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三权改革背景下土地权益与农民永久性迁移分析
——来自浙江4个县市4个行政村的实证

2019-09-05金细簪周家乐储炜玮

人口学刊 2019年5期
关键词:永久性承包地落户

金细簪,周家乐,储炜玮

(浙江工业大学 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3)

一、引言

新型城镇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既是我国经济增长的新动力所在,也是有效解决三农问题、缩小城乡差距的重要手段。2014 年3 月《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明确提出“三个1亿人”的目标,其中有一条就是促进约1亿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因此如何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的永久性迁移是我国新型城镇化应坚持的长期发展方向。

当前在中国的劳动力城乡迁移过程中,绝大多数务工者都选择了循环候鸟式的不完全迁移模式,号称世界上最大规模迁移的春运和民工潮就在向人们提示着农民工城乡迁移的半城市化问题。[1]这种不彻底的城乡迁移模式并不利于城镇化的推进,也不利于经济社会管理的规范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为了更有效地促进农民永久性的迁移,促进农民进城落户,理论界展开了深入的研究。纵观现有文献,很多学者研究论证了独特的农村土地制度、城乡之间的二元结构、与户籍制度相关的一系列制度规定是直接影响这种流动的基本制度背景,[2-4]验证了农民的非永久迁移是户籍制度以及农村土地制度造成的特殊现象。但这是不是就意味着一旦这些制度被完善,这种非永久性人口迁移就将被永久性迁移所取代?

事实上,农民迁移在很大程度上是农民根据其家庭资源禀赋和相关能力、土地利益以及对其有限的家庭资源在流入地和流出地间做出的理性配置。[5]近年来随着户籍制度的松绑,人口乡城迁移尤其留城意愿并没有显著增加,部分公共媒体乃至学者研究已经发现愿意进城落户的农民工占比呈总体下降的态势,原先受户籍阻隔“不让来”和“不能来”的问题转变为“不想来”和“不愿来”的问题。[6-7]以浙江省为例,根据《2017 年浙江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17 年浙江农民工总量为1 387 万人,其中外出就业农民工526 万人,比上年减少1.4%,其中举家外出农民工277 万人,比上年减少0.5%。诸多调查发现相当部分的农村劳动力不愿进城是与农村土地制度密切相关。[8-10]因此,为解决上述问题,学界与政府部门达成了两个基本共识:第一,通过渐进的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农民工有序融入城市。截至目前,包括浙江省在内全国已有30多个省区市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多数试点中小城市已经全面放开农民进城落户;第二,为加快推进城镇化工作,我国各地围绕农村“三权”(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等三项改革工作启动实施了“三权到人、权随人走”的农村新一轮改革,并明确规定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此轮农村的“三权”改革的目的一是充分保障农民的利益;二是解除愿意在城市落户的农村户籍人口的后顾之忧,体现户籍制度改革的增量效果,旨在推进户籍人口城镇化的速度。那么,在户籍、“三权”改革的背景下,农民永久性迁移(举家进城落户)的意愿如何?落户定居的层级偏好如何?土地权益影响这种意愿和能力的因素和机制到底是什么?又应该如何调整相关政策更好地促进新型城镇化?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不仅有助于我们的理论发现,更可以为如何促进农民进城落户进行永久性迁移的制度调整提供参考。基于此,本文将以“三权”改革推进较快的浙江省为例,对农民永久性迁移意愿进行专项调查和访谈,深入剖析改革背景下农民永久性迁移意愿及影响因素,以期能为进一步推进新型城镇化提供理论参考。

