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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正义的多维属性探究

2019-09-10李春林王耀伟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

李春林 王耀伟

摘 要:自1982年美国环境正义运动萌发以来,环境正义理论日趋发达,其对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实践指导作用也愈发显现。重塑环境利益与负担的分配均衡,优化环境决策的程序公平,矫正环境分配结果失衡等,需要全面认识环境正义向社会正义的回归。超越以往狭隘的环境分配正义体系,构建更加广泛、多元务实的环境正义观念,乃是我国环境正义理论研究亟待矫正的理论问题。探究以环境分配正义、环境程序正义、环境矫正正义等多维属性为支撑的全方位、多渠道的解决路径,有利于增进对环境正义本质的全面理解和认识,从而能够为我国环境治理实践提供全新的视野和思路。这也有助于加快推进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

关键词:环境正义;环境分配正义;环境程序正义;环境矫正正义;生态文明建设

中图分类号:D9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7356(2019)-01-0050-07

作为人与人关系、人与自然关系的伦理规约,环境正义是人类对工业文明进行反思的产物。作为工业文明之后的文明形态,生态文明崇尚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和永续发展。因此,环境正义与生态文明有着内在的契合性和共同的伦理追求。这就决定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不仅要以环境正义为基础,而且也要以它为价值目标。正因如此,研究环境正义的基本属性对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尽管环境正义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谈论最多的环境理念之一,但似乎只有一个核心内涵被普遍接受,即环境利益与负担的公平分配[1]。从其历史起源可知,环境正义运动在最初主要关注的是环境恶物和环境善物的分配。环境正义突出表现在反对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环境剥削和掠夺,环境资源的不公平分配,环境负担的不公平承担,以及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对于弱势群体的环境权利的忽视、漠视和歧视等[2]。

近些年,受生态伦理学的影响,学者开始无限地延伸环境正义的时间与空间维度,主张不仅在当代人之间寻求代内正义,而且也在当代人与未来世代人之间寻求代际正义,同时还在人类与其他物种之间寻求自然正义[3]。应当说,环境问题在实质上是社会问题,环境正义自然是社会正义在环境领域的延伸。无论是晚近对环境正义进行超越社会的伦理延伸,还是早先把环境正义局限于环境恶物和善物的分配,都不可能真正解决环境正义问题。在此情形下,近年来环境正义逐渐回归社会正义。福斯特指出:环境正义是社会正义的分支,对分配正义问题的过分重视忽视了导致环境问题产生的社会结构因素[4]。美国环境正义运动深刻地表明:在一国内部,环境利益与负担在社会各个阶层或是群体中的分配通常并不公平,环境保护问题与社会正义问题因而必须一道解决[5]。缺少环境保护,我们的自然环境可能变得不适宜居住;缺少正义,我们的社会环境可能变得充满敌意[6]。最近,有学者把对于环境正义的伦理延伸与社会拓展结合起来,认为环境正义大致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从时空意义上的纵深角度来看,它应当具有包含全人类的、代际的正义的意义;二是从现实意义上的横亘领域来看,它应当包含分配的、程序的、矫正的、社会的等方面的正义维度[7]。

在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我们要超越环境正义对于环境负担在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分配不公的传统关注,寻求对环境正义进行生态和伦理延伸。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超越环境正义的分配维度而进入程序与矫正维度。唯有如此,环境正义才能完全回归社会正义,从而在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建设。国内对环境正义的研究起步较晚,系统性研究在环境正义产生30年以后才出现,与西方国家相比较为薄弱,理论性和系统性都略显不足[8]。为此,本文首先梳理环境正义的历史起源与晚近演變;然后对环境正义的分配正义、程序正义和矫正正义等维度进行逐一剖析,并分别探讨其各个维度在实现环境正义和推进环境治理中的功能和作用。

一、环境正义的历史起源与晚近演变

(一)环境正义的概念界定

环境正义由“环境”和“正义”两个概念组成,其中“环境”是指影响社区福祉各种因素的物理环境属性;而“正义”在此是指环境利益与负担的公平分配。因其源自美国民权运动,环境正义是指为解决环境利益、负担的分配问题,促进社区民主参与环境决策的一场政治和社会运动[9]。1998年美国联邦环保局(EPA)将环境正义定义为:环境正义作为一种公平待遇,即任何人不分种族、肤色、国籍或者收入,平等地参与、制订、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平待遇意味着没有任何群体因工业、商业,或行政命令造成的环境损害,而承担不成比例的负面影响①。早在1994年,克林顿总统签署的12898号行政命令就规定:联邦机构应酌情查明和处理其施政方针、政策活动对弱势群体和低收入人口造成的不利影响和环境负担,实现环境正义②。

