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既保护新闻纪实摄影者的采访权又保护被摄者的隐私权
2019-09-10曹颖逊
曹颖逊
摘要:现今大数据时代,全国地域范围内数据被大量公开,引发无数社会舆论,将这些数据公之于众的人员大部分是奔走在一线的新闻纪实摄影者,随着新闻纪实的广泛传播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加强,摄影者的采访权与被摄影者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以及两者间如何协调等矛盾逐渐加深,亟待解决。
关键词:纪实摄影;新闻摄影;隐私权
新闻纪实摄影所记录内容是新闻事实,是广大群众欲知应知而未知的事实。既然摄影内容面向的是公民,那么它必定是具有一定重要性并且能够产生社会影响的。这些新闻时事内容绝大部分涉及到公共利益,并且从时效性上考虑,今天是新闻,明天也许就成了宝贵的文献资料,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因此新闻纪实摄影者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和责任巨大。
新闻纪实摄影者在开展工作中进行采访是不可或缺的步骤,通过对当事人及旁观者的采访可以挖掘更多事实,了解事情来龙去脉和事态发展情况,再将这些信息传送到享有知情权的大众眼前。在我国宪法中公民的知情权此概念虽未明确提出,但以下法条无不体现了公民具有知情权这一权利。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关于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第三十四条规定公民通过选举,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国家权力,选举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来治理国家。《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述、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合的利益和其他利益。”在上面条文中规定公民可以行使的权利也从侧面程度上表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表示肯定和默许的态度。
而公民的知情权如何得到行使和保障,除了自身主动请求外,绝大部分就需要广大媒体工作者担负起信息传播的责任,做到全社会信息公开、透明,新闻纪实摄影者的采访权就是在此基础上产生并发展的,可以说摄影者的采访权是为了知情权落实方面的延伸和发展必要。
采访权,顾名思义即记者有自主的通过一切合法手段采集新闻材料而不受非法干预的权利。关于采访权的概念可以追溯到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具有言论自由和通讯自由权利这一规范中。虽然此权利同知情权一样未明文罗列,但并不代表此权利不存在。并且从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中理解拆分,新闻纪实摄影者不仅拥有采访权,还包括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这给予了从事新闻报道人员极大的权利。采访权与公众知情权相辅相成,在短时间内还不会分离开来,基于对公民知情权的重视和保障,国家法律必然也会对采访权给予尊重和承认,这样才会让新闻报道工作者有一定范围的自由从而更好地开展工作服务于大众。
在新闻纪实摄影者的采访工作中,被摄者不可避免会被拍摄到自己的肖像,采访权与肖像权均受法律保护,在这两者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哪种权利为宜,在此认为,新闻摄影的采访权优于肖像权。肖像权体现在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权”。而采访权来源于宪法,从法的位阶而言,《宪法》是我国所有法律的母法,效力毋庸置疑优于下位法包括《民法通则》,宪法法律条文与下位法条文冲突时首先优先考虑宪法条文,保障宪法规定权益。其次,从二者权利保护对象来说,采访权保护的是公共利益,是公民这一庞大群体,而肖像权保护对象仅限于被摄影者,数量上自然不及采访权的保护对象,因此,如若要取舍,应以保护多数人利益为优先。
随着社会多元化发展,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变化,有太多的事实需要得到大众的关注,如民生、经济、国家政策等关乎人民的公共利益及精神文化传播普及,广大新闻纪实工作者前卜后继投入这项事业中,然而在现实状况下,总是频频有与被摄影者的纠纷出现,使得这份应受人尊重的职业显得艰辛与不易。在近十年内不断出现新闻采访工作者被殴打事件,特别是在报道一些公众举报、有损公共利益和社会风尚的事件中,这无疑是让人感到痛心的事情。同时让我们反思新闻纪实摄影者的采访权应该如何得到全社会公民的尊重和国家法律的保障,这些工作者的人身安全又应该如何得到保护和救济措施,而不单单只是停留在承认的阶段。
对于新闻纪实摄影者的采访权保护有以吓几点思考。
