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犯罪成因与情境预防对策的实证研究
2019-09-10潘若喆
潘若喆
摘要:贪污犯罪会受到主体、目标、时间、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通过对样本案例的分析得出各因素是如何作用于贪污犯罪的发生,明确何种情况下更易滋生贪污行为,从而根据情景预防的相关理论提出增加犯罪成本、政府财务公开以及对目标进行加固的预防对策,进而降低贪污犯罪的发生。
关键词:贪污犯罪;情景预防;实证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自十八大以来,我国对于贪污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增强,监察委员会的建立和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都将有力推进反腐工作的深入。笔者通过“北大法寶”以及“裁判文书网”检索到,2017年贪污罪.审判决书为4873份,较2016年的5698份减少了825份,降幅达到14%以上。但不可否认,现在贪污犯罪的总数依然较大,反腐的情势依旧严峻。本文通过讨2017年Z省83份一审刑事判决书作为分析样本,通过分析总结判决书中记载的相关细节特征并加以统计,来研究贪污犯罪的犯罪原因,并结合情境预防的相关理论来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
二、贪污犯罪的情境要素实证分析
犯罪情境,是指可以影响、诱导潜在犯罪人产生动机,决定及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环境中的各种人文状况和物理环境。这种情境的内容不是单一的,而是个人生活状况诸方面的综合,也是直接影响个体行为状况的综合。犯罪情境是与犯罪发生直接相关的,很多时候,一个并没有犯罪意图的人处于一个易于引起某种犯罪的情境下时,往往会受到情境的影响而逐步走上犯罪的道路。贪污犯罪便是这样一种典型的犯罪类型。因此控制好贪污犯罪的情景要素将有利于从微观层面上控制贪污犯罪的发生。
犯罪情境一般包括四种要素:主体要素、目标要素、时间要素和环境要素。下面将结合统计出来的具体数据进行具体的展开分析。
(一)主体要素
1.行为人开始实施贪污犯罪行为时年龄要素
经过对样本文书的筛选,具有出生日期记载的共有71份,主要犯罪高发区在35岁以后,共有57人次,占比80.2%。这与贪污犯罪的特点相关联,即大部分贪污犯罪需要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职权和影响力,这都需要一定的时间积累。此外,当行为人步入中年以后,其受到家庭经济、社会影响等各方面的因素都会加大其对于利益的渴望,并且由于工作年限的增加,可能自身对于自己的要求也会相应降低,从而更容易促使犯罪的发生。此外,有21.2%的人是50岁以上才实施贪污犯罪的,这可能与其临近退休,想要在离岗之前捞一把的心态有关,这种侥幸心理往往便是晚节不保的原因所在。因此对于35岁以上的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属于贪污犯罪的高发人群.需要投注以更高的注意和更强的监督力度。
2.贪污犯罪行为人的受教育程度因素
从样本中选取了有学历记载的76份判决书,通过统计得出图2。从图2中可以看出,本科及以上学历者仅占29%,中专及以下者却占到31.5%,而与学历挂钩的是一个人的受教育程度。相对而言,受教育程度越高,一个人的素养在通常情况下也会更好,同时在学习的过程中往往会对法律规范、社会准则了解的更多更深,付其敬畏和对己约束力也会更强。此外,由于高学历者相较其他同级别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有更好的升迁机会,因此他们对于自己职位的重视程度会高于较低学历者,犯罪成本会相对更高,这也会制约其产生犯罪的动机。
但是,高学历者一旦实施犯罪,其犯罪手段和反侦查能力也会更加高超,因为其学的多懂的多,知道如何避开普通的审查。事实上真正决定行为人是否可以避免贪污犯罪的关键还是看一个人的意志品质和自我操守,只是从通常意义上而言,高学历者往往有具有更坚强的意志品质和更严格的自我操守,这也就是为什么图2中低学历者更易犯罪的原因。
3.行为人实行贪污行为时的身份地位要素
从图3中可以看出,2017年度贪污类犯罪的犯罪主体大部分集中在基层官员干部身上,副处级以上的干部仅有3人,占比3.6%,正科级以下干部及公务人员共26人,占比31.3%o令人感到意外的是,传统观念上贪污罪的主体——公务员仅占急体贪污犯罪人员的34.9%。基层自治组织以及国有企业成为了贪污罪的重灾区,其中村级干部实行贪污行为的共有18人,国有企业人员实行贪污行为的有16人,两项合计占比达到了41%。图3中最后一项是指被告人并非从事公务的人员,但是作为贪污罪的共犯而加以人罪,人数也占到了10.8%o
