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农业社会化服务与机会主义行为:以农机手作业服务为例

2019-09-10蔡键刘文勇

改革 2019年3期

蔡键 刘文勇

内容提要:农业社会化服务是推动农业经济发展和规模化经营的主要动力源,但是农业的自然属性容易导致社会化服务供给者作出损人利己的机會主义行为。以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为例,对农机手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机理、一般策略难以奏效和次优策略选择进行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研究结果表明:农机手存在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动机;契约、组织化是有效降低机会主义行为的理论策略:我国的小农经营状况和农机合作社自由退出属性使得通过契约和组织化来降低农机手机会主义行为的效果并不明显:现行条件下降低农机手机会主义行为的次优选择是引入中介组织,但必须降低由此而产生的交易费用、提高分工效率。

关键词:农业社会化服务:机会主义行为:农机合作社

中图分类号:F3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543(2019)03-0018-12

农业机械的社会化服务是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一大创新。由于我国人均耕地面积较小、农民收人低下。小规模作业的农民负担不起大机械的购置成本,因而通过自有机械来推动农业机械化发展是难以实现的。农业机械的社会化服务则是通过社会分工的方式,解决了“小农与大机械不匹配”的难题,这也正是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市场在我国快速形成的条件与背景。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的加速发展,进一步推进了我国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成为现阶段我国农业实现规模化经营和增产增收的主要动力之一。

然而,农业自然属性所导致的监督难题并没有因此而改变,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是典型的委托代理作业模式,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农机手是否会在作业过程中为了自身利益而故意损害农民的利益,或者说农机手是否存有这种机会主义行为的动机。是值得思考和研究的现实问题。

一、相关文献综述

过去有一种观点认为,人多地少的国家更适合发展生物技术(土地替代型技术)。然而,随着农业内部资源结构的调整,我国农业劳动力已经步入相对短缺阶段,因而应该推进机械技术的扩散,注重劳动力节约型技术和土地节约型技术的同步发展。对此,常崇信、王拴怀在20世纪80年代就创新性地提出,农机经营体制要向专业化经营发展,开展专业性、社会化服务,走农业机械服务外包道路。许锦英也持有类似的观点。她认为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产业是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农业生产力的重要途径。王克芳和王德成则进一步结合我国人地资源条件提出,建设好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农机服务体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农业机械化的主要方向之一。

进入21世纪。我国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已经成为农户实现机械化作业的主要方式。苑鹏、丁忠兵指出,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产业是农业生产内部分工、专业化的过程和结果,并且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产业发展能够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和农民增产、增收的基础上。加速我国农业技术改造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对此。任辉、杨印生、小池正之通过研究指出,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属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一种类型,即农民把部分作业委托农机户(组织)用农业机械来承担,它在农业机械化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所谓农业社会化服务,就是由社会上各类服务机构为农业生产提供的产前、产中和产后全过程综合配套服务。郭鸿鹏等则提出,“农机作业委托”一词可用以概括“农民按照一定的规则将自己应承担的农作业事宜部分或全部地委托给农机户或农机经营组织来完成”的社会现象。在此基础上,杨印生和郭鸿鹏对农机委托作业的中介人作出了经济分析。他们提出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涉及委托代理问题,可通过引进中介人来提高双方效率。通过研究。他们认为中介人应由农村比较有名望和地位的人担任,而并非政府部门来担任。

可见,前人已对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的产生、现状及其意义等议题作了深入研究。并意识到社会化服务在农业机械领域的引入,必然带来委托代理问题,农机手存在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然而,鲜有文献对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产生机理、策略选择等作出详尽分析。据此,本文从产生机制、理论策略、次优策略选择机理等维度对该问题进行理论剖析和实证检验。

二、农机手的机会主义行为:一个理论框架

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属于典型的委托代理行为。由传统经济理论可知。代理者(服务供给者)容易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即由委托代理双方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事前“逆向选择”或事后“道德风险”,进而损害受托者(农民)的利益。对此,须从理论上探讨:第一,农机作业服务提供者(以下称“农机手”)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理论概率):第二,降低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策略及潜在问题。

