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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第三方保障服务体系的辽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创新体系研究

2019-09-10张瑜赵嘉慧

辽宁经济 2019年2期
关键词: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辽宁

张瑜 赵嘉慧

〔内容提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是在经济迅速发展,环境日益恶化的背景下环境法律制度与金融保险制度相结合的产物。笔者在找准制约辽宁环境污染责任险发展瓶颈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具有辽宁特色的基于第三方保障服务体系的环境污染责任险创新体系,并为辽宁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实施提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环境污染    责任保险    辽宁

一、辽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现状

1.历史沿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辽宁推进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辽宁省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但市场成效并不理想,到90年代中期辽宁省乃至全国范围内相关保险产品就退出了市场。第二阶段始于2007年,由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确定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城市,2007年我国受到美国次贷危机冲击,为避免进一步增加企业经济负担,最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立法提案没有通过。

2.发展现状。沈阳和大连作为辽宁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城市积极配合推进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沈阳在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沈阳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大连2013年第一批投保企业拟在涉重金属企业进行试点,大连市在大力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同时,将保险机制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与日常监管体系,扩大试点范围和投保领域,继续开展企业环境风险评估与污染损害鉴定技术标准研究。辽宁于2013年7月8日我国首个“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当天,在全省涉重金属等高环境风险行业启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根据辽宁省环保厅《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重点对石油化工、危险废物处置、危险化学物品等六个行业企业深入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2013年至今,专家学者和相关工作人员仍继续为辽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障制度的建立做着大量有益探索和实践。

二、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

1.缺少立法支持。目前,我国尚未有关于强制施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面的立法,辽宁也缺少相关的立法。没有立法,環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存在很多的瓶颈。环境责任险无法强制执行,企业因此抱有侥幸心理,环境污染之后国家赔偿治理已经成为常态。

2.缺少专门的风险评估部门门或机构。不同于一般的风险事故,环境污染具有扩散性、潜伏性和复杂性的特征,并且国内保险公司规模小,因此在现场勘测和调查取证方面存在很大困难,目前在辽宁省内也缺少相关的专业人员及专门的风险评估部门或机构,尚未形成规范、统一和完善的风险评估标准,在理赔方面也存在局限性,常常发生理赔争议,很有可能也会超出保险公司所能承受的范围。

3.缺少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我国保险公司规模较小,在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上缺少划分标准,险种的设计上对投保公司也没有吸引力。与一般的保险种类相比,环境险涉及的范围较广,险种的设计与一般保险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保险公司短时间内在保险方案保险设计及保费水平等方面很难设计周全。

4.生产力布局结构不合理。辽宁省是我国老工业基地,早年间大力发展经济建设从而忽视环境保护,企业工厂往往是建在水源的上游、风向的上方;城市发展的速度远远高于城市规划企业搬迁的速度,工厂出现在市中心等历史遗留问题及高速发展带来严重的环境破坏等现实问题,使得国内的部分企业无心也无力去关注环境保护的问题,一味地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生态环境保护造福子孙后代的重要性。

三、基于第三方辽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创新体系设计

1.第三方的内涵。第三方是指由独立提供的专业服务商,以第三方的角色为客户提供系列的专业性服务过程,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契约性和增值性,以独立于产业上下游的身份以契约为载体为客户提供专业性服务,同时使客户的价值增值。

2.基于第三方保障服务的创新体系设计。在找准辽宁环境污染责任险发展瓶颈问题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具有辽宁特色的环境污染责任险创新体系,框架设计如下:创新体系=一个基点+三个主体+一套评估监督机制+一套评估评价体系+两个支撑,简称“13112”创新体系(详见图1所示)。“一个基点”指具有辽宁特色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创新体系,该体系是基于辽宁的特殊情况,区别我国其他省份,求同存异。“三个主体”是指创新体系中最重要的三个对象,即保险公司、投保企业及第三方保障服务体系,所有体系的内容都是围绕这三者展开实施。由于辽宁不同地市不同情况,笔者设计出以下三种方案:一是第三方保障服务机制由环保局牵头成立,环保产业协会一同参与;二是第三方保障服务机制可以由环保产业协会独自承担完成;三是第三方保障服务机制可以由环保局单独成立一个相关部门来负责。“一套评估监督机制”是指独立于第三方保障服务体系之外的监督机制。第三方在投保、评估、理赔的过程中处理问题时,需要有一个独立的评估监督机制对此行为进行监督。“一套评估评价体系”是指独立于第三方保障服务体系之外对整个创新体系运行进行评估评价。是否符合价值规律、是否符合真实测评、是否符合运行标准等问题。“两个支撑”指在创新体系提出到实施的整个过程中,都有2007年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2013年辽宁省环保厅《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作为理论支撑,可以在今后的发展中有相关依据规制各方行为。

四、加强辽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体系建设的对策

1.制定相应政策法规。目前,我们国家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的试点虽然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效果普遍都不显著,因此也需要国家采取一定的强制性措施来保证环境污染责任险的顺利实施。希望国家能尽快将此立法,为环境保护多建立一道屏障。

2.建立第三方保障服务体系机构。环境污染责任险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很大的风险,风险评估和监测对于保险公司保费的确定和风险的可控至关重要,第三方保障服务体系的建设是为了在环境事故发生之前对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起到一定的监督牵制作用,在环境事故发生后能迅速审定损失数额,解决纠纷。

3.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企业投保前,应由第三方保障服务机制对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等级划分,确定企业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发生污染事故时,由保险公司及时对受害方进行赔偿。第三方保障服务机制和监督评估评价体系应当对投保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

4.建立联合共保模式。辽宁许多保险公司会出现赔付保费较为困难的现象,如果能够多家保险公司联合起来,承保比例可以自由商定,由所占比例较大的公司出面来与投保公司进行交涉,这样分担到每个保险公司的压力将会大大降低,共同面对风险,投保企业也会对保险公司提升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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