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分担视角下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运营风险的化解研究
2019-09-10丁学娜周君婷张程韡周蕾
丁学娜 周君婷 张程韡 周蕾
[摘 要]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失能老人增加,机构养老形式的作用凸显。作为机构养老服务提供的重要载体,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运营中面临诸多风险,影响到老年人的福利。从养老服务的准公共物品属性看,养老机构运营风险需要利益相关者进行分担。调研发现,机构运营风险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分担,原因在于养老服务的重要利益相关主体缺位,风险分担意识不强,风险分担机制尚未建立。为化解养老机构的运营风险,为老人提供更好的服务,需要强化政府、行业协会、机构的风险分担意识,推动风险分担主体确位,建立明确的风险分担机制。
[关键词]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风险分担;利益相关者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071(2019)01-0098-08
截至2016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约2.3亿,占总人口的16.7%,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1.5亿,占总人口的10.8%,并伴随大规模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口,全国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大致4063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8.3%,由此导致机构养老服务需求不断增长。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养老机构的数量在逐步增加,但是其运营状况却令人堪忧。2015年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发布《中国养老机构发展研究报告》,指出在接受调研的257家养老机构中,运营状况属基本持平的占到48.1%,亏损的占32.5%,仅有19.4%有盈余;养老机构供给结构从档次上看呈现“哑铃形”,即养老服务市场上高端和低端养老机构较多,而真正符合老年人需要的中档养老机构份额较少,也就是机构养老服务供给中存在不均衡发展的问题。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健全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机构养老服务的完善成为社会关注点之一。作为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重要支撑的民办养老机构,其中90%以上是非营利性的,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下文简称“民非养老机构”)健全完善的迫切性日益凸显。鉴于民非养老机构初期投入大、投资回收期长、面向群体的特殊性以及机构本身性质的原因,其必定是风险高、收益低的行业,在日常运行中面临着内外部潜在或显现、原生或派生多种具体风险。养老服务行业从业难度大、风险高的现实影响了社会对养老机构发展前景的认知,继而出现对行业困境的消极判断,致使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行业的脚步放缓甚至停滞,也损害了老年人的福利。关注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的运营风险及其化解对于推进养老服务质量的提升有重要意义。
一、文献综述
对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的研究,学者或关注养老机构运营面临的整体风险,或侧重单项风险进行研究。整体而言,民办养老机构面临战略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财务风险五大类经营风险。[1]从养老机构公私合作(PPP)模式角度来看,其面临宏观(外在风险)、中观(项目本身风险)和微观(内生风险)三个层面的风险。[2]从单项风险的研究看,学者们更多关注养老机构意外事故风险、照护风险、法律风险。对于养老机构面临风险的化解或规避,学者们认为要从内外两个层面进行:在养老机构内部,主要是增强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建立养老机构内部控制体系,对老年人健康状况进行评估,推进医养结合的服务模式,提高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强化日常管理机制,构建风险评估、预警和管理机制,加大老年人无障碍生活设施等硬件投入;养老机构外部措施主要是完善养老机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标准、利用财政金融工具分担养老机构的资金问题,建立利益相关者协同治理体系。[3][4][5][6][7]
