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019-09-06
小杨的妈妈为女儿准备了50万元的压箱钱作为嫁妆。在小两口结婚登记之前,这50万元就已经存到了小杨的银行账户里。摆了酒席后,丈夫小李开口问小杨要这50万元,说生意上要周转。
小李认为,两人已经登记结婚,风风光光地摆了酒席,不管在法律意义上还是风俗里,双方都已经是夫妻。这50万元的嫁妆,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自己当然可以动用。
小杨表示尽管办了酒席,但是这钱是母亲在自己和小李结婚登记之前给的,是母亲单独给自己的嫁妆,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小李并不能擅自使用。由此,双方发生了争执。
那么,这50万元的嫁妆到底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呢?
浙江余姚公证处的公证员分析,从时间节点来说,嫁妆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前,女方父母给予女儿的;另一种则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以后,父母再给予女儿的。通常来说,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前给予女儿的嫁妆,应视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对于结婚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父母给予女儿的嫁妆,以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特殊情况除外。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还要结合实际情况,再作认定。
听了这番解释后,双方都表示理解。冷静下来后,也發现彼此在沟通过程中有误会,才会火冒三丈地起争执。
最后,小杨和父母在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明确嫁妆系小杨父母对小杨的赠与。小杨也同意,悉数将50万元嫁妆交予丈夫,由其用于生意上的周转。
公证员说:“现在,这50万元嫁妆的属性得以明确,是女方父母赠与女儿的,是女方的个人财产。万一以后双方婚姻状况有变故,这笔钱的性质是明确的,不是夫妻共有财产。”
公证员建议,由于嫁妆的财产性质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为了引起婚后不必要的纠纷,如果女方父母希望嫁妆作为女儿的婚前个人财产,可以在小两口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给出。最好能通过公证等途径,明确嫁妆的性质与归属。
(《广州日报》201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