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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身高作为未成年人购票标准合法吗

2019-09-06

新传奇 2019年9期
关键词:保护法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

近日,全国第一宗未成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在广东打响。2月18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就廣州长隆集团多个场所存在以身高作为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的问题,代表消费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1.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以身高排除和限制不特定大多数未成年人消费者权利的侵害行为;2.以恰当有效的方式依法给予全部未成年消费者应有的优惠;3.就其侵害行为在主流媒体重要版面上公开赔礼道歉。

广东省消委会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相关规定,所有的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及参与旅游活动中有权平等享受票价优惠,不应受身高影响。

若部分游乐场、公园等场所以格式条款、单方规定限制身高“超标”的未成年人享受票价优惠,等于变相“惩罚高个子”,对长得高、长得快的未成年人十分不公平,侵犯了这部分消费者的平等权和公平交易权,同时也存在个体歧视、价格歧视等问题。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定义一直以年龄作为标准,国际上在落实未成年人福利权益方面,也均是按照年龄划分。但长期以来,在我国无论是文化消费、旅游景点、交通运输等方面,都存在以身高作为未成年人享受优惠的标准。

此做法最初是因为未成年人不能办身份证,难以证明身份,但2004年我国《居民身份证法》实施后,公民一出生便可以办理身份证,该问题已不存在。但很多行业仍一直沿用身高标准,并且以行规惯例为理由拒绝纠正。

对此,不断有社会学家、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媒体抨击批评,呼吁纠正整改,广大家长也十分不满。

广东省消委会对此提起公益诉讼,目的除了禁止长隆的侵权行为,更重要是希望通过司法判例形成鲜明导向和有力震慑,倒逼相关企业及更多的行业重视未成年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推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顽固行规惯例逐步纠正整改。

此次诉讼,聚集未成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问题,将有利于引起社会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重视,有利于形成落实未成年人社会福利、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孩子的成长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方圆》201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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