研究中提出的应对养老机构运营风险的内外措施较为全面,但从风险承担主体来看,绝大部分是养老机构自身。现有对养老机构风险分担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养老机构建设阶段,探讨的是PPP模式下公私部门的风险分担可行性、[8][9][10][11]原则、框架与流程,[12]而对于养老机构运行服务阶段风险分担则关注较少。养老机构的运营风险主要产生于养老机构具体的运行过程中,对于养老服务质量影响重大。但养老服务的相关利益主体风险分担的思路仍不清晰,鉴于此,本文将从风险分担的角度探索民非养老机构运营过程中的风险化解思路。
二、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的风险分担框架
(一)风险分担
风险分担即界定并划分与将来可能的损失或收益关联的责任,且寻求在不同假设环境下,项目未能按计划进行时的责任分配问题,[13]是风险管理策略的一部分。新公共管理运动兴起后,风险分担理论被引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领域。该理论认为,单一主体承受风险的能力有限,如果没有公平、高效的风险分配机制,公私合作模式(即PPP模式)下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效率将会受到影响;[14][15]合理的风险分担成为公私部门合作的关键。
风险分担中实现风险分配合理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多个阶段的保障,并非一蹴而就。[16]总体来说,风险分担需要三个环节保障,才能实现风险在公私部门间的分配,确保风险最小化,即初步分担阶段、公私部门谈判分担阶段、风险跟踪和再分担阶段。[17]在每个风险分配阶段,风险通常依据风险承担与合作所获权利、(风险控制)能力、收益、风险承担意愿、风险承担上限[18]等原则被分为两类:自担风险、共担风险。
(二)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运营中的风险分担
1. 民非养老机构运营风险分担的必要性分析
机构养老服务是一种准公共物品,具有福利性和公益性,这种属性决定其发展具有投资大、见效慢、利润低、风险大的特点。[19]在机构养老服务提供上,单纯依靠政府或市场都无法有效满足老年人的需要,因为服务过程同时存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非营利组织的介入能够较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民非养老机构介入养老服务领域虽是对政府养老责任的一种分担,但是这种分担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把机构养老服务提供中的风险全部转移给民非组织,因为并非所有的风险都可由民非养老机构控制。从对风险的控制程度来看,养老机构面对的风险可以分为难以控制的风险、可部分控制的风险、可完全控制的风险三类,[20]因而,养老机构运营风险的化解责任无法由民非养老机构一方完全承担,即风险的承担与养老服务提供效率之间存在一个最优分担区间,一旦超过这个区间,民非组织提供养老服务的效率就会下降。[21]况且非营利组织本身存在志愿失灵[22]的缺陷,需要得到具備风险承担能力的相关主体的支持,才能更好实现服务目标。最终,社会化风险分担机制成为化解民非养老机构运营风险的思路。
2. 风险分担主体的选择
养老机构的运营过程复杂,牵涉主体较多,应将关联密切、且更具风险控制能力的相关利益主体纳入到运营风险分担机制中。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是对组织实现目标有影响,或会对组织实现目标的过程有影响的个人或群体。[23]米切尔依据合法性(Legitimacy)、权力性(Power)和紧急性(Urgency)将组织的利益相关者划分为三类:确定型(Definitive Stakeholders)、预期型(Expectant Stakeholders)和潜在型(Definitive Stakeholders)。