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秒批”不是终极追求
2019-09-10盛小伟
盛小伟
前不久,看到这样一则新闻,某地有多达几十项的审批事项借助电脑,办理时限实现了“秒批”的极高效率,并提出要不断拓展适用范围。仅从审批时效而言,“秒批”提供了高效化的便民便企服务值得称道。可问题在于,一些可以交给电脑、原需数天乃至更长时间的审批事项,倘若都有固定格式、没有数量上多与少的变化、不需作现场符合条件与否的审核、也缺少相应技术装备和标准配置的要求,只要相对人提出申请,就可以秒为计量单位完成出证出照的审批事项,真的还有存在的必要吗?这些事项是为了审批而审批、为了保留而保留、为了彰显审批部门存在感的形式存在;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上说,这些事项或取消、或可以用标准化格式进行备案申报,即便是以秒为计的审批程序和时效,在审批事项没有存在必要的情形下,也是行政资源的一种浪费。
与“秒批”相类似的,一些原隶属于国家部委高层的行政审批事项,为体现或因应“放管服”改革的取向,选择“断崖式”地从高层下放至县(市)、区级层面,有的甚至委托给了乡镇(街道)层面。且不论乡镇(街道)能不能接得住、把得好,就“断崖式”下放而言,也是值得推敲和掂量的,原来的“高高在上”不是因为技术含量或标准把控的“必需”,而今的“断崖式”下放只是体现了一种“姿态”,而“姿态”背后,除了因应“放管服”改革外,是否还有为保留住审批事项的“考量”呢?
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以地铁项目的审批为例,地铁项目除了项目大、投资多、涉及面广而必须走审批程序,以及需要作人口基准与流量、财政收入的支撑等保障性审核外,更因为建设过程中涉及到地质地貌、地形地势、环境环保、(地下)水文水情等一系列非常专业而复杂的评价评估,个中凸显的“技术含量”不是谁都能掌握得了、实施得了的。显然,类似的审批不但应该保留,而且应在更有能力、更加专业、更能综合分析与考量的高层手中来依法开展,该谁批由谁批,该要多长时限就多长,简单的“提速”“下放”都可能埋下隐患。
“放管服”改革中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当然是能快则快、当快则快,但也千万不能被“秒批”之类遮蔽了双眼,被“暗度陈仓”式的保留和维持而稀释了改革的成果,因为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中事后监管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就不应该设立行政审批事项;而对于已经存续的,要不断通过改善和满足相应的条件,逐步做到能取消的取消,可备案的备案,能告知承诺的实行告知承诺,毕竟在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的前提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最高境界,是不批或少批,直至取消行政審批事项。就此而言,“秒批”不是、也不应是终极追求。
(作者系无锡市市场监管局调研员)
责任编辑:朱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