综合国内外现有研究,环境正义乃是指通过保护生态环境、矫正环境侵权损害,在环境决策过程中强调公众参与民主化、注重弱势群体保护,追求环境利益和负担在种族、域际、代际之间的公平分配。因此,环境正义的基本特征可以归纳如下:一是,环境资源开发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保护所有物种不受生态破坏的权利;二是,环境决策应注重民主参与和弱势群体的环境权益保护,保障人人享有不受环境污染侵害的健康生活和工作环境;三是,环境损害赔偿按照严格责任原则,环境侵权损害得到及时救济和充分赔偿;四是,注重种际正义、区际正义、代内正义与代际正义间的协调,保障后代享有健康环境的权利,保障人类和其他生物享有生活在可持续发展星球上的权利。

(二)环境正义的历史起源

自20世纪60年代末现代环境监管体系兴起以来,种族正义议题便开始关注环保资源的分配对少数族群的影响[10]。在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美国非裔社区发起针对废弃物填埋选址和环境污染损害的民权运动,为环境正义运动的爆发奠定了社会基础[11]。1982年美国北卡罗来纳州沃伦县PCB填埋场引发的抗议示威运动,正式拉开了美国环境正义运动的帷幕[12]。接着1987年,基督联合教会针对“种族正义”问题发布《美国有毒废弃物与种族》的调查报告,罗列美国有色人种和低收入人群遭受不公正的环境损害现象,引发美国基层环境正义运动和学术界与政府的重大关注[13]。1991年首次有色人种领导环境会议初步达成关于环境正义17项基本原则的共识,以一种替代的限定方式来界定环境正义的范围。环境正义的政策最早始于1994年克林顿总统签署12898号行政命令[14],虽然1998年EPA对环境正义给出正式的官方定义,但在学术界对环境正义的内涵与范围的争论仍在继续。

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危机逐渐加剧、人们环保意识不断增强,争取环境正义的运动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兴起。与此同时,有关环境正义的理论研究也不断拓展,一些学者在环境正义的基础上还提出“气候正义”之类的概念,并把它与人权保护联系起来[15]。还有学者把环境正义升级为生态正义,从而不仅追求环境利益和负担在人类内部公平分配,而且也追求环境利益和负担在人类与世界上其余物种甚至存在物之间公平分配[16]。

(三)环境正义的晚近演变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环境正义理论的发展,环境正义超越主题的严格限定性而向社会广泛渗入,并逐步演变成为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环境正义先驱布拉德绘制的环境正义框架试图使环境决策更加民主,首先牵涉到的便是环境利益和负担该如何分配的政治哲学问题。很多学者因此将环境正义的研究限缩于分配正义领域,试图构建单一的环境分配正义体系。但是施劳斯伯格认为,分配正义并非环境正义唯一范式,环境正义倾向提供一种更加广泛、多元务实的正义观念[17]。追本溯源探究环境正义运动背后所呈现的社会因素,深入挖掘环境问题的本质便不难发现,环境正义运动所针对的环境利益和负担分配不公问题以及环境污染损害所造成的环境侵权问题,更多的是社会阶层分化以及贫富差距扩大过程中弱势群体所经历的社会不公现象的一个缩影。因此,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入,环境正义研究开始逐渐向社会正义回归。

环境正义在从初始的独立运行再到向社会正义回归的演化过程中,日益具有多维属性。从某种意义上讲环境正义的终极目标是实现社会正义,而摆脱各种社会不公的诱因则是破解各种环境非正义问题的关键所在。环境正义关注环境利益和负担分配在不同的社会群体之间的分配差异,并探讨环境利益和负担分配问题背后的种族、阶层、政治、经济等相关差异性因素。社会正义注重通过创设公正的社会制度确保人们的相关需求得到满足。无论是边沁“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原则,还是罗尔斯“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的原则,所有正义理念的出发点都立足于“人”的福利。复杂社会中人的需求相对多元化,单一的环境分配正义无法满足人们多样化的利益诉求。环境决策民主化对于程序正义的需求,环境利益和负担分配结果不公对矫正正义的需求等等,都使得环境正义演变为一个具有多维属性的概念。

