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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秦晋之法理学

2019-08-27喻中

理论探索 2019年4期
关键词:法理学法家

〔摘要〕 在秦地法理学与晋地法理学之间,有很多交叉的地方,正是因为这样的交叉,才促成了“秦晋法理学”这个学术主题。其中,商鞅就是从晋地的魏国去了秦地。韩非生于晋地的韩国,最终死于秦国,韩非写作的地点既包括晋地又包括秦地。秦与晋,因为地理位置的毗邻,为两地法理学说的交流生共提供了便利的条件。秦晋法理学的特质在于:有比较浓厚的法家色彩,有强烈的现实主义与功利主义倾向。

〔关键词〕 秦学,晋学,法理学,法家

〔中图分类号〕A12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175(2019)04-0098-10

一、秦与晋

秦晋之法理学,就是秦地和晋地的法理学。要理解秦晋之法理学,首先应当理解秦与晋这两个地方。现在我们说“秦晋”,是秦在前而晋在后,这也许是约定俗成的结果,也许是以后来的成败论英雄的结果。其实,在华夏文明的早期,晋的文化比秦的文化早得多。从文明兴起的先后顺序来看,是晋在前而秦在后。

先说晋地。晋地的第一個重要人物是唐叔虞。我们都知道山西太原的晋祠,晋祠里面供奉的历史人物主要就是唐叔虞。唐叔虞是周武王的儿子,周成王的弟弟。叔虞是他的名字,唐是他的封地。根据《史记·晋世家》:“武王崩,成王立,唐有乱,周公诛灭唐。成王与叔虞戏,削桐叶为珪以与叔虞,曰:‘以此封若。史佚因请择日立叔虞。成王曰:‘吾与之戏耳。史佚曰:‘天子无戏言。言则史书之,礼成之,乐歌之。于是遂封叔虞于唐。唐在河、汾之东,方百里,故曰唐叔虞。” 〔1 〕240这就是“唐叔虞”的由来。由此可见,晋最初其实叫唐。唐叔虞死后,他的儿子姬燮继位。姬燮当政时期,把“政府驻地”迁到晋水边上,这才将国号由“唐”改为“晋”。中国历史上的晋国由此开始。很多年之后,隋朝末年的李世民从太原起兵,占领了整个中原地区,将国号称为“唐”,就是袭用了晋的早期国号。

在周代,特别是在春秋时期,晋是一个很重要的诸侯国,晋文公是著名的“春秋五霸”之一。在最鼎盛的时代,晋国管辖了今天的山西省,以及陕西省的东部与北部,河北省的中部与南部,还有河南省的西部和北部,以及山东和内蒙的一部分,在华夏北方地区,是名副其实的大国。但是,盛极必衰,到了战国初期,具体地说,是在公元前453年,韩、赵、魏三家实际上已经瓜分了晋国。公元前403年,周威烈王正式册封韩、赵、魏为诸侯,正式承认了这个新的格局,这就是著名的“三家分晋”。可见,战国时期的所谓七雄,齐、楚、韩、赵、魏、燕、秦,居然有“三雄”都是从晋国分出来的。这就意味着,在战国时期,出于晋地的势力,一度占据了整个华夏大地的将近半壁江山。晋的影响之大,由此可见一斑。

再看秦地。秦本来在晋的西侧,后来逐渐兼并了西南方向的巴蜀地区,秦就在晋的西南侧了。根据《史记·秦本纪》,秦人的祖先一直可以追溯至与大禹同时代的“与禹平水土”的大费 〔1 〕29。不过,这很可能仅仅只是一个传说,也许是想为秦人找到一个既古老又体面的祖宗;如果要较真,恐怕就靠不住。从实际的政治渊源来看,周孝王时代有一个名叫秦非子的人,或许可以被认为是秦国的早期奠基人。秦非子因为养马有功,被封在秦地(今天的甘肃天水),获得了一小块地盘,挣下了第一份像样的家底。公元前821年,秦庄公击败了西戎,被周宣王封为“西陲大夫”,封地既包括原有的秦地,也包括新增的犬丘(今天的陕西兴平),秦的地盘由此扩大。迁延至公元前771年,周幽王被西戎所攻杀,秦襄公因为率兵救驾有功,得到了周平王的赏识。公元前770年,秦襄公派兵护送周平王东迁,为周王室的东迁立下了功劳,被封为诸侯,秦的封地又增加了岐山以西的大片土地。这个过程表明,秦享有诸侯国的地位,严格说来,是从东周或春秋时代,才正式开始的。

秦国虽然起步较晚,但从春秋开始,甫一立国,就迈上了崛起的快车道。这也许就是人们常说的后发优势。秦人没有历史包袱,没有历史负担,便于“撸起袖子加油干”。特别是秦穆公时期,秦人很强悍,灭掉了周边众多的少数民族政权,逐渐成为春秋时期的区域性大国。到了战国时期,秦孝公任用商鞅进行变法,政治效果很好,秦国的国力更是与日俱增,到战国中期以后,逐渐成为了华夏大地上最强大的诸侯国。公元前325年,秦惠文王正式称王,肆无忌惮地夺取了周王室君主才能享有的尊号。

比较秦国与晋国,可以看到,晋国由周武王的儿子叔虞直接开创,根正苗红,血统高贵,政治地位显赫。如果单从血统上看,晋国的血统完全可以比肩鲁国。鲁国的“名义国父”虽然是高贵的周公,但周公并未去鲁国主政。鲁国的“实际国父”是伯禽,他是周公的儿子,晋国的国父叔虞却是武王的儿子。就周王室的血统与世系来看,叔虞的血统甚至比伯禽的血统更加纯正,至少也是“更靠前”,因为,在“政治排序”上,武王在周公之前。相比之下,秦国的血统就显得有些“草莾”或“草根”,秦非子只是为周王室养马的一个马官,这就差多了。当然,这也就是相对而言。如果一直往前追溯,任何人的始祖其实都是“草根”。文王、武王何其高贵神圣,但他们的先祖也曾经东奔西跑,也曾经狼狈不堪。从一个更长的历史时段来看,秦国与晋国的差异,其实是“新贵”与“旧贵”的差异。

我们把秦与晋放在一起说,不仅因为它们是近邻,同时还因为有一个著名的词语叫“秦晋之好”。“秦晋之好”是指秦与晋之间的政治联姻。除此之外,更加重要的是,秦的官方法理与晋的官方法理,具有很大的关联性、共通性、交互性,以至于我们可以提出一个学术命题,那就是“秦晋之法理学”。对于这个命题,笔者先一分为二,然后再合二为一,作一些辨析,以此再现秦晋大地上曾经辉煌的法理之光。

