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的思考与对策
2019-08-29樊英杰
樊英杰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除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公務人员,以及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也进行监督,消除监督的死角和空白,形成哪里有权力哪里就有监督的大格局。要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这一目标,需要切实探索监察职能如何向基层延伸。
调研掌握底数
为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提供工作基础
一是摸清监察对象底数,及时与编办、民政局、人社局、组织部等部门对接,准确掌握监察对象底数,统计审核造册,针对基层监察对象流动性强的特点,对监察对象名册进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申报统计,每三年进行一次监察对象登记。二是准确掌握监督执纪监察人员底数,不仅是纪检监察人员、派驻纪检组成员、乡镇纪委成员等较为固定的监督监察力量,同时还包含最基层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廉情监督员等监督力量。三是明确监督事项底数,通过走访了解,明确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区分长期常态监督事项和阶段性监督事项,为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提供工作的基础。
监督确保触底
为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提供机制保障
除了向各镇派驻监察室,与乡镇纪委合署办公,还可以探索监督“一触到底”,针对教育、医疗卫生等系统比较庞大、管理层级比较多、监察对象数量比较多、下属单位分布比较分散的部门,尝试向其驻在部门的下属单位再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员,延伸监督触角。探索在各村(社区)设立基层纪检监察员或者分片设置监察员,把监察职能延伸到村(社区),确保监察工作无盲区、无死角。
严格措施授权
为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提供有效手段
一是完全授权与有条件授权相结合,赋予派驻纪检监察组调查措施,完全授权派驻纪检监察组使用谈话、询问、查询、调取4类调查措施;有条件授权派驻纪检监察组以县监委名义使用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4类调查措施;不得使用讯问、冻结、搜查、留置4类调查措施。二是赋予各乡镇监察室谈话、询问、查询、调取4种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调查措施,发现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及时报告县监委,可协助县级监察委员会调查相关线索。三是派驻纪检监察组、监察室使用各项措施需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由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有条件授权的调查措施需报县纪委监委联系纪检监察室履行审批手续。所有调查措施必须实行“一事一申请”“一次一审批”,全程留痕备查。(作者单位/成都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编/王兆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