理清环境正义演进的内在逻辑,并理解环境正义与社会正义的内在联系,才能了解环境正义理论目标演进的具体脉络。社会中弱势群体因贫穷困苦、资源匮乏、社会影响力弱以及政治参与度低等因素,在缺乏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自由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这种社会资源分布不均衡在环境领域带有严重的潜在性威胁。要想各种环境非正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或遏制,需要多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在环境正义的晚近演变中,环境正义理论日益多元化的转向不断丰富了环境正义的内涵,从而为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环境非正义现象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

二、环境正义作为一种分配正义

(一)环境分配正义的一般内涵

环境分配正义构成对环境正义多维属性中的分配正义维度的简称,环境分配正义是环境利益和负担的分配公平与否的基本原则。通常理解的“正义”概念与社会物品和负担的公平分配有关。分配关注是绝大多数正义理论的中心所在,它们也是有关环境保护的正义理论的中心主题。环境正义提供了一种在域际和域内公平分配权利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环境利益划分的方式和环境负担承受的适当比例[18]。环境分配正义是确定环境利益的划分以及环境负担的承受该如何实现社会公正的问题。对于如何实现分配正义众说纷纭,亚里士多德认为:应从人的配得值来确定配得份额,两个人都必须得到他们应当得到的相同份额,公正对他们而言才存在,就像他们都应当得到同样的份额一样[19]。配得值的考量会牵涉两个问题:现实中不平等已然存在,若不平等主体分配份额不同,差额分配可能会加深不平等;若不平等主体得到均等的配额本身就是一种分配不公。追求绝对的分配正义存在哲学当中二律背反,仿佛是一条死胡同。在现实生活中,分配规则制定往往会受到多种因素制约。当某一群体以自己的利益偏好为基础制定具有倾向性的分配规则,难以获得其他群体的认可,也很难保证分配正义。我们只能退而求其次,探求一种比较切合现实的分配规则来削减已然存在的不平等,以求最大限度地去接近分配正义。在此情形下,亚里士多德的配得值追求一种合乎比例分配方案,似乎是一种最不坏的办法。

(二)环境分配正义的主要内容

环境分配正义的主要內容是在各公民、群体、地区之间环境利益的公平分享、环境负担的公平分摊、环境风险的公平分担和环境责任的公平分配。简言之,就是如何实现环境利益和负担划分的分配公正。不同群体之间因制定分配规则考量的出发点不同,关于环境利益和负担的分配方式、方法以及结论也大相径庭。在分配正义诸原则的理论中,罗尔斯的“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原则影响最为深远。罗尔斯认为,平等的原初状态相对应于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中的自然状态,是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中的纯粹假设状态;正义的原则是在一种无知之幕的背后被选择的,这可以保证任何人在原则的选择中都不会因为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20]。但这种纯粹的理性假设与现实相悖,制定环境利益和负担分配规则的环境决策者往往会受到利益团体的游说,政策绩效考核等因素的影响,难以排除干扰做出没有倾向性的选择。亚里士多德提醒我们:所有关于分配正义的理论都具有歧视性,问题在于哪一种歧视是公正的?而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取决于所讨论行为的目的[21]。

在首都严重的雾霾天气之下没有人能享受特供的空气,全球变暖极端天气增多没人知道自己会处于何种境遇。高污染、高排耗企业所造成的环境损害、风险和负担最终会转嫁或者分摊到他人身上。在此情形下,环境分配正义需要最大限度的考虑和权衡弱势群体的利益。首先,环境利益的公平分享尤其需要注重区际、代际和种际之间的公平,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其次,环境负担的分摊需要在遵循社会发展的客观前提下合理分析不同地区、群体之间的相关差异;复次,环境风险的公平分担需要着重照顾弱势群体的风险承受能力;最后,环境责任的公平分配需要尽可能地将环境责任进行量化分析,责任配给因人而异,允许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三)环境分配正义的基本功能

