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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法的规制研究

2019-09-10崔笑天

中国食品 2019年2期
关键词:行政法规制食品安全

崔笑天

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食品安全的内涵以及行政法规制的概念,分析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规制体系的特点和存在的不足,从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信息的公开透明与公众和非政府组织的参与等几个方面,探讨了完善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的措施。

关键词:食品安全;行政法;规制;监管

在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和人们的物质生活日益丰富的情况下,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却越来越严重,反映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评价技术和机制以及监管规制主体的职能都不够完善。

一、食品安全和行政法规制的内涵

由于食品生产技术和加工工艺日益复杂,食物的种类和成分也越来越多样化。因此,需要掌握食品生产过程中每一个环节的信息,运用与之匹配的检验和实验技术手段,科学地评价食品的安全性。然后再据此运用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对食品生产和流通企业加以监督管理,确保公众的食品消费权益。即施行政府的行政法规范食品生产企业和个人的行为,解决公众难以全面了解食品安全性的问题,维护食品市场的竞争秩序和公众的健康。

二、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法的规制现状和问题

国内近年来出现了多次影响范围较大的食品安全事件,虽然绝大多数问题是食品生产企业为了经济利益罔顾公众健康,对事件的发生和造成的后果难辞其咎,但是事件所暴露出来的行政法规制失灵、公众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等问题更加发人深省。

监管部门的职能存在交叉和衔接漏洞。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政府规制职能历来由多个部门分段执行,质监、工商以及卫生部门分别负责食品加工、流通以及检验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虽然理论上各个部门按照配套的法规有所分工,但是一方面由于食品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存在的安全风险难以精确界定,不同部门在行使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实际分工并不明确,同时存在职能重叠和监管空白;另一方面,这些行政监管部门之间的级别关系不合理,在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规制的过程中,不利于协调一致的发挥作用,在监管职能衔接和相互协调方面存在缺陷。

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跟不上监管形势的需要。法律法规是实现食品安全规制的核心,由于现代食品加工和流通环节的复杂化,因此对食品的安全性进行事前评价、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越发必要。但是中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存在明显不足,在针对食品生产各关键工序、包括各种添加剂在内的原材料以及重点流通环节的监管方面,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規体系和监控机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制定也大多滞后于监管形势的需要[1]。因此,对公共食品安全事件无法形成预防机制,而是在事件发生后才发现监管法规的漏}同,对涉事企业的处罚既无法弥补其造成的公众利益损失,也构不成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有力震慑。

规制主体单一以及信息不够公开透明。在中国的食品

安全监管规制中,政府长期作为唯一的规制主体,而与食品安全关系密切的消费者和生产企业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虽然近几年国家针对新的食品安全形势进行了改革,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待完善以及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不足等问题,没有能够让食品生产企业基于企业长期效益进行自我规制,也没有真正发动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另外,食品安全的规制主体单一和相关信息的透明度不够,公众虽然对食品安全十分忧虑和关注,却无法获得足够的信息和体制上的支持。

三、优化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法规制的建议

优化监管职能部门并进行监管职能的细化分工。虽然中国在近几年调整了原有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架构和职能,但是并没有根本解决多部门行政职能重叠和缺乏协调机制的问题,工商、质监及其与卫生和农业部门之间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划分依然不够细化。因此,要想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有所突破,必须首先优化相关职能部门,将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食品安全性的检验和评价以及食品生产、流通等监管环节的责任进一步细化,并且通过配套的立法将其明确,这样才能提高政府行政规制的实效,形成各部门之间的有效协调合作机制。

运用预防食品安全问题的理念,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不仅限于对生产问题食品的企业进行约束和处罚,还要有完善的食品安全性标准、检验评价程序以及对问题食品的处理办法等,这样才能防止未经验证其安全性的食品流入市场,而不是在真正出现危害公众健康的事件后处罚生产企业了事[2]。另一方面,可以对问题食品的进一步流通进行有效控制,采用召回和溯源措施,形成预防事态发展的有效监控机制。

确保公众和非政府组织有效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可以避免政府行政部门规制失灵,形成对食品生产所有环节的有效监控并保障公众的健康权。因此,要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中赋予公众和非政府组织监督权、知情权以及必要的参与管理的权利,为其参与食品安全规制提供信息和制度上的支持,从而发挥社会公众、非政府组织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作用,形成完善、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食品安全是一个国家的公众应该享有的最基本权益保障,因此在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不容乐观的情况下,应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构建食品安全规制的先进理念,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监管部门职责划分以及完善社会公众参与机制方面进一步探索。

参考文献

[1]韩雪芳,王晓莉.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分析[J]粮食流通技术,2016(10):3-7.

[2]陈雨萌,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法的规制研究[J]食品与机械,2016(8):227-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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