与已有研究相比,本文的贡献主要体现在:第一,当前大部分农村人口转移研究以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个体为研究对象,较少涉及留守农民或返乡劳动力群体,而且绝大多数研究都是基于个人层面的分析,基于家庭式层面迁移研究较少,本文以浙江省4个行政村的家庭入户普查调查数据为基础,涉及4个行政村的所有农户(包括在城务工的、留守的、返乡的),涵盖1 113户家庭,共涉及3 933人。第二,新型城镇化视角下讨论农村人口转移,永久性迁移才是加快新型城镇化的关键,但当前土地权益与人口或劳动力迁移的研究并没有区分流动性迁移和永久性迁移,因此不能很准确地说明土地权益和人口迁移的关系。本文将以“是否愿意举家进城落户”为主要衡量指标,重点研究土地权益对人口永久性迁移的影响。第三,很多研究在样本调查的基础上,仅研究土地制度的某一个或几个方面(如土地流转等)对劳动力转移决策的影响,缺乏将多因素综合的系统研究且土地制度的一些重要方面较少涉及,如三权改革对农村人口转移的影响、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对城乡人口迁移的影响等,本文尝试构建土地权益的多因素指标,尝试从“三权”改革的视角,通过构建农民永久性迁移意愿模型,以浙江省4个县市4个行政村的实地调查为例,实证检验“三权”改革背景下土地权益对农民永久性迁移意愿影响机制,以期为我国进一步调整相关政策提供实践经验支撑。

二、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1.数据来源

当前持续推进的新型城镇化被视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新引擎,但目前我国土地制度的城乡二元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固化了已经形成的城乡利益失衡格局,制约了城乡发展一体化,阻碍了城镇化的健康发展,因此,探索以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当前乡村振兴战略的重点,其主要涵盖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改革。农用地改革主要涉及农民承包地经营权的改革;建设用地改革主要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改革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股份权改革,即农村的“三权”改革。

目前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大量劳动力离开农村,不少进城农户担心城乡二元户籍结构打破后农户如何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三权”。为进一步加快解除农民后顾之忧,推进农民进城落户,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落实中央“不得以强制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等要求,我国各地围绕农村土地“三权”启动实施了“三权到人、权随人走”的农村新一轮试点改革,即通过确权、登记、颁证等基础性工作将权利量化到人(户),并通过赋权、活权、保权等措施,探索“权随人走”、“带权进城”的具体办法,强化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让农民安心进城落户,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进程。以浙江省为例,截至2015 年底,浙江省已有29 489 个村社完成了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占总数的99.39%,基本实现全面覆盖的目标;截至2018年9月底,全省22 625个行政村已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测承包经营耕地1 670.48万亩,占98.32%;完善承包合同661.37 万份,完成率97.25%;92 个县级单位已启动权证颁发,共颁发权证612.02 万本,完成率89.99%。与此同时,全国各省市区还积极开展户籍制度改革,截至目前,包括浙江省在内全国已有30多个省区市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多数试点中小城市已经全面放开农民进城落户。为此,本文以“三权”改革推进较快的浙江省为主要研究对象具有一定科学性和典型性。本论文的主要数据来自对浙江省4个县市(平阳、慈溪、富阳和浦江)的4个行政村的1 113户家庭普查调查。被调研对象以家庭为单位,涵盖了不同年龄、性别、教育程度以及身份属性(务农、村干部、外出务工人员等)的所有农户(包括在城务工的、留守的、返乡的),共涉及3 933人①调查虽然以家庭为单位,即一家庭一份问卷,但问卷对家庭中的每个成员都进行了详细调查,如每个成员的年龄、就业、收入、社会保险等需详细填写,因此相当于所有村村民的普查数据。。具体样本特征如下:在性别方面,受访男性占67.7%,女性占32.3%,男性远多于女性;在家庭成员外出就业情况方面,家庭中有成员外出就业的占65.3%,家庭中没有成员外出就业的占34.7%;在家庭人均年收入方面,家庭人均年收入平均水平在59 076元,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农民占比33.6%,家庭之间贫富差距较大;在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方面,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平均水平在240.5m2,可见居住面积大,生活较为舒适;在家庭住房质量档次方面,一般占比48.5%,较好占比29.9%,豪宅占比9.8%,平房占比8.6%,危房占比3.2%;在城镇购房或建房情况方面,已经在城镇购房或者在城镇边建房占18.3%。

