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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园欺凌现象调查及法律规制研究

2019-09-10谭梦琦崔小蓉毛彦文

读书文摘(下半月) 2019年12期
关键词:校园欺凌立法规制

谭梦琦 崔小蓉 毛彦文

摘  要:校园欺凌是一种校园现象,也同样是一个社会问题。近年来,随着校园欺凌的低龄化和多态势发展愈发明显,这一问题也成为困扰众多教育工作者和家长的焦点话题。现今我国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文件如《防治中小学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等,虽然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和方案,但和西方国家相较完善的校园欺凌防治机制相比,略显单薄。因此,为祛除校园欺凌行为,我们须以全方位的视角构建多元的治理体系。

关键词:校园欺凌;现状调查及分析;立法;规制

一、校园欺凌现象产生的原因剖析

校园欺凌多发于中小学校园,从大多国家的反馈数据来看,欺凌低龄化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大数据时代,青少年不再只是懵懂无知,他们会熟练的通过一切科技手段获取他们想要的资源。而这些资源中难免会有暴力、血腥、教唆犯罪的内容。这些内容往往转化为他们最容易实施的行为模式——校园欺凌。中国古语有云:“人之初。性本善。”我们认为孩子是干净的白纸,是周遭的环境去影响他们,教育他们。而这个教育的重任我们向来依赖于两个主体。一是学校,二是家庭。

(一)学校教育缺失

第一,对校园欺凌的认识和教育不足

从教育部小学课程实施标准来看,思想与品德(品德与生活)是小学教育里必须开设的课程。而在中学的相关规定中,则相应降低了这些课程的设置比例。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也提倡并开展了一系列“法治进校园”活动,去填补课程中的法治教育空白。但在落实方面,则是难以言喻的。

第二,“重智轻德”理念下学校治理能力的局限

在实践中,学校主体对于学生成绩的重视往往导致对学生品行的监督力和引导力不足。我们也都曾经历过,将思想道德课和体育课换成数学语文课。在学生群体中,似乎也将这些思想教育课程视为可有可无的存在。教师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也表现的更为注重学习成绩而非个人品行性格的培养。这种功利化教育模式从根本上来讲也是促使校园欺凌滋长的因素,它使学习成绩的优劣成为了一大诱因,欺凌群体里也有了相应的一类:优生与差生。因此,没有建立相应的防治校园欺凌的机制的学校,以至于在面对校园欺凌时,表现的手足无措。校园欺凌治理能力的低下,让本就呈现隐蔽化特征的校园欺凌更加难以得到控制。

第三,责任承担的不明确

由于国家关于学生欺凌立法的滞后,中小学校园欺凌事件总是被停留在道德层面,不会上升为法律问题。无法可依是学校将此常常“软处理”的原因。在我国的校园欺凌事件处理办法中,对于学校责任承担问题主要适用的是《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2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从这些内容可以看出,学校具有保护学生的职责,是一种公法性质的职责。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具有法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意味着在校园欺凌中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其是否尽到了法定义务。但是在实践中,判断学校是否有过错,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又是这些零散法律难以解决的一大难题。

(二)家庭教育的缺乏

对于子女而言,家庭结构在其一生中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在校园欺凌中多见的家庭结构——父母缺失型家庭、溺爱式家庭中体现的尤为明显。现今的中小学生群体,大多都是独生子女,家庭成员对其的疼爱让很多孩子的要求基本上都能得到满足,即使在家中所犯的错误也会被轻易地原谅。这导致了许多学生习惯式的以自我为中心,无法接受他人的意见或者指令。当他人违背自己的意愿行事时,暴力、语言威胁成为了最快捷的攻击方式。不论从欺凌者或被欺凌者的角度去分析,家庭教育的缺失都是导致校园欺凌现象产生的重大诱因。许多家长忙于工作而忽视了对孩子的教育,他们往往除了对孩子经济物质上的要求予以满足之外,对孩子的了解仅停留在表面的生活之中。

(三)立法不够健全

近年来,随着社会对校园欺凌的关注度增加,我国在立法层面也有了相应的进展。其实从2016年的两会期间就有人大代表提出制定“反校园暴力法”的立法议案,同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到同年11月,教育部和其他八个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校园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由此看出我国正在从国家治理层面和法律层面逐渐加强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和治理。但从这一系列的法律和政策性文件的内容来看,其对于校园欺凌的认定、預防、责任承担和治理手段的相应规定都十分笼统和宏观,缺少针对性并且可实施性较弱。有效的法律制度的缺失会造成校园欺凌防治的无力,并且使社会公众对于其危害性和严重性认识不足。所以我国应及时制定反欺凌校园法,最终达到实现校园欺凌的有效治理。