因此概括而言,贪污类犯罪存在有“小官化”的情况,很多贪污犯罪行为都是由直接掌管国有资产或者有直接经手国有资产的人员实施的。国有资产的流动往往带有大额性的特点,像“何福祥贪污案”中,被告人何福祥仅仅是一个环卫站的站长,却能通过虚报工资表的形式贪污近500万元,“位卑而权重”的情况在监督不及时的时候会很容易滋生贪污行为的发生。此外,基层公务人员更容易与社会人员相接触,也更容易受到社会人员的摔掇,从而实施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村级单位因为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存在,拥有较大的自主权,也同时因为村这种组织形式具有较强的封闭性,对于监督而言存在天然的障碍,所以也非常容易引发贪污犯罪。
(二)目标要素
贪污犯罪其本质上是贪利性犯罪,行为人的目标便是与其职务相关联的公共财物。但是不同职位的行为人可能使用的贪污行为会有差别,因此需要对贪污罪目标要素中的贪污行为以及贪污数额进行探析。
1.行为人实施贪污犯罪的行为类型要素
图4中直接侵吞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私立小金库,将应当上交的公款截留部分,用于自己的开销;(2)以‘旧常使用、过节送礼”等名义用超出正常使用范围的公款购买加油卡、购物卡等,将多余剩下的部分进行私分。这种行为往往带有表面正当性和隐秘性,若非数额太过离谱确实难以分辨,因此直接侵吞的行为是最为多见。而其他方式骗领公款的行为数量较多是由于行为人的职权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如虚报林木面积、虚增茶苗采购款等,单一罗列过于繁复,因此聚而归之。此外,行为人在实施贪污行为时可能采用多种行为类型,因此行为类型的总数会超过样本数。
从图4中可以看出,行为人为了获取目标财物时都会使用伪造正常的表面情形来掩盖其犯罪行为,并且这种掩饰行为能够通过审批获得目标收益除了因为自己的职务便利外更多的是因为其迷惑性较强,如果不进行实质性的调查难以发现问题所在.这也就是为什么贪污犯罪的犯罪黑数很大的缘故。而当行为人的职权涉及拆迁、工程建设等房地产项目时,更容易导致贪污的发生,其占比可以达到245%。而另外一个犯罪高发的情形是行为人负责财务报销或者担任出纳,利用其职业知识的优势和工作的便利实施犯罪。
2.行为人贪污所得金额数量
从图5中可以看出,行为人主要通过贪污行为获得的收益集中在3万至20万之间,占比达到56.6%,总体而言涉案金额不会太高,这与受贿型犯罪动辄百万千万不同,主要也是因为监管和审查体制的存在,过大的数额往往难以长期掩饰。同时,贪污行为的发展往往是起源于“贪小便宜”的心理,因此有些贪污犯罪是日积月累小额贪污累积的结果。同时从行为人的心理角度考虑,过于高额的贪污行为会给行为人更大的压力,因为贪污行为的另一方对象是国家,不像贿赂犯罪的双方是基于同一利益而共存的。
笔者同时也观察到,在仅有的三个300万元以上的贪污案件中,两个都是职位较低的人员,一个是环卫站站长,一个是村里的报账员。基层人员对于自己的职位的重视程度并不如职位较高的人员那么看重,因此对于他们而言,犯罪被发现而失去的职位,即犯罪成本远低于其犯罪所能获得的收益,所以这也是为什么会出现“小官大贪”的情况。
(三)时间要素
1.行为人初犯到被刑拘的时间长短
从图6中可以看出,行为人实施贪污行为后,能在两年以内被发现贪污行为并予以刑拘的只有19人,占比22.9%,相对比之下,10年之后才能发现贪污行为的就有12人,占比14.5%。大部分的行为人集中在3-5年的时间段内被发现其贪污行为并进行处理,共有37人,占比44.6%。这可能与侦查周期和审查周期相挂钩,启动追责程序可能并没有那么迅速。
但是由于处理不及时所带来的后果便是行为人极有可能发生多次犯罪。图7中,行为人在初次犯罪后一年内即被查获的有9人次,而剩下的74人次中有47人选择了再次或多次犯罪,占比达到63.5%。这说明贪污型犯罪具有较高的重复犯罪率,一次贪污行为的结束往往是下一次贪污行为的开端,因为每一次不被别人发现的贪污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很高,相比付出的成本很低。当财物获取太过轻松,行为人在高收益的引诱下.基于侥幸心理实施二次犯罪。
2.行为人贪污行为的持续时长
这里的贪污行为持续时长是指行为人初次实施贪污行为到最后一次实施贪污行为之间的时间跨度。从图8中可以看出一半的贪污行为持续时长为一年及以下,占比达到50.6%,而持续4年及以上者仅占18%。这组数据看起來与图6图7的数据有所矛盾,但对这种数据印象较大的一个因素是行为人工作的变动因素。有一些案例中,行为人由于工程或者拆迁等事由担任“指挥部负责人”、“拆迁小组成员”等临时性的公务机构,其权力的时长也与这些临时工作的时长相挂钩,这也就是为什么图8中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下的人数较多的重要原因。