环境正义运动关注的核心是弱势群体环境利益和负担的分配不公问题,环境分配正义的实现是解决环境非正义问题的关键所在。环境分配正义聚焦于各公民、群体、地区之间环境利益的公平分享、环境负担的公平分摊、环境风险的公平分担和环境责任的公平分配问题,是实现环境正义最主要、最直接的基本方式。如果环境分配正义失衡,或将直接导致环境非正义问题扩散开来。分配不公现象的合理性解释无法消除分配不公的恶果,分配失衡应视为达成可承受之环境恶果的现实性权衡,如何确定环境分配正义与其他目标相平衡是具体环境决策的重难点[22]。

弱势群体因政治参与度较低、社会影响力较弱,其利益诉求比较容易被忽视,进而造成环境分配不公的悲剧在现实中上演。如2007年厦门市民抵制PX项目而发起的邻避运动影响强烈,最终PX项目落户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暂且对PX备受争议的致癌物质、危害人体健康等因素避而不谈,仅古雷PX项目分别于2013年7月以及2015年4月发生的两次爆炸足以令当地居民人心惶惶,而爆炸所导致的空气污染和原料泄露更是让人不免忧心忡忡。在两年中发生两次爆炸不仅曝光了古雷PX项目不仅设备、技术不达标,而且,当地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管存在严重缺位。古雷港区居民应与厦门市民一样享有健康的生活环境不受损害的权利,但他们关于环境利益的诉求仿佛被爆炸声淹没般未能激起一丝波澜。作为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缺乏表达渠道、影响力度较小又没有申诉渠道,往往很容易被忽视以至酿成悲剧。环境正义之源的PCB抗议示威活动,不过是弱势群体对环境分配不公现象积怨至深的导火索罢了。从现实地消除环境风险分配失衡问题入手,是解决环境非正义问题实现环境正义的最基本途径。

三、环境正义作为一种程序正义

(一)环境程序正义的一般内涵

环境程序正义是环境正义领域的一个新概念,环境程序正义的基本内涵缺乏科学的整体概括。环境程序正义作为环境正义的一个维度,虽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程序正义,却与之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只有在准确把握程序正义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够厘清环境程序正义的基本内涵。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侧重于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正义是正义程序之结果,只有程序是确定的,而结果则是不确定的。也就是说如果程序本身是正義的,那么它所达成的任何结果都是正义的,无论它们是什么[23]。德沃金将程序正义定义为“平等对待的权利”。赵旭东教授认为,程序正义是一种法律精神或法律理念,任何法律决定必须经过正当的程序,而这种程序的正当性体现为特定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律授权所作出的与程序有关的行为[24]。因研究者出发的视角和语境不同,对程序正义的界定也各不相同。

结合程序正义的相关研究,本文认为环境程序正义并非平等分配某种利益或机会,而是在关涉环境利益或负担划分的环境决策中,利益相关者的关切都应得到平等的关心和尊重。环境程序正义摆脱以往环境正义运动过分关注环境政策分配结果正义与否的思维定式,开始重视环境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公正性,这是环境正义理念研究的新突破。在许多情况下,结果是否正义的判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导出结果的程序是否公正。环境程序正义需要在环境决策中注重发挥弱势群体的民主参与、协商,不仅要求注重民主参与环境决策的过程,而且也要关注环境决策的过程是否旨在导致公平的结果。

(二)环境程序正义的主要内容

环境程序正义的概念和基本内涵是解决对环境程序正义的认识问题,把握环境程序正义的切入点。而环境程序正义主要内容研究则是环境决策具体制定与落实的关键,也是实现环境正义的前提条件。环境程序正义要求在环境决策过程中体现正义,如何在环境利益和负担的环境决策过程中实现程序正义,是环境非正义问题的关键症结所在。泰勒认为,程序正义由影响人们感知过程公平与否的四个具体因素组成,即话语权、尊严、信誉和中立性;当人们在决策过程中享有话语权和充分参与、受到相应尊重、信任决策者能够保持公正、相信决策过程没有偏见,人们便会相信程序是公正的[25]。

