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镇化视域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研究
2019-09-01吴小萌郑庆昌
吴小萌 郑庆昌
[摘要]福建拥有深厚的非物质文化底蕴,是推动新型城镇化的重要条件。新时代,要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与转化助力新型城镇化建设,应当在保护非物质文化本真性的前提下,推进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树立“引进来”、“走出去”观念,加强城乡互联互动,并调动人民群众的智慧保障传承主体权益。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新型城镇化;传承与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2;F299.21[文献标识码]A
自中共十八大以来,对深化城镇化建设的改革不断推进,更加侧重城镇化进程中的质量问题、集约化问题和生态化问题。城镇化改革重点的转向,体现了“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的指导原则。《共产党宣言》指出,“精神生产随着物质生产的改造而改造”。由此可以看出,新型城镇化不仅要注重“硬件”建设,还要丰富人的精神生活。在基层的新型城镇化中,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突出了“重视农村优秀传统文化对农民精神生活满足的重要作用”的发展目标。无论是在城镇地区,还是乡村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人们能够“记住乡愁”的精神坐标载体,是作为一切人自由发展条件的条件,是可以被群众掌握的、可转化为强大物质力量的精神所在。
为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可持续,建立相应制度以保障传承主体的合法权益势在必行。从2003年开始实行“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到2005年出台《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再到2010年发行《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四级代表性项目及其传承人制度逐渐确立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传承主体的合法权益有了明确的政策与法律支持。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关键,传承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制度性保障,是激励其传承积极性的有效方式。有学者认为,非遗传承主体分为普通传承者和代表性传承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都应该得到法律与制度的有效保障。
1 福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历史人文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定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由各民族世代相传的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组成,还包括衍生产品及相关场所。悠久的人口迁徙与融合历史,加上独特的自然地理条件,一方面形成了福建族群的多样性,也造就了相应族群非物质文化的多样性,另一方面,这些多元的非物质文化在碰撞与交流中,共同铸就了福建非物质文化的独特基因。
1.1 自然地理条件的特殊性造就非物质文化的地域性
福建省位于中国大陆的东南部,地势西高东低,山地多、平原少。土壤偏酸性,适耕面积较小且分布零散。西部地区以土地农耕为主,山地丘陵的茶叶制作技术和茶器烧铸技术,成为福建传统贸易的“名片”;东部地区面向海洋以传统渔业和贸易为生,一方面,在外来人口和原住民的文化交融中,诞生了多种戏曲样式,丰富了人们的精神生活,另一方面,以福船为代表的造船技术的进步,更是催生了闽南三角洲海港城市的兴盛。
福建东西部地区经济基础的差异性,也决定了东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形式的差异性。东部地区主要围绕着“妈祖信俗”或“陈靖姑信俗”开展民俗活动,而西部地区诞生的耕读文化则与“朱子文化”紧密相连。
1.2 人口迁徙与族群多样塑造非物质文化的民族性
现居福建的族群,大多由历史上多次的人口迁徙与交融中形成。以汉族居多,还包括以畲族、高山族为代表的部分少数民族等,其中,汉族内部还包括了三大不同的族群:客家系、闽海系和广府系。各个族群迁徙与定居方向的不同,影响了福建非物质文化形式、产品与分布。
比如,福建畲族主要集中在闽北山地丘陵地区,其非物质文化形成与发展的文化空间较为稳定,其非物质文化表现形式以具有民族特色的山歌、服饰、体育杂技等为主。而沿海一带的闽海系汉族的非物质文化表现形式,则体现出深厚的“海洋文明”特色。
1.3 非物质文化成就影响着中国力量的发挥
作为观念形态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与经济的反映,并且给予影响和作用于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历史上的福建,凭借着非物质文化中的工匠精神和开放包容的态度,成就了“万里茶道”和“海上丝绸之路”的辉煌;当下正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文化强省”的福建,应当考虑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深化城镇化改革,加大开放力度,让福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福建对外交流的“软桥梁”。
2 新型城镇化视域下福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
存在的问题
毛泽东认为,主要矛盾是复杂事物发展过程中,其特殊性的情形之一,“它的存在和發展规定或影响着其它矛盾的存在和发展”。为响应文化强省的建设要求,在新型城镇化的大背景下,福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主要矛盾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即本真性的保护、文化生态环境及文化空间的保护和传承主体权益的保护等。
2.1 高经济效益与保护“红线”之间的矛盾
在福建,尤其是在推进城镇化改革的进程下,有一个重要的经济效益与保护“红线”之间的特殊问题,即在将传统文化打包推向市场后,在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场化、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对原先非物质文化的本真性的保护“红线”应当划在哪里的问题。
有学者认为,那些表演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推向市场时,如果符合“合理利用”的方针,即使离开了流传领域、脱离了传承主体,也是被允许的。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以“口传心授,师传徒承”为主要特征的文化遗产,其本真性的传承的关键就在于人本身。迄今为止,福建公布的特色小镇名单中被划为旅游景区的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统一打包、作为当地旅游特色的看点。但是有的为迎合市场需求,原先作为信俗舞蹈的项目,正逐渐变为纯粹的节目表演,而其中蕴含的精神追求却被逐渐遗忘。
2.2 文化融合与本地文化生态壁龛塑造之间的矛盾
在“整体性保护”原则的指导下,我国率先提出“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概念并付诸实践。从2007年设立第一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到2010年针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提出实施意见,再到后来各个文化生态保护区陆续落实实施方案,从国家到地方,都意在为区域特色文化的传承与保护塑造文化生态壁龛,以保障传统文化能够在原生环境中得到良好的传承。