(一)博弈分析:机会主义行为产生

为简化分析,首先探讨农民与农机手之间的简单博弈。假设两者都是理性经济人,他们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那么在农机作业服务提供过程中,农机手有两种策略选择:一是采取“偷懒”的机会主义行为:二是采取“不偷懒”而提供较优服务的行为。相应地,农民也有两种应对策略:一是对农机作业服务供给行为进行监督约束:二是不对农机作业服务供给行为进行监督约束。

1.农机手机会主义行为产生及其理论概率

对于农机手而言,机会主义行为就是其提供服务过程中努力程度的体现。用e表示农机手的努力程度。其大小将对两个方面产生影响:一是农民的收益(农机手越努力,农民的收益越高):二是农机手提供服务的成本(农机手越努力,其成本越高)。据此,可用如下表达式来说明这两种关系。

另外,不管最后博弈结果如何,只要农民购买农机作业服务,就必须付给农机手服务费用P。当农民采取约束监督策略时,农民必须额外增加约束成本F:当农机手偷懒被农民发现时,农民可对其处以罚款D。

综上,双方博弈的支付矩阵如表1(下页)所示。对此,假设农民采取约束监督策略的概率为θ∈[0.1],农机手采取“偷懒”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概率为y∈[0.1]。此时。可通过计算参与者的预期收益来求得博弈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

第一,当农业机械服务提供者采取“偷懒”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概率y为既定时。农民的收益可表达为:

由此可知,当农机手采取“偷懒’’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概率yF/D时,农民的最优策略是采取约束监督的行为:而当农机手采取“偷懒”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概率y=F/D时。农民采取约束监督或不约束监督的预期收益是一致的。

第二,当农民采取约束监督行为的概率θ为既定时。农机手的收益可表达为:

由此可知,当农民采取约束监督行为的概率θ<(Y-Z)/D时,农机手的最优策略是采取“偷懒”的机会主义行为:当农民采取约束监督行为的概率θ>(Y-Z)/D时,农机手的最优策略是采取“不偷懒”的行为:而当农民采取约束监督行为的概率θ=(Y-Z)/D时,农机手采取“偷懒”或“不偷懒”的预期收益是一致的。

2.农业特性导致较高的机会主义行为概率

农业是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相结合的产业,由此形成的农业特性将进一步提高农机手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概率。原因有二:第一,农业产出的数量与质量是检验农机手服务质量的最佳标准,而农业的周期性将导致农机手完成服务与农业种植收获之间存在较长的时间差。不利于农民进行监督。第二。农业的季节性导致农业产出并非受到单一要素的影响,而是多要素投入与自然条件的综合结果,这加大了农民的监督难度。即农业特性使得农民面临较高的监督成本F,农机手的机会主义行为概率y=F/D也将因此而提高。

综上,该博弈模型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结果是:y=F/D,θ=(Y-Z)/D。此结果表明,农民将以概率θ=(1.Z)/D对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过程实施约束监督;而农机手则是以概率y=F/D实施“偷懒”的机会主义行为,该概率将受到农业周期性和季节性的影响而变得较高,即农机手有较大的可能性实施“偷懒”的机会主义行为。

(二)降低机会主义行为的理论策略:契约和组织化

1.理论策略一:契约

设计激励相容机制,是常用的降低委托代理双方机会主义行为的策略。

第一,契约目标分析。由前文分析可知,在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的过程中,农机手容易产生机会主义行为。进而损害农民利益,对此可通过契约的方式来限制并激励农机手的行为,保证其行为既符合自身利益,又不损害农民利益。当存在契约时,农民和农机手的收益可分别表达为:

(三)现行条件下不同策略的潜在问题与次优策略选择

1.我国的农业经营状况不利于契约的推行

由前文分析可知,理论上有效解决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过程中机会主义行为的方法是通过契约给予农机手适当的激励。进而保证农民与农机手有共同的最优解。但是现实中符合激励条件的契约设计难以有效实现,原因是我国以小农户分散经营为主要生产方式。第一,农机手与小农签订契约,具有相对较高的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因为每次签订契约都会产生时间成本、契约制作成本等交易费用。在土地细碎化、户均耕地面积较小的条件下,农机手与每个农民都签订契约将产生高额交易费用,降低服务效益。第二,契约中设计理论工资制度的难度较大。我国大部分农民都是小规模作业,他们仅购买小规模的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复杂的工资制度对他们不利。因此,小农向农机手购买服务,只会根据服务规模支付报酬(计件工资),不可能向其支付一定的固定工资后再根据服务规模支付报酬。由此可见,对于小规模作业的我国农户而言,契约将产生较大的交易费用和机会成本,制约社会分工形成社会化服务所带来的效率提升。