二、晋之法理

晋之法理,既应当指向初期的唐国、后来的晋国,还应当延伸至“分晋”之后的“三家”,那就是赵、魏、韩,因为三家是晋的继承者,都属于晋地。如果只讲晋国,不讲三家,既比较单薄,也不完整。因此,以下所讲的晋之法理,其实是“晋地法理”。“晋”既是一个诸侯国家,也是一个地理区域,即使在晋国被三家瓜分之后,这个区域还是可以称为晋地。

晋地的法理学,可以从前面提到的周成王“桐叶封弟”的故事讲起。这个故事蕴含了周天子的册封权、册封程序以及史官坚持的“天子无戏言”等等多个要点。如前所述,由史官的强硬态度来看,“天子无戏言”可以说是一条刚性的规范。天子乃天下之重器,具有象征意义与符号意义,天子是不能瞎开玩笑的。在形式上,“桐叶封弟”虽然呈现为一个颇有戏剧性的故事,但是,把叔虞派到晋地(唐地)主政,应当是周王室作出的一个深思熟虑的政治决断,应当符合周王室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真正的国家大事,毕竟不大可能如此随意。事实上,在“家天下”的时代,在广大的华夏北部地区,派出一个可靠的宗室子弟去坐镇,是很有必要的。此外,史官在“天子无戏言”之后还说了一句“言则史书之,礼成之,乐歌之”,这就是一个程序性的规范:第一,天子在口头上作出了一个册封决定。第二,史官把天子的口头决定写成一份可以保存的书面材料,这就制成了一份不可更改的正式文件,既可以存档,还可以供后人查阅。第三,举行册封或就任的典礼,这样的典礼可能会在周王室的中央政府和晋地分别举行,这其实是关于“叔虞主晋”的一个公示,既要让中央官员看到,也要让地方人士看到。最后是奏乐,让各方面的见证人、观礼者从情感上认同“叔虞主晋”这个新格局、新事实。这就是当时的“册封程序法”,很规范。

自叔虞主晋之后,晋地本身的法理学可以从多个方面去探索。首先,应当注意一些立法活动背后的法理学考量。譬如,公元前633年,晋文公制定了一部“执秩之法”,后来,权臣赵盾修改了这部法律,重新制定了一部旨在保护世卿的“赵宣子之法”。再后来,晋景公拨乱反正,依据周礼制定了一部旨在强化公室的“范武子之法”。到了晋悼公时期,又修改了“范武子之法”,以缓和公室和世卿之间的矛盾。考察这段法律史,可以发现,在这些法律文件与立法活动的背后,有一条基本的线索:规范和调整公室与世卿之间的法律关系。

从表面上看,从形式上看,这种关系仿佛近代以来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其实不然。在近现代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中,没有血缘关系。但是,在公室与世卿之间,有血缘关系,它们的关系其实是一个大家族内部的关系。公室是大宗,通俗地说,公室就是继承了诸侯爵位的长房长孙。世卿作为小宗,就是继承了卿大夫爵位或新获得卿大夫爵位的宗族成员。晋国历史上的这些立法,其实反映了“诸侯之国”与“世卿之家”的权力关系,其中呈现出此消彼长的过程。从理论上说,应当是诸侯强大,世卿弱小,因为诸侯是级别更高的大宗。然而,实际情况并不完全符合“应然”。试看周王室自身,在春秋特别是在战国时期衰微到何种程度?从中就可以明白,作为小宗的世卿也可以“欺负”作为大宗的诸侯。三家分晋,就是世卿“欺负”诸侯的极端现象。因此,诸侯与世卿的权力关系,在当时的晋国,可以说是最核心、最具枢纽性质的宪制问题和法理问题。

其次,晋地的法理还体现在《诗经》这样的文献中。《诗经》里的《唐风》其实就是“晋风”,因为唐地就是晋地。《唐风》里的多篇诗歌,譬如,《蟋蟀》《山有枢》《扬之水》《椒卿》《绸缪》《杕杜》《羔裘》《鸨羽》《无衣》《有杕之杜》《葛生》和《采苓》,都反映了晋地的精神风貌、社会习俗。这些诗篇,有些距离法理学较远,但是,也有一些诗篇可以作为晋地法理学的文献来研读。譬如《鸨羽》:“肃肃鸨羽,集于苞栩。王事靡盬,不能蓺稷黍。父母何怙?悠悠苍天,曷其有所?肃肃鸨翼,集于苞棘。王事靡盬,不能蓺黍稷。父母何食?悠悠苍天,曷其有极?肃肃鸨行,集于苞桑,王事靡盬,不能蓺稻梁。父母何尝?悠悠苍天,曷其有常?”译成白话就是:“野雁振翅沙沙响,落在丛生柞树上。国王差事没个完,不能种植稷黍粮;父母依靠什么养?悠悠苍天在上方,何时安居有地方?野雁振翅沙沙响,落在丛生棘树上。国王差事没个完,不能种植黍稷粮;父母用何充饥肠?悠悠苍天在上方,服役期限有多长?野雁振翅沙沙响,落在密密桑树上。国王差事没个完,不能种植稻稷粮;岂不饿坏我爹娘?悠悠苍天在上方,何时日子能正常?” 〔2 〕234-236这首诗彰显了官方的徭役对于民生的伤害。徭役太重,让民众苦不堪言。民众向上天呼吁,希望减轻过度的徭役,让自己能够不违农时,能够及时耕种,能够赡养父母。民众认为官方过多地伤害了自己的利益,于是向上天求助。一个具有法理意义的问题由此而生:应不应当保护民众的正当利益?如何保障、救济民众的正当利益?民众有没有获得救济的渠道?

