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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2019-09-10王杰

广告大观 2019年8期
关键词:税收征管电子商务

王杰

摘要:移动电话和计算机的普及,再加上Internet技术的飞速发展,已经影响了传统的商业和贸易。商品交易不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您可以随时随地通过Internet购买喜爱的产品。这是电子商务。带来方便。同时,电子商务也有许多缺点。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跟不上形势的变化。政府部门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不足,收款和管理流程不完整以及税收信息化程度低,导致该国难以对电子商务企业实体征税,尤其是C2C电子商务模式,因此不执行税收登记对于纳税人来说,税务机关很难开征税款,从而导致大量税收损失。

关键词: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税制要素

1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情况

在21世纪,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电子商务持续成熟,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并改变了人们的消费观念。得益于计算机,手机和Internet的普及,电子商务的发展已基本形成了通过Internet进行在线和离线物流以及货物分配的模型。简而言之,电子商务是通过网络和计算机技术在网络虚拟空间中买卖双方的行为。它依靠计算机和Internet进行在线交易。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交易,可以促进交易的实现。本质上,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几乎没有区别。

2 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面临的问题

2.1 法律制度不健全

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使电子商务的发展极为迅速,但是相关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却严重滞后。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很难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相适应。电子商务单位和个人必须纳税,但是由于国家尚未颁布相关法律强制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税收登记,这给税务机关造成了特殊的税收困难。此外,中国现行的税法和法规在定义电子商务领域的税制要素方面还不够准确。现有的相关法规是低级的,尚未达到法律级别。另外,地方政府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因此实施效果是平均的。

2.2 税制要素难以确定

税收系统的要素是税收收集和管理的基础,包括纳税人,纳税人和税收地点。在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卖家通常不会主动进行税务注册,并且他们无需注册就无需纳税。因此,税务当局很难掌握大多数个人卖方的信息,无法确定纳税人,并且征税也很困难。税收对象不容易确定,尤其是对于数字和信息产品。税法没有明确定义产品是用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还是提供服务。这样的交易信息不仅难以获得,而且难以确定其真实性。此外,税收还将涉及税收的地点。对于交易发生的地点或机构的位置,没有明确的定义。由于电子商务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因此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卖方,结算方和物流地点可能不同。很难确定纳税地点。

2.3 税收征管流程存在缺陷

税收的收集和管理过程包括稅收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税收申报,纳税和税收检查。目前,中国没有明确的自然人税收登记制度。C2C电子商务的个人卖家通常没有实体商店,也不需要商业登记。这使税务机关很难获得准确和真实的税务相关信息。

因为交易是在虚拟网络中进行的,所以缺少纸质凭证。传统的税收申报包括三种形式:自我申报,预扣和付款或经批准的税收。由于不完整的C2C税务注册系统以及缺乏有效有效的交易证书,纳税人很难自行报告与税收相关的信息。是的,如果税务机关批准收集,收集信息并验证与税收相关的信息,则成本会更高。

税务检查也很难获得证据。没有全面,准确的税务文件作为基础,就无法进行税务检查。此外,中国的C2C电子商务业务规模庞大,相对缺乏基层税务人员,财务资源和物力资源。结果,不能保证税收检查的效果。

2.4 税收人员电商业务水平较低

C2C电子商务具有电子信息化的特征。这种特殊的交易方法使纳税人可以轻松隐藏和篡改交易信息。这些与税收相关的数据是税务机关收集税收时最有效的收集和管理资源。传统的税收业务对新兴的电子商务业务知之甚少。税务官员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显然是不对称的,纳税人对自己的信息了解更多,这也给电子商务税收带来了更多困难。

3 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及建议

3.1 完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现有法律基本上不受电子商务税收的限制。税务机关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例如,税法规定,具有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纳税。在电子商务中,单位和个人都应征税,因此需要重新定义税法中纳税人的概念。此外,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税收管辖权,结合人与地原则,合理确定纳税地点。此外,现行的税收申报制度还不完善,国家应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完善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满足电子商务税收的需要。

3.2 明确税制要素

税法规定,具有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电子商务中的卖家也属于这一范围。税务机关可以强制经营实体进行税务注册,以从源头掌握与税务相关的信息。诸如数字和信息产品之类的新兴产品形式也需要在相关法律条款中进行补充和改进,以明确它们属于哪种类型。另外,关于纳税地点,由于买方,卖方和物流不在同一地点,因此在哪里缴税存在争议。电子商务不需要实体商店。软件和服务器就足够了。网络和软件是无形的,但是服务器是有形的。网络的运行取决于服务器,可以根据服务器的位置确定税收位置。

3.3 完善征管体系,优化征管路径

电子商务税收需要全面的税收登记系统来确保这一点。有必要尽快完善税收征管模式,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和税收登记,从源头上进行管理。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和隐蔽性的特征,因此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拥有不对称的信息。可以引入代理机构。以税务局为客户,授予第三方在线交易平台的代扣税款。同时,政府还必须积极发挥监管作用,协调各方关系,制定总体计划,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3.4 加强税收复合型人才培养

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税收的征收和管理也必须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在完善税收征管体系的基础上,必须加强对税务机关复合型人才的培训,组织税收人员学习电子商务。理解电子商务的运作机制,加强信息建设,运用信息技术创新税收征管方式。税务机关还可以成立研究小组,将了解税收和信息技术的人员安排为团队负责人,以培训更多的人才。同时,税务部门还可以与知名的电子商务公司,支付平台公司和信息技术公司合作。促进税收信息系统与外部银行,交易平台和支付系统的连接,并增强自身的信息化水平。

4 结语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主要问题是国内税收体系无法适应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税收仍处于探索阶段。法律制度不健全,税收制度要素难以确定,税收征管工作过程中的缺陷以及税收人员电子商务业务水平低下,给国家税收带来了巨大损失。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是一个国际问题,因此也有必要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交流,借鉴先进的国际经验。

参考文献:

[1] 盛玉升.跨境电子商务海关征税监管研究[D].上海:上海师范大学,2018.

[2] 吴雨桐.对于“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探讨[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8(17).

(作者单位:成都信息工程大学银杏酒店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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