2.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永久性迁移或长期迁移是指迁移人口在迁入地长期居住而不再返回原居住地的迁移行为。[11-13]有学者以是否愿意获得当地户籍作为标准,将已经获得当地户籍者视为永久移民;[14]有学者以是否放弃农村土地作为标准,将愿意放弃农村土地者视为具有永久迁移意愿,[15]也有学者认为两者均无差别。[13]由于现行政策强调不得将农村的“三权”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因此我们将全家进城落户视为持久性迁移行为,我们设置“您是否愿意全家进城落户”作为是否具有持久性迁移意愿的衡量变量。事实上,在我国也只有全家在城市里落户了才能算永久性迁移;否则一个人无论在户口所在地之外的地方工作生活多久,只要没有将户口迁移到其工作生活的地方,只要家庭还没有一起过来,其迁移行为在制度上、事实上都不具有永久性。因此,“是否愿意全家进城落户”作为农民永久性迁移意愿的衡量问题具有一定科学性。同时,由于在农村部门中土地权益因素可以概括指向耕地面积、土地产权稳定程度、产权归属个人化程度及土地流转四个因素,[16]而当前农村的“三权”改革主要通过确权、登记、颁证等基础性工作将权利量化到人(户),并在此基础上活权、赋权,探索“权随人走”、“带权进城”的具体办法,在保障、维护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完整产权同时推进“人的城镇化”。为此,本文根据已有研究,结合浙江省农村土地改革的实际,选择农户对“三权”改革政策的了解程度、农户宅基地、承包地和集体资产的确权发证情况以及承包地流转、村集体资产是否已量化到人等指标来衡量农村三权改革情况,充分考虑农户家庭的土地禀赋,提出以下几个研究假设:

假设1:农户对“三权”改革等政策的了解将对永久性迁移决策意愿存在影响。好的政策与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参与人对其认知程度。因此我们设置“现在政府鼓励农民全家进城落户,维护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您是否知道这一政策”这样的问题,从而判别农户对当前改革政策的了解程度。一旦农民了解了“三权”改革后可以实现“权随人走”、“带权进城”,解决了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可以一定程度激发农民举家迁移落户的积极性。因此,本文认为农户对“三权”改革越了解则其永久性迁移意愿会越高。

假设2:土地禀赋对农民永久性迁移决策意愿存在影响。农地对于农民兼具生产资料及社会保障双重功能的现实在中国农村仍然没有改变。姚洋在解释土地对劳动力转移的替代效应时,认为较多的土地降低农民离农进城的积极性,从而迟滞劳动力的转移。[17]事实上土地对农民具有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若农民家庭有机会增加耕地面积则会因该要素禀赋的增加带来较多的收入,从而降低劳动力转移的概率。但是当土地数量大于一定值,但又没有实现农业经营专业化与规模化,超出了农民的经营能力,土地的要素效应有可能改变。由于我国土地稀缺、人口众多等特点,中国农民人均及户均土地资源有限,农户有足够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劳动能力,所以在当前背景下,关于土地禀赋对永久性迁移的决策的影响更倾向于负向。一些学者基于大量农民调查数据的实证分析也验证了这一点,[8][18-19]土地资源禀赋与劳动力转移概率呈负相关关系,这一观点也符合经典的二元经济理论。对此我们提出人均承包土地面积越大,农民进城落户意愿越小。

假设3:农村土地确权情况对农户永久性迁移意愿有影响。确权是“三权”改革的基础,通过开展对农村宅基地、承包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确权,使“三块地”产权的归属明晰既是保护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的有效手段,也是扩展“三权分置”的具体形式,探索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关键。“三块地”确权后,农民就可以考虑合法处置,增加财产性收入为劳动力迁移提供城市生存和发展的资本,为此,现代农村土地政策、土地产权稳定程度等具备影响农民转移的可能性。[20-21]因此,本文认为农村三权改革中的“三块地”确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农户永久性迁移的意愿。

