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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养厚植公民的奉法意识

2019-09-02王华楠

人民论坛 2019年23期
关键词:法治建设执行力

王华楠

【摘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和完善,涵养厚植公民的奉法意识,切实提升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执行力,已经成为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奉法意识是提升法律执行力的内在动力,需要有意识地加以培养。

【关键词】法治建设 执行力 奉法意识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中很重要的一环在于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形成对法治的真诚信仰。当前,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和日益完善,涵养厚植公民的奉法意识,加强全民守法的制度、文化建设,切实提升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执行力,已经成为新形势下法治建设需要加以关注的问题。

影响法律执行力的主客观因素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法律实施的经验告诉我们,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执行,成为一纸空洞的具文,不仅有损法律本身的严肃性、权威性,还会进一步在社会心理、社会行为的引导和塑造方面,引起所谓的“破窗效应”,其后果甚至比没有这套法律制度更坏。古人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这里的“徒法不足以自行”,某种角度上强调的就是法律执行的重要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益完善的背景下,有必要将如何更好地执行法律放在重要位置加以研究,使法律真正能“行”,尤其需要防止出现所谓“破窗效应”。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不能彻底消除,法律就难以有效实施,最终丧失生命力。

何以更好地执行法律?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法治运行各环节的规律看,总体上取决于两个基本因素:

一是客观因素,即在法律调整的主体之外,以国家机器为后盾,构建起的各种法律实施制度机制和环境。比如,行政法上的行政强制制度,诉讼法上的司法强制执行制度等。又如,同法律法规执行相配套,正在日臻建立完善的行为人失信违约记录、个人诚信档案记录,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难行”等。这些客观因素构成法律得以执行的外在压力。二是主观因素,即受法律所调整的主体,在心理上对法律的必要认知、认同。比如,对法律的了解掌握熟悉程度,知道何者可为、何者不可为、何者在根本上禁止等。又如,基于对法律的高度认同而产生尊法、信法、守法意识,在这种意识引导下自觉遵守法律等。这些主观因素构成法律得以执行的内在动力。

提升法律的执行力,需要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共同发力、共同做功,任何一方面存有不足,都会影响法律执行的最终效果。

奉法意识是法律执行的内在动力

奉法,对法律的奉行也。奉法意识,就是对法律的奉行意识。在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中,奉行的含义是遵照实行,例如,奉行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笔者认为,这是对“奉行”一词所具最基本含义的解释,如果把奉行放入法律语言和法律文化的意蕴中加以体味,则不但具有遵照执行的基本含义,而且包含着行为人主观态度、情感意味等更深层次含义。对此,试作如下理解:

奉者,首先具有尊重的意思,如崇奉、奉为圭臬;更有信仰的含义,如信奉。在这层意义上讲,所谓奉行,不仅体现为具有执行的基本要素和外在形式,更要求、强调遵规守法者的内心状态,即在崇奉、信仰、虔诚的心理状态下,诚意正心、笃定泰山、知行合一地执行,而不是因为外部压力所逼迫,出于无奈的“迫行”,更不是心猿意马、似是而非、口是心非的“假行”。法律调整人们的行为,不调整人们的思想。但是,对法律的奉行,却属于人们的主观世界范畴,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模式选择。强调对法律的奉行,既反映了遵规守法者主观上对法律高度认同、虔诚信仰的心理状态,体现出执行法律的内在积极性和能动性,即“真心实意”;又强调了遵规守法者内心活动与外在行为的统一,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的统一,即“表里如一”。奉行意识要求在“外化于行”的基础上更加“内化于心”,真正做到知、信、行高度统一,在根本上反对说一套、做一套、想一套。在此意义上讲,奉行是执行的高级阶段,是构成法律高质量执行的一个必要条件。以真诚的奉法意识激发法律执行的内在动力,是提升法律执行力的重要方面之一。

涵养厚植公民的奉法意识

法律奉行意识作为一种主观意识活动,并不会天然地产生,而是客观世界在人们头脑中的映像,受到各方面条件和环境的影响。同样地,作为意识活动,法律奉行意识一旦在头脑中生根发芽,就具有能动性和创造性,反作用于包括法律执行在内的社会存在。因此,需要有意识地涵养厚植公民的奉法意识,以此激发法律执行的内在动力,提升法律的执行力。

一是以高标准实现高质量的立法。“法乃公正与善良的艺术。”高质量的立法,就是要体现法律背后所追求的公正与善良。这既决定了法律的质量,也构成人们对法律加以奉行的前提之一。如果人们在内心深处对法律不拥护、不赞成、不信仰,那法律就不可能真正具有权威性,也不可能为人们所真诚奉行。为此,需要以高标准实现高质量的立法。高质量立法关键在于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在立法过程中从始至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科学立法,就是从客观实际出发,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比如,法律规定既不能滞后,脱离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也不能太过超前,导致无法落地。民主立法,就是体现人民的利益和呼声,符合人民的意志和要求,核心是立法要为人民的利益服务。依法立法,就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等进行立法,在明确立法权力边界的基础上,合理合法地行使立法权,特别是需要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二是以严标准确保执法司法等环节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司法都是对法律的具体运用,对法律执行的效果起着决定性作用。这一过程不仅关系到公民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观感、印象,更关系到公民对法律和法治状况的感受、认识、评价。比如,一次严格公正规范的执法行为,可能让违法者心甘情愿地承认错误,让围观者对法律的信任度空前增强,从而激发起对法律的奉行意识。相反,一场不规范、不公正的执法,既让违法者本身觉得法律可有可无,“就那么回事儿”,更会在放纵违法者的同时,使围观者认为法律不过是张废纸,没有任何实际的力量,从而丧失对法律的信赖。同理,一个公平正义的司法判决,不仅让案件当事人胜败皆明,增强其对法律的敬畏或者信任,更会在全社会树立起正向示范作用。反之,则会使法律的权威扫地,不仅当事人难以服气,更会在社会范围内损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导致法律无法真正赢得人们的奉行。

三是以法律思维的养成为关键,增强全民的法治观念。涵养公民对法律的奉行意识,另外一条很重要的因素在于法治观念培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指明了普法教育机制是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的重要途径。笔者认为,普法教育既要注重具体法律知识的宣传,更要注重法治观念的熏陶和养成。对于并不具体从事法律职业的人而言,法治观念的养成可能比掌握零星的、个别的法律知识更为重要。如果把知识比喻为黃金,思维方法就是点石成金的手指。树立法治观念,根本上在于形成一套正确的思维方法。比如,按照权利义务或者权力责任的框架来思考问题的思维。在这套思维指引下,明白什么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能做。又如,依法依规则办事,注重规则、讲究程序的思维。遇事首先想到按正式规则来寻求解决办法,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而不是总想着暗渡陈仓,搞所谓的“潜规则”,更不是天马行空,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完全不按规矩出牌。再如,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价值观为导向的思维,从价值判断的角度进行更高级的综合性推理判断等。总之,思维方式决定行为模式,涵养厚植公民的奉法意识,需要注重加强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机关)

【参考文献】

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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