[24]确定型利益相关者同时具备三个属性,对组织发展作用重大,组织需要密切关注;对养老机构而言,主要有养老机构投资者、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入住老人及其家属等。预期型利益相关者具备三个属性的其中两个,与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对养老机构而言,主要有政府、行业协会、金融机构、机构投资者等。潜在型利益相关者仅具备三属性其中之一,对养老机构而言,主要有舆论媒体和社会公众等。不同类型利益相关者对组织管理活动的影响存在差异,并因时空变换而不同,因而,组织对利益相关者不需同等对待,需因地制宜地分类处理。[25]基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承担的角度,本文主要关注预期型利益相关者,同时考虑到中国民非养老机构发展尚不稳定、部分预期型利益相关主体发挥作用尚需时间的情境,故而选择政府、行业协会作为主要相关利益主体进行养老机构运营风险分担分析。另外,限于篇幅,文中将养老机构整体作为一个风险承担主体,以便于与政府、行业协会并列讨论。
三、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运营风险分担现状
为更好地分析民非养老机构运营风险及其分担现状,本研究采用结构访谈法实地调研了N市鼓楼区具有代表性的多家民非养老机构、行业协会以及政府职能部门。N市鼓楼区的老龄人口比例达到了20%,已经达到了中度老龄化程度。该区受养老需求不断增加,社会养老机构发展较早等因素的影响,民非养老服务在N市已经发展较为成熟,故民非养老机构运行中展现出的风险情形更具典型性。
本文选取该区的一家经营近10年且运行情况相对稳定的Z机构作为案例。Z机构作为起步较早的一家民非养老机构,曾经得到过各界的广泛关注,其运行中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及其应对具有较强典型性。机构于2010年建成并运营,占地面积960平方米,床位72个,收费区间为2000-3400元/人。其主要服务对象为高龄老人及不能自理,半自理的老人,入住率一般保持在60%-70%之间。总体上,机构处于收支相对平衡、略微盈利的状态。实地调研发现,民非养老机构主要面临四类风险:财务风险、经营风险、人力风险及责任风险四类,且绝大部分由养老机构独自承担,政府和行业协会只承担小部分,且存在分担效果不理想的状况。
(一)财务风险分担不足
1. 政府补贴少,运行资金短缺
民非养老机构的资金来源一般主要由入住费用、政府补贴组成。据调研,政府对该区的养老机构补贴主要有建设补贴、床位维护补贴等综合运营补贴、综合保险补贴以及税收优惠等。虽然有多项补贴,政府每月的补贴额度占Z机构整体运营费用的7%-8%,无法扭转收支勉强平衡的局面。入住收费是机构运行资金的主要来源,但受入住率影响程度较大。在调研期间,Z机构正由于入住率下降而陷入资金困境。为摆脱资金困境,Z机构考虑过银行贷款,但是从银行获得贷款门槛较高,无法获得有效资金支持。最终,Z机构选择了民间借贷,其负责人表示虽然民间借贷利息高于银行贷款,却缓解了他们资金困境。
2. 财务管理不规范,机构对资金总体把握不足
由于聘请专职财务人员需要较高的人力成本,民非养老机构通常采用财务外包形式,缺乏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Z机构采用的就是个人代账方式。个人代账方式虽能节省成本,但较难全盘核算该机构的财务动态,无法从总体上把握机构总体的资金运转状况。
(二)经营风险无分担
1. 管理过程不顺畅,机构发展动力不足
Z机构负责人表示,当初进入养老行业是受到政府部门朋友的鼓励,在此之前,他并没有相关专业教育背景及运营经验,对于机构的发展方向并没有充分的把握。同时,Z机构大部分管理人员由负责人的亲戚朋友担任,缺少经济、管理、心理和服务等各方面的专业知识,并不具备现代管理理念和能力,也缺乏养老机构持续运行的长远眼光。
2. 入住率不确定,机构运营压力大
老人入住率的高低是影响养老机构盈利与否的重要因素,也是机构能否实现资金可循环运营的重要方面。据Z机构负责人透露,想要保持盈利,入住率必须达到70%以上,低于这一水平,机构便处于亏损状态。调研期间,Z机构正由于入住率低于70%,盈利能力大幅下降,机构运行出现困境;对此,机构束手无策。
(三)人力风险分担不力
1. 政府介入效果不佳,护理人员数量难保障
Z机构拥有护理人员7人,管理人员2人。护理人员皆为女性,持有初级护理证书的有3人,中级护理证书的有2人,高级护理证书的2人。该机构护理人员专业素质能够满足护理需要,且后期培训能够跟得上。对于护理人员的培训,初级护理由区级政府组织培训,培训周期为2-4次/年,中、高级护理则由省市共同组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培训且承担全部费用。但是护理人员数量不足,很多时候需要机构管理人员兼任护理人员。虽然N市开始与高校合作培养专业护理人员,并配套出台了护理人员入职奖励办法,但实施效果不佳,专业人员仍不愿进入养老行业。
2. 行业协会应急式干预,养老服务队伍长期供给不稳定
