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标准工时制生产性噪声评价问题的探讨
2019-09-10罗洁许玉屏
罗洁 许玉屏
【摘要】生产性噪声是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但在实际工作中,各类报告书中对非标准工作日的噪声评价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采用定性研究和文献回顾方法,分析非标准工作日生产性噪声的评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规范非标准工作日生产性噪声的评价问题。 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应提高质量与风险意识,正确应用噪声评价标准与重视工作场所噪声接触时间与评价要求。本文就如何规范对非标准工作日的噪声评价问题进行探讨,以供参考。
【关键词】工作日,倒班制,生产性噪声,评价
1 非标准工时制的界定
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的一昼夜内工作时间的时数,通常分为标准工作日、特殊条件下的缩短工作日、延长工作日和无定时工作日四种。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立法法》等规定,我国的标准工作日为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年工作日为250天、季工作日为62.5天、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1]。按噪声接触时间可分为三类:①5d/w,=8h/d;②5d/w,≠8h/d;③≠5d/w。第一类为标准工作日,而后两類均为非标准工作日。在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企业因工艺需要难以实施标准工作日制度,常见的倒班方式有四班三运转、四班二运转、五班三运转、五班四运转、三班二运转等,其中“四班三运转”的年工作时间仅多13个工作班,平均每周实际工作天数近似为5d/w。以2×2+2轮班方式为例(即:上2个白班、再上2个中班休息24小时后连两个夜班又休息1天,共8天完成1个轮班小循环),8周为一个大循环,其中2周工作6天,间隔时间为2周,其余6周均为5d/w。在特殊情况下企业也采用二班二运转,见表1。
2 噪声评价标准的准确应用
生产性噪声的评价标准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2,3],前者规定的主要是针对工作地点的噪声接触限值,而后者规定的主要是针对个体的噪声接触限值。根据现场调查结果,首先确定每周是否为5个工作日,再确定每个工作班是否为8小时,然后按接触时间与评价要求进行评价,见表2。
3 非标准工时制噪声评价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在生产性噪声的监测与评价工作中,每周五天而每天非8小时工作日(5d/w,≠8h/d)噪声评价的问题较少,而非每周5天工作制存在的问题较多。报告中常见的问题有:①结果表述不规范,报告中只标明“检测结果”或“Leq”或“等效声级”等字样使人费解;②凡是日工作时间为12小时,一律规格化为8h等效声级(LEX,8h)。
3.1典型实例
案例1:某烟标印刷企业搬迁技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采用现有企业进行类比。按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噪声》(GBZ189.8-2007)进行噪声测量[4],噪声作业主要为凹印、胶印、烫模三个评价单元,工作场所的全天的等效声级分别为88.7 dB(A)、90.7 dB(A)、89.3 dB(A);各工种的噪声暴露采用个人噪声剂量计测量,除机刀工外,其余工种噪声暴露的剂量(LAeq,12h)在85.9 dB(A)-91.2 dB(A)之间。虽然监测结果为噪声超过标,但该厂历年来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却不支持。该企业是云南印刷行业的一家骨干老厂,员工队伍基本稳定,配发的耳塞也很少有人使用,工作日写实显示劳动者绝大部分时间并未离开高噪声环境。为什么长期暴露在高噪声环境中却未发生职业性噪声聋呢?问题在于工作量长期不饱满,每月平均工作日仅为12-15天。两印刷车间的工作制度为二班二运转(12小时/班),烫模车间为三班三运转(8小时/班),属于非每周5d工作制的特殊工作场所(≠5d/w),应以每周40h等效声级进行评价。规格化为每周40h等效声级(LEX,W)的结果为:凹印部分工种噪声暴露水平超标,胶印各工种噪声暴露均超标,超标范围在85.4 dB(A)-87.3 dB(A)之间;而烫模车间各工种的噪声暴露均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限值要求。监测结果与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从关联上分析是基本相符的。
案例2:这是对噪声评价标准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案例。资料的来源于近期出版的某中文核心期刊,文章是分析大型水泥生产企业工人职业噪声暴露情况,结合本文研究内容,作者在论文中的表述方面出现几处错误:一是在“职业人群及其工作特征”已提到“生产采用不间断工作制(四班三运转)”,“工人每年工作300d,每周一般工作48h(8h/d×6d/w)”,而评价却采用“8h等效声级”;事实上,虽然“四班三运转”的每周实际工作天数近似于5d/w,采用“8h等效声级”评价结果的差别并不大,但“6d/w”已确定为非每周5d工作制(≠5d/w),不能采用“8h等效声级”评价,表述方式不对,需计算40h等效声级。反映出作者对噪声评价标准中接触时间理解有偏差。二是“四班三运转”的每周工作时间不是48h,“四班三运转”按每班8小时轮班,不管是正轮班还是倒轮班,也不管怎么安排轮休方式,每周工作时间均为42小时。
3.2 原因分析
原因包括主观和客观两方面:主观原因是服务机构与评价人员的质量意识与法律意识不强,认为噪声监测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中最简单的工作内容,未对噪声的规范监测结果的评价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认真学习与理解噪声的评价标准;多数职业卫生工作人员不会结合历年来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去检验监测结果。客观原因是①职业卫生工作人员对倒班制度缺乏系统了解,现场调查常常只是询问“每班多少小时,一天有几个班”,尤其是在日常监测时,对工时制的了解就到此为止;②与企业相关工作人员交流,也常出现一些理解上的偏差,如,“四班二运转”企业常常描述为“两班倒,每班12小时”,调查人员可能认为是“二班二运转”。③缺少对年工作小时调查,有的职业卫生工作人员甚至认为“这是多余的,有年工作天数就可以了”,其实,对于工作量不饱满与工作时间有间断企业的噪声评价,有重要参考价值。
4 讨论
在实际生产中,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的企业很少,绝大多数企业采用非标准工作日制度,以采用四班二运转、四班三运转为主要形式,因“四班二运转”的休息时间相对集中,劳动者更倾向于这种轮班方式。笔者不讨论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制度的合法性,而是探讨如何规范非标准工作日的工作场所接触的噪声声级的评价,要正确应用噪声评价标准,应重视工作场所噪声接触时间与评价要求。职业卫生是法律风险很强的工作,任何违规现象都将可能给机构的利益带来损害,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应该重视评价的质量、提高质量与风险意识。规范对非标准工作日的噪声评价,尤其是非每周5天工作日,认真学习与理解噪声的评价标准是必要条件。
参考文献:
[1]《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S].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0.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S].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GBZ/T 189.8-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 [S].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