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及弹幕对青少年影响研究
2019-08-30阮海军
阮海军
摘 要:网络直播视频弹幕,即是网民的评论在网络视频直播当中直观和即时的呈现方式。网络直播及弹幕作为新兴事物,被在校青少年广泛接受,很多青少年也愿意观看网络直播及在观看过程中以这样一种方式与其它观众互动。网络直播及弹幕评论往往具有两面性,其中极端民族主义、地域歧视、人身攻击等的问题暴露了网络直播中弹幕对青少年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因而对网络直播及其中的弹幕现象研究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关键词:网络直播;弹幕;青少年;影响;对策
一、网络直播及弹幕兴盛原因
(一)网络直播和弹幕的定义
网络直播(webcast)是借助流媒体技术将某一资源同时发送给许多听众或观众的媒介呈现。它不是现场直播就是点播。本质上来讲,网络直播就是在因特网上的广播。[1]
“弹幕”(Bullet Curtain),顾名思义就是像子弹一样的幕布。该词来源于射击类游戏中密密密麻麻的子弹,交织成一张幕布网一样。英文也称为“Bullet Hell”(子弹地域)。当网民大量的吐槽以弹幕的形式在视屏上即时直观的呈现后,其效果在视觉上给人的感觉就类似于射击游戏里的弹幕,所以最先接触拥有弹幕评论功能的NICONICO网民将这种大量的评论呈现的视觉效果叫做弹幕。原先弹幕应该是指大量的吐槽评论,但随着网民的误用,现如今单条评论也被称为弹幕,或许可以理解为像子弹一样射过屏幕。弹幕被江含雪解释为“会飞的字幕”,相比较字幕而言,弹幕则是不太“规矩”,它从视频的右侧出现滑向左侧,而且位置不固定。字幕是编辑或者翻译组意志的体现,那弹幕则是观看者意志的体现。
本文所涉及的网络直播的观众是指网络用户在不同的互联网平台与其它网络用户即时收看同一个视频节目,节目内容主要包括网络游戏、电视剧、电影等,这些平台的网络弹幕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对象。
(二)网络直播及弹幕兴盛原因
这与网络直播及弹幕的特性密不可分,兴盛的原因具体总结如下:
1.网络直播的优势。网络直播吸取并利用了互联网的开放、交互性好和快捷等的优势,采用视讯方式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现场直播。直播之后,一般网络视频平台还会提供视频的重播或者是录播之后供网民点播,极大地提高了网络直播视频的利用率。网络视频直播与过去“网络电视”相比较而言自主性较大,其直播的内容涉及范围较广,而且不存在时间、地域等的限制。
2.网络直播视频的弹幕去中心化和自由言说的特点。去中心化特点削弱了网络上专家学者的的话语权威性,使得更多的青少年网民获得平等且更多的的话语权。此外,网络直播弹幕评论具有隐匿性。网络的隐匿性特点赋予了直播弹幕评论者的可以进行匿名评论。用户不必担心自己被别人认出来,因而在网络直播平台上更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而不受约束。
3.容易形成兴趣分类的社交群体。网络直播平台有鲜明的板块分布,比如游戏板块,影视剧板块,音乐板块等,网络直播改变了过去曾经盛行在手机上的文字直播和图片直播单调特性,现场生动形象地展示,尤其直播弹幕的应用,这一种可视、可听、可言的网络视频直播模式让网民身临其境,也轻而易举俘获网民的“芳心”。
4.青少年个人自身特点。青少年对新鲜事物充满好奇心,反应灵敏,网络直播及弹幕作为新生事物能够吸引青少年网民的眼球,比较适合青少年的快节奏的思维。青少年,尤其现实生活中寡言的人,特别希望自己能够被其他人注意,被他人关注,恰好网络直播平台给他们提供了这样的契机。
二、网络直播及弹幕存在的问题
青少年弹幕使用群体迅速扩展的同时,我们一定要关注网络弹幕本身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络直播弹幕评论主体之间的恶性互动
评论主体之间的恶性互动主要发生在评论者之间,这里不包括那些围观且不发声的网民群众。当然,评论主体在客观上也与其他围观不发声的网民一样为受众。此时出现的恶性互动主要源自于网民素质低下和舆论压力下出现的极端情况。
(二)网络直播弹幕舆论指向存在偏激倾向
网络舆论指向主要是直播弹幕当中舆论所包含的两个主要内容,即对外表现出来的民族主义和对内表现出来的地域观念。虽然这两块内容当中也出现了素质低下分子甚至是分裂反動势力,但是我们依旧要辩证地去看待这两个视阈之下存在的矛盾。
首先是要辩证地看待民族主义。网络民族主义则是民族主义在网络当中的直观呈现。网络民族主义是指受众通过互联网媒体来传播的民族主义意识形态,其本质还是民族主义。[2]说到民族主义我们也会联系到爱国主义,爱国主义是人民在长期共同生活中所产生的一种对本民族语言文化生活习俗价值理念等的热爱之情,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维护本国本民族的利益。民族主义就是伴随着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3]因而,民族主义也与爱国主义息息相关。
(三)意见领袖形成困境,缺乏核心领导
网络直播弹幕作为评论的呈现方式之一,也具有一般网路视频评论去中心化的特征,这一特征使得许多网民拥有均等的话语权,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专家等的话语权威性。而且网络本身的虚拟性以及可以匿名的方式增加了网络民众对网络评论的参与度,换言之,网民愿意参与并且可以自由参与网络评论。
