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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轮修理防火防爆的安全对策

2019-08-27李军伟

水上消防 2019年4期
关键词:进厂油泥舱室

■ 李军伟

( 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上海 200120)

1 典型事故

2006年6月19日,挪威籍油轮“运输先锋”轮在马来西亚卸货中进行了原油洗舱、除气、清除油渣工作。在锚地停泊期间,因船员在甲板上进行电焊补焊热工作业,火星遇到可燃气体,造成5C货油舱爆炸,并引发6C货油舱爆炸,造成一人死亡,5C、6C货油舱完全破损,7C货油舱部分破损(见图1)。

图1 “运输先锋”轮爆炸现场

2 油轮油舱燃爆原因

根据火灾爆炸三角理论,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必须具备3个条件:可燃气体(可燃物)+氧气(助燃物)+可燃气体达到爆炸极限(着火点)。

油轮油舱燃爆也必须具备以上3要素,但具体到实际操作层面,造成燃爆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3点:

1)油轮油舱清舱除气不合格,即油舱内油类物质和油气清除不干净;

2)舱内无有效通风,造成舱内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极限;

3)违章施工,明火作业或者静电清除不彻底,以及碰撞火花等。

3 油轮进厂前清舱除气标准

3.1 货油舱和污油舱

1)全船货油舱、污油水舱进行了正常、有效的清洗,可燃气体浓度在爆炸下限5%以下;舱内加热盘管、货油管、扫舱管等用温水或其它有效方法冲洗,有关管系阀门关闭。

2)全船货油舱(污油水舱)、泵舱的舱壁及其构件、框架、梯道和管系、阀件外表面等80%以上面积进行了有效清洗(可见钢板本色或铁锈)。

3)舱内平台及其上2 m范围内残留油泥清除干净。

4)舱底板及其上2 m范围内残留油泥清除干净。

5)纵壁及外板表面不得残留厚度大于5 mm的油泥,且残留油泥的面积不得大于该舱纵壁或外板面积的5%。

6)前后横舱壁表面及结构表面不得残留厚度大于5 mm的油泥,且残留油泥的面积不得大于该舱横舱壁面积的5%。

7)纵壁纵骨、外板纵骨、底板纵骨的腹板、面板及面板反面不得残存厚度大于5 mm的油泥。

8)舱室的横壁、外板及纵壁表面面积90%以上的区域必须呈现金属本色或出现锈迹。

3.2 管系

船方必须保证货油、扫舱、各种管系及加热盘管清洗干净,并在总管小组到锚地看船时通报加热盘管密性状况。

3.3 油渣

油轮进厂的最大油渣携带量为5 t,如超出该数量,则由船方确定数量、安排代理在锚地进行油渣接收工作。

3.4 油污水

船舶进厂前,所有油污水必须由船方全部排放干净(把阀门打开)。

3.5 热工作业

需进行热工作业的舱室或与热工作业相邻的舱室,必须全部清除舱内残油。

4 油轮进厂修理的安全控制

4.1 锚地勘验

1)由安监部、生产部、经营部等相关负责人组成油轮勘验小组,对全船各货油舱、污油舱以及泵舱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并检测有毒有害及可燃气体数据(必须满足进厂要求),填写进厂审批确认单,经生产部、安监部经理签字后方可进厂。

2)船方提供最近两个航次的装载油品品种、产地与特性报告,以便总管小组成员及时了解掌握装载物的危险性。

3)单船总管制定总体安全生产策划,内容包括工程描述,施工安全、环境、质量的目标和总体要求,重点危险工程项目清单和安全控制要求等,同时制定通风和气体检测策划。

4.2 码头靠泊安全要求

1)靠泊码头后,由三供班(供水、供电、供气的班组)在船舶的前、中、后各设置一路接地线(要直接连入码头接地桩头),并提供电阻(不大于4 Ω)检测报告。

2)单船安全主管在船舶的前、中、后各拉设一路消防水并保持压力(4 kg)。

3)单船安全主管在合适部位设置一套泡沫灭火罐。

4)船舶进厂后,一天之内单船的消防箱、各类告示牌及时到位。

4.3 组织策划

1)按单船总体策划要求,对油轮的上船风机进行定置摆放;对小的观察孔等,利用工装进行防护;在油轮上的梯子口处,设置香烟、打火机存放区,不能带到施工场所,全船不设吸烟点。

2)总管组织小组成员每天召开单船VSCC会议,传达重点工程安全控制和交叉作业安全控制情况。

3)根据通风策划要求的风机数量,将防爆风机吊运上船;配电箱与风机底角必须用木块或橡皮垫好。

4)施工策划必须对工人进行交底,将要求传达到每个工人。

4.4 通风要求

1)按单船总体通风策划要求,落实货油舱拉设通风管(见图2),并保持持续有效的通风;风管合理开孔;要气体检测合格并经过安全主管报验后方可进舱作业。

图2 油轮油舱通风布置

2)风管进舱处必须使用波纹管防护,防止风管打折影响通风量;所有从管系上经过的电缆必须做好绝缘防护 。

3)油舱必须进行有效的抽风及送风;通风换气量的大小应能够满足《油轮(舱)热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见表1)。