Z机构护理人员工资一般在3000-4000元,且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护理人员工作年限三年以下的有3人,三年的有3人,10年的有1人,护理人员的流动性相对较大。面对养老机构护理人員短缺且流动性偏大的问题,行业协会的介入表现为对会员养老机构间护理人员进行短期调剂,无法满足养老服务队伍稳定发展的需要。
(四)责任风险分担不利
1. 机构法律责任认知不清,行业协会指导力度小
民非养老机构欠缺相关法律责任意识。Z机构虽然与被服务方签订了入住协议等一系列涉及事故发生的责任承担合同,但由于机构对养老服务提供过程中的责任认定规则不清晰,合同中许多责任条款实际为无效条款,实用性不强。与养老机构相比较,入住老人总是处于劣势地位,一旦事故发生,养老机构仍然需要承担责任,合同条款则显得形同虚设。行业协会表示他们更多对养老机构起监督作用,并不常涉及养老机构事故责任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
2. 政府保险化机构事故责任,风险化解效果不佳
有效的突发事故应对机制,可减少养老机构面临事故时的被动状态,但Z机构负责人表示,因设施及护理人员过失而导致的事故较少,因而机构对于老人突发事故的应对机制尚未成型。现有对事故的应对方法即是政府将事故责任进行了保险化,即政府统一组织养老机构与第三方保险公司签订综合保险合同,但实施效果并不理想。Z机构对于政府统一投保的综合险条款及索赔款项并不熟知,同时对保险的使用持完全否定的态度。原因在于事故责任认定后,虽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但也会引发家属对于机构责任的追究和更高的索赔要求,最终养老机构将承担更大的损失。
综上所述,民非养老机构运营风险中,政府通过综合运营补贴分担了一部分财务风险,但补贴总量不足;通过优惠政策激励护理人员质与量的提升,但作用效果有待提升;通过对老人突发事故责任风险的保险化减轻养老机构的被动状态,但现实执行中沦为形式化。行业协会仅参与人力风险的分担,通过短期调配民非养老机构间的护理人员余缺,应急式干预护理人员的高流动性对护理服务的影响;但这仅是权宜之计,对于护理服务人员的稳定性保障无进一步应对之策。整体而言,民非养老机构的运营风险主要由机构本身承担,政府、行业协会对风险分担不足。
四、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运营风险分担不足的原因分析
(一)风险分担意识弱
民非养老机构的非营利性质本身隐藏了一定的运营风险,虽然它在养老服务供给中能够提升服务效率,但也会面对志愿失灵,运行资金不足即是最主要的表现。面对风险承担能力本身存在一定缺陷的民非养老机构,首先,政府并没有清晰的认识到与民非养老机构合作过程中,风险承担与养老服务供给效率之间存在一个调整区间,超出这个区间,民非养老机构承担的风险越多,养老服务提供效率就越低。其次,行业协会作为代表养老机构利益的中介组织,并没有意识到其服务、沟通的职能,没有对民非养老机构运营风险的识别与分析,也没有推动建立一套风险分担机制。再次,民非养老机构直接承担绝大部分运营风险,虽然自身承担能力不足,但也没有意识到构建风险化解机制,外分一些需要其他利益相关主体协助才能解决的风险,推动运营风险的化解。
(二)风险分担主体缺位
1. 民非养老机构自身发育不全,承担风险能力弱
(1)专业服务定位不清。机构的发展方向定位决定了机构具体管理活动的组织,最终影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调研发现,民非养老机构的管理人员对于机构的服务定位并没有明确认知,只是着眼于眼前的服务供给环境;对于老年人心理、老年人服务所需以及满足需求的手段探索较少,更多只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勉强维持经营。(2)管理能力不足。民非养老机构缺乏专业管理人员。目前养老机构大部分负责人及具体管理人员很少具备管理经验,民非养老机构很难适应当前的市场环境,无法捕捉市场环境对养老机构的要求并进行管理尝试,只能被动应对养老服务市场的基本要求。(3)服务队伍不稳定。护理人员的数量和质量是机构养老服务的重要依托,但限于资金压力等机构本身的原因,民非养老机构无力维持稳定的服务人员队伍。(4)法律意识及知识欠缺。被服务方与机构都对于老人突发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认识不清,法律意识不足,在管理过程中没有法律方面的咨询或支撑,民非养老机构在突发事件的应对上束手无策。
2. 行业协会功能严重缺失,未明确风险分担职能