根据泰勒对程序正义基本要素的归纳,结合环境正义相关理念,可以将环境程序正义的主要内容划分为四类:一是,在环境决策过程中应保障充分而有效的公众参与,注重环境利益相关者的意见表达渠道畅通,提高弱势群体在环境决策中话语权;二是,在环境决策过程中保护人们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不受环境污染侵害,尊重人们的生活习惯、习俗,使人们感受到环境决策对公民环境权益的尊重;三是,环境决策过程应阳光透明、公开公正,让人们能够信赖政府、相信环境决策过程公正无偏见;四是,政府在环境决策过程中要秉持公正、客观中立的态度,不受利益集团等相关因素驱使,合理分析环境利益和负担在不同群体之间的影响进而理性决策。

(三)环境程序正义的基本功能

环境程序正义对环境决策中实现环境正义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在环境决策过程中程序正义却相对容易被忽略。环境决策过程应注重公平的环境程序正义,是实现环境分配正义和环境矫正正义的前提条件。不过程序公平能否抵消不成比例的结果不公尚未可知,有些人认为,如果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考虑到各方不同的利益要求并给予足够关注,即使导致一个群体从属于另一个群体,这样的结果也是正义的[26]。就像蛋糕分配中切蛋糕的人最后领取蛋糕一样,完善的环境程序正义,能够为环境正义的实现提供现实的程序保障。

如果最初的环境决策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公正,或将直接导致环境分配失衡、阻断环境矫正正义实现的可能性。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北大师生以“鲟鳇鱼、松花江和太阳岛”为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被驳回就是程序不公正的实例。2005年吉林石化的双苯厂爆炸事故导致100吨苯类污染物流入松花江,致使松花江流域遭受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虽该诉讼以自然物为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符。但是黑龙江省高院却并未以原告不适格驳回诉讼请求,而是黑龙江省高院在接到诉状之后以“本案与你们无关、目前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以及一切听从国务院决定”为由,委婉地将司法问题政治化处理,最终该案不了了之。双苯厂爆炸造成影响范围广泛、危害严重的环境损害,但本案在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程序尚未展开,便被扼杀在襁褓之中。由此可见,程序是实现正义的前提保障,环境程序正义在促进环境正义实现过程中不可或缺。

四、环境正义作为一种矫正正义

(一)环境矫正正义的一般内涵

矫正正义不仅涉及对违法行为的公正惩罚以及对其所造成损害的公正处理,还牵涉到承担弥补自己致损的过错责任。矫正正义并不仅仅局限于狭隘的报应正义,它既包括对违反环境法行为的惩罚,也包含对环境损害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进行补救;虽然其补救办法可能意味着补偿正义(即财产损害赔偿足以使受害者恢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但“矫正”一词则意味着拒绝接受任何仅凭财产损害赔偿就可容忍不公正行为的说法[27]。布拉德的环境正义框架中主张对环境污染的制造者严格问责,将举证责任倒置于污染者以便于对环境损害的受害者进行损害赔偿,就是环境矫正正义的体现[28]。通过创设严格规范环境侵权责任制度来矫正过显失公平的环境损害结果,是环境矫正正义的价值追求。

结合环境矫正正义相关研究可以得出,环境矫正正义是以矫正环境损害等违法行为后果为目的,不仅涉及对违法者的违法行为进行公正惩罚,而且还涉及弥补其所应承担的损害责任的法律责任制度。环境分配正义追求环境利益和负担分配方式的公平性,环境程序正义所要求的是在环境决策过程中体现出公正。虽然环境分配正义与环境程序正义的侧重点各有不同,但二者之间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即对最终结果公正的追索。而环境矫正正义则是通过对结果不公的现象或行为进行矫正,以实现最终结果正义之目的。环境矫正正义是针对环境利益和负担分配结果显失公平、环境决策过程有失公正,进行再调整以达到一种平衡状态的最终保障。

(二)环境矫正正义的主要内容

环境矫正正义并非是要矫正在市场社会中通过竞争产生的分配性后果,而是要阻止这种分配带来的可能风险与伤害,矫正这种环境恶物的不公平分配带来的可能后果[29]。环境矫正正义的主要内容与矫正正义相似,是矫正正义在环境领域中的细化。矫正正义是一种通常与侵权、合同等私法相关联的概念,与传统补偿方式比有三大不同之处:其一,修复各方之间可识别的离散伤害,而非治愈弥散的社会伤害;其二,利用违法者的资产来弥补个人损失,而非用公款来改善公共福利;其三,倾向于对特定的违法者进行追溯性制裁,而非对预期性违法行为的防范与监管[30]。