(四)环境要素
犯罪情境中的环境有宏观和微观的区别。微观环境往往指的是犯罪发生的具体客观场所,这在贪污型犯罪中由于行为人职权的不同,办公地点的不同而会出现较大的差异,因此难以对其进行统计。宏观环境则涉及社会对于贪污犯罪的制约氛围,例如对于贪污犯罪的教育和监督、公众对于贪污犯罪的态度等方面。本文从样本中想要展开研究的是贪污型犯罪的参与人数问题。
从图9中可以看出,共有54个案例中存在多人共同实施贪污行为的情况发生,占比达到了65%,其中有9个是受到社会人员的诱惑实施的共同犯罪。公务人员的个人思想是比较容易受到周围环境和身边人员的影响的,这也就导致了贪污犯罪的集体化。此外,一个机关内部事实上是会形成一个封闭的环境,如果信息和相关程序不公开或者不能及时有效监督审查的话,贪污行为确实难以被发现。
三、贪污犯罪的情境预防对策
在情景预防理论的发展过程中,有三种学说为其提供了理论渊源。新古典学派为情景预防提供了理论根据,该学派认为犯罪是行为人权衡风险与回报、成本与收益的基础上理性选择的结果。既然如此就可以通过增加犯罪成本,减少犯罪收益来控制犯罪。情景预防也正是围绕这一思路而展开的。而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为情景预防的产生提供了理论支撑,对于某些犯罪,犯罪行为及其被害现象是由加害人与被害人在一定的社会情景中共同“造就”的。相应地,犯罪预防的途径除了预防加害之外,还应该包括预防被害。但贪污犯罪由于其无传统意义上的被害人而并不适用这个学说的理论。之后环境犯罪学的发展又为情景预防的发展注入了新的生命力,该学说认为犯罪是一种复杂的行为,犯罪的发生需要四个条件法律、犯罪人、目标和场所。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偶发性犯罪都不是处心积虑的结果,犯罪之所以发生,与环境影响关系密切。没有法律,就无所谓犯罪没有犯罪人,就无人实施违犯刑律的行为,也就产生不了犯罪缺乏犯罪目标,犯罪也不能发生没有一个特定的时空场所,犯罪也无处可发。
因此综合以上的学说观点,本文认为针对贪污犯罪的情景预防对策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着手:(1)提升犯罪成本,减少犯罪动机的产生;(2)推行政务公开财产公开,做到阳光行政;(3)对目标进行加固,增加行为人获取目标的难度。
(一)提升犯罪成本,降低犯罪动机的产生
提升犯罪成本,应当作两方面的解释,一是提升犯罪行为的实施成本,二是提升犯罪的机会成本。对于第一个方面,现在行为人实施贪污行为往往并不会受到很多阻碍,这与我国现在的制度漏洞有关,很多时候审查监督都是浮于形式,因此行为人只需要做好表面的掩饰工作即可。由上文的图4也能看出,行为人有时只需要多报一些数字就能获得很高的收益,这种行为成本几乎为零的情况必然容易滋生贪污的情况。因此在诸如拆迁、工程建设等会涉及大额资金流动的工作岗位上,应当有专职的独立机关对相关申报内容进行实质内容上的审查,至少要告诉相关人员,想要进行贪污行为是不容易的,要冒很高风险的,从而对其心理上施加压力,减少其犯罪动机的产生。
第二个方面则需要提高对于贪污犯罪的惩处力度。首先,要加大对于从事公务人员的监察力度,让监察机关确实起到“达摩克里斯之剑”的作用。原来我们国家的行政监察机关缺乏实质意义上的监察作用,对公务人员的威慑力有限,现在在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这一情形将得到改善,但对基层组织或者偏远地区进行还需要加强有效的监察。其次,对于贪污犯罪的刑罚应当规定的更为细致严格。16年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贪污数额以3万、20万、300万为三个量刑浮动点,但从上文图5中可以看出,大部分犯罪处于100万元以下的范围。量刑幅度跨幅过大会发生如贪污30万元与贪污60万元最后量刑相当的情况,然后两者贪污数量相差一倍。这样容易鼓励行为人在同一量刑档次内选择更高额的数额进行贪污。根据上文图5统计的内容,建议将300万改为100万作为第三个量刑浮动点,避免量刑幅度过大带来的有关问题。
