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按约定住前夫房获法院支持
2019-09-10
文萃报·周五版 2019年20期
刘某军与王某云系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某村居民,两人于1964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二子。后刘某军婚内出轨,与陈某美于1987年非婚生女刘某倩。王某云在发现丈夫出轨后,于1988年3月在村干部调解下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后,刘某军拟新建房屋5大间、东屋3间,盖好后由王某云住东边的一间和东屋两间,其他房间由刘某军及3个子女住。
1989年2月,刘某军与王某云经法院调解离婚,并出具离婚调解书。同年7月刘某军在该村申请宅基地一处建设新房。房屋盖好后由刘某军与王某云及其子女按協议居住。后刘某军搬至城里,3个子女婚后也居住他处,现该房屋一直由王某云居住。刘某军与陈某美于2008年登记结婚。上述房屋于1995年11月取得《山东省城镇私房所有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刘某军,共有人为刘某军、陈某美、刘某倩。现刘某军、陈某美、刘某倩向法院起诉主张该房屋系3人共同所有,王某云无权居住,要求王某云停止侵占、搬出房屋、腾空院落。
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军与王某云在涉案房屋建设前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中对房屋作出了分配,明确约定刘某军、王某云及其子女具体居住的房间。从该房屋的建设、分配及实际居住情况看,王某云有权居住该房屋,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刘某军、陈某美、刘某倩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刘某军与王某云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两人离婚后刘某军负责盖新房,王某云可以居住其中的3间房屋。该约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刘某军、陈某美、刘某倩无权要求王某云搬出房屋,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摘自《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