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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权以信任为基础

2019-08-27

教育·综合视线 2019年8期
关键词:惩戒信任基础

戎国强在2019年7月12日《钱江晚报》撰文指出:惩戒权一旦形成文字,就具有了统一性,统一性即刚性。但每个学生的个性气质或心理特点又是各不相同的,家庭环境也各不相同,因此学生对惩戒的反应会不同,对惩戒的承受力也不一致。有的学生“心太大”,对惩戒可能无感;对另一个学生可能就是不可承受之重。

另外,家长对惩戒的理解和反应也会不同;家长的反应很可能影响到学生的反应。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還是因人而异、因材施教(惩罚也是教)呢?这些既是教育伦理问题,也是具体操作问题;在实施惩戒权之前,对这些问题要有充分的估计、预见。

在校园内的各种关系中,师生关系是最重要的关系;所有教育、教学行为的效果的实现,都以师生之间的信任为基础,以教师是否得到学生信任为基础。惩戒权的实施更是如此。对师生关系惩戒权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出台是在国家层面进行,但是惩戒权的实际使用,是在教师与学生的个体之间进行的,是教师与学生个人之间的互动。

因此,师生的已有关系,是惩戒权实施的前提。师生之间已经建立了信任关系的,惩戒权容易取得较好的效果;即使在惩戒权实施过程中,对师生关系形成一定的冲击和考验,而结果则可能是师生信任的进一步巩固。如果没有师生信任这个基础,惩戒可能扩大师生之间的矛盾与裂痕。

不得不说,目前师生之间,尤其是教师与家长之间的信任比较薄弱。因此,教育惩戒权的实施,应该慎而又慎。操之过急,可能事与愿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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