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分析商标授权确权重审案件问题

2019-09-10安梅婷

人物画报 2019年2期

摘 要:在进行商标确权时,大多数的撤销裁决的司法判决都同时要求商标评委会进行重新审理,但是现在的法律却很少对商标评委会有明确的判断和规范,所以在一些实际案例中,关于案件重审的性质、审理范围、审理程序以及重审案例能否引入新的证据等问题产生了一些争议。本文在分析整理实践案例的基础上,提出重审判决主要分为“重审裁决对生效判决的执行”以及“重审裁决是受生效判决约束的新行政行为”,并在此的基础上进行了每一个问题的分析论证。

关键词:重审案件;审理范围;审理程序

商标确权的最终审理的案件,是对当前商品标志的审理,是判决商品能不能进行精准注册或者进行维护商标做出一些政治性的行为被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后重新对此次案件进行公开的判决。以《行政诉讼法》的为准的相关规定第70条规定,凡是行政手段存在证据不足、与之对应的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出现,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要求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判决是撤销判决的补充,也是对司法权和政权的分工,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构作出行政机构原则的体现,政治行为在撤销之后,若有原告的相关义务和权利没有确定,法院就应该在执行相关判决的同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关于重作行为的规范,《行为诉讼法》的第七十一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为基本相同的政治行为,《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第九十条有相关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政治行为,被告作出的政治行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重要理由有改变,不属于《行为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以违反政治行为的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不受行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限制。除此之外,所有的行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未进一步规定重作行为的规范。具体的商标案件中,商标法及相关法规、司法解释也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审视案件的规范作出新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针对重审案件的性质、审理的范围、审理程序以及重生案件能否引入新证据等问题产生了一些争议。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汇总并给出建议。

一、相关程序问题

(一)主体的确立资格

主体资格的相对确定,利弊的关系人的相对范围、利害关系人的认定时间,引进商标转让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影响、未通知诉讼商标转让人参加评审的法律后果、诉争商标转让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影响,异议事由与主体资格的认定,涉外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

(二)审查范围

审查范围包括:遗漏评审理由的法律后果、第十三条与第三十条的选择适用、超范围审查的法律后果、补充相关的评审证据、商标的返回的审查结果、商标不注册复查的结果,商标权无效宣告的审查范围、商标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确定,“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的同时适用。

二、重审案件的性质及审理的范围

关于重审案件或者重审的相关性质判定,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不相同的观点或者看法,就像“博美隆”的相关的案件中,法院认为,生效并判决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原告就诉讼商标所提争议申请作出的原始裁决,被撤销的商标定在法律效力上视为无效的,所以产生的法律后果从政治行为上就属于无效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因此,原裁定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原告所提出全部申请理由进行的审理均不具有法律效率。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张重审裁定不需要考虑法院在判决中对原告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以为,重审程序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先前裁定的重新审理,而非独立的在预先裁定的另一个行政程序。在重审程序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只需要对以前的就生效的判决中找出相对的问题给予补证即可完成。

所谓“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就是重新的政治行为,一切回到了原点。而从实际出发,法院重新判决审理的重审案件其性质都各不相同,从生效的评判结果方式而言,一般重审主要可以分为两个大类:第一个大类就是生效判决对于重审争执是否违反待评价条款给出的一些明确意见,在此基础上要求所有的评审人员进行重新的审理。第二大类就是生效判决没有对诉讼对商标是否违反评价条款给出明确意见,或者没有对所有待评价条款给出明确的意见,但因被诉裁决存在错误故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审理,这其中有包含了很多的含义,常见就是以下的各个情况就是:1、被起诉的存在的程序违法行为,应予撤销,法院此时不适宜对实体问题作出审理;2、当事人在诉讼的过程中提交了新证据,可能影响法院判决的结果,避免法院的先后利益问题,法院要求酌情对新证据进行审理,或者进行诚信的审理;3、被诉讼者还未对所有待评价条款予以审理,其已经审理完成的部分条款评述有误,应予撤销、法院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重作时就其他未审理的条款重新审理;4、被起诉裁决的对所有的待评价条款给予以审理,但是仅支持请求人部分的要求,被诉裁决支出请求人的部分理由评审有误应予撤销,而受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一般情况选依请求的原则所限,法院一般不对当事人未起诉的条款进行审理。该情况较为复杂,争议一般发生在当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后的二审程序中,因一审判决撤销了被诉裁定,一审原告和一审第三人间的态度发生了变动,一审第三人作为上诉人和被诉裁决中的请求人,其虽未对被诉裁决提出一审诉讼,但此时其有强烈要求二审法院就被裁决诉讼中已评价但还未支持其的理由进行审理,从而获得司法救济。

结语:

对于商标确定权利的问题,最主要的目标是重审的权利,目前的方法更能使它变得更高效,更公平,从而提升商标确权的整体质量,而如果能减少重审案例的数量是最好的。

参考文献:

[1]佚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J].中华商标,2010,(5):

[2]杜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评析[J].知识产权,2015,(1):26-30.

[3]祁雯雯.论商标宣告无效的司法审查——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30条[J].镇江高专学报,2018,31(1):60-63

作者简介:

安梅婷(1982-);性别:女;籍贯:长沙;学历:本科;职务:合伙人律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北京 10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