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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的法律规制

2019-09-10乔博娟

新华月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市场秩序经营者经营

乔博娟

作为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产物,“代购”通常是指买方通过互联网媒介委托代购方在异地购买特定商品或服务,再经由快递物流等方式送达买方的交易方式。根据货源地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内代购和海外代购,实践中以海外代购为主。代购产业的形成,一是基于跨国公司定价策略以及关税等因素造成的商品差价,二是由于部分商品和服务种类在境内的稀缺性。由于准入门槛低、经营成本低、消息更新快等优势,代购在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产业集群和交易规模。但与此同时,目前代购行业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假冒伪劣、以次充好、违法走私等现象,亟待立法予以规范。

代购行为的范围

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据此,代购行为将纳入《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包括利用网店、微信和直播等方式从事的商品或服务经营活动。

此外,法律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区分了一般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电子商务法》第9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由此可见,无论是电商平台还是个人代购都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履行纳税义务,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代购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代购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电子商务法》第10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尽管在法律起草过程中,对于自然人工商登记问题有不同意见,但经过反复沟通协调,各方面均认同工商登记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据此,从事代购行为的个人也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同时,考虑到我国国情和电子商务发展实际,为鼓励电子商务发展、促进就业,可以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经营者免予登记。

代购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电子商务法》第11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考虑到海外代购多为进境物品零售,根据现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购买跨境电商进口商品的个人应当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此外,为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满足国内多层次消费需求,我国主动降低关税总水平尤其是药品、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并且相应下调进境物品进口税(俗称行邮税)的税目税率,将有利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代购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电子商务法》第12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例如,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因此,代购食品需要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还需要符合首次进口许可证、注册或备案要求。

代购行为的交易保障与市场监管

尽管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秩序逐步完善,但代购等电商交易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第一,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现象时有发生,对消费者和正常经营的商家造成严重侵害。由于代购的货源渠道不透明,在高额利润驱使下,标榜海外直邮的“黑代购”利用伪造购物小票和进口海关凭证等手段公然制假售假,甚至已经形成从产品造假到发货洗白再到转包分销的灰色产业链。第二,“刷单”等通过虚假交易增加信用评级的违规行为难以根治,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受到挑战,同时导致统计监测数据不准确,影响对行业发展趋势的判断。第三,不公平竞争现象依然存在,数据竞争、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商业混淆、网络攻击等新型不公平竞争行为的出现,监管部门难以准确界定、举证和处理。

代购等电子商务市场秩序规范难度大,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传统监管方式不适应代购新模式。代购本身具有跨区域、跨行业的特征,与传统的属地化、分行业管理不相适应。线下监管体系在网络空间水土不服,而且部门间协同监管的力度不够。其次,违法成本低不足以震慑违法行为。代购的违法违规行为具有跨区域、隐匿性强、技术性强等特点,举证难、查处难、执行难,最终能够被认定处罚的案件较少。相关违法行为即使被查处,因罚金等处罚方式较轻,违法者仍有可能卷土重来。再次,电子商务平台治理的动力不足。电子商务平台在规范市场秩序方面具有先天优势,但假冒伪劣、不公平竞争、刷单带来的表面繁荣,可以在短时间内提升平台流量,增强平台竞争优势,提高对消费者、商家和投资者的吸引力,导致部分平台维护市场秩序不力。

有鉴于此,《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的主体责任、交易与服务安全、数据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等内容进行了规范。一是消費者权益保护,包括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真实,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交易规则和格式条款的制定并规定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有协助消费者维权的义务。二是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信用评价规则。三是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强调电子商务经营者对用户个人信息应采取相应保障措施,并对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收集利用及其安全保障作出明确要求。四是争议解决,在适用传统方式的基础上,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特点,积极构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总之,电子商务治理不仅有赖于政府监管,而且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共治的作用,实现多管齐下、综合治理。一方面,政府监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思维创新电子商务监管方式,逐步向跨区域、跨部门和全链条监管转变,并且集中整治代购领域的假冒侵权、不公平竞争等问题,构建符合电子商务发展规律的监管体系。另一方面,电子商务行业组织和经营主体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提高商家和平台的守法合规意识,引导本行业经营者规范经营、公平竞争,推动形成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摘自2018年11月5日《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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