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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烈保护法捍卫英雄丰碑

2019-09-10徐盛之

雷锋 2019年9期
关键词:丑化保护法事迹

徐盛之

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时有出现侮辱英雄、解构烈士事迹的现象。抗战经典歌曲《黄河大合唱》惨遭恶搞;某凉茶饮料公司公开对邱少云烈士进行丑化、贬损;个别人身着二战时期日本军服到抗战遗址拍照并通过网络传播,宣扬、美化侵略战争。面对此类乱象,执法机关一度无法可依,部分责任人只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

然而,仅仅一个“寻衅滋事”“行政拘留”,是否能够真正震慑哗众取宠者?相关参与者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国家尊严、伤害民族感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严惩何以对得起我们国家的英雄先烈?不严惩何以平民愤?

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全票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2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荣誉。”

2018年5月8日,某知名自媒体在其平台发布了一段时长58秒、含有“连长,让我去炸那个碉堡吧。我是八分青年,这是我的八分堡”“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无痛人流!”等戏谑侮辱董存瑞烈士和叶挺烈士的短视频,随即被全网下架并宣布无限期整改。2019年4月1日,网民尹某云在网上发布多条侮辱四川因公牺牲消防员的言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公安机关迅速开展行动,于4月2日下午将其抓获。目前尹某云已被刑事拘留,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严惩!

我们要善于学习和运用英烈保护法,自觉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让英雄烈士蒙羞的行为说不,用法律的武器打击那些无知、无耻的民族败类和人渣,做正义凛然的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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