2.农机合作组织的属性将限制组织化策略的效果

组织化之所以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农机手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概率。其原因在于,通过组织能够更加有效地监督、管理和惩处农机手。换句话说,组织化能否有效降低农机手的机会主义行为,关键在于组织是否有完整的规章制度以及内部管理的严格程度。只有当农机手所在组织有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并且组织能够对农机手进行严格的管理,方能真正降低农机手的机会主义行为。但是现实中。农机合作组织属于自发性的非营利性组织,农机手可以自由加入或者退出合作社,在这种体制下,合作社难以对农机手实施严格管理。因为只要农机手觉得管理过于严格,就会退出合作社转而加入其他合作社。

3.次优策略选择:中介组织(中介人)的引入

从博弈效果来看,中介人或者中介组织的引入与组织化一样,将有利于完善市场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实现更低的监督约束成本f、更高的赔偿D’和更高的被发现概率a,进而降低农机手的机会主义行为概率。并且。中介人或者中介组织的引入,可避免农机合作组织的属性限制问题。然而。该策略也存在一定的不足:由于引入了第三方主体(中介人),将产生中介费、搜寻费等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因此。在契约和组织化两个理论策略由于我国农业经营状况和农业合作组织属性而无法实施的前提条件下,中介人或者中介组织的引入将成为降低农机手机会主义行为的次优选择,但必须通过相应措施降低中介人引入所产生的交易费用和机会成本,促进社会分工形成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进而实现效率的提升。

三、实证经验:来自779个农户和45个农机手的证据

(一)数据来源与说明

本文主要以河北、河南、山东三省为实证研究对象。冀豫鲁三省是华北平原地区的三大糧食主产省份。主要粮食作物为小麦和玉米。为了更加准确地把握小麦和玉米生产者购买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的情况,本研究团队于2014年6-8月以一对一问卷访谈的方式深入三省的农村进行入户调查。调研团队以山东省为核心。选择了农作模式、经济水平、农户家庭收入构成等具有相似性的冀南、鲁西南和豫北3个地区10个县(市)为样本框,在此基础上进行农户的随机抽样,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华北平原粮食主产区的基本情况。本次调研总共走访了10个县(市)850个农户家庭。完成有效问卷779份,问卷有效率达到91.65%。与此同时。为深入了解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供给情况,研究团队在河南、河北、山东三省还跟踪采访了50名农机手①,最终形成有效样本45个。问卷有效率达到90%。详细记录了农机手的组织化程度、服务供给情况等信息。样本分布情况如表3所示。

(二)现状描述:机会主义行为

如前文所述,当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时,农民与农机手之间就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农机手为追求自身利益而故意降低服务质量的机会主义行为是否广泛存在?对此,可通过调查农户对服务的满意程度以及农机手自身对农户不满意的解释来说明。

第一,农民对农机服务效果满意程度一般。如表4(下页)所示,通过统计受访者对作业质量、收费情况、服务态度的满意程度可发现,农民对作业效果的满意程度并不高。其中,农民对服务态度的满意程度最高,有超过80%的农民对服务态度表示非常满意或者比较满意:农民对作业质量的满意程度次之,约有65%的农民对作业质量表示非常满意或者比较满意:而农民对收费情况的满意程度最低,仅有40%左右的农民表示非常满意或者比较满意。可见。农民对农机手的整体服务效果满意程度一般。

第二,农机手对服务质量的认知与农民自身满意度有较大偏差。机会成本是可能的原因。如表3所示,45个农机手中,44个受访者认为农民对他们提供的农机作业服务非常满意或比较满意:仅有1人认为农民对他们提供的农机作业服务持中立态度,表示服务效果一般:没有农机手认为农民对他们提供的农机作业服务不是很满意或者非常不满意,这与农户的满意度调查有较大偏差。其原因可能是,农机手会从机会成本角度考虑作业区域与范围。他们偏好对地块进行连续作业,但不愿空驶较远距离进行机械作业。最终,部分农民会因为地块偏远被农机手拒绝服务而降低满意度,与农机手的认知形成偏差。另外,对比个体农机户和合作社农机手可发现,两类农机手对农民满意度的认知并无显著差异(见表5.下页)。

