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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癸卯年(公元九四三年)吴慶順典身契

2019-08-30马静

知识文库 2019年16期
关键词:文书契约敦煌

马静

《癸卯年(公元九四三年)吴慶順典身契》是唐五代时期,一份敦煌民间典身契约文书,它反映了唐五代乡里制度、计量单位与价格换算、典身契约制度、质典契约文书的形式等各个方面的内容。它再现了当地商品交易形式和社会生活经济状况,反映了唐五代时期的契约制度与文化,对研究我国古代民事契约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该契约原文载于《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二辑第51页,契约内容为:

癸卯年十月二十八日,慈惠鄉百姓吴慶順兄弟三人商擬(拟)(議),為緣家中貧乏,欠負廣深,今將慶順己身典在龍興寺索僧政家。見取麥壹拾碩,黃麻一碩陸斗準麥叁碩貳斗,又取粟玖碩,更無交加。自取物後人無僱價,物無利頭,便任索家驱驰,比至還得物目,不許左右。或若到家被惡人構卷,盜切(窃)他人牛羊園菜麥粟,一仰慶順抵當,不忓(干)主人之事。或若兄弟相爭,延引拋功,便同僱人逐日加物叁斗。如若主人不在,所有農(具)遺失,亦仰慶順填倍(賠),或若瘡出病死,其物本在,仰二弟填還。兩共面對,商量為定。恐人無信,故立此契,用為後憑。又麥壹碩、粟貳斗。恐人不信,押字為憑。

1 关于文书年代考证:

此件契约的原文载于《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二辑51页。该契约的具体年代标注为公元九四三年,此件契约是使用的干支纪年法,历史上癸卯年不止一个,所以其判定的根据何在?

李天石在《敦煌所出卖身、典身契约年代考》中有言:“唐耕耦先生认为此契书成年代在公元943年,但也没有说明其判定依据”。故而作者对其进行考证,认为:“此件契约使用干支纪年,其写成年代当在贞元二年(786年)之后。又契约中的地名不用吐蕃部落名称,而用‘慈惠乡等唐朝乡里旧制,可证其写成年代又在大中二年(848年)沙洲张议潮起义以后”,“而大中二年到宋初,癸卯年共有两个,即公元883年和公元945年,此件契约当写于其中的一年”。

李天石先生接着又从契文内容进行考证,吴庆顺是典身于敦煌著名的大寺龙兴寺的索僧政,而契约中的知见人安寺主,根据寺主职掌主要负责寺院外部事务、凡涉外契卷文书皆由寺主署押的规定来看,亦应是龙兴寺的寺主。然后再根据索僧政、安寺主担任龙兴寺僧职的大体时间,判定《吴庆顺典身契》究竟是订立于公元883年,还是公元943年。故此,先生在敦煌文书中,找寻涉及沙州龙兴寺的文书,《敦煌诸寺僧尼名薄》完整地列出了沙州诸寺的僧政、僧尼、新旧沙弥。

该本书成时间当在公元880年至890年左右,其中没有找到索僧政和安寺主,故此推断出《吴庆顺典身契》的成书时间必在公元943年这一癸卯年。

2 关于文书内容分析:

(1)唐五代乡里制度。上文中提到,契约中的地名不用吐蕃部落名称,而用“慈惠乡”等唐朝乡里旧制,为何李天石先生会提到敦煌要用吐蕃部落名称,原来是敦煌在唐蕃战争中于贞元二年陷蕃的,随后吐蕃在敦煌设置了瓜州节度使、沙州节儿、乞利本、都督、监军、部落使等职官,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统治机构。废止乡里制,而用千户部落、将头制统治地方。千户部落类似于原来的乡,其规模又略大于乡,将则类似于原来的里。而后进行了长达60余年的统治。

慈惠乡,为唐朝乡里旧制,关于唐五代敦煌县乡的建置,陈国灿先生《唐五代敦煌县乡里制度的演变》一文中有详细的探讨。陈先生指出:唐代前期敦煌共有十一乡,即敦煌乡、莫高乡、龙勒乡、神沙乡、平康乡、洪池乡、玉关乡、效谷乡、洪润乡、悬泉乡、慈惠乡。在敦煌卷子中,能看见的诸乡里名,大多也是见于唐前期文献,比如敦煌乡,在《张安三敬造佛堂功德记》中有敦煌里,文献年代为天复八年(908年);在《敦煌县慈惠乡户籍帐》中有临池里,文献年代为开元四年(716年)等等。而与慈惠乡有关的文献资料——《癸卯年(公元九四三年)吴慶順典身契》,未用吐蕃部落名称,仍未唐朝乡里旧制,所以是张议潮起兵推翻吐蕃在敦煌的统治之后产生的文书,这也佐证了癸卯年为公元九四三年的合理性。