通过分析研究矫正正义的基本內容并结合环境正义的基本理论,我们认为环境矫正正义的主要内容应包含以下三点:首先,环境矫正正义并不包含各种社会非正义损害,而是主要是针对修复环境领域中存在的环境侵权损害问题;其次,环境矫正正义要求首先利用违法者自身的资金去弥补环境损害,即向造成环境损害后果的污染者、生产者和污染保护伞的提供者追偿,在污染者自身资产不足以弥补环境损害结果的时候再行动用环境保护公益基金;最后,环境矫正正义是环境法以环境污染损害的预防为主、治理为辅的基本理念的补充,其通过对特定的环境损害行为的违法者进行追溯性制裁以求达到惩戒效果。

(三)环境矫正正义的基本功能

环境矫正正义的基本功能是通过矫正环境侵权行为所导致的环境损害结果,调整受害者与侵权者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而达到一种平衡状态以实现环境正义。阳庚德教授认为:矫正正义是侵权责任正当性论证的必要条件,任何不以矫正正义为基础来强加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都是不正义的,是自我无效的法律规范[31]。环境矫正正义的“矫正”功效对实现环境正义的实现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效率与公平价值理念之争在环境侵权领域,形成了功利主义与矫正正义之间的冲突与对立。自由竞争中优胜劣汰自然法则的最终导向是环境资源不断向少数人集中,通过矫正正义逆势而为来保障社会公正之路注定步履维艰。

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促进当今社会的繁荣,也加剧了社会阶层分化和资源分配不均衡的扩大。在社会财富差距扩大、政治参与不均衡、环境资源不对等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矫正不公现象。1972年达拉斯的官员明知铅冶炼厂附近少数族裔社区儿童血液中的铅水平明显升高,尽管当地居民一再抱怨,但政府仍旧没有采取任何行动,环保局甚至拒绝自愿的清洁计划并认为简单的撒土种草就足够。布拉德认为,这是美国联邦环保局对弱势群体社群所存在的环境污染损害的有意忽视,是一种冷血无情的治理不作为[32]。1992年美国的《国家法律杂志》对联邦环保局执法状况的调查报告表明:1985至1991年间的环保局民事执法在中,违反环境法的平均处罚白人地区比少数族裔地区的处罚额度高46%,对于违反环境法的平均处罚高收入社区比低收入社区的处罚额度高52%[33]。矫正不公或缺失都将造成环境侵权责任失衡,致使环境非正义蔓延和社会不公事态的扩大,因而环境矫正正义是环境正义实现的最终保障。

五、结语

环境正义作为一种社会正义,应当全面认识其具有体系性的多维属性,而非将思维局限于分配正义一隅。仅从分配正义的角度去把握环境正义,无法充分而有效的解决环境正义所面临的纷繁复杂的问题。而且,当人们遭遇环境不公正时,不会仅局限于对环境利益和环境负担的公平分配的诉求,人们同样也会去深入地思考环境决策过程公平与否,以及环境不公现象背后所牵涉的深层次社会不公问题。当然,从环境正义的基本组成概念来理解和探究环境正义,也需要避免环境正义包涵议题过于泛化而不利于环境正义的实现。实现环境正义问题,需要结合社会现实通过制定或修订立法和政策来寻求系统性的实现,探究以环境分配正义、环境程序正义、环境矫正正义等理论为支撑的全方位、多渠道、多元化的解决路径。通过分析环境正义多维属性,将笼统的环境正义概念更加具体化、明晰化,会有利于增进对环境正义理论研究的理解和认识,有利于增强环境正义整体性和系统性地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有利于促进环境正义理论对于我国环境决策和环境治理实践领域的指导。

注释:

①  U.S. EPA,Final Guidance for Incorporating Environmental Justice in EPA’s NEPA Compliance Analysis 7-8(1998),available at https://www.epa.gov/sites/production/files/2015-02/documents/ej_ guidance_nepa_epa0498.pdf

②  Executive Order 12898:Federal Actions to Address Environmental Justice in Minority Populations and Low-Income Populations,Feb. 11,1994.

