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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完善

2019-09-10陈振刚杨轩王洪富徐赟晟

大东方 2019年1期
关键词:仁寿县裁量权量刑

陈振刚 杨轩 王洪富 徐赟晟

摘  要:从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实践来看,由于司法不够独立,法官素质较低,法官滥用刑事裁量权的问题层出不穷,不仅直接影响了我国刑法在公众心中的公信力,也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所以,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立法,补缺司法空白;协调公检法机关的关系,实现司法独立;法院自身也要加大对立法的预测,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加强社会监督以确保我国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正确实施。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目标。

关键词:法官自由裁量权;刑事立法

一、法官滥用刑事裁量权的现状

1.无罪的公民被定罪和适用刑罚

法官滥用刑事自由权,导致无罪的公民被定罪和适用刑罚。法官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条件下,就判定法官认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使得无罪公民被定罪为有罪公民。法官在量刑时没有真正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涵,造成适用刑罚错误。比如许霆案,许霆先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后被重审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应考虑其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小相适应,这是表明犯罪与刑罚之间相互关系的一项原则。”然而,部分法官并没有真正理解罪责刑相适应的内涵,使得冤案、错案层出不穷。影响了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安定,降低了公众对司法工作的信心。

2.刑罚不均衡情形加重

对于类似的案件,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法院会出现完全不同的结果。在实践中,每一个法官对该罪名的理解不当、理解不深,都容易导致该类情况的出现。这样就容易造成刑罚不均衡情形的加重;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一些法官因一己之私、过失滥用自由裁量权,将不该减刑、假释的犯罪分子,予以减刑、假释,甚至是判定无罪。本应该接受继续改造的罪犯被提前假释、减刑之后,二次犯罪的机率可能也会增加,继而侵犯社会公众的权益,这对社会的危害是极大的。

二、法官滥用刑事裁量权的原因

1. 我国刑法立法本身不完善

我们国家是成文法、制定法国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只能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范围内行使。比如:关于信用卡犯罪。在刑(八)颁布之前,关于信用卡的使用范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在这之前,各地法院的法官可能就按照自己的主观判断来定性处理。由于我国《刑法》对犯罪和刑罚规定得过于概括、原则化,使得法官在具体适用法律时无法准确把握。如《刑法》中关于“情节严重的”、“情节恶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的规定过于概括、笼统。“刑事立法本身不完善,立法技术落后”,法律的疏密松紧直接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立法体系本身的不完善,导致有的法官盲目自信,滥用刑事裁量权。加快我国刑事立法本身的健全与发展是当前第一要务。

2.我国法官素质存在问题

部分法官专业法律素养、自身心理、生理的素质存在问题,对刑事政策的把握,对立法的意图理解不深。部分法官的个人素质不高,不能依法正确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如果法官没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和稳定的心里素质,就可能对案件作出不公正的裁决。使权力游离了实质主体的意志, 而成为形式主体( 司法人员) 牟取私利的商品。法官素质的提高可以先从制度上,严格法官的遴选制度,加大对我国司法考试的监考力度,对在职法官定期进行法制道德教育等方面着手。

三、完善我国刑事立法监督

1.贯彻《意见》,规范法官行为

要想实现法官自觉的规范自身的裁量权行为,应当从法院自身做起。在二○一二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从十八个方面,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给出了指导性的意见。其中,笔者认为在不断统一裁判标准、合理规范审级监督、强化审判管理上有了明显的进步性。就以不断统一裁判标准上来说,肯定了事物是不断运动变化的唯物辩证法的真理。其优越性体现在:一,对同一类案件进行审理时,要努力做到类似案件类似处理;二,下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有制定统一裁量标准的必要时,书面报告上级人民法院;三,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各法院对于同一类案件的审理结果存在明显的差异时,应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予以协调解决;四,若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涉及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新型、疑难问题的,要逐级书面报告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于统一裁判标准的指导性意见中,最高人民法院采用层层递进的方式,规范了法院自身的自由裁量权问题。在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上,无疑确定了一道正确的路线。

2. 完善立法解释,减少歧义

一部越严密的刑事立法,越能缩小及控制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应当提高刑法的严密程度, 增强其操作性,减少刑法立法自身的缺陷。鉴于此,有学者提出“完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解释,制定统一的量刑基准或量刑指南,刑事判例制度化,法官量刑理由展示制度化,逐步建立量刑评价体系和完善法官考评制度”。同时,在《意见》中,最高人民法院也指出要针对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司法调研。通过司法解释或司法政策,细化立法中的原则性条款和幅度过宽条款,规范选择性条款和授权条款,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及时清理已过时或与新法产生冲突的司法解释,避免引起歧义或规则冲突。

3.强化检察机关对刑事裁判的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作为司法监督机关,在刑事审判实践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其在刑事诉讼中的抗诉功能。比如对滥用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违法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应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法院与检察院相互监督、相互扶持,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法院应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对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应耐心采纳。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公诉机关,掌握了大量刑事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经过反复调查和斟酌后对法院进行的建议可以缩短案件审理时间,提高法院的办事效率,更可以限制法官滥用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幅度。

4.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

广大人民群众应时刻树立主人翁观念,积极行使自己对法院的监督权利。当自己或者身边的人的合法权利,因为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侵害时,应根据正当的法律程序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积极敢于向有关检察机关或上级法院控告检举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在证据充分,有法可寻的情况下,向新闻媒体进行揭露,促进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有效监督。使案件的审理得以公开化,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将必然考虑判决结果所带来的深远影响,从而公开、公正、公平的对案件进行审理。同时,社会监督,也使得法官为了避免自己在民众和新闻媒体出现错误,积极提高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以及办案能力,减少公众的质疑。

作者簡介:

陈振刚(1983.04-),男,汉族,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本科,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杨轩(1992.06-),男,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本科,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王洪富(1992.04-),男,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本科,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徐赟晟(1992.12-),男,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本科,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单位: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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