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放管服”构建协同监管新格局
2019-09-10谭浩俊
谭浩俊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切实管出公平、管出效率、管出活力,促进提高市场主体竞争力和市场效率,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加强协同监管,构建协同监管新格局,是《意见》提出的十分重要方面,也是事中事后监管能否监管出效率、监管出水平、监管出特色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放管服”改革推行以来,在如何放权、如何减少事前审批、如何提高服务效率方面,已经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也受到了企业的欢迎,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和赞誉。但是,新的矛盾也随之出现,那就是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使“放管服”改革不因为事中事后监管的薄弱而出现新的问题、产生新的矛盾。
事实也是,“放管服”改革的目的不是放而不管,不是让企业任性经营、任性作为、随意损害消费者利益,而是通过“放管服”改革,让企业更好地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并在竞争中不断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不断地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好的产品与服务。
竞争是残酷的,市场主体的经营理念、经营目的、经营方式等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市场主体在为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时,不可能完全相同、完全规范、完全遵守市场规则,也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可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如假冒伪劣、制假售假、短斤少两、损人利己等方面的问题,甚至存在严重的安全问题、安全风险。这些都对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水平提出了新的挑战。如果不能有效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就会对“放管服”改革带来很大的压力,使“放管服”改革的成效受到影响。
那么,如何才能有效地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如何让事中事后监管成为“放管服”改革的有力保障,让改革的步伐更坚实、让改革的动力更强劲、让改革的目标更坚定?协同监管,让每个监管主体都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发挥好自己的作用,是事中事后监管最重要的抓手之一。
首先,要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责,划出监管主体的责任清单,避免出现责任悬空现象。应当说,在责任清单问题上,职责非常明确的领域和环节是比较容易区分的,一般不会存在界线不清、责任难以落实的问题。经过几年的改革探索,监管主体对责任的認知,越来越清晰、越来越有紧迫感和使命感。但在职责的模糊地带、责任的共管区域,往往会出现互相推诿、互相推责的现象。因此,必须界定好监管主体的职责范围和责任界限,让责任能够真正归位,能够非常明确地划归到监管主体的责任清单之中。这就需要政府的有形之手发挥作用,按照监管主体的三定方案由政府明确监管主体的责任。一旦责任清单确定,就必须严格执行。
其次,要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不能用有形之手替代无形之手,不能让政府替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意见》明确指出,要建立完善市场主体首负责任制,促使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诚信纳税等方面加强自我监督、履行法定义务。也就是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决不是忽视甚至放弃企业的主体责任。产品质量也好,安全生产也罢,售后服务也行,企业都需要承担主体责任。因此,政府决不能代替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不能放松对企业的行为监管。只要监管主体责任到位,发生问题就应该由企业承担责任,由企业负责人、特别是法定代表人把责任领回去。也只有这样,企业的主体责任才能真正落实到位。如果责任认定错位,就必然会让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减弱。
再次,要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增强企业的自律意识,让行业组织能够对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形成有效约束。发达市场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就是行业组织的制约作用,就是在企业遇到困难、发生问题、产生矛盾时,行业组织能够通过行业自律,让企业自觉遵守行业规矩、遵循市场规律、执行市场规则,能够自觉为消费者提供最佳服务和优势产品,自觉守住风险底线、产品质量生命线。
最后,要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具有强大效力的“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方面的制度,及时提醒企业、警示企业、举报违规者,同时,监督监管主体,防止监管主体与企业相互勾结等。要发挥信用监管作用,建立企业信用等级制度,并在银行信贷、财政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等方面,依据信用等级,确定各种扶持手段。在这方面,政府的平台作用必须整合和规范,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增强社会监督的作用效率。对严重失信企业,要建立曝光台,及时曝光失信行为,使其成为过街老鼠。
协同监管,是提升事中事后这监管水平非常重要的内容,是“放管服”改革的关键环节之一,必须切实抓好,并不断探索,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作者单位:江苏省镇江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李佳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