[參考文献]

[1]  Andrew Dobson. Justice and the Environment: Conceptions of Environmental Sustainability and Theories of Distributive Justice[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20.

[2]  权睿学,范小玲. 评析“环境衡平正义”[J]. 环境保护,2004(10):60-63.

[3]  黄明健. 论作为整体公平的生态正义[J]. 东南学术,2006(5):131-137.

[4]  Foster S. Justice from the ground up: distributive inequities,grassroots resistance,and the transformative politics of the environmental justice movement[J]. California Law Review,1998,86(4):775-841.

[5]  李春林. 国际环境法中的差别待遇研究[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95.

[6]  彼得·温茨. 环境正义论[M]. 朱丹琼,宋玉波,译.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2.

[7]  熊晓青. 守成与创新:中国环境正义的理论及其实现[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99.

[8]  苑银和. 环境正义论批判[D]. 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13:16.

[9]  Thomson Reuters. Symposium: Environmental Ethics and Policy: Bringing Philosophy Down to Earth[J]. Davis Law Review,2003(10):5.

[10]  Yang T. Melding Civil Rights and Environmentalism: Finding Environmental Justice's Place in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J]. Social Science Electronic Publishing,2001(1):1.

[11]  Pedersen O W. Environmental principles and environmental justice[J]. Environmental Law Review,2010,12(1): 26-49.

[12]  Franzen A K. The time is now for environmental justice: Congress must take action by codifying executive order 12898[J]. Penn State Environmental Law Review,2009,17(3):379-406.

[13]  Bullard R D,Mohai P,Saha R,et al. Toxic Wastes and Race at Twenty: Why Race Still Matters After All of These Years[J]. Environmental Law,2008,38:371-411.

[14]  Andrew J Doyle. Environmental Justice on the Move[J]. Federal Lawyer, 2015 (7):62-69.

[15]  Stephen Humphreys. Human Rights and Climate Change[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0:347.

[16]  Klaus Bosselmann. Ecological Justice and Law[C]//Benjamin J Richardson,Stepan Wood. Environmental Law for Sustainability: A Reader,Oxford: Hart Publishing,2006: 129.

[17]  David Schlosberg. Defining Environmental Justice: Theories,Move-ments,and Nature[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2.

[18]  陈泉生. 环境法哲学:第1版[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550.

[19]  亚里士多德. 尼格马可伦理学[M]. 邓安庆,译.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175.

[20]  约翰·罗尔斯. 正义论[M]. 何怀宏,等译.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26.

[21]  迈克尔·桑德尔. 公正:该如何做是好[M]. 朱慧玲,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1:228.

[22]  Alice Kaswan. Distributive Justice and the Environmental[J]. North Carolina Law Review,2003(3):1031-1116.

[23]  姚大志. 一种程序正义?: 罗尔斯正义原则献疑[J]. 江海学刊,2010(3): 31-36.

[24]  趙旭东. 程序正义概念与标准的再认识[J]. 法律科学,2003(6):88-94.

[25]  Tatar J R,Kaasa S O,Cauffman E. Perceptions of procedural justice among female offenders: Time does not heal all wounds.[J]. Psychology,Public Policy,and Law,2012,18(2): 268-296.

[26]  Kuehn Robert R. A Taxonomy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J]. Environmental Law Reporter,2000(9): 10681-10703.

[27]  Todd J. Trade Treaties,Citizen Submissions,and Environmental Justice[J]. Social Science Electronic Publishing,2017,44(1):89-146.

[28]  Bullard R D. Environmental Justice for All: It's the Right Thing to Do[J]. J.envtl.l. & Litig,1994:281-300.

[29]  郁乐. 环境正义的分配、矫正与承认及其内在逻辑[J].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8(2): 43-49.

[30]  Zimmerman,Adam S. The Corrective Justice State[J]. Journal of Tort Law,2012,5(1/2):189-225.

[31]  阳庚德. 矫正正义和功利考量互补论:统一的侵权法理论基础之建构 [J]. 法律适用,2013(8):45-50.

[32]  Bullard Robert D. Environmental Racism and “Invisible” Communities[J]. West Virginia Law Review,1994(2):1037-1045.

[33]  Marianne Lavelle. Unequal Protection: The Racial Divide in Environmental Law[J]. National Law Journal,1992(9):7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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