《诗经》中的《魏风》,内容也很丰富。譬如《葛屦》《汾沮洳》《园有桃》《陟岵》《十亩之间》《伐檀》《硕鼠》等等,都可以作为晋地法理学的素材。特别是《伐檀》与《硕鼠》两篇,很多年前就选入了中学课本,影响更大一些。这些诗篇以政治批判的方式,描述了晋地的政治现实。譬如,《伐檀》称:“坎坎伐檀兮,置之河之干兮。河水清且涟猗。不稼不穑,胡取禾三百廛兮?不狩不猎,胡瞻尔庭有县貆兮?彼君子兮,不素餐兮!坎坎伐辐兮,置之河之侧兮。河水清且直猗。不稼不穑,胡取禾三百亿兮?不狩不猎,胡瞻尔庭有县特兮?彼君子兮,不素食兮!坎坎伐轮兮,置之河之漘兮。河水清且沦猗。不稼不穑,胡取禾三百囷兮?不狩不猎,胡瞻尔庭有县鹑兮?彼君子兮,不素飧兮!”这样的文献,完全可以作为批判法学的文献来研读。

在《诗经》之外,晋地的法理学更加集中地体现在《国语》这部典籍中。《國语》分述周王室和诸侯国的史实、言行,包括《周语》《鲁语》《齐语》等等。在“诸语”中,《晋语》的篇幅是最大的,甚至超过了《周语》《鲁语》这些政治地位更优越的部分。这种篇幅上的大小,可以在一定程面上测度晋地的分量、地位,以及晋地法理学的浓度或密度。《晋语》记载的史实未必都是法言法语,但是,其中的很多内容都可以作为法理学得以展开的材料。譬如,《晋语·苗贲皇谓郤献子不知礼》称:“靡笄之役也,郤献子伐齐。齐侯来,献之以得殒命之礼,曰:‘寡君使克也,不腆弊邑之礼,为君之辱,敢归诸下执政,以整御人。苗棼皇曰:‘郤子勇而不知礼,矜其伐而耻国君,其与几何!” 〔3 〕452这段话的意思是说,靡笄之战,郤献子率军讨伐齐国。齐顷公来朝见,郤献子用对待被俘国君的礼节来招待齐君,还说:“我们君主派我郤克用弊国的一些并不丰厚的礼物,为了你的耻辱,赠送给你手下各位办事人,以此来整肃你宫中的人。”对此,苗棼皇有一个评论:“郤子勇敢而不懂礼节,居功自傲而羞辱齐国的国君,这样能维持多久呢?”这段典故提出了一个关于“礼的适用”问题,具有一定的法理意义。

叔向是《晋语》中的热门人物之一。《晋语》关于叔向的记载较多。譬如《晋语·叔向论三奸同罪》:“士景伯如楚,叔鱼为赞理。邢侯与雍子争田,雍子纳其女于叔鱼以求直。及断狱之日,叔鱼抑邢侯,邢侯杀叔鱼与雍子于朝。韩宣子患之,叔向曰:‘三奸同罪,请杀其生者而戮其死者。宣子曰:‘若何?对曰:‘鲋也鬻狱,雍子贾之以其子,邢侯非其官也而干之。夫以回鬻国之中,与绝亲以买直,与非司寇而擅杀,其罪一也。邢侯闻之,逃。遂施邢侯氏,而尸叔鱼与雍子于市。” 〔3 〕548这段话的意思是:士景伯到楚国出差去了,由叔鱼代理他审理案件。其间,邢侯和雍子争夺田地,雍子把自己的女儿嫁给叔鱼,以求得诉讼的胜利。等到判决的那天,叔鱼枉法判决邢侯败诉,邢侯在朝廷上杀了叔鱼和雍子。韩宣子忧虑这件事,叔向说:“三个奸人罪状相同,请杀了活着的人,把死了的陈尸示众。”宣子问:“为什么要这样?”叔向回答说:“叔鱼贪赃枉法,雍子用女儿收买法官,邢侯不是法官而干预刑法。以奸邪出卖国家的法律,和弃绝亲人来换得胜诉,与不是法官而擅自杀人,其罪状都是相同的。”邢侯听说后,赶紧逃了。于是就处罚邢侯家属,并把叔鱼和雍子的尸体陈列在市场上示众。

这个案件,特别是叔向关于法律实施的这些评论,可以提炼出多个方面的法理议题:第一,刑法执掌权的专属性问题。邢侯不是法官,就没有资格杀人,邢侯杀人其实是对国家必须垄断的刑罚权力的侵犯;如果每个人都这么做,那就没有法律,甚至也没有政府,政治共同体就会陷入人人自危的“霍布斯丛林”,那就是“前政府”状况,因此,邢侯的杀人行为,尽管事出有因,令人同情,却应当定性为破坏法治的行为。当然,从抽象的法理层面上看,邢侯的行为还涉及:对于不公正的司法程序与司法判决,受害者可以反抗或抵抗吗?在理论学说中,有一个“不服从”的理论,弗洛姆说:“人类历史是自一项不服从行为开始的,但它却有可能以一项服从行为结束。” 〔4 〕16这就是说,“不服从”具有正面意义。此外,还有一个“抵抗权”的概念,〔5 〕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那么,邢侯的杀人行为能否解释成为“不服从”?能否解释成为一个行使“抵抗权”的行为?合法“抵抗”的限度与边界在哪里?延伸开来,还可以进一步追问:孟子所说的“诛一夫纣”与“弑君”的边界在哪里?殷纣王难道不是正式的君主?在这些问题面前,到底应当如何看待叔向关于邢侯行为的评价?第二,雍子把女儿嫁给主审法官,是否就属于“弃绝亲人”?如何理解“弃绝亲人”与“把女儿嫁出去”的关系?这些问题,可以作为理解晋地社会关系的重要切入点。叔向是晋地名人,他的诸多言行都可以作为法理学研究的资料。

在“三家分晋”之后,晋地进入“三国时代”,晋地法理学更加丰富、更加深刻。以下且在赵、魏、韩的名号下略作说明。

赵国以现在的河北邯郸为中心。赵国出生的学术思想名家有慎到。慎到通常被当作法家的代表人物,他强调了法家理论体系中的一个方面,那就是“势”。“势”指的是“威势”“权势”。《邓小平文选》中有一篇文章,题目叫《中央要有权威》 〔6 〕277,邓小平说的“权威”其实就是“势”,或者说是“威势”。“势”的实质是相对优势,形象地說,就是站得比较高。荀子有言:“登高而招,臂非加长也,而见者远;顺风而呼,声非加疾也,而闻者彰。” 〔7 〕4此话就是在讲势。你站在一个很高的位置上说一句话,声音未必很大,甚至根本不用大声说话,别人都能够听得见,这就是势的效应。稍微延伸一下,可以看到,“势”的拥有者通常不会大喊大叫,他只需要轻言细语,慢条斯理,别人就会凝神倾听,生怕丢了一个字。反之,市井中人声鼎沸,人人都是大嗓门,就是因为人人都没有势。没有势,就只好拼嗓门。对嗓门大的追求,就是对某种相对优势的追求,至少我的声音盖过你了,算是聊胜于无。也有人不拼嗓门,直接拼拳头。拳头硬也是一种相对优势。但是,如果“势”完全等同于拳头,那就是丛林社会,文明社会或政治社会必须适当切割“势”与“拳头”的直接联系,否则,统治就是以拳头为后盾的暴力型统治,在合法性或正当性上,就是有问题的。可见,慎到所说的势,是一个值得深入挖掘的概念。当然,慎到的法理学,并不仅仅就是一个“势论”。根据《慎子》以及《慎子佚文》,我们可以对慎到的法理学进行全方位的透视。