表1 油舱舱室容积与换气次数

4)按单船总体通风策划要求,对货油舱吸口进行有效封堵,并签字确认。在吸口处悬挂测氧测爆签字记录单,每次测爆人员都要签字确认。

4.5 热工作业要求

1)按照《油轮进厂及热工作业清舱规范》的要求,满足进厂清舱除气标准的液货轮(舱)仅能进行非热工作业。凡涉及到热工作业的舱室,必须先将舱内油泥完全清洁干净,才能进行下一步作业;2 m以上的高处结构存在油泥,必须进行搭架清洁;搭架作业须满足舱室可燃气体浓度在爆炸下限的1%以下且吸口已采取有效封堵,才能进行。

2)危险品液货轮(舱)热工作业,应按照《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二级明火作业的有关审批流程及要求进行。对于改装的危险品液货轮,当油舱施工符合以下条件(须同时符合)时可由总管小组评估后向生产部和安监部申报,经过生产部经理和安监部经理审批同意后,将该油舱降级为三级明火作业进行审批:

①开设大面积工艺孔的孔长度达1/3左右的舱室长度,宽大于800 mm或面积相当于舱室甲板面积的1/3;

②舱壁在连续施工7天内没有残油渗出,气体检测无明显变化;

③舱内原有管系已经拆除。

3)严禁对含油和未经气体检测合格的油舱舱壁、附属油管系直接进行电焊、气割、烘烤、冲砂等高热或易造成舱(管)壁穿孔的热工作业(舱壁敲铲、油漆打磨、甲板及甲板管系冲砂、外板冲砂、散货船货舱冲砂作业除外)。

4)非危险品液货轮油舱(柜)舱壁附近2 m范围内的热工作业,除执行三级明火审批外,工程主管还需填写《油舱、油柜的毗邻场所作业审批证书》。在审批前,由工程主管距油舱(柜)舱壁300 mm部位划出清晰的切割线,搭设或焊接防护栏,做好警示标识,并认真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上述要求落实后,再申请单交总管、安全监督主管现场确认签字,方可施工。

5)危险液货品轮货舱、油舱(柜)的舱壁在加强结构进行割换作业时,必须全面清洁油舱(柜),并保持有效通风,使可燃气体浓度小于其爆炸下限的1%。若其反面油舱无法清油,则必须留根(距离不小于300 mm)切割。工程主管在施工前,要清晰地划出切割线,并认真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落实专职监护人。在施工过程中,为防止热量积聚并传导,要间断施工,也可采取冲水或其他冷却措施。无法满足此条件的,由生产部报公司领导同意作单项安全生产策划后,实行一级审批。

6)在油管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用防火布等材料对油管进行包裹并润湿隔离,防止切割时火焰直接烘烤或焊条触碰到油管。

5 特殊情况的安全控制

5.1 安全要求

对于特殊情况的油轮,船厂必须提前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控制方案,明确船舶进厂后的清舱方案及施工安全控制措施(如停靠在专用码头,远离明火作业船舶,加强通风、测爆及安全监控等),并经船厂分管安全和分管生产的领导签字特批后,方可进厂。涉及施工作业,则必须执行《危险液货品船进厂及清舱》的相关要求。

5.2 局部清油

1)对于清舱除气状况符合《油轮进厂清舱除气标准》要求但尚未达到热工作业条件的油轮,可以在制定具体的生产安全策划和施工方案后,对施工点附近或相邻的区域采取局部清舱措施。具体的要求参考《油轮油舱热工作业局部清舱标准》。

2)在采取局部清舱作业的舱室及邻舱内,必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及专人监控要求,严格控制作业人员数量,单舱作业人数不得超过9人。在适当条件下,可在相邻舱室开设工艺孔,以方便人员紧急撤离。

5.3 惰气封舱

1)对于油舱内(含邻舱)有热工作业的油轮,应根据热工作业量及范围进行彻底清舱或局部清舱。

2)对于其他不涉及热工作业的舱室,应根据需要进行惰气封舱或有效通风,做好警戒、隔离:

①在采取惰气封舱时,应在舱口盖等明显处做好标识、警戒及隔离措施,并与作业舱室及邻舱的管系隔离封堵,防止惰气泄入,造成窒息事故,同时利用船方监控系统对惰气封舱的舱室氧气含量进行检测,保持舱内氧气含量小于5%,并且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已进行惰气封舱的区域;

②在惰气系统故障或有工程而无法进行惰气封舱时,必须采用通风措施,对清舱除气不合格的舱室进行有效通风,确保可燃气体浓度处于爆炸下限的1%以下,加强巡查,防止可燃气体超标。

6 结语

油轮修理是船舶修理企业的一个重大风险源,必须从进厂、过程及扫尾工程全过程把关、控制,坚持标准不放松,确保在厂油轮安全开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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