假设4、5:土地流转不直接显著影响农民永久性迁移决策意愿,但在家庭非农就业的前提下(即家庭中有人外出打工),土地流转对农民永久性迁移决策意愿产生显著影响。农地流转对于农村劳动力转移既提供了条件,又提出了需求,[22]但钱忠好研究发现基于家庭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农户决策的结果是农户经营兼业化。[23]因为对于人力资本相对较低的农民而言,若没有十足的把握进行永久性迁移可以带来更大的收益,即使农地流转了也并不能促使农民永久性迁移。且从日本经验看,强制性的劳动力转移导致农户选择兼业,[24]因此,未消除农民对永久性迁移的风险和不安全感时,面对原始的兼业化需求,农地流转也很可能不直接导致农民永久性迁移决策意愿。为此,我们提出假设4:土地流转不直接显著影响农民永久性迁移决策意愿。但正如新古典经济学所认为,迁移是迁移者为了追求比原住地更高的比较经济效益。依此逻辑,农民在城市的打工预期收入越高,迁移的经济成本越低(老家没有责任田),越愿意实现永久性迁移。所以如果一个家庭若有外出务工的劳动力,不仅有助于提高该家庭对迁居城市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的判断,还可以利用在城市务工期间建立的社会关系网络为家庭迁移提供社会支持。因此,一旦土地流转收益变高,那么农民的永久性迁移意愿就得到加强。因为土地流转一定程度上让农民对农村和农业的依赖减少,也带来一定的经济收入,与此同时,家庭的非农就业也让农户土地自愿流转得到加强,学者谭丹等通过农户问卷调查得出农地流转率与家庭非农就业率正相关等结论。[25]为此我们得到假设5:在家庭非农就业的前提下(即家庭中有人外出打工),土地流转对农民永久性迁移决策意愿产生显著影响。

当然除了基本的土地权益指标会对农民进城落户意愿产生影响,农民家庭特征因素等都会对农民城乡迁移产生重要作用。

3.变量设置和模型构建

本研究将以“现住政府鼓励农民全家进城落户,并维护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您是否知道这一政策”作为“三权”制度了解的衡量指标。以家庭人均承包地面积作为土地禀赋值;以承包地是否流转作为土地流转指标;以承包土地是否确权与发证、宅基地是否确权、宅基地是否发证、村集体资产是否已量化到人并发放股权证书等四个变量作为土地产权稳定程度(确权)的衡量指标。此外,还有家庭人均年收入、家庭住房的建筑面积及质量档次、是否已在城镇购房或建房以及家庭成员外出就业情况等代表家庭收入、非农就业情况、农村住房禀赋、城镇住房禀赋的衡量指标作为具体的控制变量纳入模型(见表1)。其中除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承包地面积、家庭住房的建筑面积等3个变量为连续性变量,其他9个变量为均为虚拟变量。为消除量纲的影响,对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承包地面积、家庭住房的建筑面积3个变量数据进行了标准化处理:

鉴于本文中对是否愿意全家进城落户调查分为愿意、不愿意两类,即模型的因变量为典型的离散变量,不能采用一般的多元回归分析进行研究,因此,本文选择构建Binary Logistic模型:

其中,Y表示愿意全家进城落户,Y=1是愿意,Y=0是不愿意。自变量X1、X2、…、Xn分别代表解释变量,b1、b2、…、bn表示各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μ1为随机误差。