魏国的法理学比赵国的法理学更丰富。魏国的政治中心先在山西夏县,后在河南开封。从魏文侯开始,魏国的文治武功都很不错。《魏世家》称:“文侯受子夏经艺,客段干木”。〔1 〕302这就是说,子夏是魏文侯的老师,段干木是魏文侯的客卿。魏文侯团队的重要成员还有田子方、李悝、吴起、西门豹、乐羊子等等,可以说是人才济济。在这个群体中,李悝是中国法律史上的著名人物,“李悝著法经”是著名的历史事件。李悝的《法经》包括《盗》《贼》《网》《捕》《杂》《具》等六个部分,在中国法律史上地位很高、分量很重,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其中蕴含的法律思想,值得给予详尽的索解。有学者把这部《法经》与古罗马的《十二表法》进行比较研究 〔8 〕94。这样的研究是比较法学研究中的重要主题。吴起在思想史上也有一定的地位。吴起主要是兵家,兵家对法理学也有贡献。今人蒙文通说,“兵、农、纵横统为法家” 〔9 〕79。按照这个说法,吴起也可以归属于法家,也可以在法家理论视野中来研究。

再说韩国的法理学。除了韩昭侯时代,韩国的硬实力一直不太强,晚期尤其软弱,但是,在法理学方面,却出了两个标志性的大人物。那就是申不害与韩非子,合称申韩。申不害在前,韩非子在后。从出生时间来看,韩比申晚了一百年左右,因而,申不害是韩非子的思想前驱。在《史记·老子韩非列传》这篇文献中 〔1 〕394-397,关于申不害的记载很简略:“申不害者,京人也,故郑之贱臣。学术以干韩昭侯,昭侯用为相。内修政教,外应诸侯,十五年。终申子之身,国治兵强,无侵韩者。申子之学本于黄老而主刑名。著书二篇,号曰申子。”这些信息表明,申不害出生低贱,但是机遇好,自己也很能干。韩国历史上有那么一段不太长的比较自信的时光,就是申不害打造的。申不害既能立功,还能立言。申不害的学术思想一直受人关注,甚至在海外也有较大的影响。有一个著名的汉学家叫顾立雅,就专门写了一本关于申不害的书,此书是在1974年出版的,题为《申不害:一个公元前四世纪的中国政治思想家》(Herrlee G. Creel, Shen Pu-Hai:A Chinese Political Philosopher of the Fourth Century B.C.,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4)。作为政治思想家的申不害思考的问题,以现在的知识体系来看,很多都可以归属于法理学问题。因此,如果从法理学的立场研究申不害,完全可以写一篇“作为法理学家的申不害”。

申不害的学术思想标签主要是“术”。用现在的学科分类来说,关于术的学问,大致可以归属于管理学,或者说得更具体一些,可以归属于领导科学。申不害的理论,主要是关于术的理论。那么,到底什么是术?在传统中国的政治文化中,术是什么意思?可参照以下例子来说明。据清人欧阳兆熊的《水窗春呓》(卷上)记载,在曾国藩的湘军与太平天国争战的过程中,湘军一度处于劣势,时值“辛酉,祁门军中,贼氛日逼,势危甚。时李肃毅已回江西寓所,幕府仅一程尚斋,奄奄无气。时对予曰,‘死在一堆如何?众委员亦将行李置舟中,为逃避计。文正一日忽传令曰,‘贼势如此,有欲暂归者,支给三月薪水,事平仍来营,吾不介意。众闻之感且愧,人心遂固”。这就是曾国藩的“术”,很老辣,很老到。曾国藩从湖南乡下来到北京,最后成了两江总督、直隶总督,成为权倾朝野的大人物,对晚清政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曾国藩心中有“术”,显然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曾国藩懂得的东西很多,很多大人物都很仰慕他。曾国藩有一个核心竞争力,就是懂得“术”。关于这个“术”的最重要的阐述者,就是申不害。因此,倘若要对“术”作出追根溯源的探究,还得从申不害说起。

申不害留下来的著作不多。《大体》是现在能够看到的较为完整的一篇,现摘抄其中一段,略微展示一下申不害思想的精神与风格:“明君如身,臣如手;君若号,臣如响;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详;君操其柄,臣事其常。为人臣者,操契以责其名。名者,天地之纲,圣人之符。张天地之纲,用圣人之符,则万物之情无所逃之矣。故善为主者,倚于愚,立于不盈,设于不敢,藏于无事,窜端匿疏,示天下无为。是以近者亲之,远者怀之。示人有余者,人夺之;示人不足者,人与之。刚者折,危者覆,动者摇,静者安,名自正也,事自定也。是以有道者,自名而正之,随事而定之也。鼓不与于五音,而为五音主;有道者,不为五官之事,而为治主。君知其道也,官人知其事也。十言十当、百为百富者,人臣之事也,非君人之道也。” 〔10 〕445-446

申不害大概是在公元前337年去世的。将近半个世纪以后,公元前280年,韩非子出生。《史记》关于申与韩的记载完全是连在一起的:“韩非者,韩之诸公子也。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非为人口吃,不能道说,而善著书。与李斯俱事荀卿,斯自以为不如非。非见韩之削弱,数以书谏韩王,韩王不能用。于是韩非疾治国不务修明其法制,执势以御其臣下,富国强兵而以求人任贤,反举浮淫之蠹而加之于功实之上。以为儒者用文乱法,而侠者以武犯禁。宽则宠名誉之人,急则用介胄之士。今者所养非所用,所用非所养。悲廉直不容于邪枉之臣,观往者得失之变,故作《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十余万言。然韩非知说之难,为说难书甚具,终死于秦,不能自脱。”在《老子韩非列传》的末尾,史迁还有一句感慨:“申子、韩子皆著书,传于后世,学者多有。余独悲韩子为说难而不能自脱耳。”

