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思想比较
2019-09-10樊一
樊一
摘 要:社会契约论作为一种政治哲学的理论假设,它主张国家并不是神权赋予,而是人们作出的理性选择。人为了达到自由和至善,相互订立契约,交出自己的个人权利,承认国家的公共权力,以求得和平与幸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是历史的必然,因此历史必然要产生一种理论来指导革命。霍布斯和洛克在不同的时期适时地担当了这一历史任务。霍布斯与洛克的两种社会契约论建立在不同的逻辑起点上,用不同的演绎推理方式,分别推导出君主专制和君主立宪两种截然不同的政治体制。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社会契约论;自然权利
一、霍布斯与洛克社会契约论的相同之处
文艺复兴以后,西方自然科学兴起并获得了很大的发展。神学、神权的影响逐渐缩小,人的地位逐步提升,人的利益成为衡量一切的标准,强调人的个人利益和先天欲望,肯定人的感官快乐与尘世幸福,相信人的理性力量,把人的私利看成人的本性。近代哲学从新的角度揭示人的本质,突出了人的理性认知,并把人的理性从神秘化的灵魂游离出来,从而摆脱中世纪的人性压抑与禁锢。
为了合理解释国家的诞生,霍布斯、洛克和罗尔斯以及所有社会契约论者都坦然承认“契约论”是一种虚构,而且是一种必要的虚构。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来看,“契约论”理论的真正意义不在于它是否描述了国家诞生的真实过程,而在于它对国家诞生的理论解释。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思想都是坚持政治权威来源于人为即“君权人授”,反对封建的“君权神授”、宗教神权思想的。
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状态,因为按照霍布斯的看法“人不是社会性的动物,他们的天性是自私自利的,他们行为的原动力乃是自我保存”。所以自然状态即战争状态。
洛克认为,要正确地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起源,就必须考究人类原来自然地处在什么状态。洛克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们按照自然法采取自己认为合适的办法来决定行动、处理财产与人身,不受任何人干涉。洛克反对霍布斯把自然状态描绘成为弱肉强食的不安全、不可忍受的战争状态和人类苦难状态。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一个自由、平等、有财产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們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同时“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二、霍布斯与洛克社会契约论的不同
1.社会契约论的前提———自然状态与自然权利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都建立在自然状态的基础上,认为在国家出现以前人们都处在一种“初民”状态。而对于自然状态的形态以及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的自然权利的描述,洛克与霍布斯却截然不同。
而洛克所认为的自然状态是建立在人性善的基础上,本质是实质上的自由与平等,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呈现出的是一幅和谐有序的画面。“这也是一种平等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利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的关系……”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
2.社会契约的缘由
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一种互相争斗、恐惧不安的混战状态,人性虽是恶的,但仍然由理性支配,人们正是都有保存自己、渴望安全的欲望,才会希望摆脱这种悲惨可怕的境域而寻求一种和平有序的生活,于是人们相互之间订立一种社会契约,甘愿放弃原来的自然权利,把它交给一个主权者。
洛克的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然法支配下的和平、有序、平等、自由的状态,但其自然状态也不是完美的,也存在缺陷。否则人们为何还会选择一种公共的政治生活呢?
3.订立契约的主体和权力交与的对象
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的主体是人民,社会契约是基于人民的同意在人民之间为了保存自身的安全所缔结的关于组建政治社会的契约,是每一个人都与每一个其他人订立信约。
洛克的社会契约是人民与人民之间以及人民与政府之间缔结的,契约的主体还包括政府。他认为“政治社会起源于自愿地结合和人们自由地选择他们的统治者和政府形式的相互协议。”人民之间相互订立契约,承诺将其部分自然权利交给社会或国家,再由他们委托政府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实质上是两个契约,第一个契约是在公民之间,第二个契约的主体是公民与政府,公民承诺服从政府,而政府保障人民的权利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
4.社会契约的内容
霍布斯认为,由于主权者不是订立契约的主体,因而他不受契约内容的约束,他享有人民让与的全部权力,而不受任何约束,政府权力具有无限性。如霍布斯所言:“主权不论是象君主国家那样操于一人之手,还是象平民或贵族国家那样操于一个议会之手,都是人们能想象得到使它有多大,它就有多大。”具体说来,包括制定法律的权力、司法权和对外权等一切权力,集于君主或议会之手。
而洛克则认为,政府的职责只是为了促进社会利益。政府权力对于公民的权利来说是派生性的,政府起源于人们的委托,它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的同意,它的使命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它不能超越公共权力的范围侵犯到公民的权利领域,否则就违背了人们建立政府的目的。因此,目的的公益性和转让权利的部分性决定了政府权力的有限性。
参考文献
[1]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2]徐显达.霍布斯社会契约论解析[D].大连理工大学,2005.
[3]洛克.政府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4]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