表1 变量定义及说明

三、农民永久性迁移意愿和“三权”改革的描述性分析

1.农民永久性迁移意愿一般,定居层级偏好县

我们调查发现,在浙江户籍、农村“三权”改革背景下,农民对于永久性迁移定居城镇的总体意愿并不强烈,1 113份有效普查问卷中仅有31.97%的被访家庭表示愿意进城落户。而对于进城落户定居的层级偏好上,县(县级市)成为农户家庭的首选,占比达到了66.76%,其次是市城区,占19.89%,选择建制乡(镇)、省会城市的农民比重均较低,分别仅为5.99%和7.36%(见表2)。根据实地调研情况,农民选择县(县级市)作为定居城镇的首选,可能相比于市城区、省会城市高额的定居成本和就业风险,县级的生活成本、社会文化环境更为当地农民所接受;但相对乡(镇),县又拥有更丰富优质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可以更好地满足农民的城镇生活需求。这也进一步反映了小城镇发展模式对推动城镇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与曹玉华、周民良、辜胜阻等学者所认为对于中国广大农村地区而言,小城镇是农村向城市转变的重要过渡形态的观点相符合。[26-28]

而对于“愿意以何种方式在城里落户”,91.01%的愿意进城落户家庭选择在“城里买房”,选择城里租房、城镇边建房仅占8.99%;购买商品房仍是进城落户最便捷、最主要的方式。在调查中,愿意进城的家庭中有29.43%的家庭已在城镇买房或建房。

2.进城落户最大动因是子女教育

调查显示子女能接受良好教育是农民进城落户的第一驱动力。对于年轻人和有孩一族来说,大城市的公共服务、发展前景、教育等资源仍具有很大的吸引力。本次调查的家庭样本中,愿意全家进城落户的主要原因中排第一位的是“为了孩子能接受更好的教育”,占68.66%;其次是“城里医疗条件更好”,占46.32%;“城里购物方便”、“上班方便”、“喜欢城市生活和文化”分别占34.06%、27.25%和25.34%。这表明农民对教育、医疗资源等优质公共服务的需求已然成为推动农民进城的主要因素,这与张翼等学者的研究相一致。因此,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发展,保障农民进城后享受和城镇居民同等的子女就学、就业、医疗、养老、文化等公共服务,建立健全社会福利和保障制度是吸引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主要因素。

3.“三权”改革进展显著,但政策知晓率低

土地持有作为社会保障的替代,为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对中国农民的迁移行为有着不可忽视的支撑作用,“三权”改革让农民带着权益放心进城,对提高广大农民进城的积极性,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裨益良多。根据调查,4个村的1 113户家庭的人均承包地面积为0.52亩,承包地已确权、发证的农民占比71.9%,已流转占48%;宅基地已确权占71%,已发证占69%;村集体资产已量化到人、发放股权证书的占比74.3%,村集体资产已转让的占比4.1%,充分体现了浙江省农村“三权”改革工作有显著的进展。但当问到“现在政府鼓励农民全家进城落户,并维护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您是否知道这一政策”时,仅有不到三成(26.4%)的被访家庭表示知晓浙江省政府正在积极鼓励农民举家进城,并维护农民家庭原有的“三权”利益。可见虽各地都在积极深化“三权”改革,做到“权到人,权随人”,但实际政策的推广效果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表2 进城落户意愿、目的地及落户方式

图1 农民愿意进城落户的原因(%)

表3 三权改革情况

4.进城落户后普遍选择继续保留“三权”

土地是农民生存和养老的重要物质依托,从阿玛蒂亚·森的可行能力中防护性保障逻辑出发,农民工的土地权益集合分为资源禀赋性权益与社会保障性权益,其中土地保障权益对中国农民的迁移行为有着不可忽视的支撑作用。[8]同样,我们的调研结果也很好地印证了土地权益对农民的重要性。在愿意进城的家庭样本中,大多数农民都不愿意放弃“三权”。其中,88.83%选择保留宅基地使用权,88.56%的家庭选择保留土地承包权,94.01%选择保留集体收益分配权。这一现象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指导依据,在制定促进农民进城落户的有关政策时,须考虑对农民“三权”的处理措施。