这句话可以表明,史迁有意把申、韩并列,作为一路人来看待。也许正是由于这个缘故,申韩并称成为了一个传统,“申韩”二字也代表了一种思想倾向与行为方式,甚至是一个“定式”。说某某人是“申韩式的人物”,就像说某某人是“马基雅维里式的人物”一样。其实,申与韩还是有区别的。较之于申子,韩子的名气更大。以笔者个人的私见,韩子是先秦诸子的一线人物,申子大概只能屈居二线。这里面有很多原因。譬如,申子出身低微,韩子是宗室公子;韩子的受教育机会比申子更好,得到了学术思想大师荀子的指点;韩子比申子更有才华;韩子有“主人”或“董事”的心态,申子是“客卿”或“经理”;韩子由于身世的关系,对现实政治有更加真切的理解,对此,我在《法与术:喻中读韩非》一书中,已经有比较细致的论述,这里不再重复。总体上说,韩子的法理学是一个很大的题目,在晋地法理学的框架下,占居了中心的地位,代表了晉地法理学的最高峰,需要专题研究,这里不再展开。

三、秦之法理

说了晋地的法理学,再说秦地的法理学。前面已经提到,相对于晋,秦是后起的国家或政治实体。后起并不是坏事,后起反而有后发优势。为什么秦能够一统天下?就与它的后发优势有关。就法理学来说,秦地也有比较丰富的内容。

首先,《诗经》中的《秦风》,可以视为关于秦地风俗习惯的记载与反映。《秦风》包含了十首诗歌,分别是《车邻》《驷驖》《小戎》《蒹葭》《终南》《黄鸟》《晨风》《无衣》《渭阳》和《权舆》。从标题上看,有些诗歌与秦地就有紧密的关系,譬如“终南”与“渭阳”,就在现在的西安附近。

其次,《战国策》中的《秦策》,比《秦风》更加密集地反映了秦国、秦地的法理,至少是提供了研究秦地法理学的丰富素材。《秦策》开篇就讲“卫鞅亡魏入秦”,接着又说苏秦、张仪、司马错,后面还有范雎、蔡泽等。吕不韦也是重要人物。李斯的影响也不小。

这里稍微讲一下商鞅。他应当是秦国法理学的第一个重镇,甚至是秦国法理学这个主题下的最重要的人物。在《史记》中,商鞅单独占了一个“商君列传” 〔1 〕419-422,这是一个比较高的规格。让我们比较一下,老、庄、申、韩四个人合起来才占一个“列传”,商鞅一个人就独享了一个“列传”,如此安排,至少说明史迁是很看重商鞅的。

商鞅的人生充满了戏剧性,跌宕起伏,很精彩。据《商君列传》:“商君者,卫之诸庶孽公子也,名鞅,姓公孙氏,其祖本姬姓也。鞅少好刑名之学,事魏相公叔座为中庶子。公叔痤知其贤,未及进。会座病,魏惠王亲往问病,曰:‘公叔病有如不可讳,将奈社稷何?公叔曰:‘痤之中庶子公孙鞅,年虽少,有奇才,愿王举国而听之。王嘿然。王且去,痤屏人言曰:‘王即不听用鞅,必杀之,无令出境。王许诺而去。公叔痤召鞅谢曰:‘今者王问可以为相者,我言若,王色不许我。我方先君后臣,因谓王即弗用鞅,当杀之。王许我。汝可疾去矣,且见禽。鞅曰:‘彼王不能用君之言任臣,又安能用君之言杀臣乎?卒不去。惠王既去,而谓左右曰:‘公叔病甚,悲乎,欲令寡人以国听公孙鞅也,岂不悖哉!”

《商君列传》中的这段话透露了很多信息。一方面,商鞅的门第还是比较高的。商鞅的出生地卫国是康叔的封地,康叔是武王、周公的弟弟,也是文王的儿子,辈分较高。商鞅既然是卫国的庶公子,“其祖本姬姓”,那就说明商鞅多少有一些姬周王室的血统。当时的“姬”姓,可以说是那个时代的天下第一姓。商鞅的这个门第,虽然比韩非差一点,但比申不害还是要好一些。另一方面,商鞅在少年时代就表现出相当好的政治判断力。在可能出现的危险面前安然不动,更不惊慌失措,“王不能用君之言任臣,又安能用君之言杀臣乎?”这句话,可以说是智勇双全的体现,非常难能可贵。

商鞅来到秦国,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实行了著名的商鞅变法。按照《商君列传》的概括,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在变法的过程中,商鞅提出了一系列法理学命题。譬如,他批评甘龙:“龙之所言,世俗之言也。常人安于故俗,学者溺于所闻。以此两者居官守法可也,非所与论于法之外也。三代不同礼而王,五伯不同法而霸。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贤者更礼,不肖者拘焉。”这里面,既有法律变革的理论,又有立法守法的理论。“三代不同礼”“五伯不同法”,说明法律应当与时俱进。“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说明立法者应当是智者,只有智者才有资格充任立法者,这是一种迥异于民主立法或众人立法的精英立法观。这种立法观是前现代的。按照近代以来的民主理论,甚至可以说它“政治不正确”。但是,我们显然不能如此简单地評价商鞅的立法观。此外,商鞅又批评杜挚:“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故汤武不循古而王,夏殷不易礼而亡。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礼者不足多。”这是以历史上的经验与教训,说明变法的必要性。按照《商君列传》,商君之法在秦国“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不仅国家强盛,基层社会也得到了很好的治理。不仅经济发展了,人民群众的道德水平也提高了,社会也和谐了,民众普遍有获得感。这是相当了不起的政治成就与法治成就。

商鞅的思想学说以及其中蕴含的法理学,还可以根据传世名著《商君书》进行深入细致的挖掘。梳理相关文献资料,可以发现,这个方面的研究成果已经非常丰硕了,很多细节问题都得到了较好的揭示。研究秦地的法理学,《商君书》也许是首屈一指的核心文献。从应然层面上说,讲秦地法理学,主要应当讲《商君书》,但在这里暂且从略,因为那是一个庞大的主题,在这里,恐怕不能充分地展开。这里只对商鞅的学说作几点评论。

