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公章虽未使用亦构成犯罪
2019-09-10
文萃报·周五版 2019年20期
2018年4月,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民警在对临沭县郑山街道某存沙点进行工作检查时,意外发现一枚临沭县人民法院的公章。民警将沙场负责人王某叫来询问,王某承认印章是其伪造的。
事情要从2017年初说起,王某作为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被法院判决支付赔偿款,但由于经济能力有限,无法一次性付清,就与原告签订了还款协议。
为了按时还款,王某想将自己的一处房屋卖掉,在办理房屋销档手续时,工作人员告诉王某,如果协议上加盖法院的公章,作为房屋销档的依据材料会更有权威性。为了顺利办理房屋销档手续,王某伪造了一枚“临沭县人民法院”印章,后来感觉伪造的印章与真印章差别比较大,就没有使用。
临沭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伪造國家机关印章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缴纳罚金等情节,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明确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伪造、变造、买卖的行为都属于触犯刑法的行为,并不是使用后才是犯罪。除此以外,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以及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身份证件的行为,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摘自《齐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