四、三权改革背景下土地权益与农民永久性迁移的实证检验

为检验与比较三权改革背景下土地权益不同方面的因素对农民永久性迁移意愿的影响,本文采用逐步进入变量的方法,通过先进入土地禀赋特征,再进入“三权”政策了解情况,然后进入土地权益指标,最后进入家庭中成员外出就业与承包地流转的交互作用以及三权政策知晓情况与成员外出就业的交互变量,得到四个模型Logistic 回归结果(见表4)。可以发现根据Homer 和Lemeshow 结果检验,四个模型均为合适模型且随着解释变量的逐渐增加预测准确率逐步提高,但回归方程的系数值与符号基本不变,可见模型的稳定性较好。为此,本文的结果以完整变量的模型三和模型四进行具体分析。

1.三权改革制度

在制度方面,是否了解政府三权政策的系数为0.517,显著水平为0.001,说明是否了解政府三权政策与农民是否全家愿意进城落户正相关,即越了解“进城落户后三权可全部保留”的政策,越愿意举家进城落户。土地持有作为社会保障的替代,为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从而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其对中国农民的迁移行为有着不可忽视的支撑作用,“三权”改革让农民带着权益放心进城,对提高广大农民进城的积极性,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裨益良多,这不仅说明了假设1的成立,更说明了三权改革政策对于促进农民进城落户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2.土地禀赋

由模型三可知,人均承包地面积的系数为-0.17,显著水平为0.065,说明随着农民拥有的土地越多,农民对土地产生更多的依赖性,阻碍了农民进城落户,说明土地禀赋与农民的永久性迁移意愿负相关且影响显著,假设2成立。

3.土地流转

由模型三可知,承包地是否流转的显著水平为0.575,未通过显著性水平检验,说明土地流转并不导致农民进城落户意愿的提高,假设4成立。但将家庭中成员外出就业与承包地流转的交互作用后(详见模型四),交互项效果显著,说明家庭中非农就业将对农地流转与农民进城落户意愿产生了影响。而此时土地流转显著水平转为显著,达到了0.014,回归系数0.814。这说明,正如前文假设所分析的,由于家庭成员中的外出就业的先前经验借鉴,农民进城落户的不安全感降低,对进城永久性迁移带来的财富效应和生活水平提高的预期信心增强,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承包地自愿流转的意愿,降低了对土地的依赖,从而直接增强了农民进城落户的意愿,为此假设5成立。而进一步对三权改革制度的知晓情况与家庭外出就业以及土地流转交互后,其交互项的回归系数为0.516,显著水平为0.041,通过显著性水平,这也进一步说明三权改革制度不仅提高了广大农民进城务工的积极性,使得农村土地有了流转的可能,也提高了农民土地流转的意愿,降低了土地依赖,进而为农民永久性迁移形成推力。

表4 回归结果

4.土地产权稳定程度(确权、发证)

根据模型三,承包地是否确权发证、宅基地是否确权、宅基地是否发证、村集体资产是否已量化到人并发放股权证书的显著水平分别为0.628、0.739、0.986、0.631,未通过显著性检验,与假设4 不符。从调查的实际结果来看,被调查的农民的宅基地与承包地是否确权和发证与所属村落有关:在调查的4个自然村中有3个自然村被调查的农民的宅基地与承包地、村集体资产基本都已确权和发证,平均比例达到96%。但根据调查显示,随着确权发证的推广普及,宅基地与承包地确权和发证的农民仍对进城落户意愿有着不同态度,说明随着三权改革制度的不断推进,土地确权发证已成必然的普及事件,对农民永久性迁移意愿并没有产生显著影响作用,故假设3不成立。

5.家庭禀赋特征

根据模型显示,在外出就业方面,家庭中是否有成员外出就业的显著水平为0.060,回归系数为0.309,说明家庭中是否有成员外出就业与农民是否愿意进城落户正相关。在住房方面,是否已在城镇购房或建房系数为1.004,结果显著。说明是否已在城镇购房或建房与农民永久性迁移行为高度正相关。已在城镇购房或在城镇边建房的农民无须额外负担进城后的购房成本,降低了进城落户的经济成本,具有更高的进城落户意愿。本次调查分析发现,当问及不愿意进城落户的原因时,有高达40.75%的人表示城里房子买不起、生活成本太高。由此可见,要进一步提高农民永久性迁移意愿,减少大规模流动迁移带来的社会问题,除要解决农民想进来、进得来问题,更要关注农民住得下、留得下问题。

