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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9-08-26郑绍玮

市场观察 2019年6期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互联网金融创新

郑绍玮

摘要:针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即使在之前的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中明确有七天无理由退换的规定,也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赔偿和服务问题有着规定,但上述条款依然无法覆盖到整个互联网金融领域中,无法有效解决当下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保护权益的问题。在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背景下,分析消费者保护权益有着重要性,提出消费者权益受到保护制度的相关措施,从而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受侵犯。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创新;消费者权益

一、简述互联网定义和特征

1.1互联网金融定义

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模式相比存在着较大差异,互联网金融有着民主、平等、共享和开放的特点,并且覆盖面广阔、成本低、效率快,但因为互联网金融缺少必备的管理制度,风险也较大。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推动金融服务模式不断创新,由此出现了更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具有代表性的则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目前为止,我国首例第三方机构成立于1999年。经过多年的累计经验,收获了优异的成绩,当前第三方支付支付机构数量趋向于稳定状态,具有代表性的第三方机构是财付通,支付宝等,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交易规模也在增大[1]。第三方支付机构主要有独立第三方、有平台交易担保两种支付模式。

1.2分析互联网金融特征

第一,成本费用低廉。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中,需要通过网络购买产品,无需亲自到银行,此种服务成本低廉且方便快捷。互联网金融企业无须设置营业点,有效减少额运营成本,也帮助消费者节省时间,这对于互联网企业和消费者而言是双赢局面;第二,业务覆盖面全并且效率高。传统型金融机构会受到时间、空间、地域等限制因素,通常情况下,只有在特定的时间,金融机构方可营业,对消费者会产生阻碍,同时部分区域缺少此类机构,无法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新兴发展的互联网金融补充了传统金融机构的不足,消费者能够在网上随时寻找资源,网上操作即可顺利完成交易;第三,发展快。我国互联网金融在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帮助下,发展速度惊人。以支付宝为例,支付宝中的余额宝再推出五个月后,规模突破千亿元,这种速度加快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2]。

二、消费权益保护在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现状

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和传统型金融消费比较,面对着更多问题,我国的法律法规也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对互联网企业有着认知偏颇

到目前为止业界还没有统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主流观点觉得互联网金融包括网络信贷、理财销售、第三方支付等网络平台。为有效促进互联网金融消费的发展,以上的金融模式都逐渐引进了不同的风险管控策略,这在一定的程度上提高了消费安全,可依旧存在不足。

2.2未健全法律保证

开设互联网金融企业主要是为了盈利,因此无法依靠其让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保证,使两者无法达到共识,为降低风险则需要有法律制度的管辖。根据研究证明,法律可以减少将经济交易成本、降低交易风险,但是通过分析线性互联网法律体系可知,依旧存在着缺陷,主要有:

第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问题。我国消费者的权益受到合法保护,我国制定的相关法律,在我国已实施多年,并收获良好效果,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也取得作用。但伴随着经济社会经济的发展,网络技术的进步,让人们生活消费水平发生了改变,我国的消费者不管是在购物里面和方式上都出现了改变,因此有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区域,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传统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已无法维护消费者权益,为此我国在二零一四年实施新的消费者保护法,和传统法律相比,不但认可了网络交易,也明确了网络交易的责任和义务,但依旧存在不足。我国新设立的消费者法律保护中可知,保护对象是购买商品或者是其他服務的消费者,和通常的消费者比较来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具有特征,购买的金融产品不是生活消费品,而是有所增值的资金,而此领悟是否属于消费者保护法范畴,还存在争议。目前我国新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中关于消费者保护解决流程依然存在着局限性,但线下消费与网络消费存在着差距,尤其是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中,没有明确的凭证,只有容易窜改和销毁的电子凭证,这为消费者维权又增加了困难。

