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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视阈下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9-09-10杨柳

读书文摘(下半月) 2019年8期
关键词:乡村振兴法律

[摘  要:乡村振兴是党和国家为解决好“三农”问题而提出的战略思想,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原则之一。法律作为环境保护的有力武器,对于保障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在掌握农村环境污染特点,了解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措施,为建立健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生态环境;法律;乡村振兴]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党和国家应该聚焦“三农”发展,解决好“三农”问题。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实现农村环境生态文明建设对于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法律是农村环境问题防治的有力武器,但是目前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存在一定缺陷。

在经济水平达到一定高度的今天,环境污染问题也展现出了一定的严重性,环境不仅与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更是我们人类生存生活的基础。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发展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工作重点,农村的环境是影响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因素。虽然在社会各界的努力下,农村环保情况有所改善,但是农村生态环境被破坏的情况还在发生,只有加快建立健全的相关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严格落实环保制度,才能真正制止农村生态环境被破坏,因此了解我国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所处的困境,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站在乡村振兴的视角下研究农村环保法治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农村环境问题特点

实际上农村环境问题并不单指环境污染,还包括生态破坏层面。长期以来,我国传统农民以种地为生,靠山靠水吃饭,种地时过度施肥、撒药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土地污染,而土地污染会经过生物链或生物网传递作用下扩大污染范围。同时农民在农闲时进行不合理的自然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持久的破坏。除此之外,有些工厂排出的废水、废弃物也对环境造成污染甚至是破坏,并且这种污染和破坏在逐渐升级。归纳总结,目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主要呈现以下三方面特点。

(一)农村环境问题处于弱势地位

受地域、知识水平、乡镇建设等因素影响,农村各方面基础设施相对落后,农民很少会关注自身生活以外的问题,所以农村环保意识还比较薄弱,有些甚至是漠视环境污染和破坏。同时,环境问题本身具有的潜在性和长期性,大部分的环境问题不会立即爆发对人造成明显伤害。通常是经过长期的积累和潜伏,造成极坏后果时才能被村民发觉。在农村环境问题显现后,大多数传统农民并不具备防治和控制环境污染的技术和能力,因此整体来看农村环境生态保护处于弱势地位。

(二)农村环境问题具有叠加性

农民的传统生活方式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是巨大威胁。一方面农民的生活垃圾直接堆积、牲畜家禽粪便随意处置、化肥和农药过度使用,另一方面农民焚烧秸秆、不合理的大量伐木、不讲可持续理念的肆意捕鱼,这些行为叠加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极大不良影响。同时,近年来工厂和城市的废物垃圾也向农村延伸,这类污染逐渐成为了农村的主要污染源头。

(三)农村环境问题的难恢复性

自然资源受到破坏后,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进行恢复,并且有些破坏是难以恢复的。比如有害物质渗入土壤,使用当前技术土壤的恢复期至少需要10~15年;又如积累到一定量的化肥农药残留想要清除,保守估计至少20年才能恢复生机;再如水资源被重金属污染,以现在的技术水平根本不能恢复水资源原状。所以说农村环境污染具有难恢复性。

二、对我国现行农村环境保护法的反思

(一)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法律体现国家权力和国家意志,具有指引、警示、教育等作用。近年来随着对生态环境的不断重视,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也在逐步完善。

1.现行宪法中的相关规定

我國现行宪法中第9条第2款规定要合理开发自然资源,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或破坏;第10条规定农村土地和城郊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买卖土地,所有组织或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第26条规定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生活环境,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森林。

2.现行法律

目前环境保护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

3.现行行政法规

我国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包括部门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行政法规,这些法规对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做出了不同限制和规范,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地方政府更多地参与到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中,进一步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现行农村环境保护法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已经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环境保护相关立法也在逐步完善,但是目前为止还没有针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系统法律体系,农村环境保护法律还存在一定空白,农村环境保护层面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1.农村环境保护法立法不足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主要侧重于城市环境问题的防治,对农村环境问题略有忽视。农村环境问题与城市环境问题突出特点完全不同,所以环境保护法应该专门详细规定农村生态环境建设问题,例如农村土地污染问题、农民生活垃圾处理、牲畜粪便清除等应该有具体的专门规定。尤其是现在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涉及到一些土地资源保护的法律,尚未出台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虽然有土壤环境问题的行政法规,但是这些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环保部门执法遇困难。

2.环境权不明确

农村环境问题治理者的主体是农民,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农民的环境权。首先,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并没有将公民环境权纳入其中,导致公民对环境权概念认识不清,农民更是因此而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其次,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支撑,新《环境保护法》侧重于明确政府在环保工作中的权力以及公民的环保义务,也没有明确定义公民环境权,更没有依据权利本位逻辑设计立法。

3.协调调动不合理

农村环境问题防治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环保机构和环保人员,二是环境监管机制。从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在这两方面都还存在很多问题。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的法律体系并不协调,既没有细化环保机构职能和环保人员权限、又没有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监管机制。并且现行农村环境问题相关法律立法位阶不够高,法律的威严性不够。

4.农村环境保护法执法困难

从农村环境保护监督水平来看,一方面农村整体没有形成环保氛围,另一方面环境保护监督范围受到挤压,环境保护法主体功能不能很好发挥,因此工作人员执法难;从执法单位设置来看,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执法单位最基层是县一级,没有下沉到村,因此执法人员很难及时制止破坏农村生态环境行为;从农村环境执法力度来看,地方政府往往重视GDP多于环境保护,因此一旦环保执法触碰到经济利益,执法工作就很难开展。

三、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的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以乡村振兴战略为契机,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融入可持续发展理念,在确保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要进一步明确农村环境防治问题,加快颁行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整合地方农村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形成系统的农村环境保护法。

(二)进一步完成管理法到权力法的转变

从行政管理转变为社会治理是必然趋势,环境保护作为社会治理范畴之一,实现环境管理法到环保权力法的转变非常必要。将公民环境权写入宪法,在环境保护法体系中进一步明确环境使用权、信息知情权、公众参与权等。这样既能提高公民尤其是农民的环保意识,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公权力滥用。

(三)进一步推进地方监管体系的建立

由于农村环境问题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推进地方区域监管十分必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环境污染防与治共进原则,结合环境问题区域性特点,因地制宜地建立地方区域性环保监管体系,进而充分发挥地方环境环保的主体功能。

四、总结

本文在认真梳理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出我国现行农村环境保护法的缺陷和不足,以乡村振兴战略为契机,从农村环境污染特点入手,有针对性地提出三点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的对策,以期为建立系统科学的农村环境保护法提供参考,为探寻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参考文献

[1]杨忍,文琦,王成,杜国明,李伯华,曲衍波,李红波,许家伟,贺艳华,马利邦,李智,乔陆印,曹智,戈大专,屠爽爽,陈秧分.新时代中国乡村振兴:探索与思考——乡村地理青年學者笔谈[J].自然资源学报,2019(04):890-910.

[2]赵海兰.“两型农业”是中国农业发展未来的大趋势——读陈文胜新著《论大国农业转型》[J].文史博览(理论),2015(04):86-87.

[3]付佳睿.农村人居环境问题探析及建议——以河北省蔚县为例[J].农村经营管理,2019(04):40-41.

作者简介

杨柳(1985—),女,重庆万州人,法学硕士,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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