二、规范中小学校园欺凌现象的对策建议

(一)法律规制

1.立法。长期以来我国校园欺凌方面立法松散且可操作性不强,致使我国对该类事件的处理缺乏标准,处理方式大多模棱两可。随着2016年《反家暴法》的出台实施,可见国家对暴力行为在具体家庭方面的重视程度。而作为具有社会同等地位的校园群体,也应当受到同样的重视,故今后在校园方面的整治立法也必然是顺应司法及社会发展需要的。第一,应对校园欺凌的定义即内容进行系统化阐述,使学生行为得到明确界定,相关机构针对行为性质和程度,根据法律规范对症下药,减少不必要的分析猜测,提高防治效率;第二,应通过法律规范强制政府学校等各方机构的责任,要求各方必须积极作出一定举措,如将校园欺凌防治管理作为考核学校的标准之一。对不履行教育、监督、整顿等职责的相关机关予以惩处,以此提高各方参与度与重视程度;第三,应尽快出台《反校园欺凌法》。校园欺凌等行为往往具有影响恶劣但又不及于犯罪的模糊性特点,既不能过度包容也不能按照一般刑法处罚。《反校园欺凌法》针对这一特点,从年龄、客观行为等因素上进行定性和定量划分,严格确定防治打击校园欺凌的规范范围,在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保证其长远发展的原则基础上,做到对校园欺凌的强管制、零容忍,切实保证校园和谐风气。

2.相关法律修改。现行法律关于校园欺凌及其衍生的犯罪行为规定仍存在很多漏洞。第一,刑事责任年龄应当降低。随着信息时代发展,未成年人接触信息途径愈发广泛,心智发育过早,导致当下犯罪越来越趋向低龄化,12岁初中生杀死同学等触目惊心的案件数见不鲜。《刑法》所规定的14岁最低犯罪年龄早已兜不住更多低龄犯罪,导致年纪过小的犯罪者甚至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恶劣,严重影响到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惩治应惩治的犯罪,既是对受害者的保护,也是警示社会重视未成年人的事前教育;第二,在相关法律中加强惩处措施,弥补刑法只看“是否负刑事责任”的空白。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只是不用负刑事责任,但行为本身的性质就应属于犯罪,行为人却往往因为逃脱了法律责任而忽视审视自己的行为,松散的后续教育也往往使其无悔过意识,一犯再犯,社会也会因此往往忽视探寻校园欺凌的深层次危害。过于温和的处罚方式与犯罪低龄化的矛盾必将随着社会的发展愈发激化。对于上述情况,应在其他相关法律中加强惩处和教育力度,绝不留漏洞,必须使行为人明白其行为的恶劣性。

(二)加强学校教育

学校作为与校园欺凌关系最密切的防控主体,在前期教育、事中介入、事后处理等方面都应当全程尽责,由传统的被动保护转为事前保护和事后处罚并行。第一,学校教育应从传统的道德教育过渡到道德法制教育,单纯的道德教育对于指引行为没有足够的威慑力。学校应该教会学生在以礼待人的同时,更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用法律约束自己。这也有利于相关反校园欺凌法律的推进和传播;第二,学校对于正在发生的校园欺凌应提高警惕程度,在学生提出诉求后及时作出回应和采取严厉措施,而不是主观臆测为同学之间的小矛盾,以致酿成悲剧;第三,学校在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后应及时通知学生父母并积极配合善后工作,履行通报义务,必要时出庭作证。对于情节严重者处罚措施也应相应严格,不可为了学校名誉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此外,学校在教师的培训考核方面,也应多考虑此方面内容。还应成立专门组织管制校园欺凌,并做好数据统计汇总上报并公开,供社会监督。

(三)加强家庭教育

作为防治教育的另一重要战线,家庭所起到的作用也非同小可。第一,父母应给予子女良好的成长环境,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注重道德培养,对于孩子的错误及时进行引导式教育,不应放任其极端发展;第二,父母对于孩子的异样行为应提高敏感度,多与学校老师保持联系;第三,法律在规定对未成年人惩处的同时,也应规定对家长的相应批评教育,严重者由其所在单位进行职位处罚。把家长的教育责任上升到法律义务,才足够引起其重视,校园欺凌才能得到根治。

(四)重视政府介入

政府作为学校的管理者,法律应突出其主要责任,在各领域都要深入重视。第一,政府应由法律强制规定在前期预防教育上加强干预,定期严格考核学校防治校园欺凌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二,政府应成立针对于校园欺凌的专门机构,用于汇总其管辖地区所发生的校园欺凌相关信息,并随时进行抽查。政府对其专门机构收集数据与学校上报数据进行双重审查,可最大程度的保证数据的真实性;第三,政府应负责管理信息的公开与定期开放群众意见渠道,作好及时回应;第四,政府在校园安全管理、反欺凌等方面予以指导和专项资金支持,保障防治校园欺凌活动的有效开展

(五)加強社会监督

第一,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查阅每年网上公开数据了解校园欺凌事件发生信息以及管理整治办法,国家每年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针对相关措施进行改进。信息公开透明化是公众监督的必然要求,以此有助于数据收集的积极开展;第二,对于帮助和解决严重校园欺凌事件,有重要贡献的个人或团体应予以荣誉奖励,以此形成社会积极参与防治校园欺凌的良好局面。

参考文献

[1]黄明涛.国外校园欺凌立法治理体系:现状、特点与借鉴[J].宁夏社会科学,2017.

[2]任海涛,闻志强.日本中小学校园欺凌治理经验镜鉴[J].复旦教育论坛,2016.

[3]崔总合,吕武.新世纪以来美国校园欺凌治理的进展、经验与启示[J].教学与管理,2018,14(6).

[4]刘向宁.我国校园欺凌防治机制的构建与完善——兼评《加强中小学欺凌综合治理方案》[J].教育保护,2018.

[5]冯帮,何淑娟.关于我国中小学校园欺凌现状的调查与分析——以湖北省H市为例[J].教育与教学研究,2018,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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