第三,作业质量是农机手认为农民不满意的主要原因。为进一步了解农机手对农民满意度的看法,本研究在调研过程中,又询问了农机手“认为可能造成农民不满意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对此,个体农机户中,有87.5%的受访者认为作业质量不好是农民不满意的主要原因,有12.5%的受访者认为机器存在问题是农民不满意的主要原因:合作社农机手中。有78.38%的受访者认为作业质量不好是农民不满意的主要原因:有16.22%的受访者认为机器存在问题是农民不满意的主要原因:有2.70%的受访者认为收费太高是农民不满意的主要原因:有2.70%的受访者认为作业不准时是农民不满意的主要原因(见表6)。可见,大部分农机手都认为自己的作业质量不够好,可能导致农民产生不满意的态度。

考虑机会成本的农机手提供服务时可能存在一定的机会主义行为。结合农民的满意程度和农机手认为农民不满意的原因统计可知,农民对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效果满意程度一般。大部分农机手对自己的作业质量也缺乏信心,认为作业质量不够好可能是农民不满意的主要原因。可见,大部分农机手在提供服务时,基于机会成本的考虑。就近避远地提供服务或者利用农民难以及时而又准确地判断自己的服务效果这一优势,实施了降低服务质量的机会主义行为。

(三)契约设计及执行情况:比例较低,以大规模经营的农户为主

由前文理论分析可知,通过签订契约并设计相应的工资制度。能够使委托代理双方同时实现最优的状态,从而消除农机手的机会主义行为,但是我国的农业经营状况使得契约签订的交易费用较高,不利于契约的推行。

本研究对农民与农机手签订契约情况进行调查,713个对此问题作出明确回答的农户中,仅有约1%(4人)的农户在购买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时,与农机手签订了相应的契约或者合同,而超过99%(709人)的农户都没有签订任何形式的契约或者合同。同样,在与45个农机手的深度访谈中,我们也询问了相应的问题。调查结果显示:有1/3(15个受访者)的农机手表示2013年在提供服务时有与农民签订相应的契约或者合同:而2/3(30个受访者)的农机手则表示没有与农民签订过相应的契约或者合同。另外。如表7所示。个体农机户和合作社农机手在签订契约方面也存在显著的差异。8名个体农机户中,仅有1人(占比12.5%)表示2013年在提供服务时有与农民签订相应的契约或者合同:而37个合作社农机手中,有14人(占比37.84%)表示2013年在服务时有与农民签订相应的契约或者合同。

通过进一步的研究发现,之所以农民的调查结果与农机手的调查结果存在差异、个体农机户的调查结果和合作社农机手的调查结果存在差异,其主要原因是:农机手一般只和经营规模较大的农户签订契约或者合同。而本研究的样本农户大部分都是小规模作业的农民,因而他们签订契约或者合同的比例较低:个体农机户由于资源和信息有限,他们的服务对象多为分散小农,因而他们签订契约或者合同的比例也相对低于合作社农机手。

综上,农户与农机手签订契约可行性较低,其原因正如前文分析所述,高交易成本和工资制度不适合小农,最终导致双方难以通过契约的方式来实现最优博弈结果,无法消除机会主义行为。

(四)组织化现状及执行情况:组织化程度高,但管理效果较差

由理论分析可知。合理的契约设计。是实现双方最优并消除机会主义行为的有效途径,但我国是以小农分散经营为主,一家一户签订契约具有较大的难度,可行性较低,因此必须通过其他途径来降低農机手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概率。理论上可通过农机手组织化来实现该目的,但该策略可能受到我国农业合作组织的属性限制而失去效果。调研地的实际情况是否支持该理论观点呢?