N市的社会福利行业协会成立于2006年,具有明确的组织目标,即“推进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提升社会福利服务从业人员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业务范围中明确了其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交流、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中介、机构资质评估、行业规范、业务指导、维护会员机构合法权益等工作内容。但在具体执行中,行业协会主要关注的工作内容有:护理人员初级资格证的培训和考核认证、政策传达与解释、机构资质评价。从管理方向上看,行业协会的关注点主要是针对民非养老机构从上到下的管控,而对于需要协会从下到上的代表养老机构进行运营风险化解的工作内容基本不涉及,风险分担作用不明确。
另外,调研中发现,行业协会只是由多家养老机构组成的一个形式架构,没有对该行业的具体、特殊情形进行认知,其对于民非养老机构运行风险上的沟通、协调服务和咨询功能不足或缺失。从沟通和咨询职能上看,协会对民非养老机构的运行状态了解甚少,面对养老机构遇到的法律责任风险、管理过程中的混乱状况无法进行咨询指导,也无法就养老机构的运营风险与政府部门有效沟通;政府对养老机构运营状态的把握要通过其自身构建的相关网络社交平台以及组织季度会议。在内外资源协调上,行业协会在养老机构间的协调机制并未成型,外部资源的引入措施并不显著。N市行业协会主要通过组织养老机构建立微信群进行资源协调,各机构通过网络平台自发交流,协会并未在其中发挥真正的引导作用。
3. 政府作用欠缺,风险分担效应微弱
由于民非养老机构本身的性质,即使在入住率能够保障的情况下,运行过程中仍会存在资金方面困难,表现在收入来源无保障、支出负担大两方面。首先,收入主要靠服务收费,但非营利性质决定了收费水平普遍偏低,加之入住率的影响,收入来源无保障。调研发现,目前政府对养老机构的补贴政策影响甚微,无法根本缓解养老机构的财务风险。而对于养老机构的入住率,政府并没有采取措施分担养老机构的压力。另方面,支出负担主要源于老人意外事故赔偿。虽然政府对该风险进行了保险化处理,由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的第三方责任险。但Z机构负责人表示,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不能完全满足需要,一方面在于该保险的赔付過程繁琐,不易操作;另一方面在于赔付金额有限;同时,还在于第三方责任险保费大部分由养老机构承担,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机构的负担。
(三)风险分担机制尚未建构
调研发现,民非养老机构与行业协会、政府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无法有效联合以共同应对养老机构运行中的风险。
1. 风险分担原则模糊
风险分担原则是划分风险分担主体责任范围的依据,明确的风险分担原则、细化各方有能力控制的风险,能够减少风险发生的概率。作为一项准公共物品,政府与民非机构共同合作,才能保障社会整体养老服务供给的质与量。现实中政府、行业协会对养老服务风险分担有限,究其原因在于三者就养老服务供给风险的分担界限没有明确,前二者在风险分担上的弹性空间较大。
2. 风险分担框架未成形
由于风险分担意识不足以及风险分担各主体间信息沟通不畅,政府、行业协会与民非养老机构并没有就风险分担框架达成一致。目前来看,虽然政府承担了民非养老机构部分财务风险、人力风险和责任风险,行业协会也参与了部分人力风险的分担,但是,各主体之间并没有达成风险分担的制度性规定,风险分担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即风险分担框架并未成形,对于民非养老机构与政府、行业协会就运营风险的识别、分担比例、风险分担调整方法等内容都没有明确界定。
五、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运营风险化解建议
(一)强化机构养老服务相关利益主体的风险分担意识
养老风险在老龄化条件下是全社会都面临的风险,政府在化解风险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民非养老机构分担了政府的养老风险,但在独立应对机构养老服务风险上存在一定困难和服务效率损失,需要养老服务的相关利益主体进行风险分担。首先,政府需要意识到民非养老机构承担养老服务风险时存在一个风险承担度与服务效率的协调区间,积极推动风险分担机制的建立。其次,行业协会要依照其宗旨,明晰风险分担意识,主动识别养老机构运营风险,并尝试与政府进行沟通,推动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再次,作为养老服务的主体,民非养老机构也要树立风险分担的意识,积极与行业协会沟通、反饋运营风险,对于自身无法承担的风险,寻求风险分担的解决机制。
(二)推动风险分担主体确位
民非养老机构风险分担制度运转的前提是风险分担主体的功能完整、对自身职责有明确的认知。面对民非养老机构运行风险化解困境,风险分担各主体职能明晰化是核心。
1. 促进民非养老机构健全自身功能