第一,通常把商鞅称为法家人物,把《商君书》当作法家文献。这是后人的归纳,当然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在商鞅的时代,还没有这样的标签。商鞅自己未必有、甚至根本就没有“法家”的自觉。商鞅是根据那个时代的政治需要,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与变法措施,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说明,商鞅对那个时代的政治具有深刻而准确的理解、领悟,不仅具有领悟能力,而且还有行动能力。这是极为难得的。因此,商鞅的法理学,是一个政治家的法理学。他的理论水平超过了绝大多数的政治家;他的行动能力超过了绝大多数的理论家。

第二,商鞅的法理学是改革者的法理学。商鞅法理学的主题是改革与法治。既要改革,要改变规则,又要实现规则的治理,其中就蕴含着一个悖论。如何在推进改革的进程中坚持法治?商鞅作出了很好的探索。其中,“南门徙木立信”就是一个著名的典故。青年时代的毛泽东,还专门以“商鞅徒木立信论”为题写过文章,在这篇文章中,毛泽东认为,商鞅之法乃是良法,商鞅“变法之令出,其法惩奸宄以保人民之权利,务耕织以增进国民之富力,尚军功以树国威,孥贫怠以绝消耗。此诚我国从来未有之大政策” 〔11 〕12。要在改革的时代推进法治建设,商鞅的理论与实践值得参考。

第三,商鞅最后被秦惠王车裂而死,他个人的命运是一个残酷的悲剧。那么,如何看待商鞅的不得善终?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对商鞅的评价,也涉及到“作法自缚”这样一个主题。从根本上说,商鞅个人的命运与商鞅法理学的命运完全可以切割开来。商鞅不得善终的悲剧,根源于他动了传统贵族的奶酪。如果不改革,传统贵族在政治、经济方面的优势地位,就可以长期保持。商鞅的改革,其实是对原有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利益受损者对商鞅的联合反扑,是商鞅被车裂的根本原因。商鞅的自然生命是短暂的,甚至是一个悲剧,但他的法理学和政治理论,却具有恒久的价值。19世纪末期,章太炎较早为商鞅写出了翻案文章,称:“商鞅之中于谗诽也二千年,而今世为尤甚。其说以为自汉以降,抑夺民权,使人君纵恣者,皆商鞅法家之说为之倡。乌乎!是惑于淫说也甚也。” 〔12 〕80章太炎试图为商鞅平反,恢复名誉。后来,梁启超、毛泽东、“大江派”、“醒狮派”、“战国策派”都对商鞅的学说有所褒扬,绝不是无缘无故的。对此,笔者在《法家三期论》《法家的现代性》等书中,已有比较详细的论述,这里不展开。

《商君书》是秦学的核心文献,商鞅的法理学也是秦国、秦地法理学的重心。但是,秦地的法理学还不止于商鞅法理学。譬如,张仪也有一些纵横家方面的理论,秦惠王还比较看重他的理论。还有范雎,在政治实务方面也有一些较好的表现。相比之下,更想说说李斯。李斯也是一个重要人物,可以放在秦国法理学的框架下来透视。

根据《李斯列传》 〔1 〕521-530,李斯年轻时做过楚国上蔡地方政府的小职员。但他是一个有志青年,不甘心终生在一个小地方碌碌无为。李斯走出小地方的第一步,就是拜名家为师,进一步学习。李斯很有眼光,也很幸运,他找到的导师是荀子。当时的荀子,是华夏大地上最重要的学术思想大师,是学术思想界的顶级权威人物。学术思想名家的指导,也许确实提升了李斯的政治智慧。那么,作为大思想家的荀子,到底向李斯传授了什么学问?原来,那是一门叫作“帝王术”的学问。《李斯列传》就是这样记载的:李斯“乃从荀卿学帝王之术。学已成,度楚王不足事,而六国皆弱,无可为建功者,欲西入秦。辞于荀卿曰:‘斯闻得时无怠,今万乘方争时,游者主事。今秦王欲吞天下,称帝而治,此布衣驰鹜之时而游说者之秋也。处卑贱之位而计不为者,此禽鹿视肉,人面而能强行者耳。故诟莫大于卑贱,而悲莫甚于穷困。久处卑贱之位,困苦之地,非世而恶利,自托于无为,此非士之情也。故斯将西说秦王矣”。这就是李斯辞别导师的一段话。这段话说得很朴实,很接地气,没有唱高调。确实像学生向导师说的心里话:不甘心卑贱与穷困。荀子给李斯的临别赠言是什么?史无记载,笔者也不得而知。

李斯向荀子学习的“帝王术”,听上去很神秘,它到底是个什么东西?清末民初的湘人王闿运,据说也很精通“帝王术”,据说他还向他的弟子杨度传授了这门学问。用现在的话来说,“帝王术”其实就是治国理政的学问。这是一种综合性的学问,以现在的学科体系来说,“帝王术”涉及的核心学科应当是政治学,同时也旁及其他一切社会科学与人文学科。我们一起来想一想:如果要很好地治国理政,需要什么样的学问与知识?回答是:需要包罗万象的知识。可以说是无所不包,什么都得懂。譬如,我们说诸葛亮上知天文,下知地理,从古至今,无所不知。这当然是神话。但是,这种“多智而近妖”的形象,其实是一个治国理政者的理想形象。诸葛亮是一个公认的善于治国理政的形象,他所擅长的学问或知识,其实就是“帝王术”。诸葛亮就是“帝王术”的化身。由此,我们可以明白,李斯在荀子那里习得的“帝王术”,就是那些与治国理政、与处理公共事务有关的各种学问,就是司马谈在《六家之要旨》中所说的“务为治”的学问。简而言之,在李斯的时代,没有所谓的“纯学术”,诸子百家的学问基本上都可归属于“帝王术”。

李斯正是揣着这样的“帝王术”去了秦国。李斯的“初见秦”不同于韩非的《初见秦》;李斯的“初见秦”是一篇面向秦王的“决策咨询报告”。根据《李斯列传》,李斯在报告中说:“胥人者,去其几也。成大功者,在因瑕衅而遂忍之。昔者秦穆公之霸,终不东并六国者,何也?诸侯尚众,周德未衰,故五伯迭兴,更尊周室。自秦孝公以来,周室卑微,诸侯相兼,关东为六国,秦之乘胜役诸侯,盖六世矣。今诸侯服秦,譬若郡县。夫以秦之强,大王之贤,由灶上骚除,足以灭诸侯成帝业,为天下一统,此万世之一时也。今怠而不急就,诸侯复强,相聚约从,虽有黄帝之贤,不能并也。”