组织化之所以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农机手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概率,其原因在于通过组织,能够更加有效地监督、管理和惩处农机手。换言之,组织化能否有效降低农机手的机会主义行为,关键在于组织是否有完整的规章制度以及内部管理的严格程度高低。

第一,规章制度基本形成。通过与37个加入农机合作社的农机手深度访谈可知,大部分农机合作社都有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如表8(下页)所示,91.89%的农机合作社(34家)有明文的规章制度;75.68%(28家)的农机合作社对农机手的服务质量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第二,关注农机手技能和服务质量,基本形成培训制度。通过进一步了解37个农机手所在合作社的培训组织情况发现,大部分农机合作社都非常关注农机手的技能和服务质量,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农机手进行培训。如表9(下页)所示。37个农机合作社中,有26家(占比70.27%)会定期组织农机手进行培训:3家(占比8.11%)会不定期组织农机手进行培训:4家(占比10.81%)会对新农机手进行培训;仅有4家(占比10.81%)从未组织过农机手培训。

第三,管理效果有待进一步改进。通过让农机手对所在农机合作社的管理效果进行评价,发现现有农机合作社的管理效果不尽人意。如表10所示,37个受访农机手中,仅有7人(占比18.92%)认为自己所在农机合作社的管理一点都不松散:有13人(占比35.14%)认为自己所在农机合作社的管理不是很松散:有7人(占比18.92%)持中立态度。认为自己所在农机合作社的管理效果还行:另外,有10人(占比27.03%)认为自己所在农机合作社的管理很松散。

进一步调查发现,在严格的制度下管理效果一般、管理制度未能完全发挥作用,其根本原因在于,农机合作组织属于自发性的非营利性组织,农机手可以自由加入或者退出合作社。在这种体制下。合作社难以对农机手实施严格管理,因为只要农机手觉得管理过于严格,就會退出合作社转而加入其他合作社。可见,农机合作社的属性限制了组织化策略的效果。

四、次优策略选择:中介组织(中介人)引入

由理论分析可知,在契约设计和组织化难以实现的情况下,中介组织(中介人)的引入成为降低农机手机会主义行为的次优选择策略,但必须通过各种措施有效降低中介组织引入所产生的交易费用。那么,我国农机作业服务市场中的中介组织发展如何,其规模是否合适?探讨这些问题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中介组织健康发展,进而降低农机手的机会主义行为。

(一)冀豫鲁三省中介组织的发展状况

由表11(下页)可知。从人员规模来看,近几年我国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中介组织发展滞后。2011年全国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中介组织共有服务人员5.85万人,2016年该指标下降至4.95万人。河北省和山东省的中介组织也呈现相同的发展趋势。具体而言:河北省中介组织服务人员由2011年的0.15万人下降至2016年的0.13万人:山东省中介组织服务人员则从1.4万人下降至1.01万人。河南省的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中介组织则呈现稳步发展的趋势,其服务人员由2011年的0.37万人上升至2016年的0.59万人。

(二)潜在问题:中介组织服务人员不足可能导致较高的交易费用

通过将农机服务专业户人数与中介组织服务人员作比,则可得到平均每个中介人服务的农机户数。由表11可知,2011年全国平均每个中介人服务的农机户数为121.66人,2016年该数值不仅没有下降,反而上升至145.6人。冀豫鲁三省的情况也不容乐观:河北省平均每个中介人服务的农机户数居高不下,直至2016年,该省平均每个中介人服务的农机户数仍然高达342.85人:山东省平均每个中介人服务的农机户数最少,2016年为85.03人,但是从发展趋势来看,山东省平均每个中介人服务的农机户数呈逐年增长的趋势:河南省的情况相对较好。平均每个中介人服务的农机户数呈逐年下降的趋势,2016年平均每个中介人服务农机户数为72.71人。

那么,究竟平均每个中介人服务多少个农机手才能保证大部分的农民都能通过中介组织联系农机手?或者说。目前的中介组织规模(平均每个中介人服务约140个农机手)是否合适?对此。本研究在冀豫鲁三省进行实地调研时,也作了相应的调查。调查发现,2013年冀豫鲁三省受访对象中,仅有13.45%的农民是通过中介人联系农机手的,约75%的农民是自己联系或者通过朋友联系农机手(见表12)。可见,目前的中介组织规模,只能保证13%左右的农民得到服务,中介组织服务人员数量严重不足。

综上,冀豫鲁三省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中介组织逐年发展,但是其发展速度仍有待加快,中介组织服务人员数量仍然不足。服务人员难以覆盖大部分农户,农户搜寻服务人员将产生较大的交易成本,基于机会成本考虑,农户更可能会选择直接联系农机手,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中介人引入策略的效果。

