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调解六步法
2019-09-10李奋军
李奋军
治安调解是一项复杂的执法活动,“章法有度,自成方圓”,基层民警要善于从稳情绪、探实底、巧引导、勤促和、提方案、签协议等六个方面开展治安调解工作,以最大限度发挥治安调解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制度价值。
第一步:稳情绪
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故意毁损财物等案件的发生往往具有偶发性,案发后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往往十分强烈。对于被侵害人而言,其对行为人造成的伤害往往具有一定的报复心理,其报案的目的很多情况下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严厉惩罚,以发泄被“欺负”的不满情绪,其对行为人伤害的谅解需要一个心理调适期,接受治安调解也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很多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对于行为人而言,其“打人有理”“伤害有理”的惯性思维也需要进行一定时间的调整。
要开展治安调解工作,民警就需对当事人之间的敌对情绪进行化解,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让其认识到过错。对被侵害人而言,对其受到的伤害民警要表示一种同情,表明我们公安机关公正执法的决心和态度,拉近民警与当事人的心理距离,以期通过治安调解化解矛盾。对当事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通过宣讲治安调解的程序,让当事人能够自愿选择治安调解程序处理案件。
第二步:探实底
在当事人自愿选择治安调解处理案件的情况下,民警要及时了解当事人的诉求,找准调解的焦点。
调解实践中,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诉求大多属于非理性诉求,如有的被侵害人抱着“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报复心理,要求以对等报复的方式实现自己的诉求;有的当事人伤情不重,但可能提出巨额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有的当事人因被侵害可能求对方弥补其经营损失等间接性损失;有的违法行为人尽管同意调解,但对被侵害人的赔偿意愿不强,甚至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这就需要民警从态度上软化双方立场,避免情绪激动激化矛盾,并促使双方都拿出诚意有效解决矛盾,探求双方当事人最大限度的调解底线,找到调解焦点,让当事人亮明各自的调解要求,以利于民警找到问题的症结,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
执法实践中,面对当事人非理性的诉求,有的办案民警意气用事,不善于找准问题的焦点,影响了治安调解的顺利进行。基层民警要善于理性执法,通过入情入理的法治说理教育了解当事人对治安调解的态度。
第三步:巧引导
在当事人调解诉求掺杂非理性诉求的情况下,尤其是被侵害人为了惩罚违法行为人而“狮子大张口”,提出各种不切合实际甚至违背法律的赔偿要求时,就需要民警结合鉴定意见、价格认定、医院诊断证明、医院缴费票据等证据,以及法律标准引导当事人提出合理的赔偿诉求,为缩小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差距奠定基础。
如一起杨某某殴打邱某某的案件调解中,杨某某因琐事殴打邱某某致鼻梁骨骨折,经鉴定为轻微伤。民警在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过程中,行为人杨某某对殴打邱某某案件事实供认不讳,且邱某某伤情已经恢复。但在调解中,邱某某怨气未消,要求行为人杨某某除了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实际损失之外,还要求杨某某赔偿其整容费、后续治疗费共计20万元。杨某某认错态度和赔偿态度较好。经民警耐心细致地结合证据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向被侵害人释明后,被侵害人邱某某主动放弃了一些不合理的诉求,当事人很快达成了调解协议。
治安调解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诉求民警不能一概否定,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巧妙引导当事人根据在案证据、法律标准提出合理的赔偿诉求,对违法行为人要教育其认真悔改错误,通过主动向被侵害人认识错误、赔礼道歉等方式取得被侵害人的让步。
第四步:勤促和
这是治安调解的核心环节。俗话说:“冤家宜解不宜结。”治安调解契合了人民群众“和为贵”的思想传统,通过治安调解程序处理案件对案件当事人双方和社会而言都具有益处。治安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对被侵害人而言,可以减少“诉累”,及时得到民事赔偿,有利于缓解其经济压力,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对于违法行为人而言,可以避免“牢狱之灾”,通过调解达成协议,避免人身自由被限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社会而言,有利于增加和谐因素,尽快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于办案单位而言,能够节约办案成本。
基于治安调解巨大的社会效益,民警要尽可能对符合治安调解条件的案件进行调解。在调解中首先从解开案件当事人的思想“疙瘩”入手,通过对被侵害人的安抚、引导促使被侵害人谅解违法行为人,通过批评教育促使违法行为人对被侵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拉近当事人之间的距离。其次,在调解中要分清当事人的各自责任。治安调解绝不是让违法行为人逃避处罚,在调解中要让违法行为人真诚地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的过错,在认识其过错的基础上积极承担民事责任。免除行政处罚责任是对其知错认错、社会危险性降低的一种“奖赏”,要避免违法行为人“赔钱了事”的不健康心理,要通过治安调解让违法行为人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再次,调解要体现公平公正。有的案件受害人对案件的引发本身存在过错,案发后不持正确态度,在医院长期住院,甚至治疗与案件无关的疾病,花费巨额的医疗费用,然后在调解中提出巨额的赔偿要求。办案民警从公正执法的原则出发,在向被侵害人依法释明后其仍然不放弃高额赔偿的情况下,对违法行为人要从轻处罚,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最后,要善于运用“背靠背”的调解方法,从态度上软化双方立场,避免情绪激动激化矛盾,并促使双方都拿出诚意有效解决问题。
第五步:提方案
中国人讲究中庸之道。在当事人对赔偿数额、赔偿项目差距不大的情况下,民警要根据纠纷事实,本着不偏不倚、折中调和的态度,提出可行的调解方案,并通过说理的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调解方案,理解调解人员意图,最终促成矛盾化解。在当事人对民警提出的调解方案情绪比较激动时,要采取缓兵之计,待当事人情绪冷静后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和解。治安调解要讲求效率,不能为了调解而调解,要严格依法调解,调解方案要具有可行性和可执行性。
第六步:签协议
治安调解修成的“正果”就是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方案达成共识的情况下要及时引导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让当事人以及在场的人员及时签字,将调解的成果及时固定下来。同时积极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内容,防止调解协议成为“法律白条”。能够即时履行的要尽量即时履行,不能即时履行的要限定期限或分期履行。办案民警要继续跟踪协议履行情况,直至督促履行完毕,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决不让协议一签了之。
基层民警在创建“枫桥式公安派出所”的实践中要最大限度地发挥治安调解的作用,理性文明执法。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步骤开展治安调解,既能体现公安机关公正执法的形象,又能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