民非养老机构在运营中需要明确非营利组织的性质,确定专业性服务的定位,以此为前提确定养老机构在整个市场环境中的定位,对于盈利及其分配有更深入的认知;引入专业管理人员,对养老机构的长远发展进行规划;提高服务的专业性,更多考察养老服务市场的专业化需求,从长远角度考虑提升机构自身能力,满足老人对服务的需求;组织制定有效的护理服务管理、财务管理、护理人员管理、应急管理等规范,保障养老机构在一个稳定、规范的轨道上运行。
2. 做实行业协会功能
在民非养老机构运营风险的化解上,行业协会需着重做实沟通、协调服务、咨询的功能。行业协会作为一个养老机构的联合,能够发挥规模效应,具备单个养老机构不具备的专业、资源优势。对于养老机构运营中的共性问题,一方面,行业协会在养老机构内部需更加敏感地捕捉问题,并在会员养老机构之间进行内部资源的统筹或互助,或者就相关管理经验进行发掘,有效解决单个养老机构面临的共性问题,例如规范护理人员调配制度、推动管理制度借鉴利用等;另一方面,对于行业内部无法解决的共性问题,行业协会可发挥规模效应,集会员机构之力与政府协商,或条件允许时引入市场资源等,组织构建多方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
3. 加强政府作用
加强政府的作用需要在资金和政策方面进行。(1)资金方面,明确财政支持责任,多维度加大资助力度。由于民非养老机构收费水平较低,政府需要完善财政补偿机制,加大对其资金支持力度,提高现有对民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力度,健全养老机构服务定价机制,完善税收优惠支持;(2)政策层面,多层次细化对养老机构的支持政策,保障政策的可操作性。例如,针对意外事故保险形式化的现状,需要继续与保险公司谈判,细化政策支持,切实解决养老机构的事故赔偿压力。
(三)搭建规范、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
1. 明确风险分担原则
结合PPP项目中使用较多的风险分担原则、民非养老机构的性质、养老服务的高风险、低收益特征,以及目前机构运营风险分担的现状,本文认为,在民非养老机构运营风险的风险分担原则选择上应采取按照风险控制能力、风险承担上限的原则进行责任划分。总体而言,民非养老机构、政府、行业协会凭借其在养老机构运营风险控制上的优势,明确不同的风险承担偏好。政府倾向于政治风险、政策调整风险、政府信誉风险等;行业协会倾向于技术风险;民非养老机构需要全面统筹化解运营风险,前二者从各自侧重的层面对其进行风险分担。鉴于民非养老机构、行业协会发育尚未健全,承担风险的能力有限,需逐步强化风险分担能力,如此,按照各主体的能力进行风险分配,一定程度上给风险分担主体明确承担上限,保障风险分担主体对于所负责风险项目的控制力,而不至于各主体无法承受风险分担压力,使风险分担形式化。
2. 制度化风险分担框架
风险分担框架明确了风险分担的阶段及内容,考虑到民非养老机构运营风险的现实状况,多主体参与、多阶段循环的风险分担框架制度化是一个可行的选择。由于养老服务的专业性以及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变动性,信息不对称普遍存在,风险分担无法一次完成、责任难以长期固定,需要进行风险跟踪,循环进行风险分析与再分担,让风险分担效果更好(如图1所示)。
图1 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风险分担实施框架图
(1)风险识别与分析阶段。该阶段需要政府、行业协会、民非养老机构共同对养老机构运营风险的进行识别,并分析风险致因,为风险责任分担做好铺垫。就调研来看,目前明确识别出来的风险有财务风险、经营风险、人力风险和责任风险。
(2)风险分担阶段。风险识别与分析后,按照风险控制能力、风险分担上限的原则,对养老机构运营风险进行分担划分。本文认为,民非养老机构四类运营风险可进行如下的风险分担。
① 财务风险需要三方共同承担。针对资金不足的状况,需要政府多方位、多层次在实质上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例如:发达国家通常为养老机构提供10年以上、利率在5%左右的长期贷款。行业协会也需要多方寻求资源,为养老机构扩大收入来源;此处行业协会处于辅助分担的位置。针对民非养老机构财务管理不健全的状况,行业协会可考虑对多家养老机构进行协调,采用联合雇佣方式,即多家养老机构联合雇佣一位专业的财务人员,共同分担雇佣成本。
② 经营风险需要分工合作。管理能力不足的问题更多需要民非养老机构自身来承担,但是需要行业协会对民非养老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及管理沟通能力的培训,保障行业协会与养老机构有长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对于入住率问题,养老机构本身无法独立解决,需要政府部门强化补贴,行业协会对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养老机构破解其影响入住率的关键点。