(三)中介组织引入的保障措施:降低交易费用和提升分工效率

在契约设计和组织化由于组织制度及我国农业经营体制原因难以有效降低农机手机会主义行为的情况下。中介组织(中介人)的引人成为降低农机手机会主义行为的次优选择。然而。通过宏观数据和实地调查分析发现,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中介组织虽然已在全国范围内成立并迅速发展起来,但仍然没能起到有效降低农机手机会主义行为的作用。其原因在于,相对于数量快速增长的农机手,中介组织服务人员的增长速度仍然较慢,中介组织服务人员数量严重不足,中介服务的交易费用较高。因而。如能加大对中介组织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增加中介组织服务人员的数量,提高中介服务的市场化程度,将能大大降低中介人引入所产生的交易费用。进而控制农机手的机会主义行为。对此。相关部门可考虑将部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转移为“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中介组织”建设补贴资金,推动中介组织发展,进而降低中介人引入所产生的交易费用和提升分工效率。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当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时,农机手与农民之间就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此时农机手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作出损害农民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从理论上来说。通过合理的契约设计能避免这种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但我国小农分散经营的状况不利于契约签订:通过农机手组织化的途径也能降低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概率,但我国的农业合作组织属性将限制该策略的效果。因而,次优选择是通过引人中介组织来降低机会主义行为,但须控制由此产生的交易费用,以避免分工效率损失。实地调研发现。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市场中已经存在一定的契约制度、组织化现象和中介组织,但是农机手故意降低服务质量的机会主义行为仍然广泛存在。

研究结果表明:第一,我国以小农为经营主体的生产模式使得契约签订和工资制度设计具有较高的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因而通过契约来消除农机手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行性较低。第二。我国的农机合作组织属于自发性的非营利性组织,农机手可以自由加入或者退出合作社,在这种体制下,合作社难以对农机手实施严格管理,因而通过组织化来降低农机手机会主义行为发生概率的效果并不明显。第三,尽管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中介组织已经在我国各地成长起来,但相对于数量快速增长的农机手,中介组织服务人员数量的增长速度仍然较慢,中介組织服务人员数量严重不足,导致中介组织引入的交易费用较高,因此未能全面降低农机手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概率。第四,在契约签订和农机手组织化等策略不可行的情况下,中介组织引入成为次优选择,但我国目前的中介组织服务人员数量严重不足,中介服务的交易费用较高,没能起到有效降低农机手机会主义行为的作用。

据此,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第一,将部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转移为“农机服务中介组织”建设补贴资金。中介组织引入是在契约签订和组织化等理论策略难以奏效的情况下降低农机手作出损人利己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次优选择。为此。建议相关部门加大对农机服务中介组织的补助力度,将部分农机购置补贴财政资金转移为“农机服务中介组织”建设补贴资金,以推动农机服务中介组织发展,降低中介组织引入的交易费用,提高分工效率,以实现降低机会主义行为的策略效果。

第二,逐步建设农机服务的信息化市场与制度。合理的契约设计是降低农机手机会主义行为的有效策略,但受限于我国的农业经营状况,农机手与分散小农签订契约存在交易费用高和农户意愿低等问题。随着农地确权、土地流转等制度的完善与推进。小农分散经营的格局将逐步得到改善。为此,建议在农户经营规模逐步扩大的现实条件下,按部就班地推进农机服务信息化市场与制度的建设工作,提高农机手与农户之间的信息获取便利性。降低双方签订契约的交易费用,提高契约签订的可行性,进而实现通过契约降低农机手机会主义行为的最优策略。

第三。加大对农机合作社的补贴力度。完善农机合作组织的内部建设,提高农机手的组织归属感。组织化是降低农机手机会主义行为的有效策略,但农机合作组织属于自发性的非营利性组织,农机手进出组织不受限制,不利于组织的管理。为此。建议农机购置补贴向农机合作社倾斜,加大对农机合作社的补贴力度,给予合作社内部制度建设的经费支持,促进更多的农机手加入合作社,提高农机手的组织归属感,进而实现通过组织化降低农机手机会主义行为的最优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