一是增强全民法律意识,许多公民法律意识薄弱,连自身知情权都不知晓如何捍卫,更别提为知情权服务的采访权,因为对法律的轻视许多被摄者对这些工作者工作性质的不了解和对他们职业的不尊重,才导致摄影者被殴打事件杜绝不了的恶劣现象。
二是现今对于新闻摄影工作者的保护执法力度不够,在无数案例中殴打者仅仅只是受到行政处罚,拘留罚款道歉往往根本无法弥补被殴打工作者身心受到的伤害。无论职业或者国籍,前提是摄影者与被摄影者都是自然人,在国际上自然人的人身权利都应该受到保护,这是公认的既定事实。
三是鉴于摄影者职业的特殊性,自身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在被殴打过程中,殴打者人数众多或力量悬殊太大应及时想法求救,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可进行合理限度内的正当防卫。在殴打过程结束后,可采取司法救济途径来保护自己的人身权益并且得到适当的赔偿。
四是虽然新闻工作者的采訪权在宪法中有所体现,但是毕竟没有明文规定,属于隐形、可推测出的权利,这对于这些从事这一特殊性职业的广大工作者群体来.说,在心理上总有一些欠缺。在现在这个信息时代,这些媒体工作者任务繁重,肩负着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他们记录着这个时代的变化和成长,他们捍卫了许多群众的权益,却无法捍卫自己的权益。立法委员会应当对这一行业领域给予重视,用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来保障他们的权益和规范侵权责任。
五是对于负有特定信息公开义务的主体特别是政府部门,应自觉接受新闻纪实摄影者的采访,许多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依然有政府工作是神秘不可公开的旧思想,现今全国提倡百姓来管理国家,更应做到公开透明阳光的行政管理制度。
在对新闻纪实摄影者采访权的思考中,被摄影者的隐私权是一块不可跨越的领域,大多数时候,两者的纠纷就是因为隐私被侵犯与否的问题而引起的。在我国学术界中,隐私权被这样界定: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解读此定义可以知悉平衡采访权与隐私权的关键一是有否涉及公共利益,二是私人性质的活动是否发生在公共场合。
由上面关于对采访权来源的剖析,得知采访权就是为了公民的公众利益应运而生的,新闻纪实摄影者通过对触及损害到公共利益的事件进行报道曝光,得到群众和有关部门的关注进行舆论的谴责和行政刑事上的整改和处罚,起到维护社会安全与和平的作用。因此,有与公共利益相关的活动事件不应被包含进公民隐私权保护范围内,新闻纪实工作者的采访权可以在此体现。
隐私是发生在私人空间领域内的活动,隐私权的空间效力也只能限于自然人的私人空间中。在公共场合,通常情况下是没有隐私权这一说的。从常识判断,公共场所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休息活动的地方,自然人做出的所有举动都有会被看到、记录的可能性,基于这层考虑,公民做出的举动一般都应是合法、得体的。如若有人因在公众场合做出的事情被新闻纪实工作者记录,不能因隐私权被侵犯而提出异议和谴责。
关于被摄影者隐私权保护,有以下建议。
一是采访要经过合法手段、合法程序取得,且不违背社会道德标准。采访权的行使是受到国家公权法律限制的,如在《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有关国家机密案件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相对不公开的审理案件,摄影者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采访。对采访权的定义可以看出采访自由是有限制范围的即合法手段取得,更为重要的是摄影者应有专业的职业道德素养,不要试探法律所容忍的底线。《民法》有一项立法准则是公序良俗原则,同样,在刑事案件审理中法官判案有一项规定是自由心证原则,这些无疑都体现了社会道德取向的重要性。有些摄影者的行为虽未违法,但在被摄者无涉及公共利益的过失或过错的前提下为被摄者所不喜,则不应提倡传播。
二是在公共场所需进行必要的私人性质活动的特殊情况下应设立私密空间,如商场的试衣间、银行存取款机单独隔间,这样方可既避免违背法律规范又保护被摄影者自身人身和财产权益。
三是摄影者在进行新闻摄影时应该有他们没有要求被采访对象接受采访的权力的意识,他们的活动不具备司法政的强制力,如果被摄影者认为这触及到法律上所规定的个人隐私,可以以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采访。媒体工作者与报道对象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在媒體业如此发达的时代,对新闻纪实摄影者的采访权和被摄影者的隐私权的衡平与保护问题日益严峻,亟待解决。只有做好这两者的保护,社会才会更加稳定,法治才能更加健全,而这,需要每一个公民的努力以及时间的考验。
(作者单位: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人民法院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