网络舆论的形成背后我们往往可以看到舆论所涉及领域方面的精英来进行舆论的疏导和方向引领,这些精英即是网络舆论的意见领袖。意见领袖首先具有知识上的优势,同时具备价值判断能力强的有点,他们可以发现现象并通过现象揭示本质。他们的话语更有说服力,进而引导网络舆论的朝着积极正面的方向发展。
(四)相关法律不健全、政府监管无力
首先是相关法律的不完善。法律一般具有滞后性,作为新兴事物的网络直播以及弹幕,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间接地暴露出新的问题,对社会环境、网络环境产生巨大影响,也直接间接地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立法部门在初期很难建立或健全关于消除新事物负面影响的相关法律,因此,这一段初期时间就成为了网络直播平台及弹幕舆论消极影响的高发期。
其次是政府等的监管存在着难题,网络直播和视频弹幕作为新兴产物,而且对于新兴产物的研究还不够,无法很好地进行有效地监管,毕竟每个人都在网络上有自己的发声权利,除了那些特别反动和关于分裂的言论,一般性的暴力色情言论只能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再者,法律在此方面的尚未建立,也使得政府部門依法行政感到无力。
三、克服网络直播及弹幕对青少年负面影响的措施
在网络视频当中网络评论这一块成为了当今青少年教育的重要阵地,随着网络直播和视频弹幕的兴起与有机结合被广大青少年欣然接受,在其传出正能量的同时也会伴随着消极影响的出现,青少年朝着积极方向发展也面临全新的挑战。
(一)政府部门加强在网络直播以及弹幕方面的监管
政府部门作为一个为民众服务的存在,这种为人民服务的态度不仅体现在现实生活当中,也应当体现在虚拟社会当中。虽然网络直播以及直播弹幕作为新兴事物的存在,在法律等方面还未完善的情况下,政府部门的态度则决定了百姓对其的满意程度,因而政府部门也应当主动出击,在网络直播和直播弹幕上占领先机,防范更多的不良消极舆论等的传播,为法律在此方面的完善争取时间,也为民众在此方面创造更为良好的观看网络直播的环境。既然网络直播平台作为网络直播和直播弹幕的载体,那么对于这个载体的管理则是政府部门应当着重抓紧的要点。
(二)网络直播平台主动克服本身存在的缺陷
首先,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借助于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对于网络直播弹幕当中涉及到色情、暴力、粗俗低下的词汇包括其拼音,谐音,英文缩写等进行即时的审核并进行和谐处理,将此类词语扼杀在摇篮中。
其次,加大对网络直播平台当中存在的“残余势力”进行有奖举报制度,此项制度有利于将上一措施当中的漏网之鱼一网打尽,当然对于为了奖励而进行虚假举报的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保证该制度的公平公正性。
再者,加大对视频弹幕评论者的准入机制,在遵守国家法律,保护公民信息前提下像网游那样实行实名制度,对于弹幕中大量发送黄赌毒等信息以及分裂反动信息违反国家法律的相关评论者信息及时反映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对网络直播弹幕也进行一次较为彻底的净化。
(三)学校及社会帮助青少年增强自我修养
解铃还须系铃人,作为参与网络直播弹幕评论的青少年网民,即是评论发布主体,同时也是受众。作为发布主体而言,加强青少年自我修养显得尤为重要。弹幕的受众与用户主要是90后,他们愿意在网络中发声并希望得到他人的关注,在这部分人群中,青少年也占了大多数。在直播弹幕评论中,时常存在着素质低下的弹幕评论发布者,在这些发布者中也存在一部分青少年的身影,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他们的不成熟表现也影响着整个网络环境。对于他们进行主动的教育引导显得尤为重要。其次,作为直播弹幕评论的受众而言,我们日常所进行的教育和引导则是为青少年网民穿上坚实的外衣,在其中能够抵御不良信息。
(四)加快完善涉及网络直播及弹幕方面的法律
当今社会背景下,我国倡导依法治国。法律作为维护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在我们现实生活以及虚拟世界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法律往往也具有相对滞后性,即当新兴事物出现之后的一段时间才会针对该新生事物当中存在的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部分进行立法或者是在原先已有的法律基础上进行完善。此外,我国在网络方面的立法也存在着立法力度不够,立法层级低;立法较为笼统,针对性差;效力低下,可操作性差等问题。
网络直播作为网络直播平台中一种新的视频呈现方式,吸引着广大青少年的眼球。弹幕作为网络评论的新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网络舆论及引导网络舆论的导向。完善在网络直播及弹幕方面的立法在更高层面上就是加强完善对网络直播管理和网络舆论方面的立法。
以上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消除网络直播弹幕对于青少年的消极影响,对于创建舒适和谐文明的网络环境具有重要带动作用。
参考文献:
[1]webcast.https://en.wikipedia.org/wiki/Webcast.
[2]巢乃鹏.中国网络传播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230-237.
[3]朱桂莲.爱国主义教育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