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私募基金状况及政策监管的探讨
2019-09-10张丹凤
张丹凤
[摘 要] 所谓私募基金,主要指通过非公开方式进行基金的募集,私募基金的开展并不面向全体社会成员,而是有针对性地向特定的人群开展并成立基金,这也就意味着私募基金的销售、赎回等程序是由基金的发起者以及投资者私下协商决定的,之所以称为私募基金,主要是与公募基金做出区分。我国私募基金从诞生到逐渐被人们所熟知并在社会上受到广泛关注经过了很长的发展时间,截至2014年,我国私募基金正式公开并有着多元化的发展形态,笔者将对其发展现状以及政策监管作基本的介绍。
[关键词] 私募基金 发展状况 政策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志码:A
一、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状况
(一)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逐渐完善
无论是公募基金还是私募基金,其成立的最初目的就是追求高额利润,在基金投资时必然会倾向于一些高风险、高收益的领域,这既是一种机遇,对于投资者以及经济市场而言也是不小的挑战,因此,对于基金的监管是相当重要的。但是私募基金的特点决定了对其监管的困难性,在立法以及法律管理方面具有难度,法律的制定需要在投资者和市场的健康性之间寻求平衡性,在不破坏市场规则的前提下实现利益最大化。因此,我国就私募基金这一领域颁布了数部法律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等级和基金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实现了对私募基金的正式法律监管。其中,《公司法》对私募基金公司的各项行为以及责任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法》则列出了各项规定对基金投资加以规范,使得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能够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同时在投资基金活动中保证投资者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的正常发展。除此之外,《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于信托公司承担的信托关系以及职责等进行了规范,保证了信托计划财产保管更加得当,并规定了信托计划的运营管理以及变更、清算等程序。总之,为了更好地实现我国私募基金的管理与监督,各种相关法律制定并出台,实现了对私募基金公司以及投资者各项活动的监督管理,提升了行业的自律性,使得投资运作、资金募集等过程更加规范[1]。
(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数量不断增加
随着私募基金在我国经济市场上的话语权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开始出现,这也预示着私募基金的数量、基金的认缴规模以及实缴规模等不断增加,私募基金的从业人员也逐年增多,而出现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首先,很多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希望吸引更多投资者的眼光,因此培养出一批十分优秀的基金管理人,使得私募基金从地下走到地上之后,公司数量开始井喷式发展。其次,我国的私募基金对于登记这一环节的监管相对宽松,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跳过了主管部门的审批环节,发行和登记过程都实行备案制,这种更加偏向市场化的监管方式使得私募基金在经济市场的发展体系中如鱼得水,在较短的时间内,催生了一大批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三)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式多样化发展
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的发展,各种各样的投资方式开始产生,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等,而其中最主要的属于股权投资。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相比,发展的优势在于隐秘性和宽松性,具体表现在私募基金的投资活动不需要较多的信息披露,同时投资活动不受限制,这种特征使得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式可以更加多样性的发展,除上文所述的股票投资、证券投资以及期货投资之外,房地产、基础设施以及黄金投资方式都可以用于私募基金投资活动,这既是私募基金的優势,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私募基金开拓更广阔的发展市场[2-3]。
(四)私募基金公司的运行方式规范性不足
私募基金最初是在地下发展的,因此很多私募基金公司的组织形式本身就不规范,既不属于公司制又不属于信托制,也不能将其归类于有限合伙制,因此这类私募基金公司无论是托管制度还是结构形式都不能够进行明确的界定,很有可能导致非法集资以及将基金用于非法目的等,对于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以及市场的健康造成危害。与此同时,很多私募基金公司在进行资金募集时操作流程以及方式都不规范,这主要是因为私募基金只对募集对象以及募集方式进行限制而缺乏对投资者本身的控制,一些私募基金公司在资金募集时投机取巧将多个股东并做一个出资人进行操作,这种现象在我国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中时有发生,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要严格监管,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市场的稳定。
二、我国私募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私募基金机构门槛较低
相较于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申请以及审批流程而言,私募基金公司几乎没有门槛,无论是公司规模。业务规模、内部规范以及人员素质等规范性不足,私募基金业务开展的申请也相对简单。这样就为各种非法企业以及募集人提供了便利,借着私募基金业务的牌子开展其他各种非法集资活动,这样的信用体系不健全会提升私募基金行业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给监管带来了难度,造成监管漏洞的发生。
(二)私募基金的监管力度不足
政府监管部门对于私募基金的投资人通常较为信任,在监管之前就默认其具备较好的专业性以及权益保护能力,因此在监管时力度较弱。对于投资者而言,其最优先考虑的问题往往是市场的风险性,相应的在道德、法律等层面重视性不足,因此必须通过严格的监督管理才能够杜绝私募基金投资中的违法行为。但是,我国的监管部门无论是查处力度还是监管力度都较低,私募基金机构以及投资者在违法行为发生后承担的法律责任不足以起到震慑效果,因此达不到防范风险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作用[4]。
(三)私募基金的监管制度不完善
我国的私募基金公司中,同一个管理者往往要负责多支同类型的基金产品,但是相较于其他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的管理规模不足,这种管理模式极易导致产品之间的利益冲突,监管部门无法做出有效的风险评估,也没有健全的监管制度进行管理,对于私募基金的发展十分不利。
三、我国私募基金的政策监管建议
(一)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准入门槛严格把关
为了提升私募基金机构以及相关管理人的基本素质以及在私募基金投资管理活动中能够更好地控制风险并遵守规范,需要严格执行相关机构的注册以及审批流程,提前进行风险的评估与控制,也为后续监管提供了便利。
(二)完善私募基金使用的各项法律
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部分法律来服务于私募基金机构的管理以及各种投资活动,对于公司的运营以及资金的流动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为了对其进一步监管,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使得相关机构以及管理人的各项活动受到法律的约束,防止非法活动的出现,对投资者的权益进行保护[5]。
(三)规范私募基金合同契约
我国当前的很多投资者专业知识不足,对于投资风险也缺乏足够的认识,因此私募基金需要对合同契约的制定加以规范,在合同中对私募基金机构和投资者的责任义务做出明确规定,保证双方的共同利益,其中的信息披露、风险提示也要做到位,明确法律责任,一旦出现纠纷,便于监管部门处理。
四、结语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而私募基金也逐渐成为券商管理业务中十分重要的部分,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相较于世界发达国家而言,私募基金這一理念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较短,因此有必要对其当前的发展状况作基本的介绍,并对当前私募基金行业存在的风险以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以使得私募基金更好地进行风险控制,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经济市场的健康稳定。
参考文献:
[1]张瑞,杜海洲,李姝一.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及规范化建议[J].商场现代化,2007(6): 260.
[2]郑玮斯.我国私募基金的现状及发展前景[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7(8):71- 74.
[3]赵晶晶.探讨世界私募基金的发展趋势及其在我国的发展前景[J]. 现代经济信息,2014(19):313- 314.
[4]田佳丽.我国私募基金现状及建议[ J ] .时代金融, 2015(10):30,36.
[5]罗威.中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研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27(3):79- 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