此外,贪污犯罪作为贪利型犯罪,利益是犯罪分子所追求的最终目标。现在对于贪污犯罪都会在主刑的基础上增加罚金刑也是出于这个方面的考虑,惩其所欲来达到遏制的作用。但是现在罚金刑适用的标准模糊不清,主要问题是存在在“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档中。根据规定,这一档贪污犯罪应当并处“2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从实务中看更倾向于靠近下限处以罚金。如何福祥贪污、挪用公款、滥用职权案中,何福祥贪污近500万元并处的罚金为人民币40万元,而余建成贪污、挪用公款案中余建成贪污约20万元,所并处的罚金却达到人民币24万元。前者的贪污数额是后者的近25倍,但罚金仅仅多了16万元,这难免让人产生,如果是出于追逐钱财的角度,一样贪为什么不多贪一点?虽说罚金刑前置的是要追缴违法所得,但很多时候犯罪分子都会提前转移财产,甚至出现“裸官”的存在。法律不能因为实际上难以操作而订立一个可能被实行的数额,像何福祥案中,其罚金刑幅度范围应当为20万至900多万,在没有其他从轻情节考量的前提下定40万的罚金委实过低。明确不同贪污数额的不同罚金额度,做到多贪多罚,才能有效降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同时也能对后来者起到警示作用。
(二)实行政务财务公开,做到阳光行政
贪污犯罪的犯罪黑数大源于其犯罪行为的隐蔽性,而这与传统行政只公开结果不公开过程相挂钩。行为人在实行职权行为时如果没有充分的监督,会更容易产生逐利行为。我国虽然实行的是人民监督模式,但是很多时候由于政务内容的封闭性,像一堵堵墙一般,将人民监督隔绝于墙外,即使人民想要履行监督权也无从着手。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制度,除了涉及国家或个人秘密的信息,都应当通过合理可行的渠道予以公布,并同时建立好反馈和举报机制,从而增加行为人的犯罪风险。
而对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问题,我国事实上动议肇始至今已有25年时间,但现在仍处于局部试点的状态。而在许多西方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已经相当完善。法国早在1998年就制定了《政治家生活资金透明度法》,这是规范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一项专门法律。而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已经有了超过30年的历史。该制度始于1978年颁布的《政府官员行为道德法》。根据这项法律,包括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任职前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上任后还须按月申报。同时,财产申报不只限于申报者本人,还须包括其配偶和抚养子女的有关情况。除在国家安全部门工作或其他不宜暴露身份的官员外,各受理申报的机关均须将财产申报资料公开,供大众查阅复印,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财产申报制度有利于公众知晓某公职人员其应当可以享有的生活水平,如果其出现了明显超出其收入水平的消费情况,公众也能及时察觉并加以反馈。这样,即使公职人员取得了非法收入,其也难以随意花费,同时也更加容易被发觉,因此降低了贪污行为带来的收益程度。
总体而言,阳光行政的目的是为了真正建设起人民监督的制度,因为专责机关毕竟人员有限,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只有通过人民监督的方式才能有效减少犯罪黑数,从而达到遏制贪污的作用。
(三)对目标进行加固,增加行为人获取目标的难度
贪污犯罪较之其他类型犯罪存有犯罪行为多样化的特点,因此传统意义上对于目标的加固行为并不能适用于所有贪污情形中。但是对于某些主要的贪污行为还是能通过目标加固的方式加以遏制。
目标加固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减少犯罪:其一,行为人由于意识到破坏障碍物的难度加大,可能会放弃犯罪念头;其二,如果行为人执意要犯罪就需要破除障碍,可能长时间滞留在现场,在犯罪得逞前被抓获。因此在如用公款购买各类消费卡、加油卡等物件的时候,建立实名制度,明确消费卡等流向,确保预算和实际操作相一致,这样也能避免公务人员可以肆意拿着匿名或不记名的消费卡无压力地消费。
对于报销型贪污行为,要切实做到实报实销,并对发票进行严格审批,严禁用不相关的发票来进行报销,同时建立关于发票的定期实质审查机制,减少伪造发票的情况发生。
此外,由于现在工资的发放、交易金额的流通等大多通过银行转账、线上转账等方式进行,因此对于公务人员的相关银行账户进行定期监管,一旦出现非常规的资金流动情况及时介入调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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