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智能化”应用的区域性思考
2019-08-30宋蕾
宋蕾
摘 要:社区矫正制度已经进度全面推进阶段,响应司法部关于社区矫正“智能化”建设,各地区都有相应的措施与改善。本文列举了上海、四川以及河北的建设效果,总结了社区矫正“智能化”的优势,同时提出对信息技术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实施社区矫正“智能化”的困境,并尝试探索西北地区社区矫正“智能化”出路。
关键词:社区矫正;智能化;困境;网络系统
自2003年起,社区矫正制度作为舶来品在我国试点已有15年,期间经 2010 年《刑法修正案(八)》和 2012 年《刑事诉讼法》的法律确认,该制度进入了全面推进阶段。社区矫正作为我国刑罚人性化、社会化的重要革新,各试点司法机关都在逐步完善管理模式,根据“数字法治,智慧司法”的建设要求,与时俱进地将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高科技手段应用到司法实践领域,在试点地区取得实际效果的后进而向全国推行。
一、社区矫正“智能化”的建设情况与效果
“智能化”是指事物在网络、大数据、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支持下,所具有的能动地满足人的各种需求的属性。社区矫正“智能化”,即社区矫正信息化,是指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概念、新技术,实现社区矫正的智能化管理和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加大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和帮扶,促进社区矫正工作方法与手段创新。全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地区中以上海、成都以及河南最为突出,社区矫正“智能化”建设与最新的科学技术相结合,取得了突出成效。
(一)上海杨浦区社会矫正信息化建设
上海楊浦区作为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试点单位,以司法部“数字法治 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建设和“智慧矫正”试点工作有关精神和要求,构建了可视化实时监控、精准化业务督办、数据化分析研判、一体化保障集成等社区矫正指挥中心四大功能模块矩阵,架构了“一网四化、一键统矫”的社区矫正组织指挥保障体系。初步实现了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的“全覆盖监管、全流程管理、全信息运用、全要素整合”,为全国社区矫正“数字化”提供了借鉴成果。
(二)四川省成都市运行“社区矫正监管机器人”
四川省成都市司法局率先在成都市温江区司法局研发并试点“社区矫正监管机器人”,在“互联网+社区矫正”的模式下,开启“AI人工智能+社区矫正”新模式。结合社区矫正数据资源和工作实际情况,整合信息化程序输出与“人工智能+”模块拓展,一方面利用人工智能输入入矫建档信息,分析输入数据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远程监督教育;另一方面,将机器人智能数据与与四川省司法厅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社区服刑人员定位管理系统、远程督察系统、政法大数据辅助办案系统、决策分析系统等相同步,共享数据资源。通过社区矫正的信息化建设与优化融合,提升了成都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效果。
(三)河北省采用“人脸+声纹”远程生物认证定位系统
河北省试点新版定位平台,为解决人机分离情况,从技术手段上引入“人脸+声纹”远程生物认证技术,融合声纹识别、人脸识别两种生物特征进行认证、远程签到,确保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签到。同时引入AI人工智能数据分析,每天自动随机发出签到指令,管理人员在管理端APP直接查看签到结果,处理问题。据统计,河北省已有39个县(市、区)正在使用该系统,定位成功率均高于90%,根据“人脸+声纹”远程生物认证发现确认社区服刑人员人机分离情况90余起,越界80余次,准确率高于95%,各试点地区根据新系统发现问题,对社区服刑人员作出警告23人次,有力震慑了社区服刑人员,严肃了日常监管,现各试点地区人机分离和越界情况明显减少,有效提高了社区矫正管理质量。
二、社区矫正“智能化”管理的效果
将信息化技术应用到社区矫正,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方式进行革新,实现全过程的跟踪监控、及时预警和干预、信息提示,对其活动的范围和轨迹进行监管和分析等,预防其脱管、漏管等情况的发生。针对社区矫正的开放性和社区服刑人员数量的激增的现实状况,社区矫正“智能化”的管理效果主要有这几方面:
(一)监管的连续性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确立了司法机关为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的行政机关。结合我国各地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对社区矫正管理的人员配备与精力分配都略显紧张。而随着社区矫正“智能化”,社区矫正监管机构从有形之手转化为无形之眼,例如“明察”智能定位手表①和公安“天网”视频监控系统等,增强了社区矫正监管工作的科技水平,实现了监管工作的全天候、全方位和远程可控化。利用物联网、互联网以及人工智能实现了社区矫正信息网络平台化、管理过程人工智能化以及数据联网共享化,形成了社区服刑人员监管的连续性,有效地避免的脱管、漏管的现象,为实现社区矫正的刑罚处罚功能与社会融合开放功能提供了管理技术上的实际操作方法。
(二)档案信息的完善
社区矫正“智能化”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利用社区矫正平台可以智能定位监控、建立电子信息档案管理、支持大数据智能分析、平台信息交互,全方位整合各类矫正工作的信息资源,司法工作人员只要登录系统,就能录入矫正人员各类工作信息及记载记录,使整个社区矫正各类信息都能形成全系统共享的网络化体系,从而取代繁琐的司法人员日常工作过程内的人工写入纸质操作,实现社区矫正基础工作向信息化、规范化、高效化管理职能的转变。
(三)提高工作效率