(2)唐五代计量单位与价格换算。原文中提到“見取麥壹拾碩,黃麻一碩陸斗準麥叁碩貳斗,又取粟玖碩,更無交加”。吴庆顺在典身之后所换取的不是货币,而是货币的一般等价物:麦、粟和黄麻这些粮食作物。足以看出,在当时的社会情况下,敦煌出现了两种交换特征:一是以物易物的交换比较盛行;二是用实物代替货币进行交换,充当货币的职能。由此有学者认为唐五代敦煌地区货币匮乏,物物交换是为了弥补金银等货币匮乏的这一现象。但为何会出现这种现象,应该与当时政治不稳定,方镇政权独立,交通时常受阻等状况有关。

其次,敦煌地区当时的容量单位有驮、斛、朔、石、斗、升、合、勺。原文提到的“硕”便是其中之一,“硕”的实物称作“函”,其形状不得而知,过去河西一带也很少有“石”的实物,原因是石太大,使用不便,因此往往有其名而无实物,一般用10斗以替石(硕)。敦煌当时的“石”有大小之分,小石的容量并不大,因此可能也有容量一石的函充石使用。高启安先生在《唐五代至宋敦煌的量器及量制》一文中指出,朝廷的法令虽然是“十斗为一斛”,而民间、特别是像敦煌这些地区,已实行“十斗为一硕”的量。认为这是宋代量制改制的必然。

(3)唐五代典身契约制度。典身契约原文反映了唐五代相关的典卖契约制度,一般是以动产抵押为“质典”,而以转不动产的占有为债务抵押方式的交易行为日,唐法称为贴凭,即典当。该文典身交易所反映出如下特点:(1)典身非贱籍,不是典权人的私有财产,不能转卖。典身不同于奴婢,当债务还清时即可脱离典家。另外,如若典身人犯错或触犯法律,当由典身人自己承担,与典家无任何关系,即“或若到家被惡人構卷,盜切(窃)他人牛羊園菜麥粟,一仰慶順抵當,不忓(干)主人之事”,这是典身与奴婢的身份最不同之处。(2)典身无劳动报酬,即“身无雇价,物无利润”,在债务还清之前任由典家驱使,即“便任索家驱驰,比至還得物目,不許左右”。(3)典身类似债务奴婢,系债主出借粮食财物的抵押品,故典身之责是由其自身承担的,无力承担时则推及亲属。不论典身之人盗窃了他人财物,还是典家农具遗失,均与典家无关,需典身人自行负责。即“如若主人不在,所有農(具)遺失,亦仰慶順填倍(賠),或若瘡出病死,其物本在,仰二弟填還。”

在唐代,法定意义上的奴婢与雇佣劳动者区别明显。唐律明确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类同资财”。而雇佣劳动者则是“雇身为人力作”的良人。所以我们可以看出,典身制度是对交易双方都有利的一种制度,它满足了民间社会生活的需要。因为它既满足了承典人劳动力方面的需求,也满足了出典人资金方面的需求,具有高度的实用性和灵活性。

(4)质典契约文书的形式。敦煌契约文书属于私契,是调解民间普通百姓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法律手段。此文书为质典契约文书,从内容上来看,质典契约包含典身时间、原因、典身家、见取物、见人、押字人、典身人与典家的利益关系说明等等。内容比较具体,详实全面,利益关系清晰。从形式上来看,质典契约是以信、义、利为内在理念支撑,契文由契首(包括批式、立契人、成契理由、中人)、正文(標的物、对价及交付方式、权利义务、契约效力担保)、尾部(立契约时间、上手契交付落款)三部分组成形成内在理性。

该契约格式所反映出的唐五代时期的民事契约,有着传统民事契约格式的特点。一方面,如契约当事人是契约权利义务的承担者,由出契人和受契人组成。而在契约实践中,还涉及出契人的“同书”,包括同子、兄弟、夫妻、叔侄等出契现象。此典身契约出现了兄弟和叔侄,这些现象凸显了民事契约习惯等级身份和家庭整体性的影响。另一方面,还反映出了中国传统民事契约制度中特殊的“中人”机制。在历史上中人的称谓各不相同的,中人作为民事契约的参与人,承担了见证、债务连带担保、标的物价格评定等契约辅助职能。使得中人在国家权力机构无法为契约当事人全面提供救济之下,成为民间自发形成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总的来说,契约文书是历史学研究中的一类重要文献材料,其史料价值极高。而通过简要分析《癸卯年(公元九四三年)吴慶順典身契》,有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当地的商品交易形式和社会生活经济状况,同时,对唐五代契约制度与文化能有更为深刻的认识。

(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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