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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唐代丧服制度的变化

2019-09-10周丽刘洁郭春妮

锦绣·下旬刊 2019年11期
关键词:唐代变化

周丽 刘洁 郭春妮

摘 要:唐初经历了隋末战乱,统治者希望能够通过丧服制度的恢复和推广,构建稳定的家庭,进而实现对社会生活的控制。在唐代家庭生活的基础上重建丧服制度,主要涉及的范围是母、妇之服以及外家亲的服制等方面的改变。为母服制的修改有两项,一是上元元年公元年改《仪礼》“父在为母服齐衰杖期”为“父在为母服齐衰三年”二是天宝六年公元年,店玄宗下令为出、嫁母服丧三年。子妇服的修改则在贞观十四年公元年,舅姑为嫡子妇服由大功九月加为齐衰一年,为众子妇服由小功五月加为大功九月。贞观十四年还为原本无服的嫂叔关系制小功五月之服。

关键词:唐代;丧服制度;变化

一、母服制时间延长

《礼仪·丧服》规定子为母服“齐衰三年”,而为父服“斩衰三年”,如果父在母亡,则应服“齐衰一年”,从等级上看,父亲比母亲更加尊贵。“为父何以斩衰也,父至尊也。”父亲在家中的地位远高于母亲,是“至尊”,所以为母服“齐衰三年”。在父在母亡的情况下,父与子女为母服齐衰一年,心丧三年。从《礼仪·丧服》的种种规定可以明显地反映出夫为妻纲、父为子纲的现象。然而一个家庭是由父母、子女,有着共同血缘关系的人组成的,从现代的角度看,父母双方应该有着平等的地位,但在封建社会中却极力打压母亲的地位,并且影响至女系后裔和母系血缘亲属。到了唐代,这种现象有所变化。

唐高宗龙朔二年八月,“司文正卿萧嗣业,嫡继母改嫁身亡”如何服丧,是否解官,而当时并没有有关子是否为嫡继母服丧的律法礼仪规定,所以成为当时讨论的重点。嫡继母改嫁后,虽然比休妻程度稍轻,但还是与父亲义绝,并且也有区别于亲母嫁,与子无血缘关系,所以“嗣业既非嫡母改醮,不合解官”,借此事補充了有关律法礼仪上的不足。但母亲在丧服制度中的地位并没有提高。

随后唐高宗上元元年,“天后上表曰:‘至如父在为母服止一期,虽心丧三年,服由尊降。窃谓子之于母,慈爱特深,非母不生,非母不育。推燥居湿,咽苦吐甘,生养劳瘁,恩斯极矣!所以禽兽之情,犹知其母,三年在怀,理宜崇报。若父在为母服止一期,尊父之敬虽周,报母之慈有阙。且齐斩之制,足为差减,更令周以一期,恐伤人子之志。今请父在为母终三年之服。’”武则天在奏议中描述了母子之间的深厚情感,指出“齐斩之制”对母亲有所不公,并且请求更改“父在为母终三年之服”。增加为母服丧的时间,有利于弘扬孝道,所以高宗下令实行。这是母亲在丧服制度中的地位提升的一大进步。

但朝中官员就增加为母服丧的时间展开辩论,总体来说分为两派,一派重人情,另一派重礼仪秩序,两派各持自己的观点,引经据典,争论不休。开元七年(公元719年),唐玄宗出于对女权的恐惧,下令服制一依《服丧》一文,结束了争论,但私下各家仍是混乱,开元二十年(公元732年),“父在为母服齐衰三年”被写入《开元礼》,天下依其行使。后有韦后效武后,提出天下庶士为出母服丧三年,得到推广,但最后因韦后改制失败而不了了之。天宝六年正月,唐玄宗下令天下为出、嫁之母终服三年。至此,为母服三年的制度确定下来。

在母服制时间反复的探讨上,反映出人情与礼法的拉锯和唐代的开明之风,而唐玄宗确定下来为母服丧三年制度,也是经由人情与礼法的融合而产生的。

二、嫂叔服制的建立

在唐代,嫂叔关系时是家庭中重要的亲属关系,唐律严谨尊长在而子孙异居分财,数代同堂、兄弟同居共财是唐代理想的家庭状态。而嫂叔关系无牢固的血缘关系维持,因此极易破裂,进而导致家庭的不和谐。