③ 人力风险更多需要行业内部分担,政府处于辅助的位置上,大部分风险需要民办养老机构自身以及行业协会进行分担。政府可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多方合作培养和引导优秀护理人员进入养老服务行业。民非养老机构首先需要明确服务定位,招聘适合其发展需要的人才;其次要强化对已有护理人员的培训与管理。行业协会需要创造性的引导、帮助养老机构找准定位,并制定合理的发展规划;通过强化监督、创新培训方式等手段,推动护理人员队伍质与量的提升。
④ 责任风险需要各方通力合作。首先,责任风险的应对需要民非养老机构本身的法律意识以及相应的知识,也需要专业法律人士的介入帮扶。行业协会一方面可以对机构负责人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另一方面可以协会的名义专门聘请一位法律顾问,供协会会员养老机构咨询,并尝试由法律顾问联合养老服务行业专业人士制定法律上有效的老人入住責任合同,减少责任风险带给机构的负担。其次,养老服务事故责任保险化的思路需要政府强化政策干预,推动保险公司改良险种设计;再有,针对参保费用问题,协会可代表机构与政府进行协调,优化保费分担方式。
(3)风险跟踪与再分配阶段。风险分担阶段仅就当下情境识别的风险进行了分担,且实际具体的分担效果无法把握,因而风险跟踪需持续进行。为此,民非养老机构、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对于各风险分担主体在承担风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进行及时沟通,及时调整风险分担思路。同时,对于风险分担后不断显现的未识别风险,也要再次纳入风险识别、分析与分担的流程中,进行风险分担。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16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EB/OL].(2017-08-03)[2018-02-03]. http:// ww w.mca.gov.cn/article/sj/tjgb/201708/20170 800005382.shtml.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三部门发布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成果[EB/OL].(2016- 10-09)[2018-02-03].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mzyw/201610/20161000001974.shtml.
③新华网.中国养老机构发展研究报告:受访养老机构约三成处亏损状态[EB/OL]. (2015-07-16) [2018-02-03]. http://news.xinhuanet. com/fortune/2015-07/16/c_1115948921.htm.
④任猛.我国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面临的政策困境及建议[EB/OL].(2017-6-26) [2018-02-03].http://w ww.cqmj.org.cn/?Politi-cal/5243.html.
⑤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养老机构“民办公助”形同虚设[EB/OL]. (2012-1-12) [2018-02-03].http://ww w.crca.cn/jjcy/2012- 01-12/5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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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悠 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17青年项目“国际比较视野下中国企业职业福利供给结构失衡问题研究”(17CGL034)。
[收稿日期]2018-12-24
[作者简介]丁学娜(1985-),山东沂水人,博士,南京审计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主要从事社会福利、社会政策研究;周君婷(1996-),江苏盐城人,南京审计大学经济学院本科生;张程韡(1996-),山西阳泉人,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周蕾(1997-),江苏盐城人,南京审计大学金融学院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