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肉品品质检验中非食用印章的有关思考
2019-09-05王江梅
王江梅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龙潭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云南漾濞 672500)
屠宰检疫是动物检疫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动物在即将屠宰前的查证验物和临床健康检查,以及屠宰加工过程中对动物的头、蹄、内脏、皮肤、胴体、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检查;肉品品质检验是由屠宰场、肉联厂等肉品加工企业自行实施,对屠宰加工的动物产品在出厂前就其新鲜度、水份、规格、膘情以及其他卫生质量、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疫病进行的检查[1]。当前,在生猪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中,不可避免地会检出不合格的产品。无害化处理印章是对检出的不合格产品的标记,以便区别于合格产品和实施后续无害化处理。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印章中,除了销毁、化制、复制印章外,还有1枚非食用印章。现有的肉品无害化处理规范中没有非食用的处理方法,且非食用印章的适用范围与销毁印章重复。笔者认为,不应将非食用简单理解为1种无害化处理方法,而应将其看作区别于可食用动物产品的一类动物产品的概念,进而根据实际情况,对非食用动物产品采用不同的无害化处理方法。
表1 生猪屠宰检疫中印章的分类及适用范围
1 与屠宰检疫无害化处理印章相比,非食用印章多余
在生猪屠宰检疫中,无害化处理印章为销毁和高温2枚(表1)。肉品品质检验中除了专门用于种猪和晚阉猪的复制印章外,还有3枚无害化处理印章,分别是销毁、化制和非食用(表2)。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除了法律依据、实施主体、检查内容等不同之外,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都会检出不合格生猪或生猪产品,这都需要加盖相应的无害化处理印章,再进行相应处理。对于检出的不合格生猪或生猪产品,生猪屠宰检疫要求只需销毁和高温就能实现无害化处理,而肉品品质检验中除了销毁、化制和复制印章外,还包括1枚非食用处理印章,有重复之嫌。
表2 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中印章的分类及适用范围
2 非食用处理与现有无害化处理体系脱节,操作性不强
2.1 现有的无害化处理方法没有非食用的处理方法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2017〕25号) (以下简称《规范》)中的无害化处理方法包括:焚烧法、化制法、高温法、深埋法、硫酸分解法,没有非食用的处理方法。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8-2006)生物安全处理分为销毁和无害化处理两大类,其中销毁又分为焚毁、掩埋2种方法;无害化处理又分为化制、消毒2种方法,也没有非食用的处理方法。
2.2 非食用处理操作性不强
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主要是区别检验检疫合格的产品,真正实现无害化处理的是后续处理过程,即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只是无害化处理的一个前置环节。在屠宰检疫和检验无害化处理中,加盖了销毁和化制印章的病害生猪和产品,有相应的焚烧炉和化制设备进行后续的无害化处理;加盖了复制印章的种猪和晚阉猪不宜鲜销,可用于制作腊肠、腊肉等复制品。但加盖非食用印章后的生猪和产品,则无明确具体的处理方法,容易造成“只要加盖非食用印章就达到无害化处理”的错误认知。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 17996-1999)实施已有20年的时间,检验规程中有大量应当采用非食用或销毁处理的情形,如对于黄疸、羸瘦肉、高度水肿肉品的处理等。在由原农业部兽医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原农业部屠宰技术中心编制的《全国畜禽屠宰检疫检验培训教材(2015年版)》中,对上述情形并无非食用的处理方法,取而代之的是化制或销毁。检验规程中有关非食用的处理方法,与保障食品安全的目的、现行的无害化处理方法有不一致或矛盾之处。
3 非食用不是一种无害化处理方法,而是用以区别可食用动物产品的一类动物产品的概念
欧盟对非食用动物产品进行分类,并结合风险等级对不同的非食用动物产品区别利用和处理,如用作燃烧用燃料、动物饲料、宠物食品等,或采用焚烧、高压灭菌、填埋等无害化处理[2]。我国已经对非食用动物产品,如皮张、毛绒、动物油脂等制定技术标准,对产品质量、安全、卫生、环境等方面进行监督[3]。《规范》适用范围包括“屠宰前确认的病害动物、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言下之意即为屠宰检疫检验中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可以采用焚烧、化制、高温等方法。
若继续保留使用非食用印章,在使用时则先加盖非食用印章,对检出的病害动物及产品进行区别,再加盖销毁或化制印章明确无害化处理方法,远不如直接加盖销毁或化制印章便捷。
4 非食用处理与销毁处理范围多数重合
在品质检验过程中绝大多数检出的不合格产品,即可作非食用处理又可作销毁处理,如重度放血不全、黄疸、脓毒症、急性或慢性中毒等。也就是说,检出的不合格产品有2种不同的处理标准,而这2种处理方式所达到的处理效果是不一样的。从无害化处理印章使用的频率来看,销毁印章是最常使用的,其次是复制印章配合种猪章和晚阉猪章使用,在具备化制处理条件的地方,化制印章才有用武之地。
可以理解为销毁处理等同于非食用处理,即通过销毁处理也可达到非食用处理的效果。在非食用处理方法不明以及屠宰场主要以焚烧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条件下,若是对检出的加盖非食用印章的肉品进行销毁处理,则非食用处理的作用显然已经被销毁处理所替代,非食用印章的独特作用无法体现;若是对检出的加盖非食用印章的肉品进行销毁以外的其他方法来处理,则违反了《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8-2006)对应该销毁的不合格肉品未作销毁处理的规定,与屠宰检验保障肉品安全的目的不符。
综上所述,建议在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中,取消非食用处理印章,使无害化处理印章更加精简,处理方式更加明确,有利于推进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和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从而有效保障猪肉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