五、结论与思考

本文从农村土地“三权”改革的背景下,利用浙江省4个自然村的实际家庭普查调查数据,在梳理土地权益变量识别的基础上,通过构建模型,对相关理论假设进行判断验证。研究发现:在户籍、农村三权改革后,农民对于永久性迁移定居城镇的总体意愿并不强烈,仅有31.97%的被访家庭表示愿意全家进城落户。为此,需要我们进一步去思考研究的是:在当前农村三权改革制度背景下,影响农民永久性迁移意愿和能力的因素和机制到底是什么?尤其为农民提供了生存保障和城乡间兼业的退路的土地在其中又起到什么样的作用?通过进一步构建农民永久性迁移意愿的影响因素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得出,家庭人均承包地面积、家庭中成员外出就业情况、是否已在城镇购房或建房、三权政策、土地流转等是影响农民永久性迁移意愿的核心因素。其中在土地权益方面,土地禀赋如人均承包地面积在一定的家庭经营规模中对农民进城落户意愿具有负向影响;土地流转如承包地流转在某种的前提下(如家庭非农就业率),对影响农民永久性迁移具有正向影响。

通过以上总结,以下几点认识有助于未来更好地促进农民的永久性迁移政策的制定:

1.加快推进“三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改革,加强三权制度改革的宣传。本文研究发现,“是否了解政府三权政策”与农民是否全家愿意进城落户正相关,且对家庭成员进城就业以及土地流转的交互作用显著。这在一定程度上论证了三权制度改革对促进农民永久性迁移的积极作用。但对“现在政府鼓励农民全家进城落户,并维护原有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这一政策,只有26.42%的家庭表示知晓。建议各地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每个农民都清楚户籍制度改革、“三权”改革等系列政策的目的和内涵。在国家法律未正式修改之前,以省条例的形式明确“三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

2.本文研究得知农地流转并不直接显著影响农民永久性迁移,但其可以通过部分禀赋因素的改变(如家庭非农业就业人口)解决农地流转中农民永久性迁移的困境。因此,当前政策的重点一方面应该是增加城镇相关配套和保障制度的建设,提升进城农民对城镇生活的认可程度,提高城市对农民工的社会保护水平,从而降低家庭对永久性迁移的后顾担忧和增强预期收益的信心。另一方面应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深化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加快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服务体系,在自愿流转的原则下,降低农民对农村和农业的依赖度,提高永久性迁移的意愿。

3.着力降低农民城市化的经济门槛。推动城镇化不仅需要放开政策门槛,更要关注农民永久性迁移的经济门槛。本研究发现是否已在城镇购房或建房与农民永久性迁移行为高度正相关。有高达40.75%的人表示不愿意进城落户的最主要原因是城里房子买不起、生活成本太高。城镇房价太高是制约农民永久性迁移的重要原因,以浙江省为例,当前浙江省城镇的商品房价格普遍已超出大多数农民的承受能力。建议鼓励以宅基地置换当地商品住房,对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当地政府可按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积,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或等价置换商品房。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尤其是在农村综合改革试验、户籍制度改革试点地区,要让灵活就业的农民也能享受公积金贷款政策等。

猜你喜欢

永久性承包地落户
浅谈三种情况下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
有户口但无承包地 无权参与收益分配
“抢人大战”待升级——“落户式抢人”或许不灵了
山农大未来农业研究院落户西海岸
承包地有偿退出机制出台
承包地有偿退出机制出台 看你是否符合领取补偿的条件
二战老飞机落户桂林
乐观的解释风格让孩子远离悲观
70年期满自动续期后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