随着全国各地开放程度的加深,不同地区之间的文化碰撞与交流在所难免,对文化生态保护区而言,也将面临外来文化同本地传统文化的挑战。以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的闽南方言传承为例,在厦、漳、泉三地落实规划的实施方案中,都强调培育青少年的乡土情结,并鼓励闽南语的学习。闽南语作为闽南地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重点之一,但在面临“新闽南人”的文化交融,普通话成为人们便于交流的语言工具,而闽南语则逐渐走向式微。
2.3 聚落变迁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續之间的矛盾
抢救性保护原则,是针对濒临灭绝的、具有重大传承意义的、急需通过一定技术手段进行抢救性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福建亟需抢救性保护与传承的,除了那些因传承人队伍衰落而面临绝迹的非遗项目,还有另外一部分亟需抢救的项目,是现代化建设引起的聚落空间变迁,传统传播渠道被阻断后,因缺乏生存的传播内生动力而走向消亡的非遗项目(群)。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聚落的兴旺主要得益于信息传播渠道的革新和物质生产力的提升。福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中,现存曲艺类与传统音乐类项目的兴盛,当归功于通过扎根地传统商贸的传播渠道而带来的文化交流。不同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对生产要素的需求,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聚落的空间布局。原先农业社会中处于信息沟通枢纽的聚落,其文化要素的传播活跃度下降,影响了非遗赖以生存的畅通的信息交流。
2.4 传承主体权益保障与基层文化服务质量之间的矛盾
已建立的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制度,为申报传承主体提供了一定的标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是否能够成为代表性传承人,除了自身所具备的素养以外,制度执行者的执行能力也影响着最终结果。近年来,福建在城镇化进程中,基层文化工作队伍规模不断缩小,专职文化工作者专业素养提升较慢,导致基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与评定同上一级之间存在技术“真空”。一方面将挫败基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的从业积极性,另一方面,因文化工作服务不力而造成非物质文化的流失与浪费。
3 新型城镇化视域下福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
思路建议
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就是在顺应新型城镇化的大趋势下,思考如何在保护非物质文化本真性的前提下,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在现代化发展潮流下,重新焕发生机与活力。
3.1 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传统技艺与产品服务效率
对于亟需通过生产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型升级的思路在于,不仅要满足消费者物质的消费需求,还要满足消费者的精神需求。因此,落实福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根本途径是,加强传统技艺和传统医药行业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传统技艺与产品的市场供给能力。
为平衡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场化要求和本真性保护,福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红线”划定,应当坚持关键技术基本原理传承与保护的原则,并强化传统技艺类和传统医药类关键技术的专利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工匠精神的优势,在传统建筑及器具制造工艺的改进中,融入优秀的传统审美理念。
3.2 “引进来”更要“走出去”:维护非物质文化生态与
空间的动态平衡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我们不仅应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环境面临的挑战,也应当承认现代社会中文化交流中带来的机遇。随着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推进,福建非遗所依赖的生态环境从开放,正走向更加开放。一方面,应适当利用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普及福建非物质文化,激发社会大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觉意识,以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力量;另一方面,坚持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出国门,通过对外传播与交流,不断更新非物质文化内容要素、创新表达形式。
福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生态环境不应当是静止和封闭的,而是动态平衡的。增强文化生态环境同外界交流的渠道的活力,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在新型城镇化的激流中稳步前进的关键抓手。
3.3 城市有意识的反哺:支持基层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与发展
无论是城市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亦或是乡村地区的优秀传统文化,它们的存续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在破除城乡二元结构时,城市应对乡村地区的振兴,进行有意识的反哺:或以工业力量支持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传播的现代化,或向乡村地区输送专业性人才及教育。
及时整合零散分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划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的区域,加强非物质文化交互平台建设。另外,拆迁撤并的聚落,不应仅仅是出于现代工业发展目标指引下的住所空间的迁移,还应注意对相应非遗精神的传承与保护,使其能够在新的发展环境中继续发挥育德树人的积极作用。
3.4 基层文化服务提升:调动人民智慧保障传承主体权益
从长远看,完善基层传统文化工作队伍的建设机制势在必行,也是基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制度性保障的基础。究其根本,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于人民群众,并服务于人民群众,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传承主体的报送与评选,也离不开人民群众。将部分评审权下放,有利于更多喜闻乐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被发现、更多深入人民群众与实际生产生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主体被推选,并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与支持下,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为实现基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传承主体的报送与评选的公开性与透明化,用以沟通基层文化服务主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与基层群众之间的平台更显其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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