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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民生保障显失公平行为

2019-09-10

北京支部生活 2019年4期
关键词:救济李某分配

陶某,T镇Y村党支部书记。该村91岁老人朱某某,老伴去世多年,无儿无女。村党支部书记陶某等人对此不闻不问,多年不为其申报五保供养。陶某的四弟、侄女虽然符合低保政策,但在村中并不算特别困难的家庭,陶某却主动为其申请农村二类低保。2015年至2018年,其四弟、侄女两家人享受低保金10520元。

李某,T镇民政所所长,中共党员。李某的父亲为Y村村民。2018年,李某在審核Y村低保享受对象名册过程中,认为父亲体弱多病、生活困难,便擅自将父亲加入Y村低保享受对象电子名册中,确定为低保享受对象,其父获当年度人均月标准94元共计1128元补助。

一、陶某构成民生保障显失公平行为

本案中,陶某在为村民申请低保过程中,对91岁无儿无女的老人不管不问,却为不算特别困难的亲友申请低保,明显有失公平。其行为违反了党的群众纪律,构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

二、李某构成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行为

陶某和李某虽然都存在优亲厚友的行为,但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前提是,党员的分配行为经过法律法规的授权,并且“救济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即行为人是对符合要求的“救济对象”进行款物分配时,优亲厚友、显失公平。如果党员的分配行为没有获得授权,或者“救济对象”不符合救济条件,比如向不符合享受低保政策的人发放低保,则应当按照以权谋私或滥用职权行为来处理。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民政所所长,在没有经过申请的情况下,擅自将父亲加入本村低保享受对象电子名册中,确定为低保享受对象,其行为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行为,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应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另外,李某的行为构成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行为,应当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李某相应的政务处分。

(作者:王希鹏,中国纪检监察学院

党建教研部副研究员)

(责任编辑:袁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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