第二,民法保护具有局限性。在法律上,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通过调整当事人义务和权利来实现,也就是说在民法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上具有先天优势,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无法依靠经营者权利限制,而是应该使用公平的方式干预。民法本质属于确权法的一种,民法无法全方位限制私权。明法主要强调公平、公正和自制,这也导致当出现民事救济时,民法所表现的滞后特点。若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民法仅能依靠等价有偿的原则调解,并且救济力度低,所以民法做不到全方位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第三,监管法律不健全。互联网金融是我国金融市场一股新鲜的活力,也为消费者带来了便捷,但由于监管不到位,导致互联网金融工作也出现许多问题,需要有关部门领导重视和规范[3]。其一,缺少健全的市场制度,任何行业都离不开系统性、完善性的市场制度,互联网金融产业也一样,这不但是政府对此行业的监督标准,也是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基础。观察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可知,还未建立对应的市场准入标准,只有工商部门备案,互联网金融企业方可实施金融活动,关于其他的业务并没有准确的要求。其二,缺少科学性的监管标准。对于金融市场运行、监管,需要风险管理和合规监管等两项内容。当前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所存在的不足,若是发生危险,会让消费者资金安全产生影响。和其他行业比较,互联网金融产业只有达到良性竞争,方可完善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到目前为止,传统的金融机构已退出监管制度,但国家对于互联网金融产业的推出,并未给出健全的法则,无法全面保护消费者的权益[4]。

三、健全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创新权益保护

3.1遵循基本原则

第一,安全性原则,安全性是权益保护法律中的首要原则,也是消费者能够享受的基本权利。安全不只是指人身安全,也是财产安全,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安全性主要是账户安全。互联网企业为满足消费者的理财和投资而服务的,这样的盈利是建立在安全性基础上,若是无法保证用户的安全,所有盈利将变为空谈;第二,做好线上和线下保护。互联网金融机构和传统金融机构的主要差异是交易方式,因此传统型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式,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有关机构应针对互联网金融消费的特征,制定出对应的保护措施,创建系统的纠纷解决制度,为消费者提供维权途径。当前许多国外国家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已经制定出救济手段和完善体系,但我国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下一阶段应积极推广差异化监管标准,区分开互联网金融企业监管和传统型金融机构的监管,从而满足差异化监管。

3.2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

第一,制定安全保护措施。互联网金融工作的主要内容是账户安全,主要解决措施有,应先制定物理安全防护策略,提高计算机系统安全,为运行金融软件提供物理环境。在网络上若要实现安全访问网站,可推广分级授权和验证身份方式,防止其他非法用户侵入,并且制定出有关保障规张制度等。消费者能够确定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推广保险制度。互联网金融企业仅需缴纳保费则可免除陪葬责任,保证自身经营的安全性。

作为消费者也应得到救济,若是條件允许则可推广强制险制度由此维护合法权益。另外互联网金融企业也应该在内容上,制定出报告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会计制度等流程,从而实现资金的公开透明化,防止有资金请假或挪用情况出现。

第二,创建监管制度。互联网金融企业并不具备传统金融机构。这经济实力。同时缺少国家有关制度的保证弱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互联网金融企业可能不具有赔偿能力,若是想要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则应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设置保障基金,这不但能够提高消费者的信任,也能够帮助互联网金融企业树立应有的信誉。详细的资金应由每个金融企业根据特定的比例支付,基金是由协会管理负责,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互联网金融企业损害无法赔偿,责可向协会提出适当的赔偿金额。

第三,加强保护消费者隐私。消费者隐私性在互联网金融中不受保护,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国际社会中,如何保护网络环境下消费者的隐私已经受到重视,根据我国的情况看,应明确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重要性,根据其他国家的做法,禁止非法授权资料外泄,若是有违规行为,则应追求责任,务必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结束语:我国新型发展的互联网金融自身存在着发展缺陷,其中包含了互联网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性弊端以及互联网消费者自身的缺陷等。若是想要发展互联网金融产业,应健全优化传统弊端,树立发展目标,学习新先进的西方经验、加强互联网关注力度。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使用科学化监管方法开展管理工作,优化信息披露,确立信息准则,大力度宣传互联网金融消费的相关知识,开展培训教育工作。

参考文献:

[1]翟文博.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读《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基于行为金融监管的视角》[J].经济,2017(17):112.

[2]彭晓东,王一鸣.浅谈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J].经贸实践,2017(02):76.

[3]张笑荷.当前国内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思考[J].才智,2016(15):251.

[4]陆岷峰,虞鹏飞.互联网金融道德建设研究——基于P2P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J].金陵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9(0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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