从事后的结果来看,李斯的这段話得到了秦王的赏识。这段话确实比较雄辩。第一,他把人分为平庸的人与杰出的人。言下之意,是让秦王自认:你秦王愿意做一个平庸的人,还是愿意做一个杰出的人?这是在刺激秦王的雄心壮志,而且确实也达到了目的。第二,他对秦国兴起的历史进行了高度精炼的概括,建构了一个宏观的历史框架、一个清晰的坐标体系,并为当下的秦王指示了一个应当占据的位置。第三,同时也是更加重要的是,李斯为秦王指示的位置,恰好就是秦王愿意占据的位置。这就是说,李斯的这份决策咨询报告,完全说到秦王的心坎上了。在数千年之后,我们来重新审视李斯的政治修辞,不得不承认,李斯“写论文”的能力虽然不如他的同门师兄韩非子,但李斯的历史建构能力、政治视野还是远远高于普通人的。李斯的高明之处在于:能够建构一个大框架,把对方关注的一切问题、特别是焦点问题,都装进这个大框架下,这其实就是一种在逻辑上支配对方、俘获对方的能力。李斯的这种建构能力,也许确实得到了荀子的“真传”,当然自己也得有悟性。

相对于“初见秦”之时提交的这篇“决策咨询报告”,李斯留给后世的“代表作”是《谏逐客书》,这是一篇著名的文献,全文引证如下:“臣闻吏议逐客,窃以为过矣。昔缪公求士,西取由余于戎,东得百里奚于宛,迎蹇叔于宋,来丕豹、公孙支于晋。此五子者,不产于秦,而缪公用之,并国二十,遂霸西戎。孝公用商鞅之法,移风易俗,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百姓乐用,诸侯亲服,获楚、魏之师,举地千里,至今治强。惠王用张仪之计,拔三川之地,西并巴、蜀,北收上郡,南取汉中,包九夷,制鄢、郢,东据成皋之险,割膏腴之壤,遂散六国之从,使之西面事秦,功施到今。昭王得范雎,废穰侯,逐华阳,强公室,杜私门,蚕食诸侯,使秦成帝业。此四君者,皆以客之功。由此观之,客何负于秦哉!向使四君却客而不内,疏士而不用,是使国无富利之实而秦无强大之名也。今陛下致昆山之玉,有随、和之宝,垂明月之珠,服太阿之剑,乘纤离之马,建翠凤之旗,树灵鼍之鼓。此数宝者,秦不生一焉,而陛下说之,何也?必秦国之所生然后可,则是夜光之壁不饰朝廷,犀象之器不为玩好,郑、卫之女不充后宫,而骏良駃騠不实外厩,江南金锡不为用,西蜀丹青不为采。所以饰后宫充下陈娱心意说耳目者,必出于秦然后可,则是宛珠之簪,傅玑之珥,阿缟之衣,锦绣之饰不进于前,而随俗雅化佳冶窈窕赵女不立于侧也。夫击瓮叩击弹筝搏髀,而歌呼呜呜快耳者,真秦之声也;《郑》《卫》《桑间》《昭》《虞》《武》《象》者,异国之乐也。今弃击瓮叩缶而就《郑》《卫》,退弹筝而取《昭》《虞》,若是者何也?快意当前,适观而已矣。今取人则不然。不问可否,不论曲直,非秦者去,为客者逐。然则是所重者在乎色乐珠玉,而所轻者在乎人民也。此非所以跨海内制诸侯之术也。臣闻地广者粟多,国大者人众,兵强则士勇。是以太山不让土壤,故能成其大;河海不择细流,故能就其深;王者不却众庶,故能明其德。是以地无四方,民无异国,四时充美,鬼神降福,此五帝、三王之所以无敌也。今乃弃黔首以资敌国,却宾客以业诸侯,使天下之士退而不敢西向,裹足不入秦,此所谓‘籍寇兵而赍盗粮者也。夫物不产于秦者,可宝者多;士不产于秦,而愿忠者众。今逐客以资敌国,损民以够益仇,内自虚而外树怨于诸侯,求国无危,不可得也。”

这篇文献很重要。司马迁在《李斯列传》中全文引用了这篇文献。这是此篇文献应有的“待遇”。这篇文献之所以成为历史上的名篇,主要原因在于,它成功地“叫停”了秦国政府已经做出的一项决定:驱逐所有的外来客卿。这项决定虽然事出有因——确有个别外来客卿是间谍,但是,这项政府决策确有不妥之处,既不利于秦国综合国力的提升,更不利于李斯这样的外来客卿,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要走一条“闭关锁国”的老路。

在“主观为自己、客观为秦王”的驱使下,李斯向秦王提交了这份著名的“决策咨询报告”,也可以说是一篇“国情咨文”。它当然不是一篇客观、中立的智库研究报告。因为李斯不是今日的智库成员,也不是相对独立的学者。在逐客事件中,李斯是被逐人员之一,是严格意义上的利益相关者。但是,李斯把自己的个人利益与秦王的利益、秦国的整体利益进行了有效的捆绑,为秦国的最高决断者建构了一根看上去很扎实的逻辑链条:驱逐外来客卿将从根本上损害秦国利益。秦王接受了这个逻辑,取消了逐客令。对李斯个人来说,这是他政治生涯中面临的一次重大危机,因为这篇《谏逐客书》,他的个人危机得到了化解。我们可以想像,因为逐客令的取消,不仅李斯本人不在被逐之列,其他客居秦国的外来者也不再被驱逐。这就是说,这篇文献不仅化解了他个人的危机,而且客观上还帮助了众多的外来客卿。因为众多的外来客卿都受惠于李斯的这篇报告,他们会很自然地看重、珍惜、感激这篇报告,同时还可能把李斯作为他们的利益代言人,这其实是把李斯推到了一个“客卿党”领袖的地位。众多外来客卿对李斯的支持、认同甚至依赖,是李斯在政治上进一步发展的重要资源。