社区矫正“智能化”是以云计算、社会计算、大数据等合一的信息技术的新形态,社区矫正的网格化管理需要将监督管理的形式统一化,在“智能化”中实现了对整个社区矫正系统整体监督管理。随着社区矫正“智能化”的不断深入,司法工作人员仅需要一部智能手机或一台电脑就能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动态资料,利用远程定位技术,在足不出户的情况下便可得知社区矫正人员的行踪,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原有管理方式耗时、费力的缺点,为国家财政支出节约了大量的资全和人力。
三、社区矫正“智能化”的区域性困境
“智能化”应用在社区矫正中的建设和运行都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基本毫无经验可鉴。加之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北上广和东部地区经济发展较好,而中西部很多地区基础设施相对薄弱、资金相对紧张。社区矫正“智能化”对基础设施建设与人员专业性都有较高要求,中西部地区的地域性制约将给推广和试点工作带来阻碍。
同时,中西部地区社区服刑人员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对社区矫正“智能化”的理解与应用有一定困难。由此将会影响到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展。地区经济发展较慢与人员专业水平较低的制约因素,将导致如果盲目引入社区矫正“智能化”不仅不能实现工作高效与监管到位的效果,反而会成为司法工作人员与社区服刑人员的包袱,形成资源的浪费。
四、中西部地区推行社区矫正“智能化”的建议
基于此,可以尝试选择不同区域、不同发展程度具有代表性的城市实施试点工作,摸索前进,积累更丰富的经验,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切实解决影响网格化管理效果的相关问题,从实际情况出发,明确社区矫正主导机关的定位,为稳妥地推广利用网格化管理原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积累第一手的实践经验。
(一)实现智能化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社区矫正互联网络系统
实现社区矫正“智能化”,就要利用互联网络建立智能化系统。将社区服刑人员的各类信息包括个人信息、执行档案、日常管理档案等信息材料及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以数据、网络的形式系统的表达出来,实现智能化管理模式,实现各职能部门无缝对接,轻减办公流程及实现无纸化办公,完善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准确、有效的实时定位,方便档案的管理、查阅。系统实时反映电子手环、手机定位等监控设备数据,各级部门均可查找到受监控的服刑人员位置。实行“即时定位”,建立无形“电子围墙”。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系统向服刑人员发送法治教育信息,进行网络教育。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区矫正“智能化”的公众知晓率
通过微信、微博、政府官方网站等形式,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最广泛、最创新的宣传。通过官方微信平台、微博,对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新的工作方针、政策进行宣传,让公众直观了解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工作重心及发展方向,丰富了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宣传方式。同时开展社区服刑人员使用智能软件的培训课程,防止智能软件、定位手环等智能化设备不会操作的情况,减少由此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影响社区矫正平台的数据监控与收集。
(三)加强司法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培训,提升智能软件使用能力
社区矫正“智能化”对中西部地区的司法工作人员带来新的挑战,不仅要求工作人員熟悉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同时还要熟练掌握智能化设备、系统和平台的操作。才能使社区矫正“智能化”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好帮手”,从而实现社区矫正的目标与效果。这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要完成专业科学技术在实践中的转化应用,经常性参加发达地区关于社区矫正“智能化”培训与学习,提升实际操作能力,不仅要会用,还要用的精。
社区矫正虽然是舶来品,却在我国刑罚制度完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试点工作也因为我国地广人多而要因地制宜。一方面,在司法行政工作中不断创新,推进社区矫正“智能化”的全过程监管作用,杜绝社区矫正制度流于形式,从而使我国刑罚惩罚性大打折扣。另一方面,需要在推行试点社区矫正“智能化”的同时,考虑到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较慢与人员素质水平较低的制约因素,因地制宜的发展出适合中西部地区自身的社区矫正“智能化”,从而真正服务司法机关的工作实际,实现社区矫正的惩罚与教育的目的。
注释:
①2015 年 1 月 20 日《新闻联播》专题报道了由北京圆创软件有限公司研发的“明察”智能定位手表。它采用全球首创的物联网技术及可穿戴设备的大数据应用,结合多项自由知识产权专利,可根据监管要求设定社区服刑人员固定活动区域的电子围栏,一旦超越规定的电子围栏就马上报警。
参考文献:
[1]尹璐.中国特色社区矫正的功能定位与进路选择[J].河北法学,2018.
[2]冯卫国.我国社区矫正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其破解路径[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8.
[3]杨海明.论社区矫正信息化[J].法制与社会,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