在唐代的这种家庭观念下,贞观十四年,太宗发出这样的感慨,“同爨尚有緦麻之恩,而嫂叔无服。又舅之与姨,亲疏相似,而服纪有殊,理未为得。宜集学者详议。余有亲重而服轻者,亦附奏闻”。随后魏征等官员围绕着亲情展开详细议论:“或有长年之嫂,遇孩童之叔,劬劳鞠养,情若新生,分饥共寒,契阔偕老。譬同居之继父,方他人之同爨,情义之深浅,宁可同日而言哉!在其生也,爱之同于骨肉;及其死也,则曰推而远之。求之本原,深所未谕。若推而远之为是,则不可生而共居;生而共居之为是,则不可死同行路。重其生而轻其死,厚其始而薄其终,称情立文,其义安在?”为了维系和加固这种团结的家庭观念,太宗采纳魏征等人的奏议,颁布了嫂叔“服小功五月报”的诏令,建立并形成制度。

叔嫂制维系了家庭的团结,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社会和谐,迎合“以孝治天下”的理念。

三、子妇服制与外亲服制的提升

“子妇”是女子婚嫁后的除了“妻”“母”之外的另一种身份,是按照家庭中丈夫的长幼尊卑秩序而获取相应的身份地位。由于子妇与夫家成员无血缘关系,所以在丧服制度中比夫党制作用要低。

舅姑与子妇是家庭中除了夫妻、母子外最重要的家庭亲属关系。因此,在丧服制度中,子为父母服三年丧,妇“从夫”降一等为舅姑服齐衰一年,舅姑“从子”为嫡子妇服大功九月“嫡子妇旧服大功,请加为期。众子妇小功,今请与兄弟子妇同为大功九月为众子妇服小功五月”,由此可见,子妇在宗法秩序中处于较低下的位置。

贞观十四年,颜师古上奏提出“舅姑为妇”服制太轻,并提议“舅姑为嫡子妇服从大功九月增为齐衰一年服,为众子妇服从小功五月增为大功九月”。唐代后期为朝子妇服制进行了一场讨论。所以终唐之世,妇为舅姑服制“仍如礼旧”,没有修改。但是民间此俗仍盛行不衰。到后唐刘岳删定《书仪》的时候,因俗变礼,把妇为舅服斩衰三年和妇为姑服齐衰三年写入礼书。宋代依后唐之制。明代则更进一步,妇为舅姑服皆为斩衰三年。

四、总结

唐代之前,基本袭承先秦时代的丧服制度。随着社会变迁,社会风俗也随之发展,特别是唐代开万国来朝之风,各方面与其他民族的风俗结合,家庭生活也受其影响,所以丧服制度也随之改变,主要集中在为母、妇之服以及外家亲的服制调整上。

母服制的变化主要是高宗改“父在为母齐衰杖期”为“父在为母服齐衰三年”,玄宗“令天下为出、嫁之母终服三年”,这表明唐人对母亲有着深厚的感情,母亲在家庭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嫂叔服和子妇服的提升,反映了唐代复合型家庭结构的特点。舅姑与子妇,嫂与叔,是唐代家庭关系中十分重要的两个环节。这两项服制调变化也反映了“子妇”对于调节家庭关系的重要性。

外亲服制的提升,与唐太宗和唐玄宗的个人因素有关,但也是唐代社会生活特的反映。与外家亲属之间密切的往来,以及唐代社会的胡风影响,是外亲服制提升的主要原因。

唐代丧服制度的调整变化,体现唐人对妇女在家庭中的作用逐渐深入认识,但是并没有改变父权制等级伦理秩序,随着丧服制度的社会推广,父权制等级伦理观念逐渐成为社会的主导思想,对妇女的束缚也越来越紧。

参考文献

[1]《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75年版

[2]《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75年版

[3]《隋书》[M],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73年版

[4]唐杜佑《通典》[M]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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