从法理学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谏逐客书》论及“王者不却众庶,故能明其德”,这里谈到“王者”与“众庶”的关系。“王者”需要“众庶”,没有“众庶”也就没有“王者”。《谏逐客书》还说:“是以地无四方,民无异国,四时充美,鬼神降福,此五帝、三王之所以无敌也。”此处的“五帝、三王”是君主的理想形象,但是,“五帝、三王”有一个特质:不排斥任何地方的众庶。由此,李斯区分了两种不同的政治领导人:帝王与诸侯。对于帝王来说,不分地域,不分诸侯国界,普天之下的人都是他的众庶;但是,诸侯这种层次的政治领导人,可能就要差一些了——这个话,李斯并没有直接说出来,但是,把逐客的秦国君主与坚持“民无异国”的“五帝、三王”相比,差距自然就显现出来了。秦王的现实身份是地区性的诸侯国君,秦王期待的身份是“五帝、三王”那样的普天之下的共主。但是,秦王倘若想从偏于一隅的诸侯君主脱胎换骨,上升成为普天之下的共主,那就绝不能下“逐客令”。可见,李斯的论证虽然有一个直接的、切身的、现实的功利目标,其实还是阐明了一个法理学上的论点:在帝王与诸侯之间,具有本质的差异。这是李斯建构出来的一个核心观点,这个观点很有力量,论证也很有力量。试想,没有足够有力的观点与论证,恐怕不能有效地触动秦国高层政要,进而扭转被驱逐的命运。

作为荀子的学生,李斯的历史形象可以描述为:一个具有较高理论修养的政治行动者。不太严格地说,称其为政治家也是可以的。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李斯,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结论:李斯堪称秦国法理学的实践者。在《谏逐客书》中,李斯高度评价了商鞅的功绩,其中也包含了对商鞅学术思想的赞同甚至是称颂。如果把《商君书》视为秦学的核心文献,那么,李斯可以说是秦学的实践者。李斯的法理学可以说是政治家之法理学的一个标本:留下了一些讲话稿或决策咨询报告,可以作为索解其法理观念的资料,但是,更多的法理观念其实体现在他的行动中。从荀子那里学成之后,李斯的政治生涯都在秦国,一方面,是秦国成就了李斯,但另一方面,也说明李斯与秦国的政治文化、政治生态具有高度的契合度。李斯可以说是秦学以及秦国法理学的一个“活的宣谕者”。

在商鞅、李斯之外,秦学还有一个重镇是吕不韦及其《吕氏春秋》。据《吕不韦列传》记载,吕不韦还是秦始皇的亲生父亲 〔1 〕511。因为这个缘故,虽然秦始皇正式的名字叫嬴政,但很多人也叫他吕政。称他吕政,其实就是点破了秦始皇与吕不韦之间的血缘关系,对秦始皇来说,这是不大光彩的。顺便说一句,吕不韦与秦始皇的关系是一个戏剧性很强的历史片断,拍成影视剧一定很受欢迎。因为其中有美人,有失意的王子,有爱情,也有阴谋,还有各种各样的算计,惊心动魄,柳暗花明,高潮迭起,情节很曲折。单说《吕氏春秋》,它是在秦国丞相吕不韦的主持下,集合众多门客共同编撰的综合性学术思想著作,大体上可以视为秦学的集大成之作。此书侧重于道家,同时也兼收其他各家的学说。此书的思想虽然不是全部原产于秦地,但是,此书成于秦地,成于秦相吕不韦,大体上还是可以归属于秦学。如果要以此书作为素材,去建构秦地的法理学,那可是一个真正的学术富矿。

从整体上看,秦学及秦地法理学,具有较强的功利主义、现实主义的特征。这里的“功利主义”不是一个贬义词,可以理解为一个中性词。如果要用更好听的话,来描述功利主义的秦学,那么,可以说它是求真务实之学。但是,一个人,乃至于一个国家,既要务实,有时候也要务虚。对于人来说,有些很重要的东西实际上是虚的,并不是实的。有些很重要的东西,比如崇高、德性之类,它们是虚的,但它们很重要。最实的东西是什么?一块面包、一杯牛奶就很实,这种实的东西很重要。但是,更让人珍惜的东西,恰恰是虚的东西。秦学很实,但后来的秦王朝为什么很短命呢?这也和秦学的“实”有关。“实”是好事,但是,如果太“实”,如果只有“实”,就只能看到眼前的面包与牛奶,就看不到崇高与德性,人就成了动物,他只能看到眼前的物质利益,他看不到比物质利益更高、更珍贵的东西。一个邦国,如果它的官方法理学没有弹性,从来只务实,从来不务虚,只要“实”的面包,彻底拒绝不那么“实”的德性,它的政治就会趋于萎缩。这就是笔者的“过秦论”。

四、结语

把秦地的法理学与晋地的法理学合在一起,打成一片,就是笔者所说的秦晋之法理学。在秦地法理学与晋地法理学之间,有很多交叉的地方,正是因为这样的交叉,才促成了“秦晋之法理学”这个主题。譬如商鞅,就是从晋地的魏国去了秦地;韩非生于晋地的韩国,最终死于秦国,韩非写论文的地点既包括晋地又包括秦地。秦与晋,因为地理位置毗邻,相互交往密切,这就为两地思想学说的交流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也使两地的法理学具有较大的共通性、同质性,譬如,都有比较浓厚的法家色彩,都有强烈的现实主义与功利主义倾向。

按照后世划分的“六家”或“十家”,秦晋之法理学多为法家的法理学,申子、韩子、商子、李斯都是法家。当然,秦晋之法理学也可以从兵家、农家、纵横家的角度来看。比如说李悝,《汉书·食货志》称,“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以为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 〔13 〕159。这里所说的“尽地力”,就有农家的意味。再比如商鞅,他很重视军事与农耕,又注重跟各个诸侯国交往,所以像商鞅这样的人,他是法家,同时也是兵家、农家和纵横家。正如前面提到的蒙文通的观点,兵家、农家、纵横家都是法家。因而,秦晉法理学的核心,是法家法理学。

秦晋法理学与笔者以前所讲的齐鲁法理学不同。齐鲁之法理学,特别是鲁地的法理学,是贵族的、古典的、守旧的法理学。但是,秦晋之法理学却主要是新兴的、变革的、功利取向的法理学。当然,齐地与鲁地又不一样,齐有明显的功利化色彩,与秦晋比较接近。在齐鲁与秦晋之间,按照功利主义倾向来排序,那么,鲁最弱,然后是齐与晋,秦是最强的。因此,鲁学及鲁地法理学,是贵族化最厉害的地方,秦地及秦国法理学是世俗化、功利化最厉害的地方,齐、晋则居于两者之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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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央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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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班 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2007.

责任编辑 杨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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