竞争,防止重蹈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所出现的由不正当竞争引起的严重两极分化和社会混乱的覆辙,仅仅采用一般行政处罚手段显然不足以控制犯罪。为此,笔者认为我国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一个特殊的诉讼体系,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配套适用,方能遏制己经出现并有愈演愈烈之势的跨境投资犯罪的势头。
跨境投资犯罪,是指从事跨境经营活动(包括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营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利用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跨境投资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际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虽然此类犯罪在客观方面采用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但因为不同国家经济政治环境不同的客观情况,在主观方面不能一刀切。
以金融为工具,以大国货币为载体的跨境投资犯罪案件具有涉及利益巨大、覆盖面广、均是大案要案、各国地方保护情况严重等特点。而我国由于历史上从未有过一带一路及亚投行如此大规模的国际跨境投资,因此目前司法权力不集中、主动性涉外侦查措施不足、涉外审判犯罪中没有缺席审判、以及多边司法协助困难等原因,导致诉讼程序难以应对国际间跨境投资犯罪发现、取证、追逃一直困扰司法机关的难题。国内面对既要保护本国企业及个人在国际的合法权益,又要合理控制犯罪的压力,就需要完善法律,灵活运用法律确保司法机关不需要求助于实施法外治理。确保不出现隐形化的程序使得国际对中国的司法制度出现新的人权保障等方面指摘。根据跨境投资犯罪所采用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之不同,可将其区分为若干种具体犯罪,需进一步补充规定的跨境投资犯罪有以下行为:
一、假冒他人商品指经营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假冒名优及他人商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强制限购指定商品指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强行限制商品自由流通指权力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强行限制商品跨境流通,情節严重的行为。
四、发布虚假广告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五、侵犯商业秘密指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六、恶意亏本倾销商品指经营者以排挤竟争对手为目的,故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七、强行搭售商品指经营者违背消费者的意志,强行搭售其他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八、商业诽谤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低毁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特殊诉讼程序如何惩治跨境投资犯罪主要涉及一个核心,两个基础和三个关键环节:一个核心是以马克思唯物主义辩证法思想为核心的客观规律思维方式,因为以现在静态是非观的西方哲学理念,发生重大利益纠纷的各国家财团难免都只是从自身角度强调对错,导致矛盾越积越深,只有从马克思主义中吸取和谐理念才能做出指导;两个基础是中国传统道家文化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只有传统和现代结合才能吸取营养问道于天下,最终形成共同发展的命运共同体;三个关键环节分别为第一,以审判为中心建立特殊的司法程序,以便是案件更合理的在法治轨道中开展,充分兼顾权利保障与犯罪控制;第二,案件审判中,灵活采用刑事推定、作证豁免,缺席审判等制度,只要明确其适用条件与规则,以利于最终解决利益冲突;第三,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开展司法协助,在可控条件下利用中国特色的一国两制制度。特殊诉讼程序首先要增强中国特色跨境投资犯罪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其次要明确权力行使的统一规则,兼顾利益保护和犯罪控制。
法律人应当真切地呼吁和建议立法机关早日计划制定关于惩治跨境投资犯罪的决定,但在制定过程中一定要坚持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核心理论,适当借鉴西方法律制度经验,以保障本国经营者和经营秩序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兼顾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从而建立灵活适当的惩治制度体系。最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际经济秩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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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丁鼎(1979-),男